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委托中介卖房委托书被中介骗中介自己找上门

委托中介“限时卖房”靠谱吗
理财周刊(上海)
[导读]交由中介机构独家代理和限时赔付有着增加中介积极性、省心省力的优势,然而也会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一些风险。无疑,交由中介机构代理和限时赔付有着增加中介积极性、省心省力的优势。不过,业主在选择中介、签订合约时一定要多留心眼,避免不知不觉中产生的风险。卖二手房最烦心的事是什么?接各家中介的询问电话、约时间接待看房者、三番五次地商谈价格,最后却还是迟迟找不到合适的买家。只找一家中介怕卖不掉,多找几家又应接不暇,想必接触过二手房买卖的业主都会有所感触。不过,现在市面上却有一种中介推出的“限时卖房”业务。只要购房者与此类中介签订了合同协议,那么中介就会承诺在一定的时限内全权代理卖房。而如果在约定时限内没能将房屋以约定的价格区间成功卖出,中介还会进行一定的赔付。相应的,购房者如果在有买主上门时反悔,不愿以原本的价格卖出,则也要赔付中介一笔费用。这样的限时代理卖房,靠谱吗?限时代理求省心记者了解到,目前沪上的一些中介机构就有推出类似的“限时卖房”业务,即与房东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帮助房东根据约定的市场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太多的房源不在范围内)出售房屋。另外,协议中还约定,如果无法按时完成交易,将按约定金额赔付给房东。这笔赔付金额根据物业标的不同而有上下浮动,最高可达2万元,大部分赔付金额集中在元不等;当然,房东如果无法履行协议,也将向中介支付一定费用相当于“违约金”,金额同样也有浮动区间,从元不等。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一般选择“限时卖房”业务的多为高端客户,由于他们不希望经常被打扰,也不希望因为被多家中介竞争导致压价,对他们来说,选择“限时卖房”最看重的是较为省心。另一家经营此类业务的中介机构则表示,目前其“限时卖房”业务占所有成交比例大概在10%~20%之间。“我们赔付的金额不是太高,一般也就在500到1000元之间。”负责人坦言,如果赔付金额太高的话容易挫伤经纪人的积极性。另外,愿意签限时赔付的客户有不少都是要长期出差或者常住国外的。负责人补充说:“这类客户的诉求是减少麻烦,最好出差回来或者回国一次就能把所有手续都办完,省得东奔西跑。”背后猫腻存隐忧从积极意义上来看,“限时卖房”业务有着两方面的好处。对于卖家来说,可以提高出售效率,减少交易周期;对于买家来说,只要是与卖家签订“签赔”协议的房源,就可以根据实际价格快速完成交易,避免卖家跳价。另外,中介机构在“限时卖房”的过程中也获得了独家房源代理、更高效的委托模式等等益处。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模式会造成业内恶性竞争,并担心中介会利用卖家迫切卖房的心理,先“锁定”乃至“垄断”房源,再推高房价。此外,若房价处于涨势当中,对卖家来说,如果提前约定的是一个比较低的价格,那么在约定期限的最后阶段才卖房损失可能会较大。对此,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在签约之前,负责的经纪人就会考察这套房子是否在市场价之内,“如果高出市场价太高,我们也不敢接单,因为如果房子卖不掉的话对我们也有风险。”而“限时卖房”的合同也会约定一个价格,卖家如果随意跳价,超出了这个约定价格,那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最后成交就是按照这个合同价卖掉的。况且,一般签限时出售合同的卖家基本都是比较着急要卖房的,并不是为了能多卖个三五万元。”工作人员解释说。那么,二手房限时代卖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据了解,二手房“限时代卖”业务由于相对少见、购房者认识不深,因而可能存在不少猫腻。由于这类合同都是由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固定合同,卖房者往往会受到很多限制。比如,与中介签了“限时卖房”合同后卖房者不能因市场房价上涨而随意更改房价;还有些不法二手房中介曾出现用剩余资金购买所代理的房屋,到手后再次倒卖获取差价的行为。因此,卖房者需慎签“限时代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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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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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7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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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委托关系的中介可以收我费用吗?如果我和业主之间的解除合同是我的违约行为所致,我得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怎么算?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找法网网友咨询:
  本人承租的在租期内转租,有一间本人并没委托的中介给介绍了客人,本人收取后因业主问题并没有转让成功。
  请问:
  一、中介说要告我,要我赔偿他们预期的所有收入(中介费等等)。这有依据吗?本人和这中介从未签过任何,而且中介认可我是不用付中介费的。我收的定金和是承租人签的收条。
  二、我向承租人最高赔偿额赔是双倍定金吗?
  北京海淀区王英军律师回复:
  应该不用,如果不存在委托关系。
  辽宁大连闫大勇律师回复:
  你和中介之间事实上存在一种委托关系,但如果象你所说,这种情形没有约定委托费用的话,可以视为无偿委托,中介不应要求委托费用。
  如果你和业主之间的是你的违约行为所致,你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了定金。
  法院诉讼费的收取有固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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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具体要怎么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专门从事房屋买卖的居间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房地产案件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纠纷、房屋参建和联建纠纷、房屋销售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动迁纠纷、房地产工程款欠款纠纷,以及房屋中介、房屋置换、房屋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纠纷,十分复杂。当遇到中介房产纠纷协商解决不了怎么办?
提到中介,大家的反应就是中介黑、虚假房源、故意低价吸引客户、高价卖出房子等来牟利。但由于房地产交易流程复杂,很多的人进行房产交易还是得找寻一家房产中介进行帮忙。房产中介有8大常见陷阱,通过房产中介买房要注意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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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卖房真折腾 房子没卖出去买卖双方都委屈
日期: 1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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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事情都可以找中介公司来帮忙,虽然会收取中介费,但确实也为我们节省了不少的时间和精力。郑州市民井先生家里有套房子要出售,就找房产中介帮忙,结果房子没有卖出去,自己的房本也被中介押着不给,而买房者更是一肚子委屈,因为房子的事情婚期都推迟了。郑州装修小编觉得也真是够折腾的,买卖双方都委屈,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近日,郑州市民井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他在房屋中介处委托卖房,今年1月20日就和买家签订了合同,到现在还没拿到钱,不但没见钱,想把房产证从中介处要回来,也要了40多天没音信。而买房子的许先生呢,也说自己很委屈:因为这房子,他连婚期都改了。双方都委屈,这中间又是谁在“捣鬼”?
小编也是一肚子的疑惑,接下来我们一起去了解事情的具体经过。
&别说损失了 把房本还给我就中
“我现在真是啥都不求,只求把房本还给我。我卖房子就是急着用钱,总不能让我把店关了吧。”井先生在多次找房产中介公司沟通无果后,只得向帮女郎求助。
1月20日,井先生和许先生在东明路黄河路附近的“1+2联合不动产东明路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井先生至今仍没有收到过任何钱。临近过年时,井先生等不及了,就向中介公司催促要求付款,也没收到准确的答复,“农历正月二十的时候,他们给我说买房子的不要了”。
由于耽误了太长时间,已经影响到自己的生意资金周转,井先生就想向中介公司要回房产证再找其他卖家,但遭到了拒绝。
“好像是因为买方那边要中介退钱什么的,中介不能退,然后中介就押着我的房本,一直拖着我!”井先生说,自己夹在中间很无辜,又不知道该咋办。
【买家委屈】 合同行不通 办不成为啥不退钱
“合同上签的就是公积金贷款,既然办不成,为啥不给我退钱?”昨日上午,在“1+2联合不动产东明路店”门口,买方许先生也很委屈。
他说自己原本将婚期定在今年“五一”,去年年底时,在中介的介绍下买井先生的房子,就是想作为婚房。可现在房子没买到,还惹了一身麻烦,“没办法,我只能把婚期推到十一了”。
当时,三方签订的合同上付款方式是“省公积金”贷款。到2月2日这天,当中介带着许先生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时,却被告知“从1月份开始,就有了‘停止购买房龄超过20年房子的贷款受理’新政策”。
许先生说,见无法用公积金贷款,中介就让他写商贷申请,但被他拒绝了,“后来我又咨询了其他的中介公司,人家都知道那个新政策,我怀疑我找的这家中介是看我着急结婚,故意装不知道”。
之后,许先生想解除合同,但与中介屡屡沟通也没结果,“中介提出要么用商贷,要么再给我找其他房子,中介费不退”。
就这样,“不能退的中介费”成了卡在许先生、井先生还有中介三方之间的一根“鱼刺儿”。
【中介态度】
“政策变动所致”
依然是中介费不退
昨天上午,当记者向这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询问为什么不能退还中介费时,这名工作人员称“这因为政策变动,签合同的时候还是没有(这政策)呢。我们跟他协商商贷或找其他的房子,他不同意”。
下午,记者再次跟着许先生、井先生还有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来到“1+2联合不动产”总公司协调,井先生也被叫进经理室协商。
等井先生出来时,他已经拿回了自己的房产证,“我说要再签个解除合同的证明,他们也不让签了,直接把房产证给我了”。
■律师指点
除了退款外 中介或要赔损失
对于这个交易,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黄宗耀律师看过合同后表示,从合同来看,对省公积金贷款有特别的约定,但后期因省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中间甲乙双方都没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作为中介方的丙方,身为法定的专业房屋中介机构,有义务了解这些贷款政策而未了解,或者明知该贷款政策存在而仍签订上述合同,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全额退还所收取的中介费及定金外,还有可能承担甲乙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黄律师认为,退一步讲,即便中介机构没了解政策变化没有过错,然而依据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各方不负违约责任,那以此也应当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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