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公司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填写了,该怎么补偿与赔偿

44被浏览29729分享邀请回答1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5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  我工作20年了,签过两次合同,最后一次是在日止。之后直到今天已经有11年了单位都没有再与我续签合同,但我知道这已形成了事实合同。我一直都在这上班。现在单位以没有收入为由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说给我每年一个月的工资. 领导说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合同更要上班,只给重庆最低工资870元/每月。我知道这是单位在逼迫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想想真心寒!  我想请天涯里的众多懂行朋友帮我分析一下象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单位是违法解除我吗?  2:如果单位要解除我,他说给我每年一个月工资计算,应该是经济补偿吧.可我觉得单位应该赔偿我而不是补偿,因为我没有过错,也不是我自己要辞职的.不知是不是这样理解的?  3:象我这种情况是按2008年之前计算还是2008年新劳动法之后计算,应该算多少个月才对?  4:我的保险单位倒是缴了的,但不是按我的收入缴的比例,而是按重庆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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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我是你领导,才不主动给你接触劳动合同,我给你一个月千把块钱,让你继续上班,就说效益不好,没得办法,你愿意上就上,不愿意上是你自己的事情,这样主动权在公司了,当你辛苦一个月千把块钱的时候,你自己都稳不住了,你去主动辞职,正和领导意,对不起,是你自己主动辞职,要补偿是没有的。
  建议楼主找三甲医院的熟人,开个慢性病的单子....耍几年病假.  
  1、因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开始.一年后即日,视为用人单位应当与你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没有收入为理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这个理由不合法.应视为有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从日开始计算)  3、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的标准)你这种情况要分段计算:1、2008年前要根据劳部发94[481]文件规定,最多计算12个月。2、从2008年开始没有12个月的限制。即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计算。大概你可以计算为4个月。即总计你可以主张1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建议你这样主张2008年以前要求单位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8年过后,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即总计为12个月+4个月*2=20个月  4、社会保险缴纳不实的问题。根据158号文件的分工,你可以向人社行政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注,此类问题目前处理比较困难)  5、建议你详看《劳动合同法》,其实你还有很多权益可以主张。如年休假。失业保险待遇等等。
  帮顶一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你到单位工作之日)起算。  你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工资差额。
  呵呵呵,是违法解除是要按楼上的这样算赔偿金.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另一倍工资.你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因有一年的仲裁时效.故你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非常感谢楼上朋友们的热心帮助,特别要感谢夜o萧 的回答。其实我自己这段时间也看了不少这方面的劳动合同,不分段算20年了,一年一个月也有20个月的补偿,分段算也只有20个月。我觉得分段算对我不公平。不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不是说没有跟我签无固定劳动合同就应该从没有与我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算起吗?,如果这样算的话单位就有11年没有跟我签合同了,不知我这种情况怎么算对自己才最有利?谢谢大家!
  特别感谢作者:槛内门外的回答,谢谢您,希望你根据我的情况再给我想点站得稳的办法,看能不能多几个月算   我觉得如果分段算,2008年前最多12个月,2008年后4个月,合计16个月,然后16*2=32个月,这样对我要公平一点,不知我这种理解对不?
  回答得好专业啊!  不过保险那个事情,缴纳的比例和基数和单位应该是无关的,因为每年社保局都有相应的政策 ,都不是全交的!
  或者就象楼上的朋友挥挥手lls说的,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那么我20年就有20个月*2=40个月的赔偿金就更好了,不知在实际中是不是这样算的,执行起来严不?  
  顶@槛内门外
@梦想xf成真
大概就照槛内门外 那样的弄嘛,完了再主张你的加班工资 年休假 失业保险待遇等!!  主要有个仲裁时效是一年的限制1!
  劝楼主放弃走法律途径这条路,如果工资不高就算了。啥子劳动仲裁、法院诉讼,都是忽悠劳动者的。此路不通!  有条件的(比如不再找工作了)建议你闹大点 好解决。
  现在我国劳动法总的来说根本就没有有法必依,对于劳动争议都是多以协商的形式解决。违法单位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有些还借这些官司成功的炒作。  有些事情确实是法律无法为你解决的,起码目前是。所以说如果真的要较真,那只有相信那句话-----------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
  只贴一个规定,《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福利待遇以及返还定金、保证金或者抵押钱物等争议,以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或者返还期限届满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用人单位未承诺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工资差额)系工资报酬,按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未承诺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以侵害之日开始起算劳动争议时效。  实际操作中,不排除仲裁委或者法院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但是你只需要主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倒推11个月起算时效,就可以抗辩用人单位称已过时效的理由。
  @梦想xf成真
10:17:00    非常感谢楼上朋友们的热心帮助,特别要感谢夜o萧 的回答。其实我自己这段时间也看了不少这方面的劳动合同,不分段算20年了,一年一个月也有20个月的补偿,分段算也只有20个月。我觉得分段算对我不公平。不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的意思就是满一年与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已经签订,就不需要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一个证明的问题了,如果单位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  本案你不可能主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直接就不提这个,只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工资差额。
  @挥挥手lls
12:23:00    只贴一个规定,《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实际操作中,不排除仲裁委或者法院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但是你只需要主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倒推11个月起算时效,就可以抗辩用人单位称已过时效的理由。    -----------------------------  
应该是倒推11个月计算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不是时效。呵呵。不严谨。
  谢谢挥挥手,看来末与我签无固定劳动合同要求赔偿也不行了。唉!可是有人说我要求赔11个月双倍工资也已过时效期了,但象你说的那样,法院会说我明明知道单位11年了都没有与我签合同,为什么不早告单位呢?所以是不是在法律上我已没有这个权利了?   其实也是没有办法,明知单位在违法,但也没有采取什么行动,主要是想到自己要在这上班,怎么可能去得罪单位嘛!中国真的就象人们说的是个执法不严的国家?看来劳动合同法只对工龄短的人有用,难道我们这些在单位工作了20年的就成了劳动合同法的牺牲品?
  另外:我的基本工资很低,但加上单位其他什么的还将就,但如果解除的时候单位不承认我基本工资以外的怎么办?   还有就是单位也说了给我一年一个月作为经济补偿,如果我不愿意要继续在这上班每个月就只给我最低工资,重庆现在是870元/每月,这样的话我在这上班又有何意义.这是单位在逼迫我同意他们的条件.  我觉得单位给我一年一个月算是正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我没有过错,是单位11年了也没有与我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且也是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样单位就应该赔偿我,也就是一年二个月,20年就是20*2=40个月算给我,不知我这种理解在法律上站得住不,谢谢天涯朋友们的指点,我真的想你们的帮助,因为实在不行,我就要走法律程序
  还有就是我20年工龄分段算的话,上面也有朋友说了,2008年以前最多只能算12个月,但我不知在哪看到过2008年以前如果我没有过错,单位也不是违法解除我,就不应该按最多12个月算,是有多少年就算多少个月的,是不是这样呢,如果是的话我就可以多几个月了。  我想如果单位只给我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我不愿意而继续在这上班,单位只给我每个月重庆最低工资870元,那么在这干也没有多大意思了,这样我可以直接去告单位吗,怎样告,要准备些什么?并且那样的话是不是边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也没有了?  请天涯朋友们给我回答,我现在知道我来这里真的来对了,这里面懂行的朋太多,真的是卧虎藏龙!
  帮你顶顶 我不懂
希望有人给你解释、。
  谢谢!
  你直接让单位让单位给你因单位没有收入而开除你(或者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的证明。剩下的事情就好办了。  注意搜集平时工作内容的证据,搜集加班的证据,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你的工作岗位(但也无书面合同证明你的工作岗位),也不能单方降低你的收入。
  据我所知,社保没缴清单位是不可能跟你接触劳动关系的,首先失业证就办不下来(可以领2年失业救济)。
  楼上的说: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工资差额)系工资报酬.注: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另一倍差额,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条款,不属于工资报酬.  梦想xf成真  1、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肯定已经过了仲裁法定1年。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  2、工资标准问题:《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里面对工资概念已经讲得相当清楚。  3、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变相让你自动辞职问题:因为你自己表述是:工作20年了,签过两次合同,最后一次是在日止。即这样理解,用人单位因为从2008年开始就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一年,即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条文规定,劳动报酬也是其中应当具备的条款,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书面约定,但根据你的工资发放情况,可以推定出你的工资水平标准,即视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现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全免费)
  谢谢槛内门外!我签过两次合同分别是:91年12月—94年3月。第二次是95年5月—日止。我想说的是如果只从日起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赔偿,那么日合同满——日止这中间单位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岂不是就没有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从日开始生效。法律没有溯及力。你当然只能从2008年开始主张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对《劳动合同法》82条的理解:“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具体到你的情况,你能主张日--日之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但明显你已经超过了仲裁的法定仲裁时效一年。所以,诉权你有,但仲裁肯定不会受理你此项请求。  
  槛内门外非常感谢您的帮助!我在什么地方看到关于2008年前最多有12个月补偿问题。因为我这种情况是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那么是不是象我这种情况不应该按最多12个月算,烦你百忙之中给我分析一下好吗?谢谢!  
  有点复杂
  1:单位11年了也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2:单位现在每个月就只发给我几百元的工资,其他什么都不发给我了。  3:如果要单位先给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恐怕很难  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单位就这样拖着,怎么办?我可以以上面1、2条去告他吗?  还有就是拖到越后面是不是对我越不利。因为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现在每个月就几百元,这样平均起来就太低了,不知是不是非要以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为准?
  1、(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你所列的两种情况,你注意到没有,上述单方面的解除都是合法的解除。  2、你现在,所诉求的是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08年以前,95年《劳动法》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规定,只能得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劳动者一旦被炒,很少有人想恢复劳动关系,都是想拿点钱。于是,在司法实践中,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各地一般是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精神来处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请注意:是参照。在行文表述上通常可以这么写:“因劳动者未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事实中断,劳动者现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可视为双方事后对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参照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就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模式。实际上,这么做只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惯例,严格来说,无法律依据,但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样做是可以理解的。  3、08年以前的赔偿问题。其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并在《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4、如果来理解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问题。你要看懂两个文件:94年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95年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再明确你所要求诉讼策略。  (备注: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分段算。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 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二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因上述文件的专业性较强,涉及相关文件较多,建议你立足于单位是违法解除的基础上,向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按用工之日起主张,再看你们当地仲裁对内赔偿金的处理意见是上述两种中的那一种。
  顶槛哥。。。。弄得我都跟到晕了。。好复杂哟!
  槛内门外:真的谢谢你给我这么多建议!  现在关键是单位只电话中给我说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只按一年一个月算作经济补偿给我,如果不愿意想继续上班就只有几百元。而我的要求是单位应该赔偿我而不是补偿我。所以现在单位也不说什么了,反正我天天还是在这上班,已经有半年了,每个月就只拿几百元的工资。  我现在着急的是因为现在只有几百元工资,其他什么也不发给我了,这样子拖到后面对我很不利,因为解除时是按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算的,如果按2010年全年工资算当然要好得多。  还有就是如果单位就这样拖着,也不给我解除证明书,反正每个月就只发几百元给我,我依据什么可以主动去告他?(依据单位没有与我续签合同可以吗,会不会得到赔偿?)
  啊,已经有半年了.有点头疼.  建议诉讼策略:1、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平等自愿,看来你们的基础已经存在问题,当前的目的,站在劳动者的一方是要追求利益的合法最大化。所以,首先你要主动书面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书面,你可以采取寄挂号备注的方式注明内容为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愿意签订,你要主张你的工资待遇与08年以来的相平。如用人单位不同意,那用人单位问题就麻烦了,主动权就在你手上:一是你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二是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2、长痛不如短痛,你目前的情况看来让步也有其可能性,关键是看用人单位对你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多少。因为实话,对赔偿金的主张,仲裁、法院都比较慎重,不轻易主张。  劳资纠纷是相互妥协、让步、斗争的过程,因为当前劳动法律法规有其自身的不足,建议当事人以调解的心态看待问题,以避免陷入诉讼时间的魔泥中。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相互平衡制约的结果,欢迎大家有问题发到我的微博上,本人一定尽力解答.
  各位好!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两个,哪一个才能领失业金?我的档案怎么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自己以后一直交吗,因为我已交了3年医疗保险,我想解除后一直交,不知以后个人交与单位交报销是不是一样的?解除时单位要给我办什么手续才能便于我以后办事呢?谢谢各位!  
  还有就是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如果自己以后一直交医疗保险,那我20年的工龄,算不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1\解除劳动关系,是指在合同未到期,劳动关系归于消亡.终止劳动关系,是指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消亡.  2\失业保险金能否领取,关系是用人单位给你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中,是否指明,是由非劳动者本人意愿失业(即指明是由用人单位解除了与你劳动关系),这样你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养老\医疗保险可以由个人身份去接续缴纳.原则上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与单位缴纳没有太大的出入.详细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医保局.  4\视为缴费年限是指以前的国有或集体企业的社保缴费年限.而医疗保险没有此概念.
  非常感谢槛内门外非常专业的解答!谢谢了!
  槛内门外:您好!  我这种情况如果要去告单位,以单位没有与我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为好还是以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好?  因为要单位先给我解除劳动合同书是不可能的,因为我没有同意他们的条件。
  建议你申请仲裁,请求事项:1、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你签订原来工资标准(金额自已参照2009年1月时的工资标准,理由是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是从日开始生效,一年后,即2009年1月就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份的工资就可视为当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按原约定工资支付的工资差额。(计算出具体金额)  最头疼的问题:是你已经接受单位降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已经半年了,用人单位的律师肯定要抓住此点,表明双方已经接受新的降低的工资标准。这里关键就是要看仲裁院的仲裁员如何把握这个度的问题,不好评论。  顺便问一下,现在你了解用人单位承认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支付的。感觉你如何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用人单位还有一些其它的答辨理由。  如何在仲裁中有什么具体问题,本人可以无偿指导你。
  经常处理劳资纠纷,感觉案前调解最好,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费了时间,僵了关系”。如何有可能,你还是与用人单位协调调解,相互妥协,相互让步。
  谢谢槛内门外 !  现在单位说给我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说给我月均2000元算,也就是4万吧。我不愿意的原因是:这是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而现在是单位单方面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是经济补偿的两倍赔偿才合理。  前几个月我去找过领导关于工资的事,领导说让我等他们商量再说,当然那时领导也没有说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也没有再说什么了,直到六月才电话说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七月份的工资我没有去领导了。  
  如果我不接受他们的条件,想继续上班,单位每个月就只给我几百元,这不是逼迫我要与他们解除合同吗?  还有就是,我这个单位没有法人,也没有去工商注册,不知以前签过的合同是不是人效?
  啊,没有工商注册,头疼,非法用工.真的怕你赢了官司,却拖长了时间.
  正常解除与违法解除在你这个案件中,其实,就是一个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愿意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再将相关的合法解除程序走一下,一样能与你合法解除.  个人建议:现在你们劳资双方的合作基础都有问题,你真的可以考虑接受你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方案.而且,如果,用人单位真的是非法用工,一走相关诉讼程序,一裁两审,拖得你够呛.呵呵呵.
  现在这是个热议的问题,现在的用人单位都太黑了
  现在这是个热议的问题,现在的用人单位都太黑了  
  只要你单位能够给于你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楼主应该妥协算了,现在中国的情况就是恁个一个情况,我们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关系的时候什么都没有给,后来找了律师到法院立了案才来人跟我们庭外和解,还说如果打官司豆拖你个两年,拖死你,最后豆只要接受了,工作了十多年就两万多点,楼主你们单位跟我那个单位比已经不错了,我们公司现在都还有些地方的同事立不起案的公司理都不理他们。
  看来我也要成为劳动法的牺牲品了!~
  呵呵,劳动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真的,只不过用人单位处于一个相对强势的地位,在法律的理解上要比一般劳动者强,所以,我们要尽力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知识,依法维权。这也是我尽自己微博之力,努力帮助劳动者提高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补充作者:槛内门外一点,楼主你还可以要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11个月的工资,再加上作者:槛内门外说的补偿金就是你应该拿到的钱,如果还有什么不明了的话可以加我QQ!
  明显一看2000年就是和楼主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你经济补偿金按工龄计算以2008年为界分段计算。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那就再多一个月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你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社保问题,你可以提出足额补缴,但同时你也要补缴个人差额部分。
  长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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