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500块一定要交`这算不算强买强卖by璃然第二部

强买强卖属于刑事案件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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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买强卖属于刑事案件吗?
   强买强卖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把不愿意出售的物品卖给行为人,或者强迫他人向行为人购买不愿意购买的物品的行为。它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规定如下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监狱从事管教工作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5,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6、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所谓情节严重、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情节严重的,涉嫌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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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收取律师见证费是否属于强买强卖引发争议
江门大部分楼盘都没有“律师见证费”这一收费。肖艳霞 摄
  近日,多位业主投诉称“北新区一楼盘售楼认购书规定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律师见证”,“并交律师见证费”。业主们认为,此做法严重违反了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属于违法收费,按照规定应由开发商退还律师费”。&&&&业主:收取律师见证费违法欲追讨
  近日,北新区有楼盘业主反映说,楼盘开发商在业主签订认购合同时强制认购者签署“共同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见证服务”,并要求一次性付款的业主承担律师见证律500元,而按揭客户则须交律师费1250元,“此做法严重违反了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请物价部门为消费者讨回公道,按照规定应由开发商退还律师费”。
  “这个收费肯定不合理,有提过不交,但没用。”该小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认为“对方应该告知业主是否需要这项服务,需要就交钱,不需要就算了,不该以购房合同要挟业主一定要交律师费。事实上签合同是业主和开发商的事情,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可以完成签约,不需要律师见证,如果律师是代表开发商,那钱也应该是开发商付。”
  此外,该小区业主还认为律师的立场也有问题“律师应该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但实际上,我的感觉就是代表开发商。我签合同的时候和律师争论了一个下午,最后他说,这个合同是统一印制的,不加附加条款,你可以不签。”还有业主反映说,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连律师的样子都没见到”。在08年购房的阿君说:“当时我是贷款买房的,应该交纳1250元律师费,但由于当时我没有见到律师在场并提出了疑问,最后只交了750元。”他还说:“我已经不是第一次买房了,但从来没听说过‘律师费’这个说法,但不交就没办法签合同,就买不了房。”
  “刚开始我们不知道这个行为违法,后来看到日有报纸写了‘买楼收律师费违法’时才知道,请有关部门主持公道退还我们业主交纳的律师见证费。”
  楼盘:享受服务理应付费
  就这个问题,笔者致电了该楼盘有关负责人,其表示:“最近的确接到了类似投诉。”他承认该楼盘在卖房的时候,收取了律师见证费。“由于签购房合同是一个相当专业及谨慎的事情,如果签错了会很麻烦。为了保障签约顺利,就委托了律师事务所代办,负责签约、办按揭、提交按揭资料等工作。这个费用是律师事务所收的。”他说“当时买房的时候,业主签了委托书,已经享受了服务,事后不认数,显然不合理。”
  对于业主反映“签约时律师不在现场”以及“被强制交费”的说法,他回应说:“签约的时候律师都在场,是律师负责签的合同。而且如果业主不同意该项服务,可以提出,由业主聘请律师办理或者自己办理。”
  调查:江门奥园等几个楼盘均有该项收费
  笔者在江门市区各大楼盘进行了广泛调查发现,江门奥园等几个楼盘有该项收费。例如奥园在计价时有一项1500元的杂费。在笔者追问下,该楼盘售楼小姐表示“需要交纳律师见证费,费用包含在1500元里面”,“因为请了律师见证合同,保障双方公正。”她还补充说:“一层楼几百万你都肯给,难道几百元你不肯给吗?有第三方作保证,对你们也有好处。”
  笔者接着走访了天鹅湾、上城?骏园、五邑锦绣豪庭、凤山水岸等楼盘,均无发现“律师见证费”这项收费。
  天鹅湾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在买卖房屋的时候,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很少会出现问题。作为卖方,我们还没有请过律师做见证,业主自己请了律师过来为合同把关倒还有一些。而目前,也暂未有打算推出该项业务。”
  怡福房地产策划总监谭华驹表示:“对这个做法不是很熟悉,我们楼盘的合同签约都是自己负责,至于银行贷款按揭业务,有银行的专业人士跟进,所以没有这个服务。”而根据谭经理的了解,在中山地区,也很少听说有这个做法。
  而广州一业内人士则说:“广州有很多楼盘都有类似做法,但是所占的比率不是十分清楚。”他说自己接触的项目里面暂时还没有提供过这个服务,但是该服务在广州起码有5年历史了。此外,他曾在天津工作,当地房地产行业也有律师见证这个做法。此外,还有业内人士透露,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已经把律师见证费的成本打入房价,所以即使部分楼盘没有明确列出律师见证费的费用,最后也是买房人埋单。
  争议一:该行为是否构成强买强卖?
  缴纳律师见证费,业主认为这属于“强买强卖”,违反了国家有关公平买卖的规定。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还难以构成强买强卖。因为“强买强卖”必须明确“谁强制、谁收费”这两个要素,两个要素需同时成立才构成“强买强卖”。在这个事件里面,开发商指定了律师事务所,但是收费方却是律师事务所,“谁强制、谁收费”两个要素并未同时满足,所以说它是“强买强卖”并不合适。
  争议二:律师能否担任此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由该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但是,也有律师分析认为,本事件“不是诉讼案件,而是非诉业务,故这条只能参考”。
  争议三:该服务该由谁付费?
  在买卖双方中,律师是维护谁的权益?业主认为,律师站在开发商一边,维护开发商的权益,而且是由开发商委托提供服务的,应由开发商支付费用;开发商则认为,律师为业主签约贷款提供了服务,维护了业主的权益,应由业主交费。
  对此,法律界人士分析,本事件中,律师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代办按揭服务,二是合同把关或者说见证。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两笔费用应该分开计算。作为买房人,若是按揭贷款,那么办理按揭业务应该是买房人的责任。如果买房人不愿意自己去办理,而委托了律师或者其它人办理,理应谁委托,谁付费。然而,本次事件中,委托方是开发商,享受服务方为买房人,付费人也是买房人,可参考法律规定中的“无因管理”原则,即由受访者向律师提供合理补偿费用,律师不得盈利。至于第二个服务,合同把关见证,这个服务由买卖双方都共同享受,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费用。
  争议四:是否违法了“明码标价”规定?
  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日前不受此规定约束,日后,则应严格按照此规定。若开发商收取没有公示的费用,即属违规。
  争议五:费用能否追回?
  追回律师见证费,是本次事件中业主的目的之一。律师建议,业主首先和开发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只能向法院起诉。不过该律师表示,目前在国家法律层面未有对“见证”的全面解释或定性,仅仅是在《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中出现过“见证”专门的解释。正因如此,本次事件该如何裁定或将颇具争议性。
  此外,由于该事件中业主认为开发商提供的统一格式文本已没有商量或修改余地,对买房人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失。
  政府部门:
  将介入调查
  据了解,目前该小区业主已致电12345政府热线投诉,而该投诉也已经转到蓬江区物价局。此外,该小区业主还致电了省物价局反映问题,目前正处于资料整理收集阶段。为此,笔者采访了江门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据介绍,对物价方面的工作,一些重大行动会由市局带头进行,常规事务一般由三区物价局直接处理。针对本次事件,该负责人表示在物价局网站上也接到了相关投诉,“也十分重视”。但由于“对事件详情仍未十分清楚,目前对楼盘有无违规也不好下定论”。为此,近期内,该局将到该楼盘全面了解,协助事件解决。而且由于业主通过12345进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无论事情能否马上解决,有关负责单位需在3-5个工作日内对事件做出回应。
  采访手记:
  房屋买卖纠纷多 建议自聘律师
  复杂!这是笔者在本次采访中最深刻的感受。买房要交律师费,这看上去只是很简单的一个事件,然而背后牵涉的法律问题却错综复杂。由于争议点颇多,为了理清这个问题,笔者足足花了五个多小时咨询律师,终于理顺了其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也坦言,目前国内法律还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有空子可钻。而房屋买卖的纠纷向来都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在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避免纠纷,消费者若有条件的话,最好在房屋买卖时带上自聘律师较为稳妥。
  文/图 肖艳霞
  ■法律在线
  (第3期)
  栏目宗旨:近年来,围绕房地产销售及物业管理的纠纷越来越多。商品房买卖当中法律问题有何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买卖双方应当关注和重视哪些问题?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及保证自身权益,本报开播【法律在线】栏目,答复读者咨询,咨询热线。
  某小区业主提问:近日接到开发商通知,声称应部分业主的要求,地下车库(其实是防空设施)的车位准备一次性收取50年的租金70000元,说是每个月147元便宜给业主(现时是每个月收租金180元),请问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理?另,想了解一下地下车库的车位能不能买卖?
  广能律师事务所李建中回答:
  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包括防空地下室在内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由投资者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所以,防空地下室不得出售,但可以出租。而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平时用作车库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投资者即开发商与业主签订期限最长为20年的租赁合同。至于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则完全由合同双方通过租赁合同平等自愿约定。
  肖艳霞 梁晓琳青岛宰客真的算强买强卖吗
店家和顾客的纠纷到底是什么纠纷呢?店家按照38元一只索要价款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这个国庆长假,最火的应该是的那&只&大虾。 38元一盘?不对,38元一只!各大媒体称之为&天价虾&。 38元,一只,是天价吗?谈不上吧,如今38元钱能买什么? 当事店家辩解了:这根本不算贵,因为是&海捕大虾&,还是活的,营养价值很高。 而当事顾客说:听到物价局工作人员在电话里说,市场价都放开了,他们也不好处理。 说得没错啊,《价格法》第6条就有规定,商品和服务,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虾的营养价值即使再高,也不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不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不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那么它的价格就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没有政府指导价、也没有政府定价。既然是市场调节,那么只要是有人愿意买,价格高点就不是问题啊!马云的&蝌蚪体&书法作品《话禅》,不是还卖了468万元吗? 但是,作为国际知名城市的青岛,在事件发酵之后,有关行政机关迅速对涉事店家作出了处罚告知,包括物价局的&责令返还非法所得&、&并处罚款9万&,市场监管局的&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哎,不是说价格由市场调节吗?怎么又处罚了呢?原来,物价局是按照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立案查处的。当事店家,在菜单&海鲜类&标示&海捕大虾&38元,也有海鲜类菜品标注&时价&的,左侧&特色菜&里的&麻辣小龙虾&标价38元,右侧&家常菜&里的&红烧茄子&标价18元。但是,这些菜式和菜价都没有标注计量单位,只在菜单下方&主食&栏以下非常不显著的位置标注了&以上海鲜单个计价&字样。《价格法》第13条从正面要求&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14条第4项则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该法第40条则授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也就说,当事商家被处罚,不在于&天价&、而在于&标价&。把&海鲜类&菜品的计量单位悄悄藏在菜单别处,消费者即使不事先询问确认,而是误以为计量单位是&盘&或&份&并直接点单,也是受到商家标价方式的误导而产生误解。商家的这种标价行为,就是《价格法》所要规范和处罚的。当然,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商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是说处罚违法行为,就&杀无赦&、&别废话&,&全国人民都看着呢&。 公众和舆论显然觉得这么处罚&不给力&,有评论认为,这完全就是&强迫交易&,有律师撰文主张这属于&敲诈勒索&,应当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乃至刑罚。公安机关完全有权也有责对此加以处理。连青岛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也在事后发布声明,严厉谴责商家&恶意宰客行为&。当事食客在报警时也说明,店家涉嫌以暴力相威胁。但是,派出所却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它对此没有管辖权。那么,店家和顾客的纠纷到底是什么纠纷呢?店家按照38元一只索要价款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首先,本案中店家虽然有欺诈故意或强留食客索要价款的行为,但是这一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说,&不给我五千块钱,我就把你们违反规定用公款吃38元一只大虾的证据寄给纪委&,这才是敲诈勒索。至于&抢劫&,恐怕只是论者以此来表达对&无良商家&的义愤吧。有必要加以详细辨析的是,当事店家是否构成&强迫交易&。事实上,《治安处罚法》、《刑法》上确实有&强迫交易&、&强迫交易罪&的处罚规定,文本上的表述是&强买强卖商品&。是否属于&强买强卖&,关键在于有没有就买卖商品达成合意,一方有没有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被迫进行交易。比如说,2012年在,食客刚指着池里的鱼问个价:&这个鱼怎么卖&,店家立马手脚麻利地把鱼捞出来,砸地上摔晕,一称11斤,每斤580元共6000多元,食客刚想说理,出来几个大汉,只好收声认栽。这是典型的&强迫交易&。类似的,2012年在洛阳,买家刚问了切糕多少钱一斤,卖家一声&5元1两&,手起刀落,11斤,550元,不买不让走,这也是&强卖&。还有&强买&的,溜达到菜场:&哟,今儿这水果挺新鲜,多少钱一斤?5块,行,给你两块,拿4斤,不给,把你摊给砸了&。有&强买强卖&行为,就可以处以治安行政拘留,如果&强买强卖&,以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那就有可能被追诉判刑了。但是,本案中,看起来,店家愿卖、客人愿买,双方&买卖大虾&是你情我愿,没有强迫被迫,只是就计价单位形成争议,似乎确实属于民事纠纷。 您可能不以为然,拿着大棍子堵着门不让人走,这还不是&强迫交易&? 这还真不一定。 您想啊,如果遇到一帮吃&霸王餐&的,吃完抹嘴走人,不买单。店家不可能不拦着。食客说你这是限制我人身自由。您一听,有道理啊,怎么能限制人身自由呢,得报警。但是,等警察叔叔赶到,哪怕就三五分钟,人早就没影了。还怎么维权啊?所以,如果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一方履行了交付约定菜品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餐饮服务,另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此时有一种&不买单不让走&,叫&自力救济&。但是,它有限度,那就是只能寻求有权的公权力机关介入,例如报警等。警察来了,还是没钱,警察也不能扣着人不放。只能是留下身份信息,由商家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拿到生效判决,再去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本案中,合同成立了吗?咱们得捋一捋。店家的菜单是一种&要约邀请&,就像广告一样,意思是说:&来咱家吃呗,38元&。如果食客说&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那么顾客提的就是&要约&,店家&笑而不语&也好,店小二&哼哼哈哈&也罢,只要店家去做了,那就是&承诺&,合同成立了。这个时候,菜单上写着什么,其实跟最后的合同完全没关系了。如果,店小二直接在账单上记下&海捕大虾一份,38元&,那就完全没争议了。 问题是,如果顾客不能拿出证据证明确实说过&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也不能证明店家明确答应过了,而店家则咬死了菜单上写了海鲜以单个计价,它也只承认38元一只,那么双方实际上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因为虾是38元/盘,还是38元/只,这个条款如果不明确,那么合同就欠缺主要条款。而没有就这个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无法订立。不过,这个时候双方没有达成合意,表现的不是那么明显,可以说是一种&隐蔽的不合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吃完饭后,店家强迫顾客以&38元/只&结算价款,实际上是强迫顾客违背自身意愿订立合同并支付价款。只不过,这个&强迫交易&或者&强卖商品&行为,在法律上非常隐蔽。& 现在,到了讨论公安机关对事件处理是否合法的时候。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公安机关有权有责对当事店家的&强卖商品&行为实施治安处罚,如果查实店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且情节严重的,那就有可能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了。即使公安机关受限于法律专业能力,一时无法识别&隐蔽的不合意&和法律上不那么明显的&强卖商品&行为,而它确实认为这是双方的民事纠纷,那么至少也应该能够认识到,商家无权以己方主张为由索要争议价款,更无权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乃至暴力威胁手段加以索要,而只能获取顾客身份信息,就有争议的部分价款,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本案中,派出所一方面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另一方面却任由店家单方主张权利甚至实施违法行为,确有不妥之处。 综合来看,当事店家的行为与行政机关、顾客形成了多重法律上的关系。它的价格标示行为违反《价格法》,要受行政处罚;与顾客之间的争议,因双方未能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未能成立,而顾客已经吃了这盘虾,应按这盘虾的市场价值返还&不当得利&;店家在合同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强迫顾客以店家主张的价格订立合同并支付价款,已构成&强卖商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被处以行政拘留;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且情节严重的,那就要大《刑法》&伺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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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有那么多大师没有拿诺奖,而有一部分人总是拿村上春树说事,为他品头论足,仿佛他多冤枉似的,也许是有原因的。403 Forbid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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