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交社保10年,之后回河北交社保,退休后不交社保享受哪里的待遇?

好消息!外地社保可以转入北京了!
好消息!外地社保可以转入北京了!
北京是座 " 移民 " 城市。很多外地人生活在北京,但社保有的还留在原籍;而很多在北京打拼了数年甚至数十年的外地人,离开北京时很想将社保随身 " 携带 "。北京市人保局出台政策:外地社保可以转入北京,北京养老保险可转往外地。这可真是个惠及民生的好消息!尤其是对跟随子女在京的 " 老漂族 ",终于敢在北京看病就医啦!而那些回老家的离京人员,也终于可以在老家安心养老啦!社保一 " 入 " 一 " 出 ",您可知道如何办理?外地社保如何转入北京一、社保转入北京条件1、男性不满 50 周岁。2、女性不满 40 周岁。二、社保转京后的好处外地社保费不打 " 水漂 "不用担心在外地交纳的社保费打 " 水漂 "。省去 " 跑腿 " 事儿有些人为了续保,还需操心在外地交费,还得定期跑回去办理各种手续等,转到北京后可就省了 " 跑脚 " 事儿,同时也不用浪费过多的精力了。可享 " 特殊 " 待遇外地社保与北京社保 " 手牵手 ",年度连接在一起,不算断交。这就可享受很多在北京的 " 特殊 " 待遇,比如可办异地护照等。同等待遇在外地享受的待遇到北京后,按北京的高标准执行,即可享受与北京市民同等的待遇," 赚大 " 了。特别是看病报销 " 一视同仁 "。可享受退休待遇养老医保等一起转到北京,退休后可享受退休待遇。三、社保转京后如何享受退休待遇缴费需累计满 10 年非京籍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北京后,如果要享受北京市的退休待遇,需要继续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需在本市实际累计满 10 年。可一次性补缴满 10 年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非京籍人员,退休时在北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满 10 年。规定年限各不同当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累计至少要满 15 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男性满 25 年,女性满 20 年。非京籍人员可以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待遇。四、异地社保转京流程开凭证在转出地开具缴费凭证。提申请在北京单位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开转入函北京审核后,向转出地开具同意转入函。移养老基金转出地接到函后,打出缴费明细并转移养老基金至北京。北京养老保险如何转往外地一、确保缴费正常转出前须还清欠款在京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如有欠费,转出前须还清欠款。不还欠款受影响如果没有还欠,欠缴时间将不能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对在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也会有一定影响。二、转往外地办理流程预约取号由参保单位在社保网站上预约取号。打印凭证到社保中心收缴大厅办理,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参保人员。办转入手续参保人拿着凭证到新就业地申请办理转入手续。接收接续函接收外地接收的社保经办机构发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录入划转北京将录入新就业地开户银行、邮寄地址等信息,随后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原网页已经由 ZAKER 转码以便在移动设备上查看
北京用户*0845
女性不满40周岁,对女性很不公平
一夜夢琉璃
作为一个外地入京的90后,个人感觉,大多数来京的普通人,多是在老家挣不到钱,我自己也是其中一员。来京两年,没在北京城转过,很多时候很多地方给我的感觉也像是城乡结合部,然后美好的北京永远存在于CCTV中。
所以说找媳妇要找啥年纪的清楚了吧。政策上都明示了。
安徽芜湖用户*6588
擦………男不满50女不满40。扯淡呐。跟随子女来京的父母多数都是退休以后过来的。这门槛设的还是不想让大家进来
北京用户*0887
凭什么还有年龄限制?这是歧视我们外地人!北京是全国人民的北京!不许再设门槛,让我们的崽子、七大姑八大姨都进北京,我们死也要死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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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漂一族交10年五险能在北京领养老金吗?
14:57:3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前几日已经写了2篇文章(《“五险一金”在实际生活中容易忽视的细节》和《持续关注五险一金转移和归属问题》)探讨了这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持续萦绕在心头,翻了翻《初级会计职称》中的《社会保险法》也得不到最新答案。在看到了日新浪微博“北京发布”(即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后,发现好多和我一样存在疑问的网友们,他们关心反复提问,重点关注依旧是“我在北京交社保,能在北京领养老金吗”最新的官方说法算是给予我“最最最直接”的解答了。我就发扬“刨根问底刨个稀烂”的精神和大家分享一下:
  注意这里大家反复提问了“户口或者档案在原籍,已经交的五险,如果交了10年能在北京领养老金”这里存在3种可能性:1、回原籍领养老金;2、在北京领养老金但是按照档案或户口所在地养老金待遇;3、在北京领养老金按照北京标准。这里官方说法有些含糊其辞,每每回答就是给出了一部2009年国办发66号文件,小编搜了一下文件内容如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第五条小编解读为:男性大于50周岁、女性大于40周岁,就算你在北京交够了年限也需要回原籍领取养老金(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不受年龄限制)。
  第六条小编解读为:
  1、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北京五险累计缴费满10年,能在北京领养老金,领取的是北京标准的养老金;
  2、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北京五险累计缴费不满10年,应转入到上一个交满10年的地方,这里能尽可能最大限度发挥自己所交的钱的效力;
  3、基本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每一个工作地方五险累计缴费都不满10年,就应该回原籍领取养老金。
  综上所述,社保养老这口大锅饭是不是那么容易吃上的,“僧多粥少”一直来形容各地的养老金分配,2015年应该就是现在这个法律条文里面规定的政策,至于以后怎么发展看新的政策,小编也会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蜜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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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据了解,从日起,外埠户籍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开始允许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就是:一是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人员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二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各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这意味着北京的养老金开始向外埠户籍人员打开“怀抱”。但在“利好”的同时,不难看出,两个年限的限制中,必然会产生一个中空地带:对于在北京缴费年限确实满10年、但整个缴费年限又不满15年的这部分外埠户籍人员,就存在着两难的境遇,到哪里退休都面临无法满足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必要条件。  原标题:外地人明年起在北京缴金满10年可在京退休  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明年起,在北京市累计缴纳基本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意味着外埠参保人员北京退休的限制进一步放宽。  据了解,从日起,外埠户籍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开始允许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就是:一是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人员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二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各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这意味着北京的养老金开始向外埠户籍人员打开“怀抱”。但在“利好”的同时,不难看出,两个年限的限制中,必然会产生一个中空地带:对于在北京缴费年限确实满10年、但整个缴费年限又不满15年的这部分外埠户籍人员,就存在着两难的境遇,到哪里退休都面临无法满足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必要条件。  就此,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表态,明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过延长缴费社保费的方式以满足退休的必要条件。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之后,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而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费。  对于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通知中强调,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继续按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  新闻内存   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市社平或社平的60%为基数,按20%比例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市社平70%为基数,按7%比例缴纳。  享受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自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次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外埠参保人员在延长缴纳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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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深网 版权所有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自1999年来到北京工作且参加社保年限达15年的王女士认为,她在2015年3月达到退休年龄后完全可以在京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北京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可是,人社局在审核时提出,其在京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为&临时账户&,不符合在京领取退休待遇条件。也就是说,她不能在北京退休了。
&这一消息让我十分惊讶!&8月29日,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效果不太理想。她不由得质疑:&什么是社保临时账户?除些之外还有什么账户类别?难道我在京参加社保所缴的费用都白搭了?&
按照规定参加社保
在京退休却成幻想
王女士生于1965年3月,1996年1月在原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老家工作数年后,即1999年4月,她凭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应聘到北京市一家商贸公司从事管理工作。
进京后,从2010年7月开始,她在北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直到2015年3月年满50周岁。
期间,经人社局批准,2011年初,王女士又补缴了200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并交纳了滞纳金。由此,她在京缴纳社保的时间至退休时达到了15年。
王女士说,2012年,经人社局批准,她按照人社局的要求,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把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老家转移到了北京。
2015年3月,商贸公司开始为王女士办理退休手续和养老待遇核准。但是,当年11月30日,人社局向其发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资格核告知书》。该告知书在备注栏内注明:&依据2009年国办发66号文件,该同志账户类别为&临时账户&,不满足在京领取待遇的条件。&
王女士认为人社局不批准其在京退休的决定错误,遂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主管机关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告知书。
由此,王女士在京办理退休的愿望变得虚幻起来。
日常记载显示正常
为何变成临时账户
王女士说,自己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并不了解涉及基本养老关系的相关国家法规。此前,无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还是办理社保关系从外地向北京的转移,她都是按照人社局和公司的要求,让怎么办就怎么办,让提供什么资料就提供什么资料,怎么到头来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变成了临时账户?
&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个&临时账户&名词,而且是在人社局拒绝为我办理退休手续之时。&王女士不解,为何以前一直都很正常,按照一般账户而不是按照&临时账户&来处理呢?难道是人社局办错了?如果是人社局出错了,责任也该由人社局承担,怎么能让自己担责呢?
王女士手持一份人社局已经按照一般账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其中包括《新办法外省市养老保险转入交办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外埠人员在京退休认定情况表》等。
在《外埠人员在京退休认定情况表》中,记者看到,某区人社局已经同意将王女士个人情况上报,上级主管机关也于日签署意见:&同意&。
据此,王女士认为:这是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不属于临时账户的有力证据,该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也是其符合在京退休条件的一个证明。
此外,王女士还有一份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页截图。该图表中的账户类别栏内明确标注其账户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账户。
人社局对该截图所记载情况的解释是:由于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不够完善,未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即国办发(2009)66号文等法规的出台及时更新所致。因为该截图反映的是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容,又由于该机构为独立法人,应由其进行说明。
人社局还认为,即使该账户类型记载错误,亦不能改变王女士是从45周岁起才在北京建立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因此,无法认定王女士符合在北京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这个所谓的&临时账户&,不仅让我在北京退不了休,我的社保关系也因转移到北京而在老家注销了。&王女士说,这种情况将导致其在老家也退不了休。
王女士感叹:&我工作缴费这么多年,难道到头来什么都没有了!&
超龄员工跨省流动
养老关系不能转移
在人社局不能得到满意答复,王女士便以人社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资格核告知书》有错误为由,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复议后维持了该告知书的内容。王女士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女士的起诉理由是,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的重要准则。人社局已经按照&一般账户&为其在京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出于对人社局的信任已将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注销。人社局2012年将其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到北京,至今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也清楚地显示原告的缴费账户为一般账户,人社局也一直按一般账户对其个人和单位收取养老保险金。因此,即便其账户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形,也是因人社局的过错导致,其个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我将户籍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北京,当地已将其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注销,而这种注销是不可逆转的。&王女士认为,在面临退休需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时,人社局却拿出有关政策条款推卸责任,损害其个人合法权益,导致其老无所养,这是对信赖保护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公然违背。
王女士说,诚实信用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的基本准则,其转移基本养老关系的全部过程,均是依照人社局的要求提供材料并办理完成的,人社局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为其办理在京领取待遇的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国办发(2009)66号文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二)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王女士在北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已年满45周岁,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对于退休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法院认为,按照上述文件第6条规定,王女士在北京缴费时,因其已满40周岁,故在原籍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北京仅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因此,王女士应在原籍领取待遇,北京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无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综上,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社保转移不是小事
错误注销应当恢复
一切听从人社局安排,到头来在北京退不了休,在老家也不能退了,这件事让王女士苦恼万分。
&想像中的好事,怎么在现实中变得这么糟糕?&王女士十分郁闷,所有能想的办法想了,也都试了,但还是无解。
困惑中,王女士来到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向于帆律师寻求答案。
于律师说,旨在促进职工合理流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为流动员工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和方便。具体到王女士身上,虽然她适用该文在北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但因年龄原因,她这个账户只能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是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即一般账户。
&人社局之所以定性王女士的社保账户为临时缴费账户,依据还是上述文件相关规定。&于律师说,该文件第5条第2款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明确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者,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等将来退休时,再将该&临时账户&中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全部转移到原参保地,计算其退休待遇。
于律师说,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法院才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王女士担忧的户籍地社保机构已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的问题,于律师说,仍以上述文件为根据,因其到北京工作时已超过40岁,故户籍地社保机构不能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而应在原籍保留,更不应将其注销。
&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北京相关社保机构未能按照建立&临时账户&的规定办理保险接续手续,并给王女士造成基本养老关系已转移到北京的错觉。&于律师说,原参保机构在明知王女士只能在北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情况下,无权将其账户注销。
&如果王女士所说情况属实,原籍地社保机构确实将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注销了,王女士应积极与当地社保联系并说明情况,让其重新恢复基本养老关系。&于律师说,如果王女士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不予办理,其可通过法律方式进行维权。
目前,王女士的社保关系及退休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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