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卖方注意事项中卖方毁约,法院尚未立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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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涨价毁约法院怎么判
  市民王先生咨询:2016年8月,我与卖方在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当时的成交价格是200万元。我交了10万元定金。后来房屋突然涨价了,卖方提出涨价100万元,否则就解除合同。10月,再也联系不上卖方。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相关审判政策,当事人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或者已经与房产中介机构签订包含居间内容的房产买卖协议,但尚未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除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以外,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合同履行进度、房款交付情况、房屋实际状态等因素,确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如果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无法执行的风险,并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鉴于您与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您只交付了10万元定金,尚未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此时如果您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存在诉讼风险。但是如果在诉讼期间,您有能力支付剩余全部房款,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果不具备履行条件,法院会向您释明风险,您可以考虑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责任编辑:马郡 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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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卖方毁约,法院尚未立案,怎么办?
4月5号和卖方签定买卖合同,交付首款(10万),5月卖方毁约,找人协商不成5月22日起诉,次调解卖方不到,第二次(6月13日)法院主持调解失败,当日我要求立案裁判,但到今日法院仍未通知,也不让交费,我该怎么办?1)我可要求法院此期间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转移吗?(可能卖方会先转移另一人称已卖成实事)2)法院如果不立案我还能找哪些部...
4月5号和卖方签定买卖合同,交付首款(10万),5月卖方毁约,找人协商不成5月22日起诉,次调解卖方不到,第二次(6月13日)法院主持调解失败,当日我要求立案裁判,但到今日法院仍未通知,也不让交费,我该怎么办?1)我可要求法院此期间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转移吗?(可能卖方会先转移另一人称已卖成实事)2)法院如果不立案我还能找哪些部门?这些部门长回复时间多久?3)我怎么样才能要回我的房子?(我起诉的是执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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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是比较繁琐、亘长的,多催催吧。你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限制卖方转移登记。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常会出现双方签署合同后,一方毁约的情况。如果签约后,卖方因个人原因不愿出售房屋该怎么办呢?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什么情况下既能解约又能不赔钱呢?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 卖方毁约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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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卖方毁约怎么办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即可通过法律程序,将对方告进法院,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卖方不卖了,是否仅仅给付了违约金了事?如果买方反悔不买了,而卖方却以更高的价格
        二手房交易卖方毁约怎么办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后,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即可通过法律程序,将对方告进法院,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卖方不卖了,是否仅仅给付了了事?如果买方反悔不买了,而卖方却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了房屋,买方是否可以因此而不付违约金?这里我们选取的两则案例,可以给已经签订了,却遭遇对方反悔者参考。本期我们继续请来静安法院法官李鸿光,对两个案件进行点评。
卖房反悔岂是违约金能搪塞?
买房人许先生支付了购房款32.4万元之后,卖房者方先生夫妇在取得了房产权证后,却不愿再履行双方所签的。面对法庭的开庭审理,方先生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只表示愿意给付违约金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近日法院的判决,却使得方先生夫妻大跌眼镜,双方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仍需继续履行。
今年1月下旬,经房屋中介商介绍,方先生夫妇与许先生签署了,约定方先生夫妇把自己名下凤阳路某号一套房屋,以人民币108万元的价款,转让给许先生。付款方式是在签约的当日,许先生支付部分房款,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方先生夫妇同意将上述房款暂存于中介公司,同时方先生夫妇也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及相关交易资料交给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查询该房屋无查封状况后,3日内由中介公司把钱款无息转交给方先生夫妇。许先生应在15日内支付房款32.4万元,余款由许先生办理购房贷款手续后,由银行划入方先生账户。双方还约定若方先生夫妇反悔,应向许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若方先生夫妇逾期超过15日,仍未交付房地产权证及资料的,许先生有权单方,书面通知方先生夫妇,由方先生夫妇赔偿房价总价款的10%。
今年2月10日前,许先生分两次支付了共计32.4万元,由中介公司转交给了方先生夫妇,但方先生夫妇却没有把房地产权证交到中介公司,经许先生催办后,方先生夫妇表示要反悔,不愿再履行原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引起许先生不满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他说,方先生夫妇已收到自己支付的房款32.4万元,却在没有理由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毁约是故意行为,理应承担。方先生夫妇提出愿意承担违约金来解除合同是无法律根据的,因为这是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方先生夫妇无权享受。
方先生夫妇辩称,双方合同签订后,房屋并未转交给对方。根据双方的约定,自己可以退回已收的房款,并付给对方违约金作补偿。所以对方只有对违约金、赔偿金的。
作为方先生夫妇不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应承担哪种民事责任?法院认为,签订的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现方先生夫妇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而许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方先生夫妇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合同赋予许先生的权利。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点评:
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如果买方认为仍然需要履约,法律是支持买方的。对卖方来说,违约金赔偿绝对不是可以敷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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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对房子曾发生命案的信息是否属于卖方必须事先说明的部分,当前并无明确规定。不过,实践中,凶宅”对于普通民众的生活有较大影响,应属于卖方应该披露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所 ...
具体可以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以下处理:1、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买受人可以根据该约定去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2、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款,因为对方采用欺诈手段致使买受人违背真实意思 ...
在一房二卖问题中,合同在先的购房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不过,提出主张时要注意以下的问题:1、购房人已经严格履行约定;2、购房人已经掌握对方一房二卖的证据;3、不存在法院不能强行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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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可以即时入住、省时省力等优点,为置业者省去很多时间和精力。但是房屋交易金额较大、流程繁复,对非专业的购房人来讲其中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处理不当的时候很可能会导致自己造成重大损失。那么,从看房选房、签约订房、支付房款、产权变更等房产交易过程中,法律问题应如何避免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二手房买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吧。
买房才知道,原来房子是怎么买的,买新房一般都是开发商那买的。所以很多手续都是开发商办理。而二手房一般是通过中介,直接跟房东沟通,签约的时候也会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的,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二手房买卖签约需要注意什么呢?
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在二手房交易中,中的资金监管主要流程是人们关注的。
二手房交易的风险在哪?第一次购房选择的是二手房则一定要小心二手房交易风险,因为二手房需要和中介以及产权打交道。购房者应先了解风险在哪里,再去买房。
 二手房买卖又称存量房买卖,是买方通过交付房款,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家,并办理过户登记的过程。今天小编整理了二手房交易的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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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签了以后卖方违约该怎么办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在的过程中,有时候卖方会因为一些因素违反合同,在已经签订了以后,卖方如果违约该怎么办呢?
二手房买卖卖主如果反悔怎么办 李女士将自己在临青路的一套房子卖给了陈先生一家之后,看到房价在上涨,又起了悔意。陈先生以及家人遂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继续来履行合同。近日,上海市杨浦区的人民法院根据诉讼中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对此案作出了一审的判决:解除合同,李女士需要赔偿陈家的房屋升值差价约71000元。2007年8月,陈先生的母亲再次向李女士支付20000元,并与李女士签订了“收款凭证”一份,明确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内的一套房屋的售价为106万元,并约定了房屋首付款、房屋设备、有线电视等其他费用。2007年9月12日。陈先生以及妻儿与李女士签订了《上海市》,约定三人向李女士购买上述的房屋,房价款是70万元,双方在2007年10月30日前向房地产的交易核心申请了办理转让手续。同日,陈家支付给李女士购房首付款26万元及2000元。 之后不久,李女士看到房价上涨,自己卖出的房屋升值不少,就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07年9月28日和2007年10月10日向中介公司业务员的账户内汇款262,000元。2007年10月13日,陈先生书面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李先生一家三口遂于2007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庭上,李女士称当时其实讲好的价格是106万元,为偷漏税款,双方才在合同上约定房款为70万元,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因房价上涨,不愿再以106万元的房价继续履行合同。审理中,中介公司业务员将李女士入账的262000元返还给陈家。因李女士坚持不愿再履行合同,经法院释明,陈先生等人变更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增值。经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结论为:2007年12月,上述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131,000元。遂判决: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约定的条款;李女士赔偿陈先生一家经济损失71,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评估费人民币5200元,共计人民币20,020元,由李女士负担。 卖方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凭证》的相关条款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李女士明确将房屋以人民币1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家,并约定了办理的期限。李女士收受了陈先生一家的购房款首付款人民币26万元及维修基金人民2000元后,由于房价上涨而拒绝继续履行。陈先生曾书面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李女士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应由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条款的,对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承担。原告经法院释明,不再坚持主张履行合同,故解除买卖合同。但因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导致陈家要用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同类型房屋,造成了其可得利益的损失,法院据此认定陈家有经济损失,通过房产评估,确定李女士应根据增值评估的结论向陈家赔偿相应损失。 如果真的在房屋买卖的时候,出现卖方违约的情况,买房人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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