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是不是要到年底汇算清缴才能累计折旧税前扣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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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说明一览表
会计城 | 日
来源 : 网络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任职或受雇,合理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职工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业务招待费
MIN(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住房公积金
规定范围内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税收滞纳金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规定范围内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其他商业保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未经核定准备金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低值易耗品摊销
审计及公证费
研究开发费用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所得税和增值税(有条件)不得扣除
所得税税款
增值税进项
不允许税前扣除
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
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购置固定资产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
有条件扣除
企业货物发生的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因已经不可能用于生产,自然也无法对外销售或是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增值税销项税
不允许税前扣除
正常销售货物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有条件扣除
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诉讼费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工作服饰费用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车船燃料费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转运费
安全防卫费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10%(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投资者保护基金
营业收入的0.5%~5%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按比例扣除&&&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担保费收入
交易所会员年费
交易席位费摊销
按10年分摊
同业公会会费
信息披露费
维简费支出
收益性支出
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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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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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下列纳税人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凡属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征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汇算清缴。
(二)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三)总机构在武汉市外且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要求应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四)总、分机构均在武汉市内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其市内跨区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均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何变化?
答:主要变化如下:
1、实时在线填报的网上申报功能,无需再下载、安装申报软件;
2、实时获取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数据核对,无需纳税人再下载、导入基础信息包;
3、在线提交问题,实时进行解答;
4、系统即时优化升级。
有CA用户,可以直接网上填报申报;无CA用户,可以在网上填报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问题三: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提交的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及附表各1份;
(二)财务报表1份;
(三)涉税备案(申报)事项相关资料: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省国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文件规定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发生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按照《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的专项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采取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股权划转过程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要求,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企业享受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四)跨武汉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问题四: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2016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1份;
2.财务报表1份;
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要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投资收益),应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省国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报送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问题五: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凡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中涉税事项办理报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号公告)要求的相关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应整理齐全自行保存,供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时查验。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优惠事项备案资料: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年度申报表即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
2.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申报年度申报表即备案,不履行备案手续。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②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项目,纳税人需登录《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hbwhrd.org/)录入电子资料后,凭系统中打印出的上述备案资料,在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对其他需提交的纸质资料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
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备案资料为:①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②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③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⑥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⑦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问题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后发现有误、以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答: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问题七: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中&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问题八、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九、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问题十、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十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的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问题十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问题十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问题十四、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优惠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规定,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十五、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问题十六、企业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贴费,能够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问题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如何理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例如: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问题十八、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表证单书如何下载,相关政策如何查询?
答:关注&湖北国税12366&、&武汉国税&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等相关表证单书。
备案号:鄂ICP备[&于强&]&&农业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须作补贴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何文件规定? [&& 17:18:49&&]
[&孙勇&]&&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17:21:39&&]
[&斯特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 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 17:22:45&&]
[&刘永刚&]&&如何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金融企业将贷款进行分类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适用财税号文的规定,剔除上述贷款后的其他贷款依然可以按照财税2012年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17:26:59&&]
[&二十三四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本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这个文件具体执行时发现如下问题:(1)税务机关和企业理解不同,企业认为是“烟草广告费”和“烟草的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但税务机关认为是“烟草的广告费”和“烟草企业的全部业务宣传费”都不得税前扣除。到底哪个是正确的?& (2)“烟草企业”指的仅是烟草生产企业吗?是否包括烟草批发企业?& & (3)该文件到日止,那么现在烟草企业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怎么处理? [&& 17:29:49&&]
[&张俊丽&]&&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 17:30:55&&]
[&江山&]&&1、企业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可以选择在收取时一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选择在以后年度分摊计入,如果企业选择在收取时一次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这种情况,租赁资产在这5年租赁期间应扣除的折旧能否在当年一次性作纳税调减,在税前一次性扣除?2、单位无偿使用员工的车,签订无偿使用协议,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日常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租用员工的车,签订租赁协议,那么对于支付的租金、汽油费、修理费等如何在税前扣除?&
[&& 17:32:32&&]
[&fzzcs&]&&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税总在答疑时回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而新出台的能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2、税总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公告“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3、《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 [&& 17:36:57&&]
[&大象无形&]&&企业差旅费的列支标准如何掌握?企业实际支付的没有票据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支出是否可以直接按差旅费支出据实扣除?还是视同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 17:39:00&&]
[&朱兆斌&]&&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17:39:54&&]
[&334&]&&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 17:41:39&&]
[&caiwu&]&&发票是否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如不是,还应包括何种原始凭证?有何文件规定? [&& 17:42:43&&]
[&雨伞&]&&企业在永宁、贺兰、石嘴山、吴忠等未跨省区税务局开具的提供工程劳务发票,如发票中已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在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当期已交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减? [&& 17:44:37&&]
[&煤炭&]&&资源整合前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资源整合后,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整合后,后来股东占股51%。拥有实际控股权。这些煤矿从08年就停产,开始整合。到现在整合完成。请问税务登记后。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还是归地税管理? [&& 17:45:39&&]
[&dengshihua&]&&北京施工企业持外经证在外省代开建安发票代扣0.2%的企业所得税,施工企业全年亏损,问:代扣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在北京退税? [&& 17:47:26&&]
[&下雨天&]&&我公司是跨省市的汇总纳税企业,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均为“非独立核算”,由公司统一计算,但个别税局(海口一国税局)要求提供分支机构的原始记账凭证证明是非独立核算,否则就按独立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刚成立就要求提供记账资料,记账资料均在总公司,公司下设几百家分支机构,都这样要求,企业如何应付的过来,这是否合理& ? [&& 17:55:05&&]
[&王鹏举&]&&2009年山西省开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重组整合后设立的新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局、地税局均要求先作税种鉴定后才给予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两个文件,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认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为2009年后新增企业,且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应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做了税种鉴定。地税局依据其:“只要是因兼并重组新设立的煤矿企业,都不能认定为是新办企业”的规定,认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均不属于2009年后新增企业,应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也做了税种鉴定。由此造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须同时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重复申报、重叠征税。& 上述问题已和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多次,目前仍未得到解决,请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各位领导,我们该怎么办? [&& 17:57:03&&]
[&丫丫&]&&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在北京,现有一个直营项目在陕西府谷,工期三年。到府谷税务局开发票时候对方要求我方出具总部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明。我公司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羊坊店税务所开外出经营证明,被告知工期超过180天的项目一律不予开具外经证明,要求我方到府谷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按照所得额25%分季预缴,年终在当地汇算清缴。北京国家税务局六所告知我们,该项目在府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到总部汇算清缴。但我公司受行业环境影响,这两年持续亏损。因我直营项目非独立核算盈亏的机构,其财务核算均需合并到公司进行会计利润的核算,核算结果亏损的情况下,我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国税函(号规定,我府谷项目当地缴纳的税款不能在北京汇算抵消的话,就等同于我公司多缴纳、重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 17:59:14&&]
[&xuedong_li&]&&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的要求: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我公司与2011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在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时,税务局要求每年达到相应的标准才能进行备案。这种说法我们认为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管理办法相矛盾,如按这种说法3年以后的研发费用总额与认定办法不符,例如:企业在第一年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第二年销售收入为21000万元,第三年销售收入为25000万元,按照税务局说法其研发费用为:=240万元,=630万,=750万,三年总计研发费用为:240+630+750=1620万元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研发费用为:(+25000)*0.03=1560万元从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如按税务局的说法,其研发费用总额高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请税务局领导予以说明,能否下发相关文件将此问题明确我。 [&& 18:01:59&&]
[&我心飞翔&]&&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果享受备案类的所得税优惠,用不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还是由总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申请备案就可以? [&& 18:02:58&&]
[&syj333&]&&请问在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18:04:36&&]
[&sdytgssj&]&&《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我们是基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在我们管辖的金融企业中,没有二级分支机构,只有地市级银行即三级分支机构,在征管的过程中,有以下问题搞不明白,请领导指教:1、第五条中的分支机构是否包括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果包括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管理都包括什么内容。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目前在我们局只有税务登记,因不需要申报和缴纳所得税,CTAIS中无所得税税种登记,我们是否可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纳税检查,如果可以进行检查,查出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在我们局入库。 [&& 18:06:34&&]
[&xmztwjh&]&&国税总局[号文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我公司的施工项目部在到地税局开具建安发票时,地税局直接按0.2%预征了企业所得税,现当地国税部门以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征为由,强行从银行账户中又划走了这部分所得税税款。请问:156号文中规定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该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是国税还是地税?如何确定? [&& 18:07:59&&]
[&XianghuiXing&]&&《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没出台,发改委令& 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可否作为外企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依据? [&& 18:11:51&&]
[&下雨啦&]&&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有何文件规定? [&& 18:13:04&&]
[&354&]&&研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它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有何文件规定? [&& 18:14:05&&]
[&苏打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 18:15:38&&]
[&YSF&]&&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请问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具体为多少时间? [&& 18:16:58&&]
[&sunhao000&]&&在进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过程中,一般一个研发项目中会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负责人,分工职责为: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进行。请问类似于此类的人员算不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如果不算那又如何理解“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 18:18:53&&]
[&hbtszzm&]&&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文件是在日发布的,执行日期是日,那么日以后该优惠政策是否废止,各地在执行中不统一,有的省征收,有的省不征收。请问:福利企业自日以后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到底是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还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还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请总局领导给出明确的指示和答复? [&& 18:20:29&&]
[&陈佰涛&]&&农产品加工企业属于微利行业,且风险较高,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应享受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疆甜菜制糖企业到目前为止均未享受到该政策,主要原因是在财税【号文件中对“糖料植物初加工”描述为“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导致在执行该政策时对我国的制糖行业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是什么有不同的理解,因为我国的制糖行业生产的产品均是白糖,没有类似国际上的原糖,在财税【2011】26号文对初加工的范围补充通知中对制糖行业也未进行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文件中对财税【号文件中“糖料植物初加工”的工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描述,这恰恰完全符合我国北方甜菜制糖的工艺,在最近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国税总局再次明确。 [&& 18:21:47&&]
[&liutianjun&]&&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通知中提到“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但时至今日仍未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眼看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快要到了,是否会影响所得税汇算?《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该由哪个部门发布?假如在今年5月30日那天发布,符合政策内的企业怎么能保证按政策汇算清缴? [&& 18:23:02&&]
[&黄波&]&&我公司2010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是否可以直接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18:25:54&&]
[&wangping720701&]&&总局所得税司领导,你们好。我想问一个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发【号)中所指的研发费口径是否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扣除及加计扣除过程中研发费的口径是怎样规定的?谢谢。 [&& 18:27:08&&]
[&longman4240&]&&针对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各地政策执行不一,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二条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但是,该公告发布以后,还是各省政策执行仍然不一,关键问题是“生产、初加工、销售”“三位一体”,还是“选育、生产、初加工、销售”“四位一体”才能享受享受该优惠? [&& 18:28:18&&]
[&宁霞&]&&我公司成立后从2007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2011年是最后一个减半征收年度,2010年12月我公司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企业所得税可按15%的优惠税率,请问2011年度的所得税我公司是否按原未执行完的减免政策执行,即减半征收,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可否按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征收? [&& 18:29:24&&]
[&singinwinter&]&&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部分是否不能加计扣除?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中未明确但其他附件的表中有这项内容。企业将这部分专项拨款单独作了应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部分是否可以加计?若将这部分拨款按规定作了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 18:30:38&&]
[&khb&]&&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附件归集表中,把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从可加计扣除数中减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不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 18:32:42&&]
[&小会计&]&&新办软件企业政策从2000年开始就有,2008年1号文件是对老政策的延续还是重发?因为国务院对发展软件企业的鼓励方向是一贯的,但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税收具体解释上出现了政策断层。如: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获利年度是从认定年度开始算起还是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算起? [&& 18:33:52&&]
[&任重道远&]&&1、国有学校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2、国有非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3、民办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4、民办非学历教育是否免企业所得税?5、国有民办学校是否免企业所得税?如果前4个问题答案不一致,最后这个问题可能复杂,希望至少得到指导意见。 [&& 18:37:23&&]
[&红枣&]&&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条一直没有公布废止,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条规定实际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抵触,是否继续执行吗?&
[&& 18:38:47&&]
[&369889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因此,应当作为征税收入对待,请问是否正确?&
[&& 18:39:55&&]
[&&]&&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业初级产品,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属于该农产品减免税项目所得的一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 18:41:01&&]
[&鲸鱼一大条&]&&请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养猪公司)销售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金额就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吗?该直接接减免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财税【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属于征税收入,对吗? [&& 18:42:03&&]
[&IT&]&&高新技术企业的清算所得同样适用15%的税率优惠,对吗? [&& 18:43:04&&]
[&tswear&]&&针对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国税函[号规定:“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在实际中公司都未对转让的技术进行资本化处理而是费用化处理了,因此无法从账面取得无形资产净值,请问应如何确定技术转让的成本?& &
[&& 18:44:43&&]
[&tswear1&]&&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开发费究竟如何定义?是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费还是委托给外单位的服务费或开发费都可以?另外取得受托方支出明细清单上的金额与委托方付出的金额一致是否有问题、清单上不符合116号文的费用类别能扣除吗?希望对于委托开发费加计扣除能专门出具文件以便操作。 [&& 18:45:54&&]
[&nhao&]&&就日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线访谈,本人有以下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50%。我司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请问能追补享受前五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如果能,请问具体怎么操作?谢谢。 [&& 18:47:40&&]
[&郑立新&]&&个人收到股票股利(非上市公司)是否也按面值纳个人所得税,所分得股票转让时其计税成本是否为已纳税的面值部分? [&& 18:51:20&&]
[&909090&]&&企业未实行车改,但每个季度给职工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车辆费用,是否在福利费中列支,涉及个人所得税应怎样交纳? [&& 18:52:22&&]
[&花开时节&]&&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 18:53:40&&]
[&财税问题&]&&财税[2011]50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 18:54:41&&]
[&fu&]&&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 18:55:47&&]
[&银勺子&]&&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应该在哪处交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自己选择还是在收入多的那处缴纳? [&& 18:57:04&&]
[&嘉和利蔡桂如&]&&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股东A,B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B出资40万,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其中20万为实收资本,280万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其中自然人A为200万,即增资140万,自然人B为133.33万,即增资93.33万,自然人C为66.67万,即增资46.67万,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 18:58:33&&]
[&123&]&&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 19:00:04&&]
[&wppe213&]&&请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 19:01:18&&]
[&姜晓华&]&&财税[2011]50号,两部门明确企业促销展业送礼品有关个税问题,单位开展业务时,向个人赠送礼品,按文件要求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小到不足1元,大到几百元,一般都不可能由客户承担(如开业庆典,赠送有带单位LOGO标志的小礼品)。请教税官司: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需换算成含税价?)假设企业承担税款,换算个人所得,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 19:02:21&&]
[&海边的人&]&&领导您好!按照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发放给企业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是什么?青岛造船厂搬迁时45名伤残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取得了上述两项补助金,但被扣缴义务人向青岛市地税局市南分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请问领导我们如何来讨回? [&& 19:04:15&&]
[&yzh0619&]&&个人所得税起证点能再提高吗?起码也得到5000呀!3500元现在也就是中等低下收入水平啊! [&& 19:05:22&&]
[&个税个税&]&&个人转让自建房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建造的材料等也没有发票什么的,那是按核定征收还是收入减去税金直接按财产转让20%征收个人所得税? [&& 19:06:27&&]
[&香水不香&]&&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范围问题。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我的问题是A、B、C三个人都是某房屋(满5年的住房)的共有权人,现在A、B将自己得产权全部转给C,那么A、B是否能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该如何判断“家庭唯一”这个条件,是否单独按A或B是否符合条件判断,还是按AB两人为一个主体来判断或按ABC作为一个主体来判断?若同一情形,A、B、C三个人都是某房屋(满5年的住房)的共有权人,现在A、B将自己得产权全部转给D,那么A、B是否能享受“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又该如何判断? [&& 19:07:46&&]
[&ymlmysd&]&&请问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取得社保给付的时候,能否根据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条款,进行免税处理? [&& 19:09:35&&]
[&syj333393&]&&我单位现向引进的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如需代扣,应如何代扣? [&& 19:10:54&&]
[&三优费&]&&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如何计税? [&& 19:12:51&&]
[&工会&]&&工会给员工发放的节日慰问金是否需要征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税?要和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吗? [&& 19:13:55&&]
[&395396&]&&公司业务员为发展业务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税?没有客户身份证等信息,如何申报? [&& 19:15:30&&]
[&刘志敏&]&&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您好!请问个人所得税各税目之间如果有亏损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税款?或者一个税目内是否可以抵扣?比如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里,如果有股权投资损失,同时又有房产转让收益,财产转让收益能否抵免股权投资损失,如果可以,是否有年限的规定,还有具体操作程序。因为相关法规及文件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请给予答复并指出相关依据。 [&& 19:16:33&&]
[&江山398&]&&单位无偿使用员工的车,签订无偿使用协议,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等日常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租用员工的车,签订租赁协议,那么对于支付的租金、汽油费、修理费等如何在税前扣除?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 19:17:39&&]
[&liuyan70166&&]&&企业食堂买米、面等费用必需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以给职工发放食堂补贴的形式可以税前扣除么?如发补贴是否涉及个税? [&& 19:18:55&&]
[&酸奶泡泡&]&&补发工资是否可以按照补发月份分月计算个税金额? [&& 19:20:07&&]
[&400401&]&&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请问此时是否认为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且需要缴纳个税,尽管个人并未取得现金?还是等将来股权转让获取现金后,视同股权成本为零,对& 其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税? [&& 19:21:10&&]
[&股票涨涨&]&&境内孙公司授予员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权,但员工还未行权前,母公司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购。现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给境内孙公司员工,请问孙公司员工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酬缴纳个税,还是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 19:22:22&&]
[&nano&]&&请问公司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 19:23:25&&]
[&网友415&]&&请问领导,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会有变动吗? [&& 08:41:02&&]
[&网友411&]&&经营所得投资者申报个人所得税该投资者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是否重复申报&
[&& 08:41:02&&]
[&网友430&]&&2012年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 08:41:02&&]
[&网友43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 08:41:02&&]
[&网友467&]&&2000年以前的国有企业专项应付款(政府专项资金)的挂账,所得税怎样处理? [&& 08:41:02&&]
[&网友471&]&&我单位是参工事业单位一直以来没有任何经营收入,却报企业所得税的零申报报表,也给贵局增加工作量,我们怎么能撤销 [&& 08:41:02&&]
[&网友467&]&&安置残疾人福利企业收到的先征后退增值税并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08:41:02&&]
[&网友467&]&&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常年挂账到其他应收款中,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08:41:02&&]
[&网友489&]&&您好卢老师,我想问一下,我单位收购废纸,利用废纸生产纸,然后销售,现在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没有具体的财税文件,谢谢~~ [&& 08:41:34&&]
[&网友43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包括资产、负债、人员全部转移给股份公司)为股份公司,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评估增值帐务上应如何处理,谢谢。 [&& 08:41:34&&]
[&网友483&]&&您好,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年,公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请问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摊销?谢谢 [&& 08:41:34&&]
[&网友499&]&&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什么时候能出台? [&& 08:41:34&&]
[&网友忙碌一天&]&&国税总局于上月在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 访谈中解答了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今天我想进一步了解关联企业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处理。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依据该条规定,对于关联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无息借款,只要没有造成减少国家总体税收收入,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应进行一般反避税调查,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机构不应对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请问,这样理解对不对? [&& 08:41:34&&]
[&网友503&]&&请问支付境外个人的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笔交易是因为公司出口境外货物,由境外中间人介绍,该中间人没有入境而且其与境外客户的谈判均在境外进行,谢谢 [&& 08:41:34&&]
[&网友498&]&&企业在2005年度按照国资委的规定清产核资,当时对应收帐款全额计提了坏帐,会计处理时在所有者权益中已核销。2011年度这部分被核销的坏帐损失重新收回来了,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这部分收回的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 [&& 08:41:34&&]
[&网友484&]&&总局领导: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中明确了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是没有明确所得税税率如何适用?能否明确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如何适用税率?是按基本税率还是低税率?如果是低税率,是20%还是10%?谢谢!  致礼! [&& 08:42:52&&]
[&网友498&]&&有些税务机关将这部分费用纳入福利费用,有些税务机关作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对以现金补贴形式的电话费计入工资范围。目前企业给员工报销的电话费到底如何处理?国税函(2009)3号文中有关福利费的范围是否属于列举式? [&& 08:46:04&&]
[&网友529&]&&卢巡视员您好!& & & & & 我们为一家生产制造企业,为了拓展市场,我们将一部分自制产品作为样品用于市场宣传,具体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贷:库存商品& & & & 应交税金-销项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们按照视同销售规定,参照产品的正常售价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请问其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可以扣除,因账务处理过程中已将库存商品转入管理费用,是否属于重复扣除。谢谢 [&& 08:49:34&&]
[&网友558&]&&请问单位为职工报销的采暖费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08:51:42&&]
[&网友554&]&&请问财税(2011)58号文件中提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何时出台?没有出台之前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 08:56:32&&]
[&网友539&]&&嘉宾您好:工业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治疗期间企业支付的医药费和仲裁机构仲裁后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及伤残补助金等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列支,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后冲减福利费,请问这样做对吗?这属于资产损失吗,需要备案吗? [&& 08:56:32&&]
[&李彦锋&]&&领导您好!我有个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咨询您。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年,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1我公司研发费用不能达到规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1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符合标准,需不需要按照10%补缴前两年的优惠税款?如果有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内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一年研发费用不符合标准,第一年不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二三年符合优惠标准,可以继续按照15%的税率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吗?是不是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中其中的任何一年符合税收优惠标准则那一年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 [&& 08:56:32&&]
[&网友565&]&&根据财税[2009]72号: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请问:2011年度,相关文件未出台以前,上述性质的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广告费是否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扣除? [&& 08:56:32&&]
[&网友579&]&&有个问题请教:ABCD四个自然人设立了一个甲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假设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人民币投资购买了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又在交易所卖掉了,获得了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请问:(1)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的税率缴纳?(2)对ABCD四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3)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私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谢谢 [&& 08:56:32&&]
[&网友49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 & & 目前,有些特殊行业、集团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了高管责任险、从业人员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属于《保险法》规定的财产险范围,能否在税前扣除?税法中所说的财产保险的适用范围能否按照《保险法》中所说的财产保险范围确定在税前扣除呢?& &
[&& 08:56:32&&]
[&网友张韩张&]&&我公司是河南省一家大型化工企业,对业务员实行按销售回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报酬的分配方式,业务人员实行费用大包干,除取得上述报酬外,公司不再负担任何费用,我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业务人员取得的报酬全部按工资薪金进行扣除,在计算业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河南省地税局“对个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等单项收入的征税问题的规定”C、推销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差旅费、业务交往费等均由个人负担的,可按其个人推销收入总额减除70%-80%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公司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正在对我公司进行稽查,他们认为,我们不能同时执行上述两个政策,这说法对吗? [&& 08:58:53&&]
[&网友584&]&&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工资及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这两项工资是按应发数还是要扣除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后的实发数计算? [&& 08:59:30&&]
[&网友619&]&&您好,企业筹建& 期间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 09:01:05&&]
[&网友498&]&&企业给员工报销交通费、通讯费,如何划分用于企业的支出和个人支出?企业所得税如何在税前扣除? [&& 09:01:09&&]
[&网友644&]&&现在有些公司的饭堂在购买粮食和肉菜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小菜农或者小商贩手中购买而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那么这此支出也确实真实发生的,请问这些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 09:06:21&&]
[&网友663&]&&企业自查补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 09:13:36&&]
[&网友681&]&&你好!& &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 & & 请问:2011年担保行业按上述标准所计提的两项准备金是否仍可按上述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 谢谢! [&& 09:13:36&&]
[&网友632&]&&内陆养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同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两项优惠政策是可以重叠享受?还是该企业内陆养殖项目所得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所得按高新技术企业15%征收所得税? [&& 09:13:36&&]
[&网友685&]&&请问异地执业备案的问题是否明年(FY2012)税审有望彻底解决?目前各地税局及注税协要求不一:有的地方税协规定必须经过当地税协备案、通过当地税协系统生成编号;而有的地方税协没有特别规定,由事务所直接编制编号并提交报告到税局即可。谢谢 [&& 09:13:36&&]
[&网友698&]&&什么叫所得税? [&& 09:13:36&&]
[&网友706&]&&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房款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等税款,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计入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在实际交纳的年度税前扣除呢? [&& 09:13:41&&]
[&网友720&]&&我是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为18000元,在日前每次去税局都可以同时买两本发票,4月1日去买发票被告之除非上调定额,才能多买发票。请问这个规定是什么时候下的?是哪个部门下的? [&& 09:13:45&&]
[&网友707&]&&请问国家行政机关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么,例如某局(行政单位)销售房产,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 09:14:40&&]
[&网友685&]&&请问准予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包括哪些?应向哪些单位投保?谢谢。 [&& 09:14:54&&]
[&网友628&]&&我公司于06年8月成立,07年购进国产设备,当时按照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请文件于2007年年底提交,2008年5月我公司收到税务局的批复文件,允许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金额为1184万元,因我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的税后优惠政策,07、08免税,从09年开始,我公司开始抵免企业所得税,09、10年合计抵免金额为226万元,2010年底,审计署检查税务局工作,指出我公司享受的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我公司停止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缴纳09、10年抵免的税额,因此,我想请教,我公司到底能否享受该项优惠,是否应补交09、10年抵免的税额?谢谢 [&& 09:15:11&&]
[&网友693&]&&小公司的股东,资金全用于生产生产经营,暂时没有购买业务用车。经股东会商议,由一个股东将其个人名下的汽车借给公司使用,该股东不收取企业的费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油费、保险、维修保养费用等全部由公司承担。请问:1、企业承担该汽车的费用支出,能否所得税前扣除?2、股东个人将汽车借给公司使用,要不要交税? [&& 09:15:41&&]
[&网友685&]&&请问公众责任险是否属于不予扣除的商业保险? [&& 09:16:30&&]
[&网友685&]&&当年计提的海外服务费,公司未实际支付也未代扣代缴税费,当年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纳税调增,在下一年度时公司支付并代扣代缴了相关税费,请问:该海外服务费是在计提的年度(合同约定应支付时),还是在实际支付的年度扣除?谢谢。 [&& 09:17:34&&]
[&网友632&]&&对于企业筹建期与经营日(或生产经营日)的划分,没有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如何划分比较合适? [&& 09:18:34&&]
[&网友685&]&&关联方代支付员工工资(已计入公司当年费用),但员工社保、个税等仍由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未支付关联方该代付款项,请问:该代付的工资是否可税前扣除?谢谢。 [&& 09:18:34&&]
[&网友727&]&&境内居民企业2011年12月根据合同应支付给境外企业的技术服务费(已经取得境外发票),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5月31日)代扣代缴了预提所得税,但因资金原因款项尚未支付,境内居民企业是否可以在2011年所得税税前扣除? [&& 09:19:07&&]
[&网友685&]&&在劳务派遣中,公司接受派遣人员并直接支付该员工工资,仅支付劳务派遣费给派遣公司,请问:公司取得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是否应该包含派遣人员的工资?如果发票金额不包含该派遣人员工资,仅为劳务派遣费,该工资可否作为3项经费的扣除基数?谢谢。 [&& 09:19:27&&]
[&网友777&]&&海外投资损失专项申报,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怎样认定? [&& 09:19:58&&]
[&网友753&]&&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的地下停车产所的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 09:19:58&&]
[&网友713&]&&卢司长您好,我是外资企业,现执行过渡性税收优惠(两免三减半),由于投资收益较大,造成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不足50%,按原外资税法规定不能执行税收优惠,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作废后,税务机关仍不让我们享受两免三减半,是否正确?谢谢!&
[&& 09:20:52&&]
[&网友685&]&&企业存在大量的应收境外关联方款项,而导致企业资金紧张,此时企业只能从银行借款来维持经营,请问:该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谢谢。 [&& 09:21:24&&]
[&网友753&]&&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可否只以利息单作为入账凭证? [&& 09:21:25&&]
[&网友649&]&&请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谢谢! [&& 09:22:56&&]
[&网友685&]&&一项大型设备,预计可使用寿命为15-20年,但公司难以准确估计可使用年限,所以直接采用了税法中机器设备的最低年限10年进行摊销,请问:企业是否需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认定该设备的使用年限,还是可简单按税法的年限规定?谢谢。 [&& 09:23:05&&]
[&合伙企业&]&&关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1/X),想咨询一下:根据财税[号文件,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所得税;如果2011年初一个合伙企业A(由甲有限公司和乙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人)通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外股权投资到B有限公司,合伙企业A持有B有限公司50%的股权,到了2011年底,B有限公司实现盈利2000万元,根据章程向A合伙企业分派1000万元的利润,根据159号文件A合伙企业不用缴纳所得税,而由其合伙人(甲有限公司和乙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请问:甲有限公司和乙有限公司通过A合伙企业取得的1000万元利润是否可以视为免税收入?假如前述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假设A合伙企业上面的合伙人同样是合伙企业,前述的肯定答案在多层合伙企业的架构下是否同样适用?谢谢 [&& 09:23:58&&]
[&网友619&]&&企业筹建期间结转损益,正常生产经营期间这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 09:23:58&&]
[&网友792&]&&您好,我们是一家普通合伙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请问我们收到的退税款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需要缴纳,依据是什么,不缴纳,依据是什么 [&& 09:24:25&&]
[&网友649&]&&请问,多个个人成立的合伙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还是个人身份证所在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仅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并没说是合伙企业。谢谢! [&& 09:24:37&&]
[&599&]&&领导您好!我有个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咨询您。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年,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1我公司研发费用不能达到规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1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符合标准,需不需要按照10%补缴前两年的优惠税款?如果有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内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一年研发费用不符合标准,第一年不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二三年符合优惠标准,可以继续按照15%的税率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吗?是不是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中其中的任何一年符合税收优惠标准则那一年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 [&& 09:24:37&&]
[&网友539&]&&嘉宾您好:请问认证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稽查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这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列支的合法凭证? [&& 09:24:41&&]
[&网友685&]&&资产重组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请问:接收方取得的实物资产是否需对方提供发票,如无发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谢谢。 [&& 09:25:19&&]
[&网友43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包括资产、负债、人员全部转移给股份公司)为股份公司,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评估增值帐务上应如何处理,谢谢。 [&& 09:25:33&&]
[&网友720&]&&刚才关于购买发票问题的补充:除了一次只能购买一本外,一个月也只能购买一本,请问这种限制合法吗? [&& 09:25:49&&]
[&网友796&]&&1、请问新建房屋的装修费是否进入固定资产缴纳房产税?2、请问企业利用自己购置的空旷土地植树造林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 09:26:19&&]
[&合伙企业&]&&关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2/x),想咨询一下:网上曾有信息流传说,今年春节后总局曾在重庆就合伙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文件进行了会议讨论,请问近期是否会有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文件出台?谢谢 [&& 09:26:19&&]
[&网友685&]&&请问,公司违约未向对方供货,购销合同未履行,损失的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是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还是按资产损失处理?谢谢。 [&& 09:26:33&&]
[&网友43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与资本性投入帐务处理上有何区别 [&& 09:26:35&&]
[&网友675&]&&财税[号文第一条: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有人认为第二条是必要条件,在第一条和第二条同时符合的条件下利息支出方可税前扣除。我根据财税[号文义表述及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等认为:财税[号文中第二条是独立条款,不受第一条规定比例的限制。在满足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其实际支付的利息不受债资比例约束可税前扣除,即:1、按照税法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2、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请明确财税[号文第二条是否为例外条款,在满足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其实际支付的利息不受第一条规定条件债资比例约束的限制? [&& 09:29:23&&]
[&网友796&]&&1、请问新建房屋的装修费是否进入固定资产缴纳房产税?2、请问企业利用自己购置的空旷土地植树造林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 [&& 09:29:23&&]
[&网友685&]&&根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有“(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请问(1)、企业发生的债权是否只有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方式并取得相关文件才能申报扣除?(2)、如果企业不愿意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追偿,企业通过电话、电邮、催款书等方式追偿超过三年仍未追回是否可以申报?(3)、假使情形“(2)”可以申报扣除,企业应递交哪些证据?谢谢。 [&& 09:29:23&&]
[&网友753&]&&以前年度把应记入我公司当年财务费用的利息错误记入与子公司往来款科目核算,子公司将该部分利息记入项目开发成本,导致当年度我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及时扣除而多缴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不能在税前扣除。请问该部分利息还能拿回总部进行税前扣除吗?如果能扣除,是否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 09:29:23&&]
[&网友918&]&&企业得到的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拔付的款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 09:29:23&&]
[&网友891&]&&分支机构查补的税款,应当在总机构缴纳还是分支机构缴纳 [&& 09:29:23&&]
[&599&]&&领导您好!我有个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咨询您。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年,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1我公司研发费用不能达到规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1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符合标准,需不需要按照10%补缴前两年的优惠税款?如果有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内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一年研发费用不符合标准,第一年不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二三年符合优惠标准,可以继续按照15%的税率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吗?是不是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中其中的任何一年符合税收优惠标准则那一年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 [&& 09:29:23&&]
[&网友924&]&&企业开办不到一个季度注销,所得税怎么申报 [&& 09:29:27&&]
[&网友524&]&&我们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个分公司,按要求所得税汇算在总公司汇算缴纳。请问: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业务招待费等这些标准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还是只已分机构的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 [&& 09:29:45&&]
[&合伙企业&]&&关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3/x),想咨询一下:目前,以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较多,这些合伙企业的主营业务就是对外进行股权投资,而关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文件主要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 (国税函〔2001〕84号)(下称“84号文件”)&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下称“91号文件”)& ,84号文件和91号文件出台时,合伙企业法还没有关于公司可以做合伙人的规定,想请问一下:对于股权投资类的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或者买卖二级市场股票取得的所得,是应当视为股权投资收益征税呢?还是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呢?这两类会有明显的税负差异的,总局是否有相关的新文件出台或者考虑,谢谢? [&& 09:41:57&&]
[&网友1052&]&&卢税官:您好!& & & & 我有两个问题:& & & & 1,关于筹建期开办费问题,我企业筹建期为2010年-2011年,在2011年下半年开始开票销售,应江苏省国税局规定,08年以后开办费超过50万的需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那么我公司开办费用在2011年度开始摊销的话,是否应以2011年整个年度作为摊销期间,而不是细化致月份作为摊销期间?(因为国税函79号文规定的很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文中都是以年度来作为计量期间的)& & & & & 2,2011年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时曾明确企业有选择的权力,企业可以选择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规定处理,江苏省国税局的通知规定是否剥夺了企业的选择权? [&& 09:41:57&&]
[&网友792&]&&您好,我们是一家私营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国家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的退税政策,请问我们收到的免抵退的退税款,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09:41:57&&]
[&网友972&]&&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与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 09:41:57&&]
[&网友896&]&&A与其它方投资开办一家新公司,各占50%股份,注册资金只付了一部分,现在A要转让股权,转让价低于已投入的注册资本金,涉及哪些税种呢?怎么处理呢 [&& 09:41:57&&]
[&网友568&]&&请问:我方是购买方,签发的承兑汇票,但跟银行及供应商(承兑汇票的收款方)三方签订《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当供应商(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利息由我方承担,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时直接从我方账户划款并向我方出具利息发票(发票台头是我公司名称),那么这个贴现利息是不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09:41:57&&]
[&网友995&]&&我单位属于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返聘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又被聘用),均签订聘用合同。请问:(1)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工资、奖励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是计入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扣除还是计入劳务费扣除?(2)支付返聘人员的工资是按照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其奖金可否按照在职人员年终一次性奖励扣缴个人所得税? [&& 09:41:57&&]
[&网友940&]&&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包括资产、负债、人员全部转移给股份公司)为股份公司,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评估增值帐务上应如何处理,谢谢。 [&& 09:41:57&&]
[&网友968&]&&卢巡视员您好:关于吸纳残疾职工的社会福利企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是征呢还是不征?谢谢! [&& 09:41:57&&]
[&网友557&]&&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做预计毛利率调整时,对于31号文中,可售面积是否包括地下室的面积(注:地下室属于非人防设施)?可不可以按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确定?谢谢! [&& 09:42:22&&]
[&599&]&&领导您好!我有个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咨询您。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年,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1我公司研发费用不能达到规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1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如果不符合标准,需不需要按照10%补缴前两年的优惠税款?如果有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内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一年研发费用不符合标准,第一年不能享受15%的优惠,但是第二三年符合优惠标准,可以继续按照15%的税率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吗?是不是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接下来三年中其中的任何一年符合税收优惠标准则那一年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 [&& 09:42:22&&]
[&网友707&]&&请问下国家行政机关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么?例如某局(行政机关)销售房产,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 09:42:22&&]
[&kpdnjz&]&&2009年山西省开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重组整合后设立的新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局、地税局均要求先作税种鉴定后才给予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两个文件,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认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为2009年后新增企业,且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应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做了税种鉴定。地税局依据其:“只要是因兼并重组新设立的煤矿企业,都不能认定为是新办企业”的规定,认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均不属于2009年后新增企业,应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也做了税种鉴定。由此造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设公司须同时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重复申报、重叠征税。& 上述问题已和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多次,目前仍未得到解决,请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各位领导,我们该怎么办? [&& 09:42:22&&]
[&网友706&]&&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房款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等税款,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计入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在实际交纳的年度税前扣除呢? [&& 09:42:22&&]
[&网友1072&]&&您好,请问水泥企业的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 09:42:22&&]
[&网友920&]&&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化肥连锁经营的企业,处于西部地区。我公司符合改委发布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企业。但日发布的财税〔2011〕58号文未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现已是日了,2011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截止日临近,国家税务总局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什么时候可以出来呢?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2011年度是不是不执行了呢? [&& 09:42:22&&]
[&网友1076&]&&中国注册税务师:尊敬的总局领导,我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以下几个问题,一直很困惑,期盼总局领导予以回答。1、2012年3月份,张某领到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工资27,000.00元,张某每月工资3,000.00元,不考虑保险扣除因素,怎样计算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某采掘企业2011年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的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2年实行按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缴纳,可以吗? [&& 09:42:22&&]
[&网友1102&]&&关于拆迁涉税问题税务领导:有这样一笔经济业务:某政府由于规划需要将企业在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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