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土地出让合同与土地证证变更登记手续的,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土地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原告叶某、黄某与被告周某、邓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全部房款。原告叶某向房屋管理所缴交了相关交易契税,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原告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换证,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叶某、黄某名下。当时,因政策原因该房屋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故双方在购买房屋时未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现土地证办理过户手续条件已具备,但被告不予协助办理过户,双方遂产生纠纷。原告主张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评析】本案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实质上的处分权,房屋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但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决定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且从物权和债权的法学理论角度进行思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包括了标的物权利的转移,办证条件具备时,出卖方有义务协助买受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一是难以知晓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便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银行做贷款抵押,一旦房地产开发商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依法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此时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维护;二是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就无法发现自己购买的是无土地使用权的违规建筑;三是无法进行二手房交易,许多业主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方才想到去找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此时开发商已是人去楼空;四是在拆迁补偿时遭受损失,因为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价值,还包括了土地使用权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施行“双证合一”,可以有效地避免这方面的纠纷,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叶璐璐房屋买卖合同中土地证号写错了合同还有效吗?需要怎么处理?是不是合同无效了?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房屋买卖合同中土地证号写错了合同还有效吗?需要怎么处理?是不是合同无效了?
  1、房屋买卖合同中土地证号写错了合同还有效有效的合同,因为土地使用权登记属于房屋产权的前置登记行为,根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奉行的地随房走的原则,而合同交易的标底物是房屋而不是土地,所以合同虽然存在瑕庇,但仍然具有相应的合同效力。  2、需要对合同进行完善,一是签定补充合同,二是对合同错误处进行纠正(更正后合同当事人须履行确认程序);三是凭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局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权力合一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的一贯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司法行政人员
应该是无效的合同,但可以进行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再重新签订。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没有土地证的房产签订买卖协议法律有效吗
提问者:热心网友
您可能对以下关键字也有兴趣:
你说的,也就是我们说的小产权房,但是按你说的,他应该能办房产证,但是和商品房略有不同,买卖的性质有点像二手房,有风险,但是可以考虑
协议有效,只是只过户的时候需要土地证,但房屋属于买方
1.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如果过户的话,那么他可以把房子又卖给别人然后退你钱的,以后如果房子增值什么的你就亏了。2.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如果你那个是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子而你又不是那个集体的人,那么你所购买的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常说的小产权房。希望对你有帮助
不动产的交易以登记为原则,集体土地交易的登记则仅限于同一集体内(小组)的过户,否则不能登记。这个目前没有什么途径来保护,因为国家本来就不提倡集体土地交易。也就是说,如果在今后房价升值后,原主人有权利收回房屋,而购买人只能追索同期银行利息,所以不建议购买。
相关问题:>>
交房过户中
购房完成后
账号不能为空
密码不能为空
验证码必须4位
用户名4-20位数字字母中文下划线
密码不正确且不能为空
*确认密码:
确认密码和密码不一致
验证码必须4位
我已阅读并同意
城市房产:
热门城市房价: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我的图书馆
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福建法院网http://fj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5/id/2865058.shtml案情回顾& & 原告叶某、黄某与被告周某、邓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全部房款。原告叶某向房屋管理所缴交了相关交易契税,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原告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换证,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叶某、黄某名下。当时,因政策原因该房屋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故双方在购买房屋时未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现土地证办理过户手续条件已具备,但被告不予协助办理过户,双方遂产生纠纷。原告主张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例评析& & 本案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实质上的处分权,房屋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但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决定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且从物权和债权的法学理论角度进行思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包括了标的物权利的转移,办证条件具备时,出卖方有义务协助买受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一是难以知晓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便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银行做贷款抵押,一旦房地产开发商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依法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此时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维护;二是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就无法发现自己购买的是无土地使用权的违规建筑;三是无法进行二手房交易,许多业主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方才想到去找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此时开发商已是人去楼空;四是在拆迁补偿时遭受损失,因为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价值,还包括了土地使用权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施行“双证合一”,可以有效地避免这方面的纠纷,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 本案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实质上的处分权,房屋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但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决定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且从物权和债权的法学理论角度进行思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包括了标的物权利的转移,办证条件具备时,出卖方有义务协助买受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一是难以知晓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便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银行做贷款抵押,一旦房地产开发商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依法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此时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维护;二是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就无法发现自己购买的是无土地使用权的违规建筑;三是无法进行二手房交易,许多业主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方才想到去找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此时开发商已是人去楼空;四是在拆迁补偿时遭受损失,因为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价值,还包括了土地使用权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施行“双证合一”,可以有效地避免这方面的纠纷,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作者:叶璐璐&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近来碰到朋友咨询,他向一个人购买其向开发商购买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已交房给卖方,卖方于2005年已办理了预售登记,但产权总登记手续未办理,房产证与土地证也未办,双方约定以更名的方式来办理这个交易手续,即将原合同的预售登记手续注销,然后由我朋友与开发商签买卖合同再去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现在对方不卖了,我朋友想咨询这个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因为合同的有效无效涉及到定金是否双倍赔偿的问题。谢谢各位。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不是,,,关于房屋买卖的司法解释上有明确的解释
  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的司法解释中没有相关规定。这种案件其实就是已竣工交付、但尚未办证的预售商品房的转售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只是规定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六条、国八条中都有未办证的预售商品房不得办理转让手续的规定。这是否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否能够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我个人是倾向合同无效。因为这种商品房只是办理了预售登记即预登记,其尚未取得完整的物权,能再行转让吗?如果这样能转让,国六条、国八条规定的交易税费岂不落空
<span class="count" title="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抵押合同早于土地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