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信用社工作调动申请书往市信用社工作调动申请书能调吗?流程怎么办理!

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宜人贷问答
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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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很多案件都出现在重要凭证方面,特别是内部职工作案更为突出,由于一些单位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导致行为人有可乘之机。因此,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应作为防范风险,防案控案的源头进行综合治理。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应站在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增强风险意识确保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发挥正常经营效益。笔者就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上目前尚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提出一些肤浅观点,与其信用社同仁共同探讨。 一、 目前尚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内控制度的日趋完善,重要空白凭证在领入、使用、销毁、新旧转换等方面都有较为明确规定,凭证管理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制度落实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目前,仍有部分信用社频频发生经济案件,无不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失控有关,结合有关案件和一些实际情况总结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存在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员工也包括部分管理人员在内,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重业务指标考核,轻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例如,在收贷收息外勤人员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借款偿还凭证”外出收贷收息,信用社为了业务发展,完成考核指标,但违反了有关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有关办法明确规定 “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严禁带离柜台使用”。但在检查时发现此类问题明确指出,却以种种理由搪塞,从思想认识上没有体现管理重要性,而为收贷收息不入账或开出大头小尾凭证等情况留下隐患,此其一。其二,重凭证领用,轻检查核实。各个流程虽然能从形式要件上按规定操作,但在检查时大都只对重要空白库存进行了核对检查,而对已使用、作废、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很少认真严格逐号检查核实。其三,重检查通报,轻严管重罚。检查后只是提出问题和整改意见,发个通报了事,没有严格执行处罚,担心处罚重了、多了员工有想法,导致员工紧迫感不强,制度执行不严谨。 ㈡在制度建设上还不尽完善 尽管农村信用在改革发展业务经营中,建立了一系列相对较全面、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包括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在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尽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制度与制度之间不相容。如《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中“信用社审批权限以内的贷款借据由信用社信贷员向信用社库管员逐笔领用;县联社审批权限(含)以上的贷款借据由县联社信贷部门向县联社库管员批量领取,专人保管,审核使用。并做好登记、销号和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而《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规定是由柜员向网点库管员领用,县联社库管员向下级网点库管员调拔,两个制度的领用人不一致,而且与相关文件解读也不一致,导致凭证使用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和柜临人员办理业务时无法进行销号监督;二是凭证调运按制度难以落实。制度中“信用社到县联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到县联社办理调运事项。信用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和会计共同到信用社办理调运事项。”由于综合业务上线和省辖联行开通(与综合业务系统并网)后,实行综合柜员制,业务岗位3个岗位必须分设和省辖联行岗位4个岗位必须分设,网点业务人员少,从实际出发难于有2人同时调运重要空白凭证;三是领用与销号存在矛盾。信用社信贷员和联社信贷科直接从库管员钞箱领出“借款偿还凭证”,会导致业务系统无法销号和未换人销号,存在隐患。 ㈢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和监督不力 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内控制度要求非常明确和具体,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是定期检查不严。尽管有很具体的内控制度,规定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人员每月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查,确保账证账实相符,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会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委托他人在检查重要空白凭证记录薄上每月盖一次章、签一个字或者查库登记簿上的数字一律依表照抄,从而造成查而不实的现象,不能如实反映重要凭证使用、结余真实情况,不能确保账实相符,更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失去了查库的根本意义; 二是领用手续不规范。有的信用社库管员在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时未经操作员或库管员亲自确认,代用密码现象存在,有的甚至经办人在出库领用(交回)单和登记簿上也没有签章,领用手续不完善,随意性较大。 三是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处理失当。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自动销号后,使用销号登记簿是按月打印的,现大部分网点没有建立手工使用销号登记簿,未将重要联剪号粘贴到登记簿上;四是不再使用的上缴凭证,移交清单未作凭证附件,以及上缴不及时等问题。 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结合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㈠树立人本管理理念,加强员工思想政治素质教育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加强对信用社干部职工培训,开展法规法纪、党风廉政教育以及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爱岗敬业意识、安全责任和防范风险意识。信用社管理人员都要牢固树立防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有针对性地进行案例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和理想前途教育,向员工传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对重点人员要多交心谈心,引导员工建立诚信道德观念,树立合规意识和防风险意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职业行为,增强信合员工拒腐防变能力。 ㈡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严格照章操作 “十案九违章”,而防范案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管好重要空白凭证。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不得因方便而违反制度,迅速改变“重业务,轻管理”的思想,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层层要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严格授权管理,坚持保管与使用分离制度,任何人不得在柜台外办理业务和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重要空白凭证外出,向客户做好宣传,动员和鼓励客户自动上门办理各项业务。 随着综合业务上线工作的全面开展,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尤为重要。上级主管部门要适实征求基层网点的意见,在修订和完善原有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综合业务的有关要求,及时修订有关管理办法,使之相配套、相融洽。一是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中借据领用是否能修改为“信用社审批权限以内的贷款借据由信用社信贷员向信用社柜员逐笔领用,使用逐笔销号;县联社审批权限(含)以上的贷款借据由信用社信贷员自带借据到县联社信贷部门办理填写借据手续。”这样就可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自动销号,也保证了使用换人销号,相互制约;二是凭证调运应修改为“信用社到县联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或会计主管到县联社办理调运事项。信用分社(储蓄所)到信用社调入重要空白凭证,由库管员或会计到信用社办理调运事项,携带由负责任签字的报告,内容包括领用品种、领数量和领用人,回去后及时与库管理办好交接手续” 。;三是借据的领用只能是信贷人员向柜员领用,使用时柜员接票后进行销号,同时信贷人员开出借据后也应进行手工销号,实行柜员与信贷员双重销号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核对,相互制约。 ㈢强化制度约束, 加大执行制度强制性力度
建立循序渐进的三道监控防线是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第一道防线是以一线业务岗位人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的自我监督、自我控制。第二道防线是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第三道防线是内部稽核监督部门的再管理、再监督,防范和化解由于工作失误、道德风险、制度缺陷等内部原因造成的风险。具体体现:一是落实“四专”。凭证专人领用、专人使用、专人销号、专人保管。信用社从联社、分社从信用社领取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由会计人员经办,其他人员不得代领重要空白凭证;二是把好“五关”。①把好 “凭证限额领用关”,分社领取每种凭证不得超过限定的数量,及时纳入领用保管登记簿核算;②把好 “凭证规范使用关”,除系统自动控制的凭证外,对系统非自动控制的凭证按日、逐份、按序进行使用,严禁跳号使用凭证;③把好 “凭证交叉销号关”,严格实行管证不用证、用证不销号的原则,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由库管员或主管授权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进行严格销号;对系统自动控制的凭证,除微机自动销号外,还必须建立手工销号登记簿再销号。④把好 “凭证交接关”,柜员休假和会计从上级领入的凭证,必须实行严格的移接交手续,特别是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他保管的重要物品必须全部交清;⑤把好 “凭证管理再监督关”,主管会计必须按月对所辖分社(营业室)、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使用、销号情况进行一次再销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重要凭证的绝对安全。 ㈣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农村信用社凭证使用透明度 农村信用社各种凭证在一定情况下应向社会公开告知,信用社所使用的凭证种类、样式、用途、启用、停用时间, 应向社会公众公示,或是通过社务公开或新闻媒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告知,提示客户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重视。通过这样一做法让客户识别信用社有效凭证, 履行告知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防范内部人利用假凭证作案。 风险是伴随人类的一切活动而客观存在的,它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而农村信用社作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是高风险行业。农村信用社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会受到多种风险因素的制约,其中会计风险是影响信用社经营活动最基本的因素之一,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流程又是控制会计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只要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树立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用各项规章制度作保障,农村信用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必将逐步得到规范。
回答者:x***9 |
2003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确立了国际金融界的监管和风险管理的新框架。如果说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是国际金融界的“神圣公约”的话,那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说是新版的“神圣公约”。这也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出现了一个显著变化,就是由以前单纯的信贷风险管理模式转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举,信贷资金与非信贷资金并举,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目前,农村信用社正处于全面改革中,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同时也给我们的改革带来了新的压力和动力。
一、风险管理现状及差距
近几年来,我市农村信用社不断学习借鉴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兄弟信用社的先进经验,制定包括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审计稽核、岗位轮换等大量的内部控制制度,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我国加入WTO后五年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国将面临着全面的金融开放,从长远发展来看,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必须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加快改革创新,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但就目前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而言,与全面风险管理模式相比,无论是在观念、技术、方法、体系还是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1、缺乏全面风险管理意识。一是不能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如我们的主营业务贷款业务,部分员工在考虑业务发展时,往往忽视了风险管理;在强调风险管理和控制时,又放松了市场营销和业务拓展,甚至认为少发展业务就可以控制风险,通过少发展业务来逃避承担风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惧贷”、“惜贷”现象;二是缺乏全面风险管理观念。绝大部分员工在风险管理意识上仍是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三是风险管理意识还没有贯穿到每一位员工,还没有贯穿到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往往把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看作是信贷、稽核等部门的事情。
2、风险管理方法比较落后。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在风险管理方面表现出突出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特征:即比较重视定性分析,主观性成分占比较重。如在我们的贷款调查环节上,大多局限于对客户本身的个人信用、资金实力的了解,量化分析手段欠缺,主观性较强;在信用风险管理中重视贷款投向合规性、贷款运行安全性等的分析,但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测、预警等方面客观性、科学性不够突出,风险管理方法显得比较落后。
3、风险管理的外部环境急待完善。信用社向客户提供的不仅是一件产品,也是一种信用。因此,外部信用环境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信用环境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针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中介服务还没有普及,这便使得信用社对客户进行信用审查的成本极高,而且也造成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直接给风险管理带来了难度。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我们目前的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完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因此营建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是信用社得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议及对策
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正在积极筹建之中。从长远发展来看,不管是农村信用社还是农村合作银行都必须加快创新步伐,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要提高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能力,关键在于加强改革创新步伐,围绕风险管理的文化、体系、机制、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1、培育先进的、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文化决定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观念和行为模式,它渗透到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各个环节。省联社成立以后非常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提出了以“勤奋、忠诚、严谨、开拓”作为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企业精神,这也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凝聚力、创造力的真正源泉。因为只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尤其是风险管理文化才能使我们制定的规章制度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提高和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强化全员风险管理意识是农村信用社治理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2、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利率逐步走向市场化等因素,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农村信用社急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既要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管理,同时也应将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财务风险等多方面的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范畴,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在风险管理的重点上,应由传统的强调审贷分离向构建全面风险体系转变;在技术上,由定性分析向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转变。从技术上来讲,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我们在学习这些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的同时,更要深刻认识到学习和掌握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的重要性。要以改革为契机,创新管理技术,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系统,为农村信用社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做好准备。
信社扎根农村,服务“三农”,是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主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三农问题的顺利解决,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5日,笔者在湖南省邵阳市的邵阳县就县域金融服务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邵阳县位于资水上游,毗邻邵阳市区,总面积1996.88平方公里,耕地70.39万亩,其中水田面积49.93万亩;林地101万亩。县辖22个乡(镇)、3个农林场,人口92.41万,农业以种植业为主,在传统农业地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调查发现:当前农村信用社经营已出现转机;如果能够妥善处理一些深层次矛盾,农村信用社将能够走上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一、农村信用社经营已出现转机
2000年以来,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农村信用社以小额信贷为突破口,转变经营观念,调整经营思路,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防范,经过广大员工的共同努力,其经营终于走出了低谷,呈现出良性发展的势头。
月,全县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达到7.98亿元;比年初净增9329万元,完成市办分配邵阳县存款任务的97.2%;累放贷款2.8亿元;不良贷款余额1.95亿元,占全部贷款的31.4%,比年初压缩1996万元,下降了13.8%;清收维权贷款本息60.1万元,维护信用社权益案件8起,金额66万元.另外,信用社为确保支农资金需要,及时投放贷款。1-5月累计投放支农贷款15486万元。
邵阳县农信社根据实际情况,从改善服务入手,大力组织资金以增强信用社的资金实力,由此也办出了很多“特色业务”。一是抓住劳务收入是该县农民现金收入主要来源的特征,加强与劳务人员的感情联络,利用春节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回乡过年的有利时机发动其存款;二是针对信用社对公存款薄弱的特点,联社及各信用社将工作情况向当地党政汇报,争取地方党政对信用社工作的重视。三是抓住邮政储蓄新增转存款利率降低的机遇,抢占邮政储蓄的市场份额;四是积极开展业余揽储活动,搞好上门服务;五是通过悬挂横幅,标语,点歌,发新年贺卡等方式,来提升信用社的行业形象,提高知名度,积极稳住老客户,拓展新客户。
为了提高资产质量,信用社狠抓贷款质量管理。一是对客户进行分类,对现有客户逐户摸底,设立档案,凡信贷客户中的奉贤客户。劣质客户和劣质项目予以限制和淘汰,使之从信贷客户市场退出;二是积极推行市办拟定的“优良客户管理办法”和“信贷奉贤客户管理办法”;三是加强了信贷基础工作建设。贷款管理电子化;四是对新放贷款实行跟踪管理。新放贷款的收回率要达96%,不良贷款控制在4%以内,未达要求的,不得提审贷款,只能清收旧贷;五是落实贷款的“三包”责任制。贷款的投放做到“包放,包收,包效益”;六是建立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七是取消了代办员的放款权。代办员只能主抓存款,清收贷款,对农户小额贷款也要求全部到信用社柜台办理。加上监管力度的加强,邵阳联社不仅扭亏为盈,而且实现了连续三年盈利。
二、困扰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深层次矛盾
农村信用社经营出现转机,决不意味着其未来的发展道路就是平坦的。当前,尚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在困扰着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矛盾主要是:
(一)不良贷款比率偏高、历史包袱沉重。据统计,到2004年5月,邵阳县内农村信用社共有不良贷款1.95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1.4%。这一比例不仅远远超过国际银行界通行的标准,也大大高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水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与农业银行脱离代管关系时,农业银行有意识地转嫁风险贷款;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并入信用社时,也把部分不良资产带入了农村信用社;90年代初“上项目热”和“开发区热”时,农村信用社受地方行政干预,为了配合“大局”而发放贷款;企业恶意逃废、悬空信用社贷款;以及经营不善等。不仅如此,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国家曾规定要对居民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补贴,但贷款利率却没有相应提高。“国家出政策、金融机构买单”的结果,就是保值补贴成了农村信用社的沉重包袱,据统计,仅保值储蓄一项,农村信用社就多增加利息支出7,198万元。在不良资产和政策性包袱的重压下,农村信用社长期处在严重资不抵债的艰难境地。由于不能获得投资回报,广大农民不愿意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再加上地方政府受财力所限,难以大量投入,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得不到补充,法人治理结构得不到改善、科学的管理体制不能建立起来,真正的经济核算更是难以得到贯彻。
(二)自主经营受到压抑。对农村信用社而言,人民银行目前承担着监管者和托管者的双重角色。但这两种职能是相互冲突的。为了减轻监管方面的压力,人民银行就具有了抑制农村信用社活力的倾向。
(三)县域资金大量外流,经营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退出,为农村信用社开展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但也带来了资金大量流出的问题。由于收缩放款,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只得把大量闲置资金上存,再加上邮政储蓄的吸存,就形成了县域经济资金大量外流的局面。
(四)少数农业贷款期限结构不合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户贷款半数以上用于农业生产。
(五)管理水平低,员工素质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信用社的许多领导一谈到人才问题都感触良深。他们都觉得现在制约农信社发展的最大问题其实是人才的缺乏。人才也是资产,是第一资产,而目前农村信用社人才匮乏,员工文化程度低,专业技术水平低,业务能力差,人员素质远低于商业银行,这些已不适应农信社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以人为本善用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是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
(五)规模小,创新能力差,服务水平落后。
三、对策性建议
当前,伴随着金融组织结构和经营战略的大调整,农村信用社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只有解决了上述深层次矛盾,农村信用社才能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三农”、服务于社员。
(一)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发展方向,适时推进对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1)从资本金构成看,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农民和经济实体并不愿意入股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多来自政府投资和职工入股;(2)从监管角度看,农村信用社所适用的,也是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3)从历史经验看,产生巨额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忽视了经济核算的极端重要性;(4)从国际经验看,财务上的可持续性是小额信贷机构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之一。
(二)采取措施,解除农村信用社沉重的历史包袱。前面已经提到,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和不良资产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对于国有银行因政策、体制原因而形成的历史包袱,国家已采取了剥离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性、体制性不良资产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要求其自行消化,就会人为形成一个对农村信用社极不公平的外部环境。进一步讲,完全靠扩大存贷款利差、用信用社的盈利消化这些历史负担,不仅需要较长时日(甚至还会出现信用社的微薄利润不足以偿付不良资产的巨额利息,最终导致历史欠账越滚越大的现象),而且其实质是把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转嫁到农民头上,这和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是直接相悖的。
(三)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1)适当放宽对贷款利率上浮的限制。(2)多渠道拓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3)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放宽对核销贷款损失的限制等;(4)适当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在强化管理、严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信用社在用人、网点设置方面的自主权;增加其在利率、贷款期限的自主权。
(四)成立省(市)级的行业协会,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指导,提升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水平。新的行业协会将承担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指导职能,具体负责全省(市)范围内农村信用社(或小型金融机构)的人员培训和提高、与省(市)外乃至国外同行的交流、推广新技术和新的管理方法、制定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政策调研和业务指导等事项。
(五)进一步净化农村信用环境。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贷款担保机构;加大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欠贷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回答者:l***n |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期较长)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半年,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一年至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报市联社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 各级联社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系统工作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发放75%的基本工资,第七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违规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的,偏听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末擅自超存贷比例或者超限额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融资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的;
(二)违规从辖区外拆入或者向辖区外拆出资金的;
(三)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四)违反规定,利用信用社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二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组织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报批、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在“双摸底”过程中,不深入基层调查,凭空捏造填制摸底表,凭此发放资信证的;
(二)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社贷款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二十九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第三十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二)对不同意的报批项目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审查通过调查责任人、管户责任人及第一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冒名、顶名贷款的;
(七)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反规定,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
(三)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管户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信贷指标弄虚作假,支农措施不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
(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以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的;
(七)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资信证》年检的。
第三十八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照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业务的;
(五)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六)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账和利息坏账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三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收回贷款本金或利息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的;
(二)实施以资抵债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第四十一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因失职造成信用社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二)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
(五)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七)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或超越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资产的;
(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询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第四十四条 在处置和监督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投资工作中,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债权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信用社债权,制止企业逃废信用社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原贷款资料、有关核销资料未专户登记、入档和保管的;
(二)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三)为掩盖责任,对应核销的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呆账贷款或其他损失核销的;
(二)违反呆账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三)核销工作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核销工作中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不入帐的。
第四节 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现金交接没有按券种登记的;
(二)业务人员进行交接班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四)违反“实名制”规定办理储蓄账户开立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
(五)办理储蓄账户当日存入款项的取现和转帐业务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六)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未按规定操作的;
(七)业务专用章未按规定移交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使用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等账证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泄露储户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三)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挪用备付金的;
(二)没有据实开立存款证明书的;
(三)虚开存单(折)的;
(四)贪污利息、挪用储户存款的。
第五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三)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四)不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的;
(五)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六)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七)白条顶库、假币抵库、票据抵库的;
(八)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临时离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不入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的;
(十)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十一)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二)因严重失职或保管不当致使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储蓄存款等违规操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二)挪用库款、有价单证的;
(三)经营收人未列入会计账册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第六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本币账户或开销户手续不齐全、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以及预留印鉴变更不按规定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倭,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三)不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发生印、押、证丢失的;
(二)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办理票据付款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盗用往来资金的;
(二)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
第七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登记的;
(四)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五)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信用站除外),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三)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二)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三)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第八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
(二)固定资产处置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出售、报废车辆的;
(六)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固定资产购建中,投资额超过批准额的;
(二)对建筑、安装、维修工程和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物品,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采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发布中标结果的;
(四)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置建设项目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四)开标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的;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第六十七条 在购建固定资产、物资采购、设备维修、保险与索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从中渔利或收受回扣占为己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二)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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