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省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7保险的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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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黟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作者:县卫计委】&【来源: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黟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黟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17年3月9日    
黟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逐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引导参合农民在县域内就诊住院,着力控制过度医疗和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使用效能,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6版)》的通知》(皖卫基层〔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政府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指导,根据上年度新农合运行情况和本年度筹资水平,量入为出,在基金可承受范围之内,引导参合患者合理就医,控制“三费”不合理增长,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四保障一兜底”政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努力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确需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适度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制定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上年度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预算分配如下:
(一)风险基金。按当年筹集基金的10%提取风险基金。
(二)门诊补偿基金。按当年筹集基金×90%×20%予以安排。含普通门诊、慢性病、大额门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一般诊疗费等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
(三)大病保险基金。按当年筹资基金的5%以内予以安排,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四)住院补偿基金。即为普通住院、按病种付费、恶性肿瘤放化疗、按床日付费、特殊慢性病、意外伤害、住院分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保障待遇等补偿基金。
(五)结余基金。当年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15%,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25%。结余基金包含风险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起付线及政策性补偿比例。
Ⅰ类:县内乡镇卫生院。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不开展即时结报。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线,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水平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①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150元。
②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如下: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该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公布执行。但Ⅰ、Ⅱ、Ⅲ、Ⅳ、Ⅴ类起付线分别不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
③县域内家庭医生签约有偿服务对象住院起付线县级为300元,乡级为100元。
(2)补偿比例
五类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起付线以上政策性补偿比例
注:① 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基药补充药品、新农合药品目录内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内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
② 非即时结报的省内新农合定点医院,比表中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有关说明:
①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等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②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及计划生育特扶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③参合患者住院实际补偿金额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补偿比例。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药品”费用和中医药类费用相加之和×10%。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与其当次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费用相比,如达不到45%,按“保底补偿”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后述)。
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新农合补偿规定。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最高支付限额定为2万元。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及基本项目由省卫生计生委另文公布。
⑤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
⑥新农合基金对医疗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和并发症、二类疫苗一律不予补偿。
⑦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
⑧任何特殊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3)住院保底补偿
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其当次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费用相比,如达不到45%,实行“保底补偿”。 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Ⅱ、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见下表)。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注:①保底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以及诊疗项目等目录限制。
②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及预警医院住院患者不执行保底补偿。
实行医共体的县域内Ⅰ、Ⅱ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
(4)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为25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补偿。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可补偿费用政策性补偿比例及保底补偿比例参照本方案Ⅳ类医疗机构比例执行。
(2) 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到预警医院住院,首次申报住院补偿时,经办机构人员须履行告知参合患者预警医院名单及其补偿政策。在患者或家属获得该项政策信息之前,其真实合理的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40%给予补偿,住院起付线分次计算,起付线计算方法同省外非预警医院。在患者或家属获得告知信息并签字确认知情后,仍然前往预警医院住院的,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省外预警医院住院的一切费用,均不计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另外公布。
(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妊娠或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情形)、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7岁的儿童和≥70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对经调查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5%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5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总清单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以供新农合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对外伤责任关系进行调查备用。
6.意外伤害住院病人3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县合管中心取得联系备案,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必要履行调查、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领导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7.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8.外伤在县内医院住院总费用超过5000元和县外医院住院的外伤病人不实行即时结报。
(五)外地务工人员住院补偿
参合人员外地务工住院或外出期间(县外)急诊住院,应在乡镇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并于3个工作日内与县合管中心联系,通报病情,登记备案。外地务工人员治疗终结后需持务工单位证明及相关住院材料,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六)实行就医转诊制度
1.县域内医疗机构间转诊。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只设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的,免除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2.转诊到省内省市级医院就诊。经本县级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补偿待遇不变(含补办转诊手续的)。
3.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未经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以及保底补偿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但以下三类情形之一者须除外:
① 在省外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或新农合补偿记录。
② 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
③ 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居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六、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其病种定额与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定额一致。可以随时结报,年度内也可定期累计结报。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慢性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非项目)。
根据黄山市卫计委〈关于印发《黄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核病人诊疗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卫计〔2016〕79号)文件规定:肺结核在县疾控中心结核门诊或县卫计委核定的结核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补偿比例为60%,全年门诊补偿累计封顶额不超过3000元。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含保底补偿)执行,补偿比下降10%,可半年累计结报一次或年终累计结报。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器官移植抗排治疗、肝豆状核变性、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就诊必须在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看病(村室就医不予报销)。慢性病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后发放慢病证,“慢特病”的申请鉴定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普通门诊补偿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封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为50%(含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单次补偿封顶22元,村卫生室单次补偿封顶14元;以个人为单位年度实行120元补偿金额封顶。
健康一体机中包含的心电图、尿常规、血糖等项目必须纳入签约服务包,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不实行单次结算。
2017年,以乡镇为单位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方案另下)。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医院)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但又不属于新农合核定的常见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不含V类及省外预警医疗机构及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方或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含参合患者住院因医疗费用未达起付线而未纳入住院补偿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达500元以上的按下表给预补偿。
普通门诊费用段
2000元以内
5000元以上
七、其他补偿规定
(一)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
(二)以安徽省药物、医疗服务政策价格作为基础标准,当非公医疗机构收费超出基础标准时,以基础标准作为新农合支付参考价。
(三)新农合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2015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直接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四)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除外新农合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单价50元以上国产医用材料费用按照80%、进口医用材料费用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床位费以20元/床日标准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床位费低于20元/床日的以实际发生的床位费纳入补偿范围。
(五)院外检查。患者在县域内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六)院前检查。参合患者在县域内医院住院,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七)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为50%。
(八)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九)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级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使用率不得超过1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使用率不得超过25%。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可以从回付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予以扣除。
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八、加强基金使用效能管理
(一)严格控制“三费”过快上涨
1.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控制指标。2016年度“三费”占比≥65%的医疗机构,2017年度“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1%以内。2016年度“三费”占比在55%-65%之间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3%以内。2016年度“三费”占比≤55%的医疗机构,2017年度“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5%以内。县域外住院患者比例明显下降的,县域内医疗机构的“三费”控制指标可放宽2个百分点(实行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县的“体”内医疗机构“三费”实行自我控制,可以将任务分解到科室。“体”外和县域外医疗机构“三费”控制执行上述规定。)。
2.超过“三费”控制涨幅以上的部分,县合管中心将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扣减计算公式:不支付某医疗机构的“三费”费用=(该医疗机构次均“三费”涨幅-控制涨幅1或3或5)%×某季度在该医疗机构的参合住院人次数×该医疗机构某季度次均三费。
3.按病种付费支付方式改革的新农合住院病例不纳入“三费”统计与计算范围。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费”控制指标及次均“三费”同比涨幅由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季度统一公布,县合管中心执行并落实县域内医疗机构“三费”控制管理政策。
(二)控制Ⅰ类、Ⅱ类、Ⅴ类医疗机构过度收治不设起付线患者。其不设起付线新农合住院人次占比控制在15%以内(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患者除外)。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新农合补偿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扣减公式:(不设起付线比例-15%)×年度某医院参合住院人次数×次均住院费用×70%。
(三)参合年度同一病人在属于Ⅰ类、Ⅱ类、Ⅴ类的同一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不超过4次。达到5次以上的住院患者,由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查判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不合理、不必要的住院,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住院补偿费用。但须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病种例外。
九、有关说明
(一)本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以前新农合政策文件规定中,与本指导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方案为准。
(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实施年度,参合农民上年度医疗发票须在每年3月底前报补结束(若因其他保险结报而延误报补时间的,以保险公司报补结算日为准,一个月内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否则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二)本方案由黟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印发  
                       &共印140份★安徽医疗保险-2017安徽医疗保险查询
> 安徽医疗保险-2017安徽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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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安徽省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信息格式: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生成日期:
&体裁分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内容概述:
&安徽省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安徽省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
信息发布人:黄盟&&&&保密审查人:周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地惠及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参合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机制、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协助的责任落实机制,巩固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落实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
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96%。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
2017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筹资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如国家政策调整另行通知)。参合农民个人缴纳提高至15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450元,其中:对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324元,省财政补助111元,市县财政承担15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44元,市县财政承担48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地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五、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待遇
规范和统一全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合理设计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参合患者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不含大病保险补偿及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定额补偿)提高至20万元以上(含)。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或保底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鼓励与引导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六、全面普及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2017年,继续保持全省参合农民都能在本乡(镇)卫生院和就近的村卫生室获得门诊费用报销。门诊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基金的*90%* 20%予以安排。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达到50%左右,单次补偿额度适当封顶。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达到55%以上。按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七、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在新农合大病保险全省覆盖的基础上,2017年,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人均筹资达到全省平均30元左右,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并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八、深化健康脱贫工作,助力精准扶贫。
继续做好贫困人口“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工作。继续优化贫困人口“三保障一兜底”政策,优化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流程,确保贫困人口享受“三保障一兜底”优惠政策得到精准落实,助力精准扶贫。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及《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普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部分和大病保险部分补偿待遇,支持健康脱贫工作。
九、开展医共体范围内实行住院按人头总额预算
根据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医改办〔2015〕6号),在年40个县(市、区)开展县域医共体试点的基础上,2017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新农合基金对县域医共体实行住院按人头总额预算,促进分级治疗和双向转诊,引导病人向基层转移。
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院费用不合理增长
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点、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各级卫生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实施行政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协议签订等挂钩,对其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形成自觉的自律机制。
十一、完善按病种付费机制,扩大按病种付费执行率。
进一步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措施,省、市、县三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与完善本级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负责动态调整本级按病种付费病种定额标准。积极探索并鼓励将基金支出多、监管难度大、以物理康复治疗为主的病种,优先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继续开展实施省、市级医院常见病(是指县级医院完全有能力诊治的常见病种)按病种付费。全面推行县级公立医院已有临床路径病种的按病种付费工作。继续在部分县开展“浮动定额”按病种付费试点。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提高按病种付费出院病例占参合住院患者的比例。
十二、严格执行基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基金用途
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完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环节的审计,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十三、简化就诊和补偿流程,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补偿
全面实现异地结算,方便参合农民到市级、省级甚至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报销,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统筹地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即时结报”。建设省级结算信息系统,开展省外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省级集中结算试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医院垫付的资金由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定期结算并及时补还医院。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十四、加强管理经办队伍建设,提高管理经办能力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建设。制定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管理经办人员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新农合管理经办能力与效率。实现所有参合农民使用二代身份证就医,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报销。
十五、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整合。
按照省政府和省医改办要求,做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落实,逐步实现基本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基金管理、定点管理、医保目录的“六统一”。
十六、继续开展商保公司参与新农合经办工作。
继续在24个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地区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保试点,逐步建立基本医保管办分开机制。继续落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工作,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大病保险机制。
十七、保障措施 &
(一)实行新农合工作目标管理。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新农合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总额预算管理、经费投入等情况列入任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并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2017年民生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单项考核办法另文印发。
(二)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建立农村逐级指导与转诊体系,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新农合制度完善与发展提供支持条件。
(三)开展新农合工作评价与指导。要强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责任,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开展对各市新农合工作的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的市、县(市、区)进行重点管理,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安徽民生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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