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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讲义(三)
第二节 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1.名称改变,需要变更税务登记,一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2.住所(公司注册地)改变,只涉及税收管辖权问题,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如果不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则涉及反避税问题;
  3.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居民企业改变为非居民企业(即将登记注在移至境外),法人企业变为合伙企业、非法人独资企业。
  不能按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其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二)债务重组——涉及债务人、债权人的税务处理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经法院裁定,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
  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结合。
  重组日(税务处理的时点):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四)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
  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重组日: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
  (五)合并——涉及企业、及企业的股东两个层面
  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有两种类型:
  吸收合并 A+B=Ab
  新设合并 A+B=C
  重组日: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六)分立——涉及企业、及企业的股东两个层面
  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企业分立——有两种类型:
  新设分立 M=A+B+……
  存续分立 M=M1+A+B+……
  (七)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八)非股权支付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
  1.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收购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为基础确定。
  如支付对价中有非货币资产的,则要按以公允价值转让有关资产处理
  2.被收购方企业股东——出售股权
  被收购方(指被收购企业原股东)需要按换出(转让)股权市场公允价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并据此计算确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有换入股权,其换入股权计税成本:按换出股权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涉及补价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将补价款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中剔除。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资产收购
  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1.收购方(受让方)——取得被收购方(转让企业)的资产
  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如支付对价中有非货币资产的,则要按以公允价值转让有关资产处理。
  2.转让企业——转让资产
  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有换入资产,应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五)企业合并
  1.被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解散(视同解散)处理
  被合并企业应按清算进行税务处理,清算所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被合并企业股东——处置旧股权(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息性收益),取得新股
  取得新股权(合并企业股权),按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取得的其他非货币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合并企业——取得资产、负债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六)分立
  1.被分立企业——转让资产
  对分离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被分立企业股东——处置旧股,取得新股(分立企业股权)
  (从被分立企业中撤资,增加对分立企业投资)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从分立企业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分立企业----取得资产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4.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债务人的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重组应符合规定的比例(75%、85%)
  1.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收购方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该项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理由:转让方不需要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收购方企业股东——出售股权
  被收购企业原股东需要按换出(转让)股权不确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换入的股权也应按换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成本。涉及补价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将补价款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从原计税基础中剔除。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问题】:
  企业分步或分次实施收购,对于每一次来说,其收购(转让)的股权比例均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累计结果符合规定的比例,能否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企业在重组前后连续十二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讲义(四)
(四)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重组应符合规定的比例(75%、85%)
  1.收购方(受让企业)——取得被收购方(转让企业)的资产
  收购方(受让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转让企业——转让资产
  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1.被合并企业的税务处理——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被合并企业亏损可以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但有限额。
  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上述限额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由合并企业弥补。
  2.被合并企业股东——处置旧股权,取得新股
  不确认处置旧股的所得或损失
  取得新股权(合并企业股权),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取得的其他非货币资产,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合并企业——取得资产、负债
  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六)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1.被分立企业——转让资产
  对分离出去资产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2.被分立企业股东——以旧股,换取新股(分立企业股权)
  ①放弃“旧股”的, “新股” 成本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②不放放弃“旧股”的,有两种选择:
  方法1.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0;
  方法2.分两步:(旧股计税基础+新股计税基础=原旧股的计税基础)
  第一步,首先调整被分立的净资产,即按被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调减原持股的计税基础;
  第二步,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到新股上。
  3.分立企业----取得资产和负债
  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分立企业按各自占有的分立资产的比例分享剩余期限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分立企业因继承被分立企业资产而继承被分立企业亏损)
  (七)特殊性重组不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但非股权支付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确认方法:
  某一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公允价一计税成本)/(非股权支付金额总额/全部被转让资产公允价)
  【经典案例】
  北京宏伟控股公司拥有华新公司股权10000万股,占该公司股份80%。为了实现战略控股,将持有的华新公司股权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个股东———华通天意公司,华新公司成为华通天意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宏伟控股公司持有的华新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元。在收购对价中,华通天意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宏伟控股公司5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宏伟控股公司8000万元。试分析北京宏伟控股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析计算】宏伟控股全部转让其持股企业,而华通天意收购华新公司,收购业务占该公司股份的80%, 超过规定的75% 的比例; 同时, 支付对价时, 股权支付额52000万元,占该转让股权公允价超过85% (≈86.67%),所以,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办法,仅针对非股权支付额对应部分计算所得。
  北京宏伟控股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
  = (100×5)× ()
  =1%=1333.33 (万元)
  (八)跨境重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4种情况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即:交易的主体均在境外,客体在境内),如果:
  预提所得没有变化、取得股权承诺一方未来三年不转让股权:可以适用特殊性重组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的主体一个在境内,另一个在境外,客体在境内)
  此种情况:属于同一控制下的股权变更,没形成实际交易;将来交易也不产生税负没有变化;也没改变其实质性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管辖权没有变更,因此:可以适用特殊性重组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与前述情形相比:
  此种情况会产生税负(税率)的变化,即由25%转化为10%,因此,需要征税。但是,考虑到此种情形没有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企业纳税困难,因此,采取分期纳税(10年)的方式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四、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五、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六、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经典案例】
  江西飞天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印染)是一家大型纺织品生产企业。为扩展生产经营规模,飞天印染决定收购位于同省的江西鸿飞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纺织)。由于鸿飞纺织负债累累,为避免整体合并后承担过高债务的风险,飞天印染股份决定仅收购鸿飞纺织企业从事纺织品生产的所有资产。日,双方达成收购协议,飞天印染收购鸿飞纺织企业涉及纺织品生产的所有资产。
资产名称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备 注设备560520被收购生产厂房800400被收购存货220350被收购应收账款150200被收购合计17301470   日,鸿飞纺织所有资产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1750万元。飞天印染以鸿飞纺织涉及纺织品生产的经评估后的资产总价值1730万元为准,向鸿飞纺织支付了以下两项对价:
  1.支付现金130万元;
  2.飞天印染将其持有的其全资子公司20%的股权合计800万股,支付给鸿飞纺织,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假设飞天印染该项资产收购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飞天印染承诺收购鸿飞纺织纺织品资产后,除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新后,在连续12个月内仍用该项资产从事纺织品生产。
  【分析计算】
  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初步判断,该项资产并购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个条件。
  下面考察收购资产比例和股权支付比例这两个指标:
  1.受让企业飞天印染收购转让企业鸿飞纺织的资产总额为1730万元,鸿飞纺织全部资产总额经评估为1750万元,飞天印染收购转让企业鸿飞纺织的资产占鸿飞纺织总资产的比例为98.9% (),超过了75%的比例。
  2.受让企业飞天印染在资产收购中,股权支付金额为1600万元,非股权支付金额为130万元,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总额的92.5% (),超过85%的比例。
  因此,飞天印染对鸿飞纺织的这项资产收购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转让方鸿飞纺织的税务处理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由于转让方鸿飞纺织转让资产,不仅收到股权,还收到了130万元现金的非股权支付。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计算公式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因此,转让方鸿飞纺织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30÷ (万元), 鸿飞纺织需要就其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9.5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鸿飞纺织取得现金的计税基础为130万元。
  鸿飞纺织取得飞天印染给予的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800万股股份的计税基础为1359.54万元(-130)。
  (二)受让方飞天印染的税务处理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方被转让资产两项,一项是其持有的子公司800万股的股权,计税基础为800万元,现金的计税基础为130万元,合计930万元,须将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930万元在飞天印染取得的4项资产中按公允价值进行分配。
  设备的计税基础=930×560÷ (万元);
  生产厂房的计税基础=930×800÷ (万元);
  存货的计税基础=930×220÷ (万元);
  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930-301.04-430.06-118.27=80.6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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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特别纳税调整讲义
  本章内容简介:特别纳税调整又称反避税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和其他避税措施都作出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日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于日起施行,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作为企业,应该正确理解 “特别纳税调整”,充分认识到避税的成本将会越来越高、避税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避免因为对特别纳税调整理解不到位而带来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以实施反避税目的、对纳税人关联交易形成的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一般包括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一般纳税调整
  一般纳税调整是指纳税人按税收相关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按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可能存在差异,在申报相关税款时应依照税收相关法规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形成的税务调整。
第一节 关联业务往来及调整
  一、关联方概述  
  (一)关联方的概念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二、关联业务的调整情形
  (一)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二)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关联业务往来调整的原则
  (一)《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四、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一)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内容
  (二)预约定价安排会谈
  (三)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四)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
  (五)预约定价安排磋商
  (六)预约定价安排签订
  (七)预约定价安排执行
  (八)预约定价安排其他事项
  五、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一)成本分摊协议的概念
  企业与其关联方由于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而签署的协议。
  (二)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主要内容
  1.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
  (1)集团内各成员公司作为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其行为本身必须具有商业意义,值得投入和承担一定风险;
  (2)各成员的各种投入的价值要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计价;
  (3)对研发活动的未来收益有合理的预期,拥有经济所有权;
  (4)研发活动所分摊的成本与研发活动带来的收益要匹配一致
  (5)加入、退出和终止成本分摊协议时,要与独立方在同等条件下作出的选择相同或类似。
  2.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3.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企业可根据上述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4.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前述同期资料管理的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1)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2)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3)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4)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5)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6)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7)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8)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六、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一)受控外国企业的概念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上述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主要方法
第二节 转让定价及其调整
  一、转让定价概述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分析要点
  (一)调整方法
  独立交易原则
  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横向比较表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提示】成本加成法计算公式: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再销售价格法计算公式: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经典案例】
  1.中国长运股份公司与美国大运公司关联,2009年4月,长运股份公司以每吨500美元向美国大运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长运股份公司向非关联的美国亨达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6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长运股份公司与美国大运公司是关联方,2009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长运股份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分析计算】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技巧可知,对中国长运股份公司售价应当按650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国长运股份公司收入调增额= (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 (650-500)×100=15000美元。
  2.北京宏伟公司2009年7月从上海加航公司购内进一批材料100吨, 单价是2000元/吨,经过简单的包装之后以3000元价格销售给深圳元康公司,该批卖给深圳元康公司的成本利润率为20%。2010年8月,上海国税局认定北京宏伟公司与上海加航公司是关联公司,其2009年7月购进原材料的交易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于是对上海加航公司采用再销售价格法的转让定价法重新进行核定收入额。上海加航的所得税率为25%,请计算税务局对上海加航公司的该笔材料转让收入调增额及税额。
  【分析计算】根据再销售价格法的核算原理可知,该批货物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价格× (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3000× (1-20%)=2400元
  上海加航公司收入调增额= (公平成交价格-实际销售价格) ×宏伟公司受控销售数量= ()×100=40000元。
  上海加航公司2010年应补交=4000元
  上海加航公司补交所得税,还要承担加收利息。
  (二)可比性分析
  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寻找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
  1.可比性分析因素的内容
  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资产或劳务的特性
  (2)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分析
  (3)合同条款
  (4)经济环境
  (5)经营策略
  2.可比性分析重点考察内容
交易类型分析重点考察内容(1)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①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②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③购销或转让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④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2)有形资产的使用①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
②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
③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3)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①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②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4)融通资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5)提供劳务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三、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一)转让定价调查
  1.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选择
  2.总体税负分析
  3.案头审核
  4.现场调查
  5.资料收集
  6.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并要求企业填制《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7.转让定价调查涉及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
  8.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可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或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二)转让定价调整
  (三)跟踪管理
第三节 资本弱化及其调整
  一、资本弱化概念
  二、资本弱化管理
  (一)资本弱化的计算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1.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2.所得税法第46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3.“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照前述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二)不得扣除利息的调整
  1.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2.向境外支付关联方利息的调整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三、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
  (一)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前述同期资料的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1.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2.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3.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4.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5.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6.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7.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8.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10.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二)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典案例】
  北京宏美化工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宏美化工)2010年度发生如下借款支出:
  (1)向工商银行北京支行借款100万,合同约定利率10%,当年支付利息10万元。同时,该笔贷款由一社会上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化工制造企业支付担保费5万元。
  (2)向建设银行北京支行贷款2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8%,支付利息16万元。该笔贷款由该化工制造企业的境内关联企业河南三人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人行)提供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该化工企业支付关联企业三人行担保费25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担保费为20万元。
  (3)该化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佳美控股通过招商银行北京支行向该企业提供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9%,支付利息90万。
  (4)该化工企业向境内一关联企业江西花瑛伟业公司(以下简称:花瑛公司) 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75万元(一年期)。
  (5)该化工企业向关联方韩国的三星宏图株式会社外币借款800万(已折合人民币),按15%支付一年期利息120万元。该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已支付扣缴三星宏图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星宏图)预提所得税8.4万元。
  该企业2010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经计算为1000万,2010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3000万。假定该化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宏美化工2010年实际税负为20%,关联企业A 的实际税负为25%,关联企业佳美控股的实际税负为15%,关联企业江西花瑛伟业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8%。韩国和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分配三星宏图不得扣除利息时,税务机构同意采用倒挤方式计算。
  从资本弱化角度出发,对上述利息进行税前扣除的解析
  【分析计算】(1)宏美化工向工商银行贷款为非关联方债权投资,属于是向金融企业的贷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该企业为该笔贷款向独立的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2)关联方债资比例=
  标准债资比例=2
  宏美化工向建设银行的贷款,是由其关联企业三人行提供负有连带责任贷款担保,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其中由于借款的利息是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可以扣除。但该企业向关联方三人行支付的担保费25万元,属于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所以这里只认可发生20万元。所以,该业务合计利息=16+20=36 (万元)
  年度实际支付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实际利息支出=36+90+75+120=321 (万元)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321× (1-2/3)=107 (万元)
  (3)三人行公司担保利息占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实际利息支出=36/321=0.11
  母公司佳美控股利息占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实际利息支出=90/321=0.28
  关联企业花瑛公司利息占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实际利息支出=75/321=0.23
  关联方三星宏图利息占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实际利息支出=1-0.11-0.28-0.23=0.38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中分配给三人行公司=107×0.11=11.77 (万元);
  建设银行贷款由境内三人行提供担保,三人行实际税负为25%,高于该化工企业,超过规定的利息11.77万可以扣除。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中分配给佳美控股=107×0.28=29.96 (万元);
  招商银行贷款由境内佳美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佳美控股实际税负为15%,低于该化工企业,超过规定的利息29.96万不允许扣除。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中分配给花瑛公司=107×0.23=24.61 (万元)
  向境内关联企业花瑛公司贷款,花瑛公司实际税负为18%,低于该化工企业,超过部分利息支出24.61万不允许税前扣除。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中分配给三星宏图株式会社=107-11.77-29.96-24.61=40.66 (万元)
  韩国和我国税收协定约定利息预提所得税税负为7%,低于我国一般的预提所得税税率10%,超过标准比例的40.66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节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
  一、关联业务的披露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同期资料管理的具体规定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七)除本办法第七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八)同期资料的其他规定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三、特别纳税调整的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指出:“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特别指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作为同以及此的税收法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可以得出一下结论: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追溯期均不得超过10年;
  (二)对所得税以外的特别纳税调整,不符合特殊情况的,追溯期一般限定在3年内,符合特殊情况可以追溯到10年;
  (三)对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无论是否属于特殊情况,均可以追溯到10年。
  四、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典案例】
  2010年11月,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查处当地郑州某商业贸易公司因与其关联方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对其进行纳税特别调整,共补缴税款50万元。经查发现,该交易是郑州某商业贸易公司2008年3月发生的向其关联企业低价销售材料,严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和1年半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5%、6%,经税务局督促,该公司于日上缴了应补缴的税款。请问郑州商业贸易公司的加收利息是多少?
  【分析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郑州某商业贸易公司应补缴的500000元税款,属于2008年度的税款,因此,计算利息的期限为从日到日,共18个月时间,于是郑州某商业贸易公司加收的利息为
  500000× (6%+5%)+500000× (6%+5%)×50%=82500元。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讲义
  本章内容简介: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个有效实施的环节就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补交税款,才是汇算清缴的最终完成。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无论是执行新会计准则还是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都是一致的,只是有个别项目的口径有所不同。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一、所得税申报表设置原理
  (一)主表设计思路——税法与会计适度分离
  (二)设计优点
  1.有利于税法与会计制度核算的协调,适当减少纳税人纳税遵从成本。
  2.现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体系,体现了新税法中不征收入和免税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利润的核算。
  3.税法与会计核算的差异集中在调整表中体现,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同时,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变化时,便于调整。
  4.会计信息与税收数据有机结合,便于税收信息化建设和会计电算化,有利于税务机关评估、检查,数据审核与信息比对。
  二、报表的结构体系
  (一)申报表分类:
  A类申报表(预缴申报表、年度申报表)——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B类申报表(预缴申报表、年度申报表)——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A类申报表的结构体系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1个主表和11个附表组成。
  附表分为两个层次,附表一到附表六为一级附表,对应主表各项目;附表七到附表十一为二级附表,是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明细反映。
  2.A类申报表主表结构:
  (1) 四部分组成: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及附列资料四大部分。
  (2)附表主要构成内容:
  ①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
  ②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
  ③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
  ④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
  ⑤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
  ⑥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
  ⑦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为附表三的二级附表
  ⑧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为附表三的二级附表
  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为附表三的二级附表
  ⑩附表十《资产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为附表三的二级附表
  ⑾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为附表三的二级附表
第二节 主表和附表的填写方法
  一、主表填写
  (一)利润总额的计算
  税法允许扣除的公益捐赠最大限额=利润总额×12%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纳税调整增加额
  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2.纳税调整减少额
  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不征税收入——附表三14行“不征税收” “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2)免税收入——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
  (3)减计收入——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
  (4)减、免税项目所得——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
  (5)加计扣除——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计算填报。
  (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
  3.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4.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但不得超过“纳税调整后所得”。
  即应纳税所得额≥0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步骤: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
  (2)(实际)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3)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4)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
  2.数据填报
  (1)减免所得税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
  (2)抵免所得税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
  (3)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4)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
  (5)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四)附列资料
  1.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2.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
  二、附表的填写
  (一)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构成:
  注意:
  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二)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构成:
  (三)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构成:七大类:
  “收入类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项目”
  “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
  “准备金调整项目”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其他”
  1.收入类调整项目
  收入类:税收金额-账载金额  
  注意以下几个项目:
  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会计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纳税调整处理年末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贷方税法不确认该投资收益纳税调减——填写在“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调减金额”年末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税法不确认该投资损失纳税调增——填写在“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投资收益,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应确认为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先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增,再通过“免税收入”纳税调减  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或确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经典案例】北京华卫机械股份公司,主营项目:制造精密机械、进出口机械、技术研发、销售和批发等,执行会计准则。2010年8月,销售给河南兴业股份公司一套流水线设备并负责安装,不含税销售价款290万元,已经开出发票,合同约定在当年11月一次付清价款。在安装完成时,兴业股份公司遇到严重火灾,财务困难,北京华卫机械预计兴业无法支付价款,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暂不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会计准则上,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其一,河南兴业股份公司遭遇火灾,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此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其他条件符合,即应该确认收入,这样,在收入确认上,二者产生差异,应该作纳税收入上的调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9行“18.其他”栏目,账载金额填写0;税收金额填写2900000;调整增加填写2900000,调整减少填写0。
  2.扣除类调整项目
  【经典案例】北京红珊瑚养殖股份公司(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反映:当年按规定工资支付1300万元,福利费用列支300万元,福利费用专设账目核算,职工教育经费当年计提32.5万元,当年实际使用35万元,工会经费计提26万元,但是只有22万元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分析填报】工资支付符合规定,当年支付的13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不用调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2行的“工资薪金支出”栏目,“账载金额”填写“”,“税收金额”填写“”,“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均填写“0”。
  福利费用单独核算,符合税收政策,但是,税法允许税前扣除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4%,超标部分要纳税调整,超标金额=300-8(万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栏目,“账载金额”填写“3000000”,“税收金额”填写“1820000”,“调增金额”填写“1180000”,“调减金额”填写“0”。
  职工教育经费进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32.5万元,但是支出实际使用金35万元,大于标准32.5万元,超标金额2.5万元,可以后延以后年度扣除,本年只能扣除计入成本费用的32.5万元,《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栏目,“账载金额”填写“325000”,“税收金额”填写“325000”,“调增金额”填写“0”,“调减金额”填写“0”。
  工会经费实际计提26万元,符合比例,但是有4万元没有取得合规的凭据,所以,税法上不认可,要调整增加。《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栏目,“账载金额”填写“260000”,“税收金额”填写“220000”,“调增金额”填写“40000”,“调减金额”填写“0”。
  3.资产类调整项目
  第42行“1.财产损失”:
  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差额=调增金额
  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差额/=调减金额
  4.准备金调整项目
  通过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
  5.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6.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53行“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纳税所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7.其他
  第54行“六、其他”: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项目金额。第1列“帐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四)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项目年度盈利额或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合计   1234567891011 1第一年          * 2第二年    *       3第三年    **      4第四年    ***     5第五年    ****    6本年    *****   7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经典案例】
  华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2 月成立, 当年亏损200 000 元,2006 年亏损500 000元,2007年亏损100 000元,2008年盈利500 000元;2009年盈利160 000元,
  2010年盈利100 000元。试分析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分析填报】亏损弥补附表的填写,按填写说明,先从第1列“年度”填起,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反映在表上,就是第6行第一列填写2010年,然后依次上推,第5行填写“2009年”,第4行填写“2008年”,第3行填写“2007年”,第二行填写“2006年”,第1行填写“2005年”,恰好向前追溯5个年度。
  第二列反映的是当年和前五个年度的盈利或亏损,这是弥补亏损的基础。直接填写当年的税收上的盈利或亏损。仍采用倒推的方式填写, 第二列的“本年” 填写“100000”。第二列的“第五年”填写“160000”;第二列的“第四年”填写“500000”;第二列的“第三年”填写“-100000”;第二列的“第二年”填写“-500000”;第二列的“第一年”填写“-200000”;
  注意,这个表格中的“前一年度”、“前二年度”、“前三年度”、“前四年度”、“前五年度”均针对汇算清缴当年来说的,比如,2010年汇算清缴,则2009年相对2010年度来说,就是“前一年度”,2008年就是前二年度”,……。
  第四列的“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填写前述确定的年度的亏损,注意,所得为正数的不填写。第四列从下到上依次填写“-100000”、“-500000”、“-200000”。
  接下来,确定各年亏损弥补情况:
  该企业真正开始盈利年度是2008年,站在2010年汇算清缴年度来说,这是“前二年度”;2009年也盈利,这是“前一年度”,弥补亏损只能在“前二年度”和“前一年度”进行,因为前5年度只有这两年盈利。
  2008年度界定为“前两年度”,该年盈利500000元,在“前两年度”这一列进行弥补,2005年的“-200000 “可以弥补,填写第7列第一行“-200000”, 弥补了2005年亏损, 尚余“300000” 可以继续弥补,2006 年亏损“500000”, 可以补亏“300000”,因此第7列第二行填写“-300000”,至此, “前两年度” 不能再填写了,因为2008年的盈利(2008年度界定为“前两年度”)被用完了。
  我们看2009年盈利,“2009年度”被界定“前一年度”,所以,只能在第8列填写。当年盈利160000,符合规定的亏损只能依次弥补,所以,2006年亏损还没有补完的是200000,全部补亏,当年只能补亏160000。所以, 第8列的第二行只能填写“-160000”
  第9列反映的是“实际补亏的合计,第9列第一行填写当年的补亏“-200000”,当年亏损全部补完;第9列第二行填写当年的补亏“-460000”,亏损是“500000”,没有补完,按规定后延,可以在当年(2010年补亏)补亏,即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第二行填写“-40000”。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的第8-9列在第三行不再填写,因为,第五年和第四年的盈利被用完了,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不能再继续弥补了。只能动用“本年度”所得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了。
  由于本年即2010年盈利100000元,补了2006年亏损40000元,尚余60000元,可以继续弥补2007年亏损60000元,所以,第10列第三行填写“-60000”,这样,本年度的盈利100000元被用完了,2007年亏损尚余400000元没有弥补,尚未超过规定的5年,所以,后延可以继续弥补,第10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写“-40000”。
  第七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写“-4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项目年度盈利额或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合计   1234567891011 1第一年2005-200000    -200000 -200000 * 2第二年2006-500000  * -300000-160000-460000-400000 3第三年2007-100000  **   -60000-40000 4第四年2008500000  ***     5第五年2009160000  ****    6本年2010100000  *****-100000  7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40000  
  (五)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由七部分内容组成:
  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
  加计扣除
  减免所得额
  减免税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抵免所得税额
  (六)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注意:
  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
  【相关阅读】
  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
  (一)境外所得税的直接抵免。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方式。企业直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源于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一类是在境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即对于总分机构的境外收益,其分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属于投资收益,而属于经济收益,作为营业利润,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直接抵免。
  (二)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资企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否则不能抵免。
  【经典案例】
  河南华伟股份公司2010年当年盈利20万元,同时从台湾取得不含税股息100万元,台湾所得税税率为15%,台湾投资业务信息:2010年1月投资500万元于某商贸项目。试分析《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的填写。
  【分析填报】相关填写如下表所示: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附表六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写29.412万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根据附表六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和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的合计金额填写17.647万元。
  (七)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纳税调整额=(期末计税基础―期初计税基础)―(期末公允价值―期初公允价值)
  正数:为纳税调增额
  负数:为纳税调减额
  金融负债纳税调整额=(期初计税基础―期末计税基础)―(期初公允价值―期末公允价值)
  【案例9—1】
  某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4月购买价格100万元,日收盘价120万元,在2011年6月以130万元卖出,如果不考虑相关税费,试分析《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的填写。
  【案例解析】
  1.2010年4月购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2.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贷:本年利润       20
  3.2011年6月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            13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
             ---公允价值变动 20
  投资收益 10
  2010年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的填报:(单位:万元)
资产种类期初金额期末金额纳税调整额账载金额
  (公允价值)计税基础账载金额
  (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纳税调减以
  “-”表示交易性金融资产00120100-20  纳税调整额=(期末计税基础―期初计税基础)―(期末公允价值―期初公允价值)
  =(100-0)―(120―0)=-20万元
  附表三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的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
  2011年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的填报:(单位:万元)
资产种类期初金额期末金额纳税调整额账载金额
  (公允价值)计税基础账载金额
  (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纳税调减以
  “-”表示交易性金融资产1201000020  纳税调整额=(期末计税基础―期初计税基础)―(期末公允价值―期初公允价值)
  =(0-100)―(0―120)=20万元
  附表三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的第3列(调增金额)20万元
  (八)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九)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案例9—2】某企业2010年末坏账准备余额100万元。2011年因价值恢复,企业冲回坏账准备20万元,当年发生坏账,转销坏账准备3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备案批准,如何在申报表中 填列坏账准备?
  【案例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2011年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应这样填列:坏账准备期初余额100万元;本期转回额50万元;本期计提额0;期末余额50万元;第三列-第二列=-50(万元),企业应进行纳税调减50万元。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准备金类别  期初余额  本期转回额  本期计提额  期末余额  纳税调整额  1  2  3  4=1-2+3  5=3-2  1  坏(呆)账准备  100   50   0  50   -50  (十一)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第三节 申报表的填写案例
  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等具体国情的制约,全面制定及推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因此,财政部同时保留了企业会计制度,从而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长期平行并存的局面。
  企业会计准则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截至目前,已经在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和所有金融企业执行。
  从法律效力上说,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须遵循执行,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从长远来看会计准则最终会取代会计制度。
  针对申报表填写示范,本书分别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种不同类型企业来进行展开,以期能符合两类不同会计操作情形下的纳税人学习。
  【案例一】
  一、企业情况
  北京蓝古味美佳食品公司,由郑州华北控股投资公司、山西波维饮料制品公司、四川溪韦餐饮管理公司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明登记日期2008年3月;注册资金10 000万元;注册登记地:河南郑州市经纬路,所得税税率适用25%。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该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推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费用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
  2010年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358万元。
  下面我们为了节省篇幅,我们采用边给出数据边进行填表说明和操作。
  二、相关业务数据和填写说明:
  根据该企业2010年度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明细账,分析填写申报表。
  (一)首先将会计利润表中的年度数据直接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一类中,即利润总额的计算,填写1-13行。
  (二)分析填写
  1.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度为122 088 000.00元,主要是销售食品收入。填写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4行“销售货物”122 088 000.00元。
  2.其他业务收入888 000元,为出租闲置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其中,租赁期从2010年1月开始,一次性收取三年租金2 664 000元。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l2行“其他”888 000元。
  3.其他业务支出204 240元,其中闲置土地出租收入对应的税金155 400元,对应的摊销费用48 840元。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其他”204 240元。
  4.主营业务成本为61 440 000元,主要是食品的销售成本。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4行“销售货物成本”61 440 000元。
  5.将库存商品90 000元用于对外偿还债务;不含税公允价值为l20 000元,抵债金额为150 400元,没有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直接确认资本公积40 000元(150 400—90 000—120 000×17%)。
  (1)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120 000元。
  (2)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90 000元。
  (3)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税收金额l342 企业所得税。
  6.当年将固定资产汽车用于对外偿还债务(原值81 000元,净值13 000元),抵债金额为21 000元,确认资本公积8 000元(21 000-13 000)。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税收金额8 000元。
  7.接受政府补助1 000 000元,用于购置一批节能节水节电设备(节能型轴流通风机、节能型单级清水离心泵、空冷式换热器等),本期确认补贴收入50000元。注意,未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政府补助计入“补贴收入”科目,不是“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自行筹集2 000 000元,在2010年6月验收入库并投入使用,按照10年折旧年限折旧142500元(3000000×(1-5%)/10×6/12)。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50000元。虽然企业前期收到货币资产但由于政府要求专款专用,所以,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
  8.营业外收入科目为0。
  9.营业外支出518000元,其中违反借款合同规定支付银行罚款18000元。通过政府部门向地震灾区捐赠现金500 000元。
  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4行“捐赠支出”500 000元。
  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5行“其他”18000元。(注意,因为不是政府罚款,所以,不能计入22行)
  10.应付职工薪酬
  (1)计提工资9 888 000并按规定全部发放。
  (2)按照规定计提工会经费197760元,并拨缴上级工会,取得财政监制的工会收款收据。
  (3)计提2.5%的教育经费247 200元但没有实际使用。
  (4)本年没有发生职工福利费用。
  (5)本期按规定计提并缴纳社保2 900 000元。
  11.管理费用4 332 000元,其中:
   (1)当年没有发生技术开发费。
   (2)业务招待费支出402 000元。
   (3)年末计提坏账准备30 000元。
   1坏账准备期初余额为154 150元。
   ②本年收回已核销的坏账234 000元。
   ③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为418 150元。
  12.销售费用18 180 000元,其中:
  (1)本年发生广告宣传费支出17 044 000元,其中不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44 000元。
  (2)上年广告宣传费尚余999 000元没有扣除结转入本年。
  13.财务费用363 600元。
  14.主营业务税及附加
  15.资产折旧和摊销
  (1)房屋建筑物的期末原值为198 000 000元(含土地使用权),全年计提折旧8 910 000元。
  (2)机器设备的原值为96 000 000元,包括使用政府补助1 000 000元购入节能节水设备原值3 000 000元,计税基础和会计账载金额一致,也未96 000 000元,全年共计计提折旧8 640 000元,允许扣除的折旧也为8 640 000元。
  (3)电子设备原值48 000 000元,全年共计计提折旧14 400 000元。
  (4)不存在其他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16.以期年度亏损
  2008年亏损为2 805 822 元
  2009年盈利为2 265 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2010年 1月 1日至 2010 年12月31日 纳税人名称: 北京蓝古味美佳食品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行次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计算1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122 088 000.00  2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61 644 240.00 3营业税金及附加911 000.00  4销售费用(填附表二)18 180 000.00  5管理费用(填附表二)4 332 000.00  6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7资产减值损失  8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投资收益  10二、营业利润36   11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50 000.00  12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518 000.00  13三、利润总额(10+11-12)36 189 160.00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2 630 000.00  15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1 399 800.00  16其中: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37 419 360.00  2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540 022.00  25应纳税所得额(23-24)36 879 338  应纳税额计算26税率(25%)25%  27应纳所得税额(25×26) 9 219 834.5 28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29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200 000.00 30应纳税额(27-28-29)9 019 834.5  31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2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9 019 834.50  34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3 580 000.00  35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5 439 834.50 附列资料41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经办人: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受理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 月 日受理日期:年 月 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填报时间:2010年 3月 11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 目 金 额1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 122 208 000.002(一)营业收入合计(3+8) 122 208 000.0031.主营业务收入(4+5+6+7) 121 200 000.004(1)销售货物 121 200 000.005(2)提供劳务 6(3)让渡资产使用权 7(4)建造合同 8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888 000.009(1)材料销售收入 10(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11(3)包装物出租收入 12(4)其他 888 000.0013(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120 000.0014(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15(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120 000.0016(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17二、营业外收入(18+19+20+21+22+23+24+25+26) 50 000.00181.固定资产盘盈 19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20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1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225.罚款净收入 236.债务重组收益 247.政府补助收入 50 000.00258.捐赠收入 269.其他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时间: 2011年 3 月11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 目 金 额1一、销售(营业)成本合计(2+7+12) 61 734 240.002(一)主营业务成本(3+4+5+6) 61 644 240.003(1)销售货物成本 61 440 000.004(2)提供劳务成本 5(3)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6(4)建造合同成本 7(二)其他业务成本(8+9+10+11) 204 240.008(1)材料销售成本 9(2)代购代销费用 10(3)包装物出租成本 11(4)其他 12(三)视同销售成本(13+14+15) 90 000.0013(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 14(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15(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16二、营业外支出(17+18+……+24) 518 000.00171.固定资产盘亏 18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9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204.债务重组损失 215.罚款支出 226.非常损失 237.捐赠支出 500 000.00248.其他  18 000.0025三、期间费用(26+27+28) 22 875 600.00261.销售(营业)费用 18 180 000.00272.管理费用  4 332 000.00283.财务费用  363 600.00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报时间: 2011 年 3 月 11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1234  1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2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120 000.00 * #32.接受捐赠收入*18 000.00 18 000.00 *  4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 *5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6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7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87.特殊重组     *98.一般重组     *10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11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1 000 000.00 50 000.00 950 000.00   1211.境外应税所得(填写附表六)***   13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  14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   15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   16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   17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   18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附表五)***   1918.其他      2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211.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90 000.00   222.工资薪金支出 9 888 000.009 888 000.00 0    233.职工福利费支出  0 0   24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47 200.00 0 247 200.00    255.工会经费支出  0 0   266.业务招待费支出 402 000.00241 200.00 160 800.00 *  27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44 000.00 999 000.00   288.捐赠支出500 000.00 4 342 699.20 0 *  299.利息支出      3010.住房公积金   *  31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3212.税收滞纳金 * *  3313.赞助支出 * *  34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2 900 000.00 2 900 000.00     35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36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37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38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39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   4020.其他155 400.00 466 200.00  310 800.00   41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421.财产损失      432.固定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    44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    45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填写附表九)**    465.无形资产摊销(填写附表九)**    47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填写附表十一)**    487.油气勘探投资(填写附表九)      498.油气开发投资(填写附表九)      509.其他      51四、准备金调整项目(填写附表十)**264 000.00    52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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