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食品行业严重的商标抢注、 商品淘宝说我出售假冒商品现怎样解决、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7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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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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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这一被称为现代经济&软黄金&的商战武器,已引起了众人的关注。企业创名牌、消费者选名牌日趋时尚。而名牌由于疏忽,不及时申请注册,纷纷被人抢注。据说,澳大利亚一商人有一年就抢注了中国180个著名商标, 名牌被人抢注,犹如市场竞争的杀手锏,每每让人措手不及,猝不及防。不少有识之士纷纷呼吁:保护&软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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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中商品真伪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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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中商品真伪的判断
【英文标题】 On Identifying the Authenticity of Commodity in the Trademark Infringement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假冒商标;商品真伪;举证责任
【英文关键词】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the authenticity of commodities; burden of proof
【文章编码】 (50―04【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5
【页码】 50
【摘要】 假冒商标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司法实践中,假冒商标商品的生产行为往往比较隐蔽,注册商标权人难以直接起诉生产厂家,只能起诉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由于生产厂家没有参加诉讼,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被诉商品是否假冒容易产生争议。以往的审判中,认定商品真伪多采用鉴定比较的方法,但在大量商品没有使用防伪标记或者只使用了简单防伪标记的情况下,使用鉴定比较法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关于商品真伪的判断,还是应当从商标的本意出发,要求当事人证明被诉商品的来源。
【英文摘要】 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is the most serious crime in infringing the right―holder’s rights of registered trademarks. In juridical practice, it is easy to conceal the production of the shoddy products; it follows that the trademark registrant cannot take the production factories to law directly, but litigates a claim against the seller’s crimes of sale of fake commodities. Due to the absence of the production factories in litigation, both parties are likely to dispute on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commodities. In the previous trails, the commodity’s authenticity was distinguished by comparison. However, most of the commodities have a simple anti―fake goods label or have no such labels at all which causes the method of comparison unreliable. To distinguish the shoddy products,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trademark should be understood, and the party should prove the source of goods.
【全文】【】 &&&&   
  假冒商标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实践中,假冒商标行为还可能与其他侵权行为结合,在商品上除了使用假冒商标,还使用了与正品生产厂家名称相同的假冒企业名称,以及与正品相同的包装、装潢,对于此种假冒行为,有学者也称之为“全方位”的假冒商标行为。“全方位”的假冒商标行为由于假冒程度极高,一般很难单凭直观感受进行辨别,所以更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是一种最直接侵害注册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司法实践中,假冒商标商品的生产往往比较隐蔽,注册商标权人难以直接起诉生产厂家,就只能起诉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是,由于生产厂家没有参加诉讼,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被诉商品是否假冒容易产生争议。
  以往的审判中,认定商品真伪多采用鉴定比较的方法,即将被诉商品与正品或者相关的产品标准在外观和质量方面进行比较,找出区别。这样,比较差别的鉴定报告通常被认定为被诉商品是否假冒的主要证据。理论界也有学者认为,关于商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原告有举证责任,被告也有举证责任,难以判断时应当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1}。对此,笔者认为,鉴定比较法不是辨别商品真伪的最恰当方式,特别是在大量商品没有使用防伪标记或者只使用了简单防伪标记的情况下,鉴定比较法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商标保护的本意是防止商品来源混淆从商标的定义看,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2}。通过商标,人们能够将商品与某个特定的生产者联系起来,消费者不用再将注意力集中在商品本身,降低了消费者搜寻商品的成本。正如欧共体法院在HAGⅡ案中的表述: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确保投放市场的商品产源一致,从而使消费者或终极用户能够将这些产品同来自其他厂商的产品区别开来,确保所有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是在同一厂商的控制下生产出来,这些商品的质量才能由该厂商负总责{3}。可见,商标的产生是为了识别商品来源,而防止商品来源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从来源上辨别商品真伪应是商标保护的本意所在,而将被诉商品与正品或者产品标准进行比较,只能判断出商品的个体差异或者商品是否达标,并不能直接辨别商品来源,因而不能用来证明商品的真伪。
  二、商品个体差异与辨别真伪无关
  在商品经济初期,由于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只有少数资金雄厚的正规企业拥有批量生产的机器设备和相关技术,假冒商品在工艺、质量等方面与正品有很大差别,能够通过鉴定甚至直观感受,凭借商品之间的个体差异推断出商品的真伪,且准确率极高。因此,人们凡提及假冒商品常把“伪”与“劣”并用,这也是长期以来采用鉴定比较法判断商品真伪所具有的原因。随着整个社会技术能力的提高,制假者在生产技术、生产规模方面也今非昔比,有的已经接近了正品制造厂家的水平。就商品个体而言,某些假冒商品与正品在外观、质量等方面存在的差距日渐缩小,“伪”与“劣”已经不再紧密相连;相反,由于市场因素对企业生产能力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正品制造厂家也可能因为原材料质量、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出现差错而导致出厂的不同批次,甚至相同批次的正品之间存在个体差异。所以,随着时代的变化,正品和假冒商品之间已经不必然存在个体差异,而正品自身却不排除存在个体差异的可能性;那么,从逻辑上讲,简单将被诉商品与正品进行比较、鉴定,与判断商品的真伪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至于产品标准,也只是生产厂家对商品质量的合理预期,厂家通过事后监控手段尽可能使流入市场的产品维持在一定标准水平,但现实中仍然无法杜绝未达标的正品流入市场,所以达标与否也不是判断商品真伪的依据。
  三、商标对商品质量的指示作用有限
  审判实践中,注册商标权人经常提出正品上合法使用的商标代表了比较高的质量水平,因此使用相同商标的被诉商品如果质量达不到相同水平就属于假冒商品。这其实是涉及商标对商品质量的指示功能。有学者根据《商标法》第1条中含有“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表述以及第7条要求“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认为对商品质量的保证和指示是商标的重要功能之一{4}。对此,笔者基本同意,但认为商标虽具有对商品质量的指示功能,但其作用有限。从本质上讲,商标只是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记,不是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对商品质量的指示主要是商标权人不断提高商品质量以维护商标价值的结果。也就是说,商品质量是因,商标的指示功能是果,不能因为商标的存在反推商品质量就好。笔者认为,商标对商品质量的指示功能体现为由于商标指示了商品来源,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寻找到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所以,使用相同商标的被诉商品和正品质量不同并不能足以认定被诉商品是假冒商品。
  笔者认为,关于商品真伪的判断,还是应当从商标的本意出发,要求当事人证明被诉商品的来源。不论被诉商品质量如何,与正品是否相同,只要商品不来源于注册商标权人就应该被认定为假冒商品;相反即使与正品不同,只要证明该商品来源于注册商标权人,也不能认定为假冒商品。当被诉商品的来源真伪不明时,则应当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断。笔者认为,由于经营模式、商业惯例等影响,在证明商品来源时的确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不过,举证责任的分担本身就是以无法查清案件客观事实为前提,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如果确与客观事实不符,可以用以后发现的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加以推翻,但并不能因为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能性就否定通过分担举证责任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在假冒商标案件中,分担举证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被诉商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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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EB/OL).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 law edu.com/news//.htm..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3}转引自: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8.{4}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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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袁碧华&《法学杂志》&2001年&第2期& 赵中孚;涂先群&《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李存捧;胡春秀&《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李永明&《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李颖怡&《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罗玉中&《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 林曦&《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 刘仁山&《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应松年;王锡锌&《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张桂红&《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相似文献】  徐翠&《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2期& 王新平 郑福广&《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叶自强&《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刘善春&《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焦津洪&《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白彦;伏军&《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党忠民&《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 胡中华&《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王军&《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王圣扬;孟庆保&《法学论坛》&2001年&第5期&【引用法规】  餐饮品牌商标遭抢注该何去何从?_网易财经
餐饮品牌商标遭抢注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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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与加多宝的争夺战硝烟还未散尽,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包装案又闹得&剑拔弩张&,再次打响&红罐&凉茶包装争夺大战,其实,饮品市场有&商标&乃至专利&外观设计&等品牌之争,市场亦然。在昆滇餐饮市场,&吃海鲜,到快乐。&已成为本地人和入滇外地人的&口头禅&。令人遗憾的是:快乐海鲜这个云南最响、最吃香的海鲜酒楼品牌,已面临更名或&买名&危机。这究竟是为哪般?
要做好商标注册保护工作,避免被别人抢注商标。全景网供图
享誉昆滇数十年,&快乐海鲜&商标被抢注
昆明海兴饮食有限公司总经理林丰
5月8日这天,本报记者在云南省商务厅举行的&云南省滇菜产业发展大会暨云南省餐饮工程第一阶段表彰大会&上发现,昆明知名餐饮企业&快乐海鲜酒楼&的奖牌被昆明海兴饮食有限公司&取代&。记者查看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对云南省餐饮工程第一阶段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的通报&云商发(2013)43号文件也发现,以往的云南有限星级名店&快乐海鲜酒楼&名称,也变成昆明海兴饮食有限公司,只是在该公司后面用括号标注(快乐海鲜酒楼)。记者调查了解得知:&快乐海鲜&餐饮商标早已被人抢注。昆明&快乐海鲜酒楼&将面临&更名&或&买名&等经济、品牌损失。
为昆明提供天然海鲜美味大餐最吃香的品牌、享誉昆滇餐饮市场数十年的&快乐海鲜&商标,为何会被人抢注?昆明海兴饮食有限公司为何不在开店之初就先注册&快乐海鲜&商标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专门采访了昆明海兴饮食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副会长林丰。
林丰向记者介绍道:& 20年前我们来到云南考察,发现昆明餐饮市场没有一家上规模档次的知名海鲜餐饮企业,经过选址、建设,请来香港、广东、海南等地擅长烹调海鲜佳肴的大厨高手主厨、专门选用海南天然野生海鲜做粤味海鲜大餐,于1996年在滇池路边开了昆明第一家、云南最大的港粤风味海鲜大排档海鲜餐厅&快乐海鲜市场&。我们认为享受美食是一种快乐,能给没有海鲜的昆明餐饮市场和广者带来享受海鲜美食的快乐,就是我们的快乐,就取名&快乐海鲜市场&。当时的昆明&快乐海鲜市场&属于香港&外资&昆明华之杰饮食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以香港广东&海鲜大排档&形式的经营模式在昆明一炮打响。后来又经过几次搬迁,但经营宗旨未变,不仅就餐环境更上一层楼,还坚持打造&精耕细作,天然海鲜&的快乐海鲜品牌,直接把从南海西沙海域天然生长的海鲜搬上餐桌,还专门在厨房安装了摄像头,在海鲜主题餐厅安装了大屏幕视频,打造真正的透明厨房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然而,有大连人在我们开张快乐海鲜市场,打响昆明&快乐海鲜&名声品牌的第二年,1997年把我们的&快乐海鲜&餐饮商标抢注了。只能怪当时我们餐饮人只懂做美味佳肴,做讲信誉有良心的餐饮经营服务,就是不懂注册餐饮商标。&
更改店名&危机&化为提升&自主品牌&好&食机&林丰告诉记者,为了应对造成的危机,快乐海鲜酒楼的名称可能会变,或许会更名;但始终坚持做良心不会变,做守信企业、为广者诚信服务的经营宗旨不会变。快乐海鲜的出品服务在全昆明、全云南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快乐海鲜长期塑造的诚信、公道、天然海鲜品牌形象不会因为改个名称而出大问题。17年来,快乐海鲜在滇池路几次搬迁、几经&磨难&,都能&化险为夷&,在昆明餐饮市场越搬越红火,越受消费者的欢迎,就因为讲诚信经营,做良心生意,不忍就此放弃&快乐海鲜&品牌。但是,&快乐海鲜&餐饮商标被人抢注的事实,长期拖下去损失会更大,不得不解决。在酒楼地址不变,食材供应链不变,厨师队伍不变,出品数量质量不变,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团队不变的有利条件下,变更店名的名称是最好时机,将把&快乐海鲜&被人抢注、面临更改店名的&危机&化为更上一层楼,提升&自主品牌&的好&食机&,开辟创新云南餐饮商标品牌建设新路子,创造一个在云南昆明乃至国内外都吃香的海鲜餐饮品牌。
消费者:只变店名不会影响来这里吃海鲜的消费习惯
记者在快乐海鲜酒楼现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如果快乐海鲜改店名,你们还来不来消费?
一位来吃&生日宴&的张先生讲:老婆孩子都认可:要吃海鲜就到快乐海鲜,这里的就餐环境好、海鲜味道好、服务好、价格也公道,来这里吃海鲜也成了大家心中公认的最佳选择。既然&快乐海鲜&的餐饮商标被人家抢注了,只要这个&快乐海鲜&经营场地不变、这里的经营者不变、出品服务不变、价格不变,只变个快乐海鲜的店名,应该不会影响人们要吃海鲜还是来这里的消费习惯。
&隔锅香&花钱买教训
买下本就属于自己的商标加速拓展企业
昆明隔锅香餐饮公司董事长徐强
昆明知名餐饮商标遭人抢注,并非&快乐海鲜&一家。记者听说昆明知名快餐企业&隔锅香&商标也遭外地人&抢注&。于是记者又专门采访了昆明隔锅香餐饮有限公司、昆明祥云荟馆餐饮有限公司&快餐中餐双品牌&董事长、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副会长徐强。
徐强向记者介绍到,&隔锅香&商标也遭外地人&抢注&过,当初隔锅香茶餐厅一开业,就到工商局登记注册&隔锅香&餐饮商标。过了半年,工商局通知说已经有四川人注册了&隔锅香&餐饮商标。并且就在隔锅香开连锁金碧咖啡店走红吃香时,抢注&隔锅香&商标的四川人来了,亮出了我们侵犯&隔锅香&商标权的证据,开口要50万的商标转让费。经过多方调解努力,即将面临要被封门停业危险的&隔锅香&最后花了20万冤枉钱当&学费&,买下开了9年本就属于自己的&隔锅香&商标。从此&隔锅香&才敢放开胆子拓展&隔锅香&品牌连锁加盟经营,开发隔锅香台湾&香锅&第二品牌,创新推出麻辣类、咖喱类、香锅虾、香锅蟹、香锅鲍鱼、香锅鸡、香锅鱿鱼、香锅牛蛙等多款美味香锅,加上隔锅香有典雅的就餐环境、温馨的氛围,时尚美观的小火炉&保吃&香锅温度,助燃情侣美味爱情之火!在昆明隔锅香台湾香锅天浩店、万象店都有与国际餐厅接轨的&无烟区&,很适合帅哥美女约会聊天、谈恋爱吃香锅;尤其受80、90后时尚男女的追捧。在昆明开到8个隔锅香连锁店,把隔锅香打造成了昆明最具知名度、连锁店最多、生意最好的昆明本土快餐与香锅齐香的&联合企业&,带给人们享受隔锅香茶餐、台湾香锅的浪漫美食生活。可见一个注册商标,对一个餐饮企业的品牌经营发展,是何等重要!
原&福润肥牛&重新注册&闰祥釜&新树立企业形象
闰祥釜&福润肥牛总经理郭泽平
昆明除了中餐,快餐企业商标遭人抢注,火锅企业也难幸免。记者还听说昆明最&牛&的&福润肥牛&火锅也被人抢注,专程赶到昆明万象城采访了&闰祥釜&福润肥牛&火锅总经理郭泽平。
郭泽平毫不掩饰地说:我们一直忙于工作,一心只想做好肥牛火锅,把注册商标忽略了,让人钻了空子,注册了福润肥牛商标。福润的总部设在新疆库尔勒市,福润是昆明总经理张校铭与新疆总经理庞启静于2002年10月在库尔勒市创立,已有10年的历史。现在新疆、河北、北京、云南有30多家直营店及加盟店。云南福润餐饮有限公司于2007年落户于昆明市小康大道开业。我们采用一人一锅的火锅形式,推崇&科学饮食、安全分餐、营养健康&的餐饮理念,既卫生又安全,避免了交叉感染。以科学严谨的管理,亲情中见规范的服务,特色中不失精致的出品,以适应广者的口味为服务宗旨,树立福润肥牛的品牌形象。总店一开业就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2008年12月荣获&云南省十大经典火锅&、2009年荣获&云南省十大特色火锅&、2010年荣获&消费者最喜爱火锅&、2011年荣获&食品卫生A级单位&、&云南消费市场AA企业&、&推荐上榜诚信单位&&云南消费者最爱吃火锅&等餐饮业殊荣。使&福润肥牛&品牌大提升,企业与所获荣誉同步大发展:于2008年在月芽潭公园正门口开设了第一家分店,2011年开了呈贡大学城店、安宁市珍泉路店、昆阳店、玉溪店。2012年开装修时尚典雅、配备中央空调、环境优雅、能够满足各阶层消费者就餐的昆明万象城店。2010年出现了一家仿冒我们福润肥牛的&山寨&火锅、想打假时,才知道福润肥牛商标已被人抢注了。结果2011年有一家&跟风&仿冒&福润肥牛&火锅,2012年又有人仿冒福润肥牛火锅,严重的影响了我们的形象品牌和企业信誉、经营发展、连锁加盟业务。为了保证云南最&牛&放心火锅、做好昆明第一好肥牛火锅,以防被人再假冒;我们被逼得重新注册了&闰祥釜&新商标。另外借云南信息报告诉广大消费者:&闰祥釜&福润肥牛&才是荣获云南信息报与省餐美协主办的云南火锅节等多项殊荣的正宗昆明著名福润肥牛火锅,请大家认准&闰祥釜&福润肥牛&商标。
餐饮企业一定要先注册商标再开业
作为自家策划打造的商标遭遇抢注的&过来人&, 昆明隔锅香餐饮公司董事长徐强特别提醒云南餐饮人,至今还有人在钻国家商标注册的空子,以恶意抢注商标为赚钱目的。一些餐饮企业在门店开张前,一定要先去注册自家的餐饮商标再开业,才有利于经营发展,打响自己的餐饮品牌。否则,被人把店名商标抢注了,等你把生意做红火了,店开大了,别搞不好会把店搞垮。
建议同行,创办新企业时,可以先去注册一个与自己公司名称不一样的餐饮品牌商标,让外面的人看不懂,猜不透你要注册的商标,等到国家商标总局回复已经登记注册下来了,你再揭牌亮真容、开张营业,别人也就无法恶意抢注你的商标了。一定要注册了再公开,没有注册下来就不公开。郭泽平也建议云南餐饮人,在做好出品服务的同时,也要做好品牌保护。在做餐饮之前,最好先做好商标注册工作,避免你的店名被抢注,等你生意做红火后,因商标侵权赔钱又折腾。现在还有人开公司不是做餐饮,而是注册餐饮商标谋利,不得不防。
本文来源:云南信息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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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我公司系生产洗涤用品的专业厂商,因产品质量过硬,所以我公司的产品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公认和好评。1990年,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该产品商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公司希望能通过互联网加大自已产品的宣传力度,正当我公司要将自己的产品商标注册为域名时,却发现该产品商标已经被别人抢注为域名了,我公司现在应该怎么办?
  答: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无法得出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就会当然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的结论。换言之,商标权人并不当然享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法定权利。我们知道,由于技术的原因,域名只能是唯一的,但是商标却并非如此。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里的商品分类表是国际通用的。可见,同一个商标可以被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在这种情况下,当两个商品类别不同但使用相同商品的权利人先后提出用该商标在同一域位上,如.com域位上进行域名注册时,先申请的一方将会获得该域名的注册,而另一方就不可能获得注册。基于此,商标专有权仅还是局限在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类别上,但却无法扩展到网络域名上。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从某种程度上也就限制了商标的价值扩展,对商标权人来说,必然要带来相应的利益损失。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商标权人往往很难甘心接受。那么,冲突发生后如何解决呢?在目前法律尚缺乏相应的规定和处理原则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当一个企业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应首先考虑与对方谈判协商,以求能获得对方主动申请撤销抢注的域名,再由商标权人重新注册。如能成功,应为上策。
  2.考虑与对方合作建网。双方均能使用此域名。
  3.当抢注者索要高额转让费或并不转让而只是转租并高价许可使用时,可以不再理会对方,只需在被抢注的域名上稍加改动,也能获得注册。一种方法是在域名中加连字符&一&或点&.&;另一种方法是在域名中加入其他缀词。如将改为,通过这种方式处理效果虽差一些,但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通过到法院诉讼解决。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商标权人在协商不成又委实难认接受更改自己域名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解决争议。由于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域名抢注不当然构成侵权,因此搜集其他的证据成为关键。
  (1)从现有法律体系中商标侵权的角度寻求证据。域名被抢注后,应注意调查抢注者在该域名下网页上所从事的行为性质。日本大多数专家认为,在网页上作广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是商标的使用行为,如未经权利人许可,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从民事行为合法性角度出发,调查抢注行为是否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域名抢注者是否有通过域名转让获取暴利的主观恶意、非法目的,抢注者的网站网页是否在使用、是否在其他地方使用该域名。另外,注意收集抢注人对被抢注者借转让之名寻求暴利的证据,如来往信件等,一旦能证明对方主观恶意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3)从不正当角度出发,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之嫌疑。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一些企业为了扩大知名度往往将其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时候,商标与企业名称是统一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而且双方经营的是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并存在竞争对手关系,笔者认为应该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另外,从目前国际通行的作法来看,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扩大到因特网上,也就是说,驰名商标权人享有在因特网上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法定权利。如在美国就有《反商标淡化法》对此予以规定。美国法院1997年初在INTERMATIC一案中,曾判决抢注他人商标为自己的域名,违反了《反商标淡化法》,构成了对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冲淡&,因此应予撤销。国际互联网专门委员会在一份建议中也强调了驰名商标的&国际性&。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对驰名商标作出明确的法律保护规定,但我国已干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担着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义务。不过,目前我国在域名注册方面对驰名商标已经有所注意,据悉,国内的驰名商标在未注册域名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事先予以保护。(红星)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know-how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它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它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可以转让,并作为合同的标的成为贸易的对象,具有一种事实上的独占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也有一定的区别:(1)know-how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2)know-how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同一秘密技术的第三人,任何第三人独立研制或以正当方式取得和掌握相同的非专利技术,均可独立使用转让;(3)know-how无地域特征,它的权利人可以向任何国家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4)know-how是不公开的技术;(5)know-how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只要不泄密,就可享有无限长的保护期。
  非专利技术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技术转让中大部分是非专利技术转让,其中存在的侵权问题主要有(1)技术人员侵犯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私下转让,获取经济利益;(2)技术人员&跳槽&,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带走进行转让,获取经济利益;(3)违反技术合同约定,受方擅自将供方的转让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侵害供方技术秘密。(4)由于技术贸易的特性,技术秘密的转让在短时间内很难成交,需要买卖双方经过一个充分交流的过程,在这期间,受方总是千方百计了解有关标的的技术状况,供方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技术泄密。3.非专利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技术相比,非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程度和方法有所不同。(1)非专利技术靠其所有者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因此它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只能一靠自然保护,即采取保密手段,二靠合同保护。对内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对外在技术转让的合同中,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技术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2)非专利技术并不排斥他人的研究开发,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专利技术在法律保护期内是绝对排斥他人开发、使用或转让相同技术的。对于非专利技术,主要通过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但由于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加之非法泄露和使用技术秘密通常是秘密进行的,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困难。另外以上各种法律、法规对技术秘密的保护都是不够充分的。因此要想使自己的技术秘密得以保护,一是企业自身要采取各种有效的保密措施,加强技术秘密的管理;二是将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法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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