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2017年下岗职工新政策到如今没有上岗找主管单位讨要基本生活保

您现在的位置: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
黑社保发〔2004〕3号
  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中央驻省直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精神,为做好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主要任务
  加大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撤消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心内协议到期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全面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两年左右时间即在2005年底前有步骤地完成并轨工作,加快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
  二、并轨范围和对象
  实施并轨的范围是;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全省供销社系统中的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员)。
  并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
  中心内的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且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下岗职工。
  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是指: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限届满已出中心,且未在原企业重新上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是指:实施并轨前离开工作岗位,没有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策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人员。
  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是指:实施并轨期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而依法实行的经济性裁员。
  三、主要政策
  (一)加大促进再就业和控制失业率的工作力度,确保促进再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坚持就业优先原则,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与实施并轨试点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广开就业渠道,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全面落实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
  对实施并轨且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其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按5:5承担。申请享受就业补贴的人员,由其居住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到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办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后,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补贴。
  (二)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宏观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裁员方案,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一次性裁员超过百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以上的,须提前向当地政府报告,经同级国资委(经贸委)、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国有大中企业应主要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等措施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对纳入并轨试点范围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由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心内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也应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对其他各类离岗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劳动关系。对按政策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职工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的界定,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及在中心内领取基本生活费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四)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要与企业和个人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相衔接,若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高于缴费工资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按缴费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在省政府颁布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DD130%之间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
  (五)职工在岗工作年限包括: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3、职工因原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5、其他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六)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缺口部分,经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认定后,由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财政资金补助办法原则上确定为:对中心内和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抽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50%、地方同级财政补助比例为30%、企业承担20%;对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地方同级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各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首先在各级财政原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结余资金中解决。同级财政补助和企业承担的比例也可由当地政府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以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做适当调整。申请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要提供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以及并轨人员再就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要提供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领取明细表;实现自谋职业的人员,要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实现灵活就证明。未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不享受中央以及同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七)妥善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债务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偿还债务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变卖或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处理库存产品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劳动关系人员租住的企业住房,企业可以作价用其低顶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债务、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
  (八)实施并轨试点的企业,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潜力,千方百计筹集并轨所需资金。企业在试点期间不能落实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九)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发给基本生活补助费,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切实增强保障功能。实施并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以及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且足额缴费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对改制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按期解除劳动关系人数需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一次性补缴后,由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十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企业欠缴并轨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应由企业为其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并轨人员足额补缴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十二)并轨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按本实施意见重新处理。
  四、实施步骤
  按照先易后难、平稳推进的原则,全省并轨工作从2004年4月开始至2005年底结束。
  (一)试点准备阶段:2004年4月,按照国家和全省并轨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各市地、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所属企业要认真做好并轨试点的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并制定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二是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制定并轨试点工作方案;三是对符合并轨人员开展调查措底工作,准确掌握实施并轨试点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并轨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四是做好当年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所需要资金的测算和筹集工作,对企业自筹及地方财政应匹配的资金要尽快筹集到位;五是做好并轨试点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六是开展并轨试点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二)启动试点阶段:2004年5月―2005年底,各市地及省直属企业同时启动并轨试点工作。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5月―2004年底,全省实施并轨人数80万人,实施并轨的条件的人员;第二阶段日―2005年底,全省实施并轨人数为83万人,实施并轨的对象为尚未实施并轨的地方亏损企业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
  各市(地)要根据全省并轨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当地所属企业的并轨的工作方案,上报省社保试点办公室备案。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困难企业要按照《黑龙江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省直属企业并轨试点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1月―3月底,对全省并轨试点工作进总结评估。各市地及省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及所属企业实施并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实施并轨试点工作中的经验、问题要进行全面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日前报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并轨试点工作的领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且直接涉及到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并轨试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产轨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实施并轨试点工作中,要坚持积极稳妥、有情操作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政府、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防止简单职工推向社会,确保社会的稳定。为确保全省产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并轨试点工作。各市地、省直各部门也要抽调精兵强将,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所属企业并轨试点工作的开展,产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并轨试点工作稳步进行。
  (二)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为并轨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开展并轨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和试点的内容进行广泛、系统的宣传,使各级政府、企业、广大职工以及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理解开展并轨试点的重要意义,自觉参与积极支持并轨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实施并轨试点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精心筹划,周密安排,稳步推进并轨试点工作的开展。
  各地在并轨试点工作中,要立足于当地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相结合、利益调整与承受能力相结合、依法规范与平衡推进相结合、实施并轨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要区分不同企业和人员的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分期实施的工作方法,审慎周密地制定当地和部门并轨试点工作计划、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保证并轨试点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全面实行就业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基本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管理,做好其就业和再就业的认定管理,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人员实行就业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准确反映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状况。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稿件来源:
大兴安岭劳动保障网
03-0706-1506-1506-1406-1106-1006-1006-0906-0806-0806-07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造价总站文件[][][][][][][][]
当前位置 &&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属各基层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规范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管理工作程序,加强下岗职工管理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减员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企业在减员增效工作中,必须坚持多分流少下岗的原则。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下岗作为处分职工的手段。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天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2、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不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安排职工下岗。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送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下岗人数超过企业总人数30%的,须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由企业填写《下岗职工花名册》,由职工填写《下岗职工申请办证登记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岗职工证(各县所属企业由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到市里办理)。下岗职工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管理,实行年审制度,企业要协助做好下岗证的发放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扩大发放范围。 &&&&(三)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能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其富余人员应由本企业分流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凡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本企业职工下岗。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职工。以上人员确需下岗的,须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应全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中心签订最长不超过3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企业与职工存有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五)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 &&&&(六)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下岗职工、特困职工的建卡、统计、调查、报告制度。建立管理台帐,详细掌握和记录下岗职工的下岗时间、家庭生活状况、下岗去向、思想动态、择业要求以及在社会上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情况和参加各种培训的情况,做好下岗职工动态管理。 &&&&二、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发挥中心的职能作用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 &&&&l、成立市(县)再就业服务中心,主要接收破产企业和被收购资产企业的下岗职工并提供服务,市(县)再就业服务中心设在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2、企业主管部门成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主要对所属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组织本系统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调剂使用。 &&&&3、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本企业下岗职工实施管理并提供各项服务。 &&4、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设在劳资部门,劳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导。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任务 &&&&l、按规定为进入本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门诊医疗费,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协助其办理各种经营手续。 &&&&(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管理 &&&&l、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第一年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按失业救济标准115%(含门诊医疗费)发放,第二年不低于110%,第三年不低于105%。 &&&&2、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后,要与新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中心从职工重新就业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停止为其代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在中心期满仍未就业,企业应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愿意签协议进中心的离岗人员,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管理 &&&&l、市(县)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由财政核拔;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企业列支,不得占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 &&&&2、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必须用于再就业服务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职工从事劳务的收入、生产自救的经营收入必须作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补充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重点保障市(县)属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国有盈利企业由本企业解决:实行转换经营机制、减员增效的企业原则上由本企业解决;被兼并、收购、承包的企业由兼并、收购、承包方解决;集体企业等其他企业由企业及其主管单位解决。 &&(二)认真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条例》,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失业保险费的收缴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所得资金调剂一部分用于补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基金。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l、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通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并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专户。资金的使用须经市(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严禁挤占挪用。 &&&&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上级统一拨付的基本生活费、各种保险费、医疗费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帮扶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经济责任承包和企业厂房、设备租赁的单位,必须优先安排原有职工后方可向社会招工,不得无故将原有职工下岗或辞退。 &&&&(二)下岗职工要求再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优先介绍并免收求职登记费和报名费。 &&&&(三)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可享受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的转岗、转业培训1次。 &&&&(四)下岗职工无论是否实现再就业,其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与以后的工龄及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或不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可按不低于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下岗职工免购各种债券和免交各种社会集资和募捐,对部门要求订阅的报刊,下岗职工可不订阅。 &&&&(六)下岗职工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原未购买现在愿意购买的,可按政策规定购买或继续租住。 &&&&(七)市工商局职能科室及各分局设立下岗职工服务窗口,优先为下岗职工办理有关证照,下岗职工集资兴办的企业,在注册资金l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给予优先注册登记,然后从企业积累中逐年补足。 &&&&(八)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开业1年内免收个体管理费,满1年后,再减半收取个体管理费1年。 &&&&(九)下岗职工在新办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管理费实行“免一减二减三”,即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减收30%。 &&&&(十)个体工商户聘用下岗职工达50%以上的,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合伙、私营企业不收取工商管理费。 &&&&&(十一)税务机关对下岗职工提供限时服务,凡下岗职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能够按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资料以及《下岗职工证》的,国税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并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发票领购簿。 &&&&&(十二)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及其他失业人员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标准的。按管理权限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税期满后,重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累计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从开业之日起一个季度内可给予定额下浮30%幅度内的照顾(下岗职工凭证只能申请一次照顾)。同时,鼓励下岗职工建帐建制,凡建帐户申报额达到同行业定额及超过定额的,按定额60%征税。 &&&&&(十四)下岗职工组织新办城镇集体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1至3年照顾。 &&&&&(十五)下岗职工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第l、第2年免征所得税。 &&&&(十六)下岗职工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十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十八)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l、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使用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2003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3年。 &&&&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在第一年免税期满后,需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检,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免征l至2年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十九)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的,经当地财政机关审批,从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l至3年。 &&&&(二十)下岗职工持下岗证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医院办理就诊优惠卡,市区内的下岗职工,凡到桂林市市属医院就诊的,凭优惠卡均可享受门诊诊疗费(药品费除外)优惠10%的待遇,优惠卡由各医院制发并严格管理。 &&&&(二十一)文化系统为下岗职工开设咨询窗口,解答咨询,并提供法律、法规、文件等资料和一切必要的服务,为下岗职工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做好服务工作,包括优先受理下岗职工的申办报告。对某些文化水平较低的下岗职工,免去管理法规的考试,对下岗职工免费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水平和守规、守法经营的认识,简化办证程序,提高效率,保证下岗职工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3日之内领到《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十二)对下岗职工从事文化经营项目所应交纳的管理费,视项目可采用减收或免收管理费半年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并对其今后的经营项目适用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二十三)为了方便下岗职工临时外出谋职,市公安局在每月办理临时居民身份、正指标内给予优先照顾。 &&&&&(二十四)在审批行业、场所办证时,有关单位要提高办事效率,精简办事程序,对下岗职工做到随到随办,并争取一次办完、 &&&&&(二十五)下岗职工配偶调迁入市区内,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调迁入手续的审批时间不超过5天。 &&&&&五、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成立桂林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机构),在市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局局长担任.市劳动局、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各派出名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以上单位及市民政局、市妇联等单位各抽调1名干部组成联合办公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水通知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 &&&&&&&&&&&&&&&&&&&&&&&&&&&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企下岗职工免交社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