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伤 谁负责预防责任主要有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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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责任工伤和非责任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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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区分责任工伤和非责任工伤?
[ 本帖最后由 wtobag 于
14: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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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认真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了,不妨买点《工伤保险条例》解读、释义一类书看看。
个人观点:
1、对工伤职工,应该履行无责任补偿(死亡赔偿);
2、任何类工伤都是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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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天灾和不可预见的也算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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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那些天灾和不可预见的也算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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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单位天灾也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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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工伤,再谈什么新名词“责任工伤”和“非责任工伤”。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认定为工伤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双方存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三、劳动者受到伤害不是由劳动者故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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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在公司遇到泥石流就不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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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工伤,你们公司没有资格认定,问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机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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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方可树 于
09:18 发表
应该认真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了,不妨买点《工伤保险条例》解读、释义一类书看看。
个人观点:
1、对工伤职工,应该履行无责任补偿(死亡赔偿);
2、任何类工伤都是责任事故。 第一点同意,第二点纯粹扯淡。《工伤保险条例》我读了很多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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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论坛里有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释解附件,LZ可以再里面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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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35929 于
15:50 发表
第一点同意,第二点纯粹扯淡。《工伤保险条例》我读了很多遍。
你再读很多遍还是一样。很简单的一个道理:你如果没有责任,你会傻到“无责任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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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事故,除非是责任事故,否则执行“企业无过错原则”,可能这一点你没有听说过,可以理解。
2、去找一下责任事故的定义。
3、你根本就没有明白工伤保险的法律关系。
4、你更没有明白实行工伤保险的宗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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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上下班路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企业有什么责任?!不是还要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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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35929 于
11:23 发表
1、出现事故,除非是责任事故,否则执行“企业无过错原则”,可能这一点你没有听说过,可以理解。
2、去找一下责任事故的定义。
3、你根本就没有明白工伤保险的法律关系。
4、你更没有明白实行工伤保险的宗旨 ...
一点常识知识,有空看看:
我国劳工补偿制度(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它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项职能。
2、我国,遵循责任补偿原则,即无过失补偿原则。第一,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个人,受伤害者都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二,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体现了雇主单方责任原则,以及雇主的直接责任和完全责任,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赔偿标准有统一的标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重视工伤预防,浮动费率制度的实施,促进了企业重视预防工作。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挪作他用,这一强制性规定加强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伤保险条例》还完善了工伤认定、评残程序,加强了财政、审计、工会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
4、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1)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2)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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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35929 于
11:24 发表
比如说,上下班路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企业有什么责任?!不是还要认定为工伤!
你不能叫员工都长翅膀飞进、出你工厂里去吧?“上下班途中”虽不是正式工作时间,但属于工作前后的延续。如果你工厂员工不是去你工厂上班或下班的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你工厂也为其申报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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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方可树 于
09:18 发表
应该认真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了,不妨买点《工伤保险条例》解读、释义一类书看看。
个人观点:
1、对工伤职工,应该履行无责任补偿(死亡赔偿);
2、任何类工伤都是责任事故。 你不是说“任何类工伤都是责任事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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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方可树 于
20:35 发表
一点常识知识,有空看看:
我国劳工补偿制度(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它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 ... 这个责任和责任事故时两回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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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理解上面确实说的是不同概念,
1.工伤事故的责任(既楼主所问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的责任还是企业的责任.
2.工伤保险责任:说的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
一个说的事故的责任,一个说的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呵呵
楼主问的责任性工伤和非责任性工伤应该是公司出事安全事故时划分当时人责任和公司责任,
比如说是公司场地、环境、设备设施等不完善,培训不足,劳动保护用品配发问题,超负荷加班后疲劳、其他员工违规导致旁人受伤等等原因导致的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员工是非责任性的,而责任在企业本身;如果是员工蓄意违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操作规程等员工本身的原因所导致的工伤,就是员工责任性的工伤。
楼主问的责任性和非责任性是针对收伤害员工的事故责任而言的。
大家认为我说得对不对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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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
& & 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这是自1951年发布、1953年修正《劳动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在此之前,日曾经公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只是一种行政程序的规定,并没有对工伤事故的处理作出实质性规定。1994年国家立法机关制订了《劳动法》,只是在第73条规定了工伤事故享受保险待遇的一般原则,也没有规定具体方法。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处理工伤事故纠纷时,旧的法规不能适用,新的法规没有规定的局面,
实际上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的权利是不利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与现实的操作有重大改变,因此有必要进行详细研究,对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作出明确的阐释,以便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
  一、工伤保险条例在保护职工权利方面的重大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在内容上,最主要的就是加强了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可以说,条例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职工的权利。在具体内容上,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发展。
  (一)确立保护职工权利的基本宗旨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每条例。”这一规定,突出的就是保护职工的权利。与《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相比,在这个条文中,突出地规定了制定本条例三个目的,这就是,对职工的工伤伤害采用强制保险的做法,第一是对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的救治和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最主要的目的;第二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这是对职工权利的长远保护;第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直接表述的虽然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的分散,但是其直接着眼点,仍然是对职工长远利益的考虑,使职工直接受到好处。《条例》第2条进一步规定,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是对职工权利的张扬。在具体内容上,《条例》在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体现了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因此,保护职工权利是《条例》的基本宗旨。
  (二)确定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
  进行工伤保险,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最首要的,就是进行工伤认定。《条例》对工伤认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工伤认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既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情形,也包括患职业病、职工因工外出遭受损害,以及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以设立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弹性条款,包含了造成工伤的一般情形。《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规定对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了防止工伤认定的扩大化,损害广大职工的利益,《条例》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和不得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在认定工伤的程序上,《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体现工伤认定的权威性,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具体操作的程序和时限,以及有利于工伤职工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其中关于时限和举证责任的规定,都是以前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
  (三)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纠纷的事实认定上,最重要的就是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对受害职工所遭受的实际损害的确定,而且关系到受害职工应当享受何种劳动保险待遇,这些都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在以前的劳动保险法规中,对此都没有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就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同时规定,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这样的规定,不仅对工伤事故保险和赔偿纠纷提出了可靠的依据和标准,而且对处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也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借鉴。
  同时,《条例》在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中,还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鉴定专家组的组成、鉴定的程序和时限等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的规定,使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更加透明、公正,得到有效的监督,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利,落实《条例》的基本宗旨,是值得肯定的。
  (四)制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
  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就在于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条例中,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确定了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在工伤保险待遇上,《条例》规定得非常具体,它体现的是,职工受到工伤,就要给予强制性的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救济。对于职工受到一般的工伤伤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费用,享受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用、停工留薪、护理费等费用的核销;对于工伤致残者,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分为不同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和待遇;对于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即使是对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承包经营、破产以及职工被借调等情形下的工伤待遇问题,《条例》也都做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直接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方法,使工伤后的救治和救济更为具体和明确,具有更可行的操作性,是有重要意义的。
  (五)专门规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权利中真正发挥作用,督促负责工伤保险制度落实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条例》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且追回被挪用的基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正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其灭失的,以及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记录、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经办机构依法赔偿;对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或者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对方可以解除协议;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或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都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人员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劳动保险而没有参加的,除了责令改正外,为了保护职工的权利,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标准支付费用。这些规定,都保障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执行,依法制裁违法者,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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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性质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
  在《条例》公布之前,学界对工伤事故概念的理解,通常认为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
这个界定稍嫌狭窄。《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按照《条例》的基本精神,我认为,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例如,某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学珍之夫徐广秋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连起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第1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徐对此并未引起重视。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和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胜(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国胜受伤,急送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11月21日,张国胜因伤口感染化脓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是: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后又经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国胜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其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原告为张国胜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40元。张连起和张国胜的姐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这样的案件,就是工伤事故案件,符合工伤事故概念的界定。
  (二)工伤事故的法律特征
  工伤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
  工伤事故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所谓企业,准确的概念应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条例》使用这个概念,但是没有具体界定,仅在第2条中规定了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换言之,只要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属于本条例“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利,都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范围。
  不属于企业的那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究竟是不是属于企业的范围,回答应当是否定的,但是,这些单位的职工也应受到相应的保护。因此,本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可见虽然不属于企业,但是应当按照相应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
  在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中,会经常发生各类事故。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这里的职工即劳动者,指的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所雇佣的职工,包括工人和职员。
  判断职工的标准,就是《条例》第61条所规定的职工概念:“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实施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确定一个人是不是职工,就是要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也就是确认他们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凡是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其有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事实上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也应当视为有劳动关系,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同等对待。至于用工的种类和用工的期限,都不是特别考虑的因素。
  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是有严格区别的。加工承揽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例如,在个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服务的小时工,并不是雇用合同关系,而是与雇用小时工的保洁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此,雇用小时工的个人并不承担小时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应当由小时工所属的公司承担。
  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
  各类企业的职工都是民事主体,都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这些权利在任何场合都有遭受伤害的可能性。工伤事故在发生的时间和场合上有明确的限制,只限于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伤致死的范围,其他时间和场合发生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职工的上述权利,也不在工伤事故范围之中。
  判断工伤事故,应当掌握最基本的三个因素,这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因此,凡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工伤事故。工伤事故还包括患职业病。无论是患何种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因此,都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
  4.工伤事故是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工伤事故一经发生,就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上的后果,构成一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企业有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的义务。按照《条例》规定,工伤事故的救济办法是按照保险的形式进行,这其实是转嫁工伤风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交纳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这种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工伤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仅仅依据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使受害职工得到全面救济,是不是还存在依据民法的基本规定,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提供救济?对此应当进行研究。我认为对此,应当有这种可能。对此,本文将在最后一节予以讨论。
  (三)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
  关于工伤事故责任性质的争论,主要在于是认其为工伤保险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关系,各有不同的主张。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伤事故的性质是工伤保险,由《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规调整。在《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行政法规的这一观点更为明确。认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性质为工伤保险关系是没有疑议的。
  但是,按照民法实务的主张,工伤事故的性质应当是侵权行为,由《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调整。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 l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认为:“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这一批复性司法解释并未确定这种行为的性质,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这一案例,却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119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判决的,认定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为侵权,是十分清楚的。
按照这一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其具体性质为一般侵权行为。
  学者认为,本案事实为受雇工人在执行职务中遭受伤害,称为工业事故,依现代民法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实务界和理论界虽然一种认为是一般侵权行为,一种认为是特殊侵权行为,但除了这些差异外,认为工伤事故是侵权行为,则是完全一致的。
  我赞成民法理论界的主张,认为工伤事故从原则上说,就是现代民法上的工业事故,其性质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但是也具有工伤保险的性质。因此,工伤事故具有双重性质。
  从历史上看,确认工业事故为无过错责任,就是为解决雇工在工业事故中致害的雇主赔偿责任而确立的。
  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始终坚持绝对的过错责任原则。到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迅猛发展,危险性工业大规模兴建,意外灾害事故日益增加,工人在事故中受伤、丧生者与日俱增。而企业主往往利用过错责任原则,借口其无过失而拒绝赔偿受害工人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工人的权利,平抑劳资关系,普鲁士王国率先于1838年制定《铁路法》,规定铁路公司对其所转运的人及物,或因转运之故对于他人及物予以损害者,企业主虽无过失,亦应负损害赔偿之责。翌年,又制定《矿业法》,把这一原则扩大到矿害领域。1871年,德国颁布《帝国统一责任法》,规定由企业主对其代理人及监督管理人员的过错所造成的死亡和人身伤害负赔偿责任。到1884年德国《工业事故保险法》,确立了企业主对雇工伤害负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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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工伤?“标兵”传授经验
   深圳商报记者 徐 恬 通讯员 于 怡
   【编者按】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三大职能之一。有效的工伤预防工作,既可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带给员工及其家人的创伤和痛苦,又可降低工伤事故率,减轻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预防优先”是国际通行的工伤保险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基本准则之一。
   作为深圳市工伤预防工作的“重头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此次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工伤预防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和表彰710家工伤预防“标兵”单位。本报从8月2日起推出系列报道,对评选、表彰活动的相关情况,我市工伤预防政策以及部分受表彰企业的“安全之道”等进行报道,希望以点带面,总结经验,激励先进,督促落后,巩固我市工伤预防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构建和谐深圳做出贡献。
   首创“安全积分制”
   首创“安全积分制”,量化进行安全考核,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新安全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合公司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2012年该公司未发生轻微伤以上人员伤害事故,以及火灾、职业病及其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每名员工都签订《安全承诺书》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公司负责人到各部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军令状”,把安全目标层层细化、量化,落实到公司各职能部门。各部门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逐级量化到班组等各个岗位,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各安保小组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安全承诺书》,而新员工则在上岗前签订了承诺,承诺书签订率100%。形成了“公司安委会领导总负责、职能部门负责人重点负责、班组长区域负责、员工岗位负责”的四级安全生产责任模式。
   为直观量化反映公司各部门各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该公司从2012年2月起正式试运行“安全积分制”考核,应用安全积分的形式把违章违纪、隐患排查治理、员工培训及员工综合素质、安全标准化建设等各项考核以积分形式予以量化,进行部门月、年度安全管理状况综合考评。“安全积分制”的试运行,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逐步建立起适合公司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今年,该公司还将继续优化和完善积分考核评分标准,并以积分考核为“抓手”推进各部门建立完善“自主安全管理”机制。此外,还将加大违章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通过设立“光荣榜”及“曝光台”,及时将先进个人和集体及违规人员信息予以公布,起到激励先进督促落后的作用。
   开展“安全大讲堂”
   每一名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落实者,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员工入厂开始为抓手,组织开展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从厂级教育的“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到车间级的“车间工艺生产情况、危险源辨识”,最后到班组的“工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确保每一名新员工得到系统的、有层次的、全面的职业安全教育。公司还组织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等开展多项安全专项培训。
   为构筑具有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公司开展“安全大讲堂”、“安全生产月”、安全常识普及日、道路交通安全月、“11?9”消防宣传周、“富安杯安全知识和消防技能竞赛”、“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活动;每天在生产部门开展宣读安全誓词的活动;设置安全意见箱,对提出优秀安全合理化建议的员工颁发奖金;开展“安全故事分享”活动,在月度安全会议时由安委会委员轮流讲一个安全故事与参会人员分享,增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创新开展“应急模块化训练”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强化“3个关键”,即关键时间、关键部位、关键岗位的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国家法定节假日、夜班及周末期间的安全管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危险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推行“危险作业票”申请确认制度。
   在应急管理方面,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创新性地改进应急训练模式,将应急救援及处置训练规范化、精细化和功能化。制定“应急模块化训练计划”,采用先单元模块训练后综合演习的新方式,首先组织员工进行各单元模块的训练,然后将有关若干模块组合形成专业演习,内容涵盖生产抢险、设备抢修、防污染及环境保护、人员防护与逃生等。同时,加大应急硬件投入力度,增加应急设施及器材的投入,全面提升公司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
   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把事故消灭在发生前
   建筑行业是高危行业,生产周期长、人员流动性大、露天作业、高空作业等因素导致工伤事故的防范和控制难度较大。但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施工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近年来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总体水平大幅度提高,伤亡事故起数、人数呈明显下降。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军令状”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从制度上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该公司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即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首的各级生产指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实施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制,层层分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军令状”,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责任明确,从而形成强大有力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安全教育覆盖到每名员工
   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分强调全员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覆盖到每名员工。公司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开展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学习内容的年度培训考核,实施持证上岗;公司每季度对职工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以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新员工入职即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否则不能上岗作业。其中特殊作业工种的员工,必须经过特种作业的培训教育,取得上岗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好记录。公司还规定,经常性的全员安全教育贯穿于生产经营工作的全过程,使员工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编制技术方案预控危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尽力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级单位都把安全检查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方面,该公司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基础施工支护方案、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以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方案、外用电梯安装、拆除方案、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通过这些技术方案预控危害。
   另一方面该公司开展各级检查,包括项目部定期检查,班组班前班后自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遏制伤亡事故发生。通过落实措施方案审批制、考核制、检查制,力争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此外,工伤预防应当奖罚并重,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于奖罚得当,工伤预防效果显著。公司规定,对造成事故责任者给予罚款,甚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对弄虚作假、瞒报工伤事故或虚报工伤事故的,公司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凡工伤事故发生单位出现瞒报或处理不力的,公司将视情况派驻工作小组进行独立调查与处理。
   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创立“工伤员工 现身说法”模式
   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超过4万人,面对多样的劳动用工岗位,公司始终将工伤预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通过创立“工伤员工现身说法”模式,举办网络“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考试”,成绩与绩效奖金挂钩等举措,把发生工伤事故的风险降到了最低。
   每名员工都签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从源头上把发生工伤事故的风险降到最低,确保安全生产,就要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制订完整的安全规范、规章、标准和安全操作手册,并严格落实制度;由公司“一把手”带领公司班子成员,定期到各部门和用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有效整改;全面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将安全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管理层级,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制订各岗位安全职责,每一名员工都签订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书,让每一个岗位上的每一名员工切实担负起安全责任。
   安全考试成绩与绩效奖金挂钩
   如何让安全理念长期渗透,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内网资源,建立起了“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伤预防知识”的电子考试题库。每一名员工都有个人内网账号和密码,每一名员工必须在每月规定时间到公司内网上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伤预防知识”的考试。每月的考试成绩都将进入员工的个人电子档案,考试成绩与员工绩效奖金直接挂钩,成绩好的员工给予奖励,成绩差的员工将扣减绩效奖金。
   创立“工伤员工现身说法”模式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员工人数超过4万人,劳动用工岗位多种多样,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工伤预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每季度举办一场安全生产教育的专题讲座。除了邀请专业讲师进行宣讲,还安排之前发生过工伤事故的员工到讲座现身说法,通过他们的亲身经历和教训来警示全体员工,让员工切身感受到工伤事故对公司和个人的危害和后果,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提高了员工对工伤防范的意识和觉悟,取得非常好的工伤预防效果。  (原标题:如何预防工伤?“标兵”传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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