我的问题只能是民事经济犯罪案件律师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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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是谁导演了民事经济纠纷强行变敲诈勒索罪! &&
cheyo9351799 发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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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条款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今天我们关注一起发生在在吉林德惠市发生的一起因有机水稻被人为“过失放水”企业遭受侵害向放水人索赔却被刑拘,而后被法院判决“敲诈勒索罪”,此案在社会引发极大关注。侵害索赔与敲诈勒索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
【案情回放】
日陈家丰在其承包稻田将田埂掘开,将因降雨致使稻田内涝的水放入吉林维增米业有限公司的有机稻田内,姜兰福和苟余清到达现场与陈家丰交涉。同时将此事通告给维增米业公司负责人尹维增,随后尹维增、尹维江、杨俊和驾车赶到朝阳乡长沟村。
尹维增提议到朝阳村马凤武家里解决。到马凤武的商店后,申诉人尹维增等人与陈家丰在马凤武的居中调解下讨论事情的解决方案,杨俊和等人计算了被陈家丰放水的四亩有机稻田的损失。要求陈家丰赔偿以上损失,陈家丰承认放水。但对赔偿数额并不同意,后经过磋商双方同意按照五万元损失赔偿签署了欠条。晚上十一点多双方自行离开马凤武家。
日,陈家丰反悔,不愿意出钱给予赔偿,反而向德惠市公安局派出所报案,称其被非法拘禁、绑架。
日,尹维增的配偶杨俊华与陈家丰在中间人马凤武等中间人的调解下就此事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书》。陈家丰自愿赔偿因过失排水给尹维增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五万元,同时作废7月2日完调解所签署的欠条,双方和解。
日,陈家丰主动向有关部门撤案。陈家丰同时向尹维增的律师出具《委托书》和《撤案申请书》,但德惠市公安局并未接受此撤案申请,却于日对尹维增刑拘。
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2014)德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尹维增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本案陈家丰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并且系犯罪未遂。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因陈家丰的放水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其目的是索要民事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根据陈家丰的陈述和其他人陈述,陈家丰系被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被告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起诉书、判决书中,陈家丰的民事调解书及其多位证人证言笔录中均明确表明陈家丰过失放水,导致尹维增的有机水稻被化肥、农药水侵害,企业遭受一定损失,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
被告人尹维增说:在日,在长沟村村干部马凤武家里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在场的不仅仅有陈家丰、尹维增,还有第三方村干部马凤武及其妻子在场。对于这件案件中赔付金额5万元,不是尹维增直接强行索要5万元,而是经过双方协商提出赔付5万元。
【专家解读】
针对此案,江平法律咨询机构法律专家对此案进行法律解读,专家委员会陈思主任认为侵害索赔与敲诈勒索有本质区别。从法律上如何认定:伤害索赔属于“赔付法律关系”;必须有侵权伤害的事实,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然后提出索赔,双方存在因侵权而产生索赔的因果关系。
本案属于“侵权索赔”范围。陈家丰过失放水侵权,尹维增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一定损失,请求赔偿属于正当行为;尹维增建议找陈家丰的朋友(第三方)村干部马凤武出面调解;在马凤武家里协商提出赔付5万元;陈家丰出具5万元欠条;两个月后双方再次达成《民事和解》不予赔付;整个过程就是维权过程。索赔,是维权行为,并不是侵权行为。陈家丰当着村干部的面出具 5万欠条属于维权过程,不是敲诈勒索过程,其本质上属于维权索赔范畴,并不触犯刑法。
如果把索赔或者高额索赔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论是高额赔付还是低额赔付,都属于赔付范围,属于民事行为。而敲诈勒索属于犯罪行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必须触犯《刑法》,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中:因陈家丰过失放水导致尹维增公司的有机水稻可能遭遇农药、化肥的侵害受到损失,尹维增维权索赔而引发的打5万元欠条事件。索赔选在受害人陈家丰的朋友也是第三方村干部马凤武的家里,当着村干部马凤武等中间人的面出具5万元欠条。5万元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整个过程是在村干部家发生且村干部在场,整个过程表明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权索赔调解行为。
从侵权索赔、村干部调解维权,到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犯罪嫌疑人,似乎只有一步之遥――只要具备高额索赔情节就能性质突变、情势逆转,其实不然。《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占财行为。本案中尹维增企业遭遇侵权,有权提起索赔主张,就属于事出有因,而非非法占有。 陈家丰侵权在前,尹维增维权索赔在后,因此尹维增不具有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属于维权索赔行为。
法院判决认定是尹维增向陈家丰索要高额赔付。高额赔付再次说明双方是赔付关系,法院认定“5万元”的赔付属于高额赔付。在本案中陈家丰因“过失放水”造成尹维增公司有机水稻遭受损失,究竟损失有多大,没有作出任何评估,因此无法判断5万元欠条是否属于高额赔付。即使是高额索赔,也并不等于敲诈勒索。讨要债务,清理欠款、索要赔偿款、即使有“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赔过程有“威胁或要挟”情节,出于对方不予赔付态度导致 “维权过程”中有“言辞激烈或者威胁要挟”,索赔行为是一种维权正当行为,并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因而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条款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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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因我父母和衡某有一万元钱的经济纠纷,衡在我父母未在家时,私自将我的房子换了锁到现在有半个多月,而房产证上系我一个人的名字。我现在在外,我想要要回我的房子,找了各个部门,可是他们都搞不清这件事到底是刑事还是民事,到现在我也不知道如何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而引起的侵占他人财产问题的案件。这应该属于民事侵权。你应该到法院起诉的。
1)给市政府/省政府信访办写信
2)通过律师(建议你多找几个律师,由于律师所从事的领域不同他们的做法也不同),建议你采取以下方式:
a)要求他们付房租,这样产权...
你这题目太大了,因为《刑法》的第五章从 第二百六十三条到第二百七十六条,整个一个章节全是“侵犯财产罪 ”。
附《刑法》第五章全部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计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影响彼此的感情,让交流变得不和谐,应该多站在对方立场想问题,多理解,多包容,多关爱,家庭和谐,关系融洽才能过得更好。如有用,请好评。谢谢。
政审没有问题,你报名的时候这些信息不用显示。
答: 此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房管部门在录人该房屋信息时出现错误 或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的,遇到这类情况时,中介公司应向买方进行解释,并 与卖方沟通,要求卖方凭房产证到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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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民事经济纠纷对方已经起诉了,我想何解,怎么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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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对方已经起诉了,我想何解,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联系对方和解,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如果一定诉讼,作为被告应该出庭,不出庭不影响法院判决,仍然可以缺席判决,结果可能对被告更加不利。
采纳率:90%
来自团队:
主动找对方谈、让他撤诉
可以和对方联系,协商,你支付给他,让他撤诉呗。
开庭也可以和解。
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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