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改制中如何进行国有资产改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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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怎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我们对国有企业改制曾经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实际工作,有不少心得体会,也有很多经验和教训。现在针对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法律要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为目前进行转制、改制的事业单位提供一点帮助。 一、依法开展
  事业单位怎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我们对国有企业改制曾经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实际工作,有不少心得体会,也有很多经验和教训。现在针对事业单位在转制、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法律要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为目前进行转制、改制的事业单位提供一点帮助。  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改制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对涉及到改制单位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改制单位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转让等行为,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整个改制、转制流程的合法性。  第三、加强民主监督,资产的评估结果、处置方案等须交由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对发生在转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理。对于在转制、改制过程中隐匿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对于中介机构在承办业务时,同改制单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侵害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改制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三公&原则和职工民主管理  同国有企业改制一样,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改制、转制方案的制订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事先将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既是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在制度上落实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如果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往往会影响改制的正常进行,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第一、应做好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让职工群众真正理解改制的内涵,使他们主动参予到改制过程中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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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应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于清产核资的结果、资产评估结果、改制方案等交由职工大会做成规范的决议。  第三、在改制过程中切实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交由工会和职工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三、根据单位不同情况决定企业形式  由于事业单位具有分布较广、类型复杂等特点,在转制、改制过程中不能就改制单位的形态进行&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个单位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其改制的形式;从改制单位的股权设置角度来说,也不能片面强调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而要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在鼓励经营者持大股的前提下,有选择的保留部分国有股份。  根据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为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本要求较低、设立程序简单、出资方式灵活、治理结构设置灵活、改制成本低等特点,比较适合于那些参股人数较少、企业资产不是很多的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从产权制度改革上一步到位,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层、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出来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总的来说,仍然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壮大,目前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正走向规范的股份制。因此,我们认为,除了对那些职工入股愿望强烈、人数较多的单位外,一般不宜再采用这类组织形式。  对于那些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则是最佳的选择。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我们认为有必要保留部分国有股份,同时也应积极吸收社会上的各种基金的介入。这样,既能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也能更深地加强企业同资本市场的联系,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四、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  此次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实体,那么在改制过程中就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保证企业未来的正常运转。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行其权。然而,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普通存在的严重&内部人控制&、国有股权代表人缺位、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功能弱化等问题,往往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本次事业单位改制,在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订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企业章程和议事规则。这首先从制度上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  第二、在企业内实行决策层和层的分离。一般来说,应尽量做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分设,限制董事会中的经营人员人数,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第三、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外部监事为监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依法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  五、建立新型内部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原有的人事制度并不适合于企业,要切实创新内部用人用工、收入分配机制。  所有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突破原有的事业单位国家干部身份制、等级工资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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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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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记者  洪雪 吴洁 实习生 安东 编辑 吴洁)贪官收了钱后放在哪里?放在家里不安全,可又不敢实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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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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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部门性文件。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而制定,于日发布【川府管发〔2009〕62号】施行。《意见》共八条,涵盖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处置程序、处置方式、纪律要求等内容,是开展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管发〔2009〕62号
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川办发〔2005〕45号)、《》(川府管发〔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监督管理,防止,现提出以下意见。[1]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及改制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原则,强化和,做好工作,严格不良资产的申报、、移交、处置行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二、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省属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归缴。
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拟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改制单位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订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并在完成改制单位职工分流及经济补偿方案的制订和报批、职工社会保障方案的制订和报批等工作基础上,拟订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改制单位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的法律出具。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改制总体方案获批准后,改制单位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好债权债务清理、、产权界定等工作,认真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改制单位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改制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在改制单位内部公示。
为确保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改制单位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至产权转让日期间发生的,应由中介机构进行期后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相应调整。
(三)法定代表人。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改制前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
(四)及。
改制方案涉及无法转为经营的剥离或核销的,改制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或不良资产核销时,申请文件须由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核销和剥离资产的相关原始资料。
(五)制订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改制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拟订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改制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工作职能或业务内容、人员构成、原经费供给情况等。
2. 改制单位改制后的单位类型(、、其他或其他类型)及()构成情况。
3. 单位、、及财务状况。
4.、及的转移、处置意见。
5. 资产剥离情况。
6. 净资产按政策分割、转移的处置意见。
7.条件、转让方式等情况。
(六)改制资产处置方案报批。
1.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对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并附有关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对职工经济补偿的审核意见、对职工办理的审核意见、中介机构的、等相关资料一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改制后的单位凡设置的,必须办理变动。改制后的单位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八)处置。
改制单位资产处置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严格按《》、《》等法律法规及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办理。
四、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一)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全额划转到新的企业作为国家投入资本,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剥离、不分割。
(二)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且改制单位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需保留在新企业中的,应按规定将保留的国有资产折算成(),作为投入,并明确国有股权行使单位。
(三)改制单位改为国有独资企业以外形式企业的,按国家规定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安置、等费用,其费用标准按改制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制单位改为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他形式,包括国有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出售、等,改制单位需要出售国有资产的,原则上优先出售给改制后的企业、单位和内部职工。
(五)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明文规定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集体股的改制单位,在扣除职工安置、保障费用、剥离资产后,可按具体文件规定计提职工集体股。其他改制单位不得仿照或参照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规章对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省级财政金库。
改制单位的提留经费,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标准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提取。
六、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职工利益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事业单位改制之机,以将国有资产无偿调出、出售、、报损等形式,从中谋取私利。严禁藏匿、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严禁违反改制工作程序,损害职工利益。凡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损害职工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省属事业单位,指省委、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和省政协机关、省法院和省检察院机关、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各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日起施行。过去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2]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引用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引用日期]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中共汉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日期: 8:49:20&&&中共汉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属清晰是前提,要明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分类管理是核心,要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是手段,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切实防止改革中资产流失;安全完整是目的,要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2.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3.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改革后,其资产依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5.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要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自用资产管理,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的机制,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实行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监管。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6.中央级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7.地方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8.改革后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9.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
10.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11.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12.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六、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资产处置
13.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改革过程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14.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财教〔2008〕495号的规定办理,地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1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项收入优先用于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
七、工作步骤
16.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规定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地方事业单位,其资产清查立项申请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7.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拟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立项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8.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范围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19.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予以批复。
20.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规定开展资金核实工作。涉及资产损失的确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执行,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批复。
21.改革后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动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财政等部门办理财务资产等相关变更手续。涉及事业单位注销的,相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做好全部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
八、工作要求
22.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
23.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对改革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的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24.规范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行为。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合规进行。
25.加强特殊资产管理。在改革和资产整合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6.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造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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