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我看法之临深的房产到底是个坑,还是个

深圳 房价暴涨“坑”了买家?
半山道1号被指“一房两卖”,开发商反指这名台湾买家违约在先,双方将诉诸法律
位于红岭北路的半山道1号,被指将同一套房产先后售予不同购房者。
深圳房价上涨速度之快,已经不仅仅体现在纸上的成交数据。除了上半年屡屡出现的业主“反价”案例之外,8月10日,南都记者接到读者报料称,位于红岭北路的半山道1号,涉嫌将同一套房产先后售予不同购房者,而这次被“坑”的,还是一名台湾同胞。遭质疑的开发商相关营销负责人则指是买家违约在先,没有履行认购书里关于“重新申请按揭”的义务。
买家:两年前买的“双拼”,上月才签合同
“每一步都按照认购书约定去履行,现在室内设计师还在等着开工呢。”本来已经成为“准深圳业主”的朱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据朱先生介绍,2013年10月,准备在深圳置业的他开始看房,最后在红岭北路的半山道1号选中一套132平方米的“双拼”产品。该项目由太阳世纪集团旗下的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尽管地属龙岗,但距离福田仅5分钟车程,加之背靠银湖凤仪山的环境,吸引了不少注重生态的购房者关注。
由于深圳房产限购政策,朱先生一家在与该项目营销人员商讨下,决定花费约380万元的总价(单价3.5万元/平方米),以自己及父亲二人的名义按揭购买该套房产。日,双方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及《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随后朱先生便依约向开发商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和78.981万元的购房首期款,并准备向开发商的合作银行南洋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在申请时朱先生得知,开发商与南洋银行终止了合作关系,需要等待其约谈新的银行后方可继续申请。
于是,这一程序一直拖延到2014年底,项目营销人员通知朱先生说,可以向新的合作银行东亚银行申请贷款。在完成相关手续后,2015年6月底,东亚银行通知朱先生,贷款审批已通过,并于7月2日签订了贷款合同。
7月2日当天,朱先生一家终于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合同签订完后,营销人员以合同需要送交总公司并递交给银行为由,收回了此次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原件,“连复印件也没有留给我一份。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他们告诉我说,只需要等待办理房产证。”朱先生这样表示。
反转:贷款终于发放,房产已转让他人
7月13日,将房产推销给朱先生的售楼员王晓伟联系朱先生称,尚未收到贷款银行的《批核通知书》,朱先生立即联系东亚银行。一位姓成的经理明确告知他,《批核通知书》早已交付,贷款银行与开发商的交接都是按照合作约定正常进行,“这是不需要购房者操心的事。”
朱先生将情况转告知王晓伟,得到了王晓伟“应该是公司合同部门交接出现问题”的反馈。第二天,王晓伟再次联系朱先生表示,公司领导要把这套房产卖给他人,但销售部门会尽量与公司领导协商,希望身在台湾的朱先生尽快回来处理。这一消息令朱先生惊讶不已,并在7月16日获悉房产已转让给他人。
7月23日,朱先生只得无奈地带着几个月大的婴儿再次从台湾赶回深圳,确认了房产另售他人的情况。王晓伟建议他,申请公司退款,不然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朱先生要求开发商返还之前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遭其拒绝。
当朱先生7月27日再次来到该项目售楼处进行沟通时,一位自称是售楼主管的赵经理接待了他们一行。“因为银行迟迟没有放款,公司就把房子放出来卖了,事实上是一房两卖了。本来你们付了钱签了合同,我们应该把房子交给你们,但现在已经做不到(把这套房产的产权过户给你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对你们比较有利的办法只能是请律师了。”在朱先生提供的一段录音中,这位赵经理这样表示。
随后朱先生多次要求与开发商相关领导协商,对方都避而不见。8月11日,南都记者与朱先生一同前往半山道1号,营销中心“如临大敌”,拒绝朱先生和记者的车辆入内,同时将售楼处大门紧锁,数十名保安在项目各个角落进行监控。过程中,始终未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出面与朱先生进行沟通。
南都记者&谢秀鎏&实习生&张栋
买家或亏百余万&向法院提请立案
根据家家顺房产网的挂牌价显示,该项目类似房源的单价为4.4万元/平方米,较当时已上涨0.9万元/平方米。朱先生目前已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请立案,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市规土委龙岗管理局:
涉事房子目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对此事回应称,除朱先生外,该局未收到该项目其他业主投诉,“经查产权信息,截至目前,紫瑞花园9栋B座1406号房目前登记在‘深圳市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存在其他权利人。”另外,龙岗管理局还表示,《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对于“一房两卖”现象已明令禁止,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销售,按违法行为涉及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南都记者查询市规划和国土委网站的房产备案情况发现,朱先生购房合同涉及的龙岗区布吉街道紫瑞家园(半山道1号)9栋B座号房已处于“初始登记”状态。根据市规划和国土委对“初始登记”的解释,指房屋已进入初始登记的状态。也就是已有签订的买卖合同在产权登记部门登记,但尚未完成备案。
太阳世纪营销相关负责人:
买家未履行认购书里约定的义务
同日,南都记者致电太阳世纪营销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该事是朱先生违约在先,2013年购房到今年都没有获得贷款审批,我们建议他改成一次性付款也没有被采纳。他没有履行认购书里关于‘重新申请按揭’的义务。”该位负责人表示,朱先生由于身在台湾,在深圳的居所也不固定,无法顺利联系,寄发催办函也没有音讯,因此在公司清理遗留问题时就决定将合同视为无效,房产重新出售,“我们没有跟他签订买卖合同,那‘一房二卖’的说法就站不住脚。我们会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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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九成受访者曾被中介坑过 临深楼市监管几乎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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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近九成受访者曾遭遇中介不公)
3·15系列报道之中介乱象《南方都市报》发起中介问题调查,结果显示95&.1%的受访者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要与中介接触,但仅有11.7%的受访者表示未曾遭遇不公,表示遭遇不公对待的受访者中,最大的问题是遭遇虚假房源,占比57&.1%;其次是吃差价;一房多卖的情况则是遭遇最少的。吃一堑长一智,大多受访者的以上遭遇不超过3次。从损失来看,损失在1万以下及1-&10万的受访者居多,均超过三成。而当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近半受访者会就此举报给消费者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也有超过三成的受访者选择直接与中介管理层联系,此外,还有近两成的受访者会求助媒体。专家观点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斌很难寻求中介的过错责任房产中介实际上是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信息对接,对接卖方的卖房需求和买方的购房需求;二是房产交易服务,房产交易尤其是二手房交易可能涉及按揭银行、赎楼担保机构、登记机构以及复杂的合同文书,因此提供交易过程中的服务协助。对中介的一些不当行为,还仅仅是向中介公司的主管部门投诉解决,而主管部门的惩戒方式往往也只是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整改”、“数万元罚款”、“暂停网签资格”、“通报”、“计入信用档案”,这类惩戒方式对于房产中介机构以及中介从业人员来说如同隔靴搔痒,很难真正起到惩罚作用。因此,房产中介行业混乱的现状与现有法律监管配套规定的缺失有直接的联系,房产中介的规范化发展,后期一是从法律主体定位上,从居间撮合方到服务提供方的定位,二是从行政监管上加强行业准入和行业惩戒,比如借鉴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局对律师的监管方式,更多地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不愿意细看合同存隐患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为了防止“跳单”,一般不会把业主联系方式留给买家,这就有可能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建议在重要的事情节点,尽量与业主直接沟通,确认相关信息。此外,在合同上要留意其中的义务项内容,有购房者认为合同字数太多不愿意细看。特别是合同里的相关期限,比如定金支付时限、首付款支付时限对履行合同都是非常重要的。第三方面要注意业主违约,特别是2015年出现的违约潮。要防范业主毁约有五招,分别是增加定金数额,提高违约成本;完善合同条款,防止约定不明;切断毁约借口,确保合同有效;缩短交易期限,尽快完成过户;委托律师陪购,确保购房无忧。而在发现中介存在违规、业主违约迹象的情况,要固定对方证据,及时进入维权的程序。中原地产代理(深圳)二级市场董事总经理玉家雄不想买房可能有一千个理由购房者不想买房可能有一千个理由,所以不能一旦出现问题,购房者发生不满,就都归结于是中介的问题。异地置业时,往往都有一点冲动购买的因素在里面,在冷静过后,或者经过一两个月过后,可能会改变自己的想法,这也是发生退房纠纷的一个原因。购房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如果发生纠纷,也不应该仅仅归结于中介代理的责任。中介代理在购房过程中尽到告知房屋信息、购房流程、购房须知等必须情况的义务清楚地说明利弊,我觉得这个就已经很足够了。此外,也存在一些的确是由于中介从业人员自身问题而产生的购房纠纷。在这方面,还需要各方的一些措施方法去改善,譬如相关的行业协会要加强培训和监管,从业人员也应提高自身素质。不过,购房者也应该用心地、冷静地去思考,去了解一些购房的流程或者手续。在信息的获取方面,我相信现在是互联网社会,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去多渠道、多方获取信息,让自己做出更客观、明确的判断。这样,应该能避免很多纠纷的出现。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展研究总监徐枫临深楼市监管体系几乎空白
目前,临深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体系几乎一片空白,监管力度基本不强,而中介在临深的不规范行为也直接拉低了中介这个行业在深圳市场的形象,从这方面来看,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清晰的监管,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此外,海外市场也成为越来越多中介抢食的一块蛋糕。然而,海外购房很多时候并不是大馅饼,而是大陷阱。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可以发现,完全不能以国家来确定购房规则。比如美国,每一个州的法律都不尽相同,在不同的州购房,合同法律条款规定、对买卖双方限定的责任也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中国购房者对此的理解有很大水平差异。因此,海外购房的纠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理解和文化差异所带来的。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陈跃_NO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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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客之后 谁是临深片区的“接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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