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粮站实施改制,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大会,我们有65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有两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没有参与改制,是否改制有效?

云南省罗平县粮食局:是国企改制还是借机侵吞国有资产?-中国冤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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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罗平县粮食局:是国企改制还是借机侵吞国有资产?
&&&&本世纪初,中国掀起一次国企改制的高潮,其目的是解负脱困。为将此次改制严格规范地推向全国,从2002年起,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出台了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如云南省委、省政府云发[2002]3号文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日),等等。这一次改制的目的主要是&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可是,一些地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有的单位借此机会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经涉嫌多重犯罪,本文所说的云南省罗平县粮食局就是其中之一。
&&&&就在云发[2002]3号文件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发布实施后的2003年12月,云南省罗平县粮食局局长刘国庆利用自己特有的权力,置这两个文件于不理,为其司机袁亚峰谋划,分文不出,就将该局下属板桥粮站245万元净资产和近千万元固定资产据为己有。在此掠夺过程中,他以粮食局名义出具文件,将板桥粮站所有固定资产进行高值低评,7000元一套办公楼,14000元一套住宅楼地做了评估。这是第一步;然后召集在职职工开会,拿出一张白纸,要求职工在上边签名。待职工签名捺印后,他在这张签满红色指印的纸头上加上一个标题:&改革改制实施方案职工认定书&,套完后,在右上角加盖&罗平县粮食局&的公章,这是第二步;第三步,采取违法选举法人代表,将袁亚峰这个局外人确定为法人代表;之后,以虚构股东以及虚假评估和验资报告向工商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这是第四步;于是,原属国有资产的245万元便成为袁亚峰个人所有。就这样,将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成无职无业的社会人;接下来,袁亚峰拿上营业执照,以自然人出资企业名义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500余万元,改弦易辙,经营起股票、期货等,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再接下来,袁亚峰采取停发工资等恶意欠薪手段,逼迫职工含泪离开自己辛勤经营几十年的单位,变成社会弃儿。
&&&&云南省委、省政府云发[2002]3号文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允许经营者、内部职工等出资优先认购企业资产及控股经营;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尤其是国内外企业通过竞标购买企业股份。出资一般应为现金,也可以是生产设备、专有技术等生产要素。&袁亚峰既不是经营者,也不是内部职工,却以自然人身份,不经竞标购买程序,一夜暴富,成为千万资产的企业老板,于法于理均难说通。其次,文件明确规定,&出资一般应为现金&,但是袁亚峰分文未付,就连&生产设备、专有技术等生产要素&也不具备,居然获得千万资产,让人匪夷所思。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以上这些规定程序,在罗平县粮食局工业企业改过程中统统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第169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无疑,刘国庆、袁亚峰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述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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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良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88号福德大厦南楼1309室(邮编:200080)我们是当阳市粮食局下属企业国家粮食储备库,神农粮油购销公司的职工,年龄大多数在40—50岁以上。经历了2000年的改制,从原3000人减致为现在的314人。现就当阳市粮食局“二年三改”(2009年、2010年三次改革),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事益向社会各界反映,希望能得到网友的支持及声援!    
2009年4月,当阳市粮食局对各粮油公司强制改革,原六家乡镇粮油购销公司撤销在市局机关合并成立为一家神农粮油购销公司。因新调任领导不懂经营、不用心去经营,把主要精力用在向社会推包袱上。我们是粮食主产区,在这两年粮食市场经营大好的形势下,因合并机构设置不合理和个别人武断专横,仅两年时间就将原本经营红火的企业整的摇摇欲坠,朝不保夕。    
同年12月31日在中国老百姓的民间佳节元旦、春节将来临之时,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当阳市粮食局主要领导独人串至各个公司再次对全系统职工突然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停缴“五金”,严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激起职工的愤怒。    
日,神农公司职工锁了粮食局大门。日,当阳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集体上访市人民政府,质疑市局改革程序的合法性,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市长助理高明与职工代表展开对话,责成市粮食局领导于次日(元月6日)答复职工要求,元月6日,全体职工在单位等待市局领导至8点30分,仍未见人。受欺骗的职工走向粮食局,再次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至下午1时30分后,粮库主任受市局党委委托,宣布“单位恢复原状”。元月7日职工上岗。    
元月21日,职工以书面报告向单位工会委员会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十条之规定,再次要求自用工之日起1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领导以往年3至5月订立合同为由搪塞。6月我们又一次提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未果,至今300人上岗人员长达八个月未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日,粮食局故伎重演,又在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和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强制宣布于日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并将年年经营润利过百万,年年评为行业“先进单位”,市人民政府多次授予“红旗单位”、2005年被授予中储粮“百强企业”、09年度省级储粮“先进单位”,并跻身“国家粮食储备企业先进单位”行列的当阳国家粮食储备库、产业化龙头企业仙草米业等五家大米加工厂、神农购销公司下属的三十个粮站租赁给外地一家企业经营。    
改革方案将全市粮食职工从2000年的3000多人改制留下的314人全部再次解除劳动合同,由一家劳动派遗公司派遣116人上岗,这样符合劳动合同法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被终止。大龄职工男55岁、女45岁实行内部退养,每月生活费按469元、养老、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费缴、发至退休。其他人员按工龄每年1277元标准买断下岗。30年工龄职工的“安置”方案是: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五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同时按每月469元一次性计发五年生活费(在生活费中扣除2000年买断工龄的钱)。30年工龄职工大多数都是50岁左右,为粮食工作了干了几十年,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而且上有老,下有小,一个家庭很多只有一个人工作,“安置”回家后面临再就业困难的局面。    
理应能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办发[2001]65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和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生活标准也低于省政府有关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规定: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他们也不换位思维一下:公务员法第十四章第八十八条规定,工龄三十年可以提前退休拿全工资你们都不愿意。老百姓也是工作一辈子拿如此低的生活费能生成吗??    
当阳市粮食局二年三次改革,实属历史罕见。三次改革,次次无视法律,抛弃工会组织作用,无视职工死活,把中央一系列强调关注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精神他们充耳不闻,置法律威严于不顾。职工作为弱势群体,如同羔羊一般任人宰割,又引发了新一轮的群体上访事件。
劳动创造财务,劳动者才是财富的真正主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从“体面劳动”到“活得有尊严” 的讲话释放了什么信号?“尊重劳动,保护劳动,维护劳动者权益,不仅是一个有希望的国家应奉行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也是“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能够成为一个社会共同追求的先决条件。如此领导,如此改革,
何以叫人活得有尊严?实现体面劳动?按照现在当阳市粮食局出台的改革措施:大多数老无所养,老无所医,有的工作一辈子三十多年工龄到头来还要倒拿钱来“改革”,简直叫没有人性,这种政策社会会和谐?会稳定吗?    
当阳市粮食局身为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所属企业近两年没有召开职代会,无视法律赋予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违法收取职工每位二万元上岗保证金达十年之久,二年没有下发一个怎样发展经营搞活企业的文件,对人为造成企业重大经营损失达千万元的行为不追究责任。但确常年违背中央三令五申不准找企业乱摊派的规定,在职工收入微薄每月仅六百多元工资的情况下巧立明目的找企业报销数额惊人的招待费及各项费用。2009年年度当阳市粮食局仅在当阳粮库报销各项费用达60余万元,2010年到目前为止已经达四十多万费用了,不到十年间添置高档轿车十余辆。明目张胆一而再、再而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央及上级政府的文件精神,蔑视法律尊严,践踏民主与法制。  
为了生存和公平正义,我们寻求当地的劳动仲裁和法院保护,而他们的答复是“有关部门打招呼叫我们不受理,叫我们理解”。他们即然有理何以采取卑鄙的手段不敢见法律,他们不是在硬逼老百姓去犯法吗?在上天无路、下地无门万般无懒之下被迫走上了痛苦的维权之路。恳请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朋为我们弱势群体当家作主,派员来调查事实真象,责成有关责任人,改弦易张,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责任。惩处腐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更让人失望的是,找到本地法院,居然说内部有规定,凡是告国家企业或者政府的案子一概不受理!我们老百姓就真的无处伸冤了吗?    
我们的基本要求:  
⑴还我们的民主参政权力,企业改革程序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程序进行。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改革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职代会和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然后报请市劳动部门批准实施;    
⑵对于改革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张贴、公布;    
(3)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违法收取职工的上岗促证金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依法协商;    
(4)对于2010年元月至未签定用工合同期间的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支付两倍工资;    
(5)对达到国家有关政策年龄的退养职工按规定安置;    
(6)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职工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强制订立的劳动合同宣布无效;    
(7)要求在有职工代表参与的情况下对近两年的企业财务进行检查,对制造社会不稳定,不作为、腐败、践踏民主与法制的责任人查处;        
湖北当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神农粮油购销公司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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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阳市粮食局在这次粮企改革中,理应能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办发[2001]65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和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当阳市粮食局在这次粮企改革中,理应能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办发[2001]65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和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当阳市粮食局无视国家政策法规,对国家政策和法规充耳不闻,不作为,乱作为,出台的企业改革方案蔑视法律尊严,于粮食职工的死活于不顾,造成女45岁、男55岁和30年工龄的老职工老无所养,老无所医,引起全市粮食职工的极大愤怒和全市粮食职工的集体上访,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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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定边粮企改制致百万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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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陕西定边县粮企改制工作已经过去了4年。这4年里,不断有原粮食系统职工上访,称粮改存在暗箱操作。经县监察局调查,认定粮改造成114.8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有职工表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过轻。
中国经济周刊8月31日报道 陕西省定边县四年前结束的一场改制,至今仍风波未平。在县委县政府组建专案组全面调查并得出认定后,仍有原系统许多员工提出强烈质疑——原因何在?
定边县位于陕西省最西端,隶属榆林市管辖,与甘、宁、蒙三省区接壤,自古以来就是西北地区重要的商品物资集散地,素有“旱码头”之称。
2004年8月开始,定边县全面启动粮食企业改制工作,到2005年9月,榆林市粮改办通过了对定边粮改的全面验收,为时一年的粮改至此似应落下帷幕。
但从2005年开始,不断有原定边县粮食系统职工指出粮改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并组织了上访。为此,定边县委县政府专门委托定边县监察局组织专案组进行了全面调查,在今年4月作出最终认定:定边县2004年开始的粮改,由于相关人员和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总计造成114.8229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并对相关人员作出了处理决定。
事情并未就此了结。有上访职工认为,相关责任人处罚过轻。日前,记者赴定边县对此事件进行了采访。
专案组:国资流失是粮改主要问题
“由于职工们已经上访了好几年,这件事情县上也已经在今年4月份做了最终的认定。”定边县监察局副局长马征途是受县委和政府委托,就定边“粮改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的专案组组长,他告诉记者:定边县粮食局共辖15家企业(因故实际只有13家企业参加了改制),按照榆林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部署,2004年8月,全面启动粮食企业改制工作,改制的基准日期确定为日。
记者从马征途提供的一份今年6月25日定边县纪委上报榆林市纪委的《中共定边县纪委关于定边县粮食系统职工上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回报》,即“定纪发[2009]30号”文件(下称“30号文件”)上看到,定边粮改工作是在县粮食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改制方案是经县粮食局多次召开全县粮企负责人会议讨论和研究制定而形成的,改制方案讨论稿形成后,由各企业负责人将《方案的讨论稿》、《方案解读》和有关文件材料带回企业,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征求每个职工的意见,并要求每个职工签注意见。在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后,正式形成了《定边县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方案》,此方案经县粮食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于日研究并批准实施。
此外,30号文件还就粮企改制的形式这样描述:“粮食购销企业全部实行股份制改造,企业的资产由职工认购后,组建新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从事粮食购销工作??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上由原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用现有场地和资产重新组建新的股份制粮食购销公司,可按评估价优惠20%抵顶职工的补偿金??”
此外,30号文件还对职工安置情况做了这样的总结:“能退休的退休??能内退的内退??其他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并享有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认购权利??不愿认购资产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并且与企业签订放弃股权协议书??”
“但后来进行的粮改中,由于一些相关人员的失职和不负责任,就出现了一些问题。”马征途告诉记者。
在30号文件的第5页明确写道:“原粮食系统职工反映的问题共28个,专案组将其归纳为12个大问题??日,县企改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专案组就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汇报,并作出了决定??专案组于日专门召集上访职工代表对调查情况进行了反馈。”
“通过我们的调查,我认为主要问题集中在改制时资产的评估上,这一项就造成上百万的国有资产流失。”马征途说。
结合30号文件,马征途向记者证实:定边县粮改开始后,清产核资工作是由县国有资产局牵头,粮食局及各所属企业配合展开的。
清产核资工作开始后,县国有资产局派企业股股长侯某负责,干事张某、王某参加,粮食局派出一位副局长配合工作。
后来根据专案组的调查,侯某在对粮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后,并未出具清产核资报告,而受托对定边粮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榆林方正评估事务所在评估时只派了一名工作人员来到定边,既没有进入企业核实资产,也没有对企业土地进行丈量,而是依据侯某提供的相关数字输入事先设计好的评估模板,仅用两天时间就完成了全县13家粮改企业的评估。
在榆林方正评估事务所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定边县国有资产局、粮食局等并未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验证,也没有确认评估结果。
“由于以上人员和机构这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结果造成未评资产价值20.3263万元、漏评资产价值19.8554万元、少评资产价值58.6241万元,另有两处漏评资产根据相关文件估价测算,认定在资产评估中总计造成114.8229万元国有资产流失。”马征途说。
记者在30号文件中看到了对以上人员的处理决定:
侯某:定边县国资局企业股股长,负责全县粮改清产核资工作。其在对中心粮站的清产核资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既没有实地勘验、也没有对帐外资产认真清理,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评估工作人员对中心粮站应评资产按“危房”评估,致使中心粮站国有资产未评、漏评、少评,是造成中心粮站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
宋某:原中心粮站主任。是资产占有方法定代表人,其在中心粮站改制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如实提供账外资产,也未对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核对,对已造成未评、漏评、少评的评估结果也未提出异议,是造成中心粮站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
此外,按照领导职务的不同,定边县原国有资产局局长屈建忠、原粮食局局长崔志忠分别被认定对造成中心粮站国有资产流失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榆林方正评估事务所被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国有资产的评估资质”??
原职工:粮改还有其他问题
然而,对于专案组对“粮改问题”的认定,上访职工却并不满意。上访职工之一张英,原定边县中心粮站副主任。她认为,粮改过程中,一些负责人存在通过哄骗职工签内退协定、拼接职工签名等方式,排挤、阻挠职工入股新公司的行为。
“最终23人入股新公司‘亿丰粮贸有限公司’,而最大的股东就是宋某,入股金额42万、最少的也有3万元。”张英对记者说,这些股东里,很多人都是“有领导关系的”,很容易查到。
上述说法,记者没有拿到实证。
此外,为了宏观政策职能需要,定边县政府规定:新组建的股份公司中仓储条件好、资产优良的企业,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发挥粮食主渠道的载体,其经营场所不得转变用途。
但《中国经济周刊》在采访中也了解到,拥有最优良资产的原中心粮站,改制组成的“亿丰粮贸有限公司”却连基本的粮油贸易都已不经营,6000多吨储存能力、15000多平方米的库区基本闲置。
而造成定边粮改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方面,据记者调查了解:被专案组通报处理的、对粮改国有资产流失负直接责任的定边县国资局企业股股长侯某现在还在担任股长,正常上班;被检察机关批捕的原定边县国资局局长屈建忠现在“保外就医”;原中心粮站主任宋某则在家赋闲。
中心粮站原副主任张英和其他职工认为,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崔志忠等人的行为应该立案严惩,专案组做出的处理决定显然“处置过轻”。
目前,很多原粮食系统职工仍在不断上访,认为粮改“改制程序违法”,并要求对查证的流失掉的国有资产进行“二次分配”。
对于“二次分配”,马征途表示,作为非事件当事人,他认为只有更上级的主管部门或领导批示后,才有可能做出某种让群众满意的解决。“县里目前只能责成国资、审计等部门追回这个钱,然后上缴县财政。”
而对于“改制程序违法”,定边国资办主任张全海认为:部分职工在改制初对未来没有信心而选择了“不入股”,后看到相关土地等不断升值,又产生“要入股”心理,这是部分职工不断上访的一个原因;而改制过程中粮食局相关领导的工作方式不当、宣传深度不够、时间紧等又造成了新的矛盾,这完全是粮食局的问题,作为当时改制企业的法人宋某,应该承担直接责任;而国资局作为企业改制的参与部门,应承担间接责任,不应被认定成“直接责任人”,因此对侯某的处理他“不敢苟同”。
就粮改问题,记者电话联系了定边县委书记邵胜凯,但被告知“正在外地开会”;而定边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孙利斌则表示,粮改存在的问题他“不太清楚”,但可以联系相关人员协助记者调查采访。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齐精智律师对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中“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亿丰”公司组建后,宋某改变了中心粮站的用途一事,专案组组长马征途称不在他们的调查范围,所以30号文件并未体现“调查结果”。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王群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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