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罚款是多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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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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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通过)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通过)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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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下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四、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
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八、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九、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份,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十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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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每天”被终审认定侵犯“海天”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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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天”被终审认定侵犯“海天”商标权)
南都讯 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一款名为“红烧酱汁”的产品。因该产品商标中所使用的“每天”字样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海天”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该产品的装潢亦存在刻意仿冒,海天公司遂于2015年12月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0多万元。近日,佛山中院终审宣判,认定两食品企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回放:海天公司怒告两食企侵权一审庭审时,海天公司一方认为每天公司注册使用的字号“每天”与其商标及字号构成近似,傍名牌的故意明显;两涉案企业同为调味品行业的大型集团,在明知“海天”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共同生产销售带有“每天”标识的“红烧酱汁”,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对方在生产销售的“红烧酱汁”上擅自使用与海天公司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在产品纸箱、产品包装夸大宣传为“升级产品”、“国内首创”、“香港风味”,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请求判令两企业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多家主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多万元。对此,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则辩称酱汁和酱油为同类商品,两企业有权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每天”商标,其行为并未侵犯“海天”商标专用权,其也不存在擅自使用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及海天公司所述的“虚假宣传行为”。禅城法院于去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海天酱油”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每天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样,同时两公司立即停止在“伊例家红烧酱汁”产品外包装纸箱中使用“国内首创”的虚假宣传,并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二审:中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伊例家公司认为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酱汁与酱油为同类商品,伊例家公司在酱油商品上使用“每天”商标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此外,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已申请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海天公司的装潢整体布局不同,差异明显。且红烧酱汁属伊例家公司首创,使用“国内首创”字样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海天公司无关,不应成为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一审判决100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同时每天公司也上诉称其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有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号。自身没有突出使用“每天”字样,不存在攀附“海天”知名度的故意,属于善意使用,两企业字号也并不近似。对于两企业的说法,海天公司表示不认同。双方各执一词,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驳回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冯雷亮 吕慧敏 郑正坚
责任编辑:柳聪_BJS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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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怎么办?
发布日期:&&& 作者:
工作中,时常收到商家咨询,称意外收到法院传票,被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惶恐不安。律师告诉你,莫慌,也许事情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多年的商标诉讼经验告诉您,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策略,或许会让您遇到的麻烦峰回路转、柳暗花明。1、主体不适格策略,根据商标法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2、诉讼时效抗辩策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根据《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4、在先使用抗辩策略:《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能证明限于注册权利人使用,则可成功抗辩。5、通用名抗辩策略:《商标法》 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即使经过注册,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6、撤三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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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全球性的浪潮,正在对中国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不仅国外的大公司竞相借助网络扩展在华市场,而且国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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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
  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全球性的浪潮,正在对中国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不仅国外的大公司竞相借助网络扩展在华市场,而且国内企业也在积极地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不仅与经济贸易、网络环境息息相关,而且与法律法规密不可分。电子商务中无形资产交易占着比较重要的位置,所以作为无形资产的商标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非常密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权存在于抽象的理念中,当一个主体使用时,其他主体同样可以使用。因此,很容易受到侵犯,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发展和运营的过程当中。本文从分析主要的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入手,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相应的侵权案例分析。 中国论文网 /3/view-7256444.htm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标权;侵权   一、电子商务特征   1.普遍性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将生产者、消费者、运输者以及政府部门引入了一个网络经济的新世界。   2.便利性   在电商环境中,消费者能以简单快捷的方式完成以前比较繁琐的商务活动,如通过网银、支付宝等能够实时存取资金、查阅信息等。   3.整体性   电子商务在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方面,能将人工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4.安全性   在电商中,安全是比较核心的一个问题,对网络要求比较高,能提供网络能提供一种架构两端之间的安全解决方案,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安全立法、防病毒和防黑客保护等等,这与传统的贸易活动存在很多不同。   二、商标权   1.商标概述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上,并且必须具有显著性,从而发挥识别商品的功能。随着多媒体与网络通讯技术的成熟,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商标、带有声音商标的出现,丰富了商标的形态。   2.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具有专属性,为专利人所享有,未经法律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使用。   主要表现在:(1)权利人依法可以独占其商标权;(2)商标权的使用必须置于商标权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下,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法律特殊规定不得行使其专利权。   三、网络环境对商标产生的影响   商标在贸易中被广泛地使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商标发生了许多改变,如商标的动态化形象、多维形象、与音效结合形象等多方面的变化极为普遍。还是按照原来的传统的保护形式,将难以界定把他人固定形象的商标过程化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权侵权。   四、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电子商务对商标权权的冲击更加深和更为明显。   “80元就能买到阿迪达斯、耐克等国际名牌的球衣!”一家网购商店已经经营了一年多,光卖往美国就卖了64万美金。未经注册的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 5个网上购物网站上,将产品外销到了美国市场。该公司的产品,多数是阿迪达斯、耐克等知名品牌,每件销售额近20美元,所有产品均为假冒。店主是一名下海的中学老师,一下子发财了。但,他也成了厦门史上最大侵犯商标权案的男主角。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人所具有的权利中,商标一旦核准注册,注册者即享有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内完全独占其商标的权利。其他企业或个体未经授权不可在同一类商品或相类似商品上使用此注册商标或相似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   第一,这家全名为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的网购商店,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阿迪达斯、耐克、锐步、NBA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种类中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详尽的商标”。   第二,该网购商店使用阿迪达斯、耐克、锐步、NBA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其产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无形间必然损害了上诉几家知名企业的声誉,由商标法第52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中类中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消失伪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其他的损害行为的”。   第三,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明知阿迪达斯、耐克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而且是驰名商标,同时,该公司法人对公司的行为性质是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的,却依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从事商标的使用以及假冒产品的销售。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罪当中所指出的故意行为,而非过失。   最后,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有三种不同的处置办法:一是由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马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二是由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在这起侵权事件中违法所得额巨大,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应由公检司部门直接介入,依法处理。   五、结束语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权已经具备了与传统观念相异的内容和特性,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商标权带来了与以往不一样的侵权形式。为此,作为正在崛起的国际贸易大国,中国理应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商标权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对策。   1.加强法制观念并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运行环境   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对商标权的侵犯,部分因素来源于企业内部法制观念的缺失。企业员工中还存在一些不恰当的想法:一是认为侵权行为虽然不对,但出发点是好的,都是为了公司的又好又快发展,因此不是犯罪;二是虽然知道侵权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很多人都是如此操作,因此不会有问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三是认为即使侵权行为有问题,但出事有领导扛着,作为具体的办事员,不会承担太大的责任,因此懂不懂法、学不学法都是无所谓的事儿。   加强法律教育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是很重要的。首先,企业的领导和员工思想上要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严格依法办事,自觉以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要认真学法,梳理好与科研、企业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以及专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第三,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本公司的良性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电子商务进行保护   目前,国际上出台了不少公约,加大对电子商务在商标权的保护,如《世界商标权组织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世界商标权组织版权条约》。同时,我国《商标法》等一系列有关商标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保护着商标权。电子商务环境下,相关企业应聘请专业的熟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律师为企业提供服务,在发现企业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可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公司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2]屈云波.网络营销[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3](美)Warwick Ford,(美)迈克.安全电子商务[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   [4](美)Simson Garfinkel,(美)Gene Spafford.Web电子商务的商标权法律环境[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1.   [5]张沙琦.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商标权战略[J].科技创业月刊,2006.02:(81~82).   [6]廖俊松,张金隆,蔡淑琴.论电子商务时代的客户关系管理[J].软科学,2001(1).   作者简介:谢彦博(1987.08- ),男,海南临高,湖南大学管理学学士,会计中级讲师,研究方向:会计电算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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