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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质量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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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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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质量管理办法》是1986年商业部粮食储运局颁布的管理法案。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粮油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
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经营部门必须树立向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思想,坚持“质量第一”的
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粮油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检验
人员的监督把关职能,在粮油流通环节实施监督检验,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各级粮食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身经营的粮油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平价粮油和议价粮油均
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同时还要指导其他经营部门做好粮油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依据是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采用的方法为国家统一颁布的
粮油质量检验方法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第五条 粮油质量标准的全部指标为必检项目;卫生标准中的磷化物、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量等项
目为全国必检项目;黄曲霉素B1为华东、中南、西南三大区的必检项目;马拉硫磷为使用地区的必检项目。
各地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卫生必检项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增加有关卫生项目的检验,以
确定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超过规定限量:
(一)受工业“三废”或其它物质污染的农田收获的粮油;
(二)使用化学药剂熏蒸杀虫的粮油;
(三)含有添加剂、防护剂的粮油;
(四)在流通过程中,已知受到化肥、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霉菌感染或色泽、气味有明显异常的粮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第二章 检验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粮食部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隶属于同级粮食行政管理机
关,为技术行政管理机构,并附设具有独立把关职能和监督检验测试能力的化验机构,形成省、地、县三级检
验监测网。
第七条 粮油加工厂,大、中型粮库以及有购销储存任务的粮管所、站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实验室
,并配备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作为基层检验机构;小型粮库及站、点、店应有专职或兼职检验人员,从事粮
油质量管理的检验、检查工作。库、所、站、厂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受上级领导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粮油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粮油质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各流通环节的粮
油质量实施监督把关检验;
(二)制订粮油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参与制订和修订粮油标准;对粮油卫生标准提出修改意见;
(三)仲裁因粮油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
(四)参加本地区优质产品的评审、监测、考核和复查工作;
(五)组织培训检验人员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考核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粮油资源合理利用工作,根据掌握的粮油质量情况,提出粮油储藏中推陈出新和
储备粮油合理轮换意见;
(七)贯彻执行国家植物检疫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油中的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杂草种子的调查
、预防和消灭工作;
(八)对本地区粮油品种、质量和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建立粮油质量、品种和污染
监测档案;
(九)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收集并交流粮油质量检验科技情报,建立情报网,推广各项质量管理和科学技
术研究成果;
(十)做好饲料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地、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对粮油调拨和贸易中的质量争议以及其他质量纠纷进行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下列权限:
(一)县内各单位争议,由县一级机构仲裁;
(二)县与县之间争议,由地(市)一级机构仲裁;
(三)地(市)与地(市)之间争议,由省一级机构仲裁;
(四)省间调拨发生争议时,原则上由收发双方省一级机构协商,如仍有异议,可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仲
裁或共同委托另一检验机构检验仲裁。
第十条 港口进口粮油接卸单位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配备专人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港口对外检验检疫单位的检验结果,并汇总报部;
(二)将进口粮油质量情况及时通知接收方,以便做好接卸和处理的准备工作;
(三)对主要物理检验项目进行复验,并提供接收方参考;
(四)协同各检验部门共同把好接运环节的质量关。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各种仪器、试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损
物品及各种设备均必须建立使用规则和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所属实验室对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粮食系统以外单位送检的样品要
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和所收费用的使用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 检验人员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检验时要认真操作,做好原始记录,要如实填写检验凭证并
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要负责调查、掌握各种粮油的地区分布、品种质量和入库质量以及生产、使用部门对粮油质量
的要求等资料,为制订、修订标准和研究合理使用粮油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入库、出库、入厂、出厂、调拨和销售标准的粮油,以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
料和运输工具等,检验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拒绝签发质量检验、卫生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人员提出合理的
处理意见未被采纳造成事故损失,由批准者或责任者负责。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拒绝执行,除
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外,有权越级上报。领导机关应给予支持,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任何人不得对检验人员进
行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对国家颁布的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检验方法以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提出
修改意见;但在意见未被采纳作出修改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检验人员有权对本单位报销保管损耗、水分杂质减量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接受技术考核,持有检验员证书才有权签发检验凭证,参与仲裁和质量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检验人员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保健福利待遇。参与卫生检验的人员享受卫生部门人
员同等待遇。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第四章 粮油收购储运
第二十一条 粮食部门基层单位(库、厂、所、站)在粮油入库之前,要组织人员深入农村了解粮油质量
情况,宣传质量标准和优质优价政策,动员农民把质量好的粮油卖给国家。
第二十二条 粮库在入库时,必须按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严格把好关。凡接收不符合标准的粮油,
一律由当地自行处理,不准外调。
第二十三条 粮油入库时,要按种类、等级、干湿、新陈、有虫无虫等分开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或
污秽不洁之物品,严禁与粮油同仓储存,以防污染、误用。入库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验员进行全面质量复验
和卫生检验。发生霉变或污染事故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办法。对严重污染或霉烂变质的粮油禁止供
作食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同时,建立库存粮油质量档案,并报上级备查。
第二十四条 粮油保管过程中,要坚持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化验质量情况。每次检查要做出详细记录
,认真分析研究,切实掌握品质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轮换意见,防止品质劣变。对于入库
、出库和整晒的粮油必须进行检验,并准确填写检验单。没有检验凭单,不能报销水分杂质减量或超耗。
第二十五条 必须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拨的粮油一般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中等质量水平。发方要
对调出的粮油进行认真地检验,并附“质检证书”和“卫检证书”。已经霉变、生虫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
粮油,一律不准外调。接收方对不合格的粮油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整理,合格后才能加工销售。
第二十六条 粮油调运中,收发双方如发生质量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或会验解决,如仍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按第九条的规定仲裁,按仲裁结果处理。
在执行必检卫生标准项目时,如发方未附“卫检证书”时,则以接收方的结果为准,收取检验费并处以货
款总额3‰的罚款。其他卫生标准项目超标时,要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 粮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质量纠纷和责任划分及处理方法,收发双方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第七章第四十条和第十章有关规定执行。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第五章 粮油加工销售
第二十八条 粮油加工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加工粮油。生产中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
作规程,从每道工序把好质量关。产品质量一旦出现偏差,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恢复正常。
粮食部门浸出油品的生产,继续执行商业部(89)商油字第151号文《关于对生产、储存、调拨、销
售浸出油品进行严格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加工厂应对进厂原料进行复验,如与原拨付单位的检验结果不符合,应进行会验,以会验结
果为准。凡质量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的,工厂有权拒绝加工。
第三十条 粮油加工厂的检验人员,要与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密切配合,改进工艺,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
求。检验人员要跟班取样检验,随时掌握加工半成品、成品和副产品的质量情况,并建立班组质量检验记录。
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的产品,均必须回机再加工或进行有效的工艺处理,合格后才能出厂。经过
整理后,确不能食用的,改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大米和小麦粉精度标准样品国家每二年制发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根据部发
样每年复制并发至基层单位对样生产,贯彻执行。在复制样品时,必须坚持原发标样的精度要求,维护标准的
严肃性。复制好的样品报部备案。标准样品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拨付门市部销售的成品粮油,要附质量合格证。否则,销售单位有权拒收。对人体健康有危
害的粮油,必须去毒处理或改变用途,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拨给行业用的粮油,要根据不同用途,做到质量对路,合理使用资源,节约粮油。
第三十四条 粮油销售门市部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监督把关,并对本店存放粮油的场所及环境卫生
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粮油质量、安全的因素,确保粮油质量。
第三十五条 粮油销售过程中如发现霉烂变质或污染,应立即停止供应。已经售出的允许退换。禁止弄虚
作假或以次充好继续销售。对霉变污染的粮油应和质量正常的严格分开,单独存放,防止扩大污染。对于粮油
霉烂变质污染事故,要报告上级粮食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粮油销售门市部要公布粮油质量标准和价格,陈列标准样品,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消费
者对供应粮油质量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陈列的样品要定期更换,防止变色变质。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第六章 粮油进出口
第三十七条 港口进口粮油接卸单位要掌握进口合同中有关质量的规定。检验人员要协同外贸和各检验部
门共同把好质量关。船至锚地后及卸粮过程中均须了解粮情,检查粮质。如发现粮油霉坏变质或不符合合同规
定时,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并通知港务部门好坏分卸。坏粮不准发运。凡在港口堆放待运的粮油,要
协助港务局共同做好保管工作,确保粮油安全。
第三十八条 带有检疫对象病、虫、杂草种子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卫生标准的粮油,港口接卸单位必须及
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处理。按规定允许发运到收粮单位处理的,要事先通知收粮单位作好处理的准备,并在运
单上予以注明。
对于病害粮、虫害粮和带有有害有毒草子、霉菌、污染毒物的粮食的处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部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发运单位应及时将粮油质量情况通知收粮单位,收粮单位应进行认真的检查验收,如发现途
中遇水湿、污染、霉变等情况,应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划清责任,原始记录要完整,做好索赔工作,进口
粮严禁作种子用。
第四十条 出口粮油的单位,必须根据出口合同和粮食、外贸部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质量检验工作,维
护对外贸易信誉。凡粮食部门受理对外出证的单位,检验人员必须准确填写检验证书,并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四十一条 装运出口粮油的装具、运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装运过程中,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出口粮油符合质量要求。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二条 对于忠于职守,成绩显著,有创造发明,技术改进或重要合理化建议,对国家作出贡献,以
及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或人员免遭或减少损失的检验人员,要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对玩忽职守,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影响的大小,分别
给予批评教育、吊销证书、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担负粮油收购任务的库、所、站等基层企业,在收购粮油过程中,能坚持国家粮油标准,质
价相符,成绩显著,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企业领导人和收购工作人员奖励。
对在收购中不坚持原则、收人情粮,以及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者,应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企业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适当处罚。
第四十四条 在粮油销售中能够做到严格把关,使销售的粮油长年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清洁卫生工作成绩
显著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企业领导人和质量管理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或物质奖励。
对经常销售不符合标准粮油及伪劣粮油的企业,应进行公开揭露批评,并给予企业领导人及质量管理人员
相应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经检验机构定期质量监督检验,产品合格率保持在100%的粮油加
工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表扬或颁发荣誉称号,并给予企业领导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奖励。
对长期生产不合格产品,以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粮油加工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停
产整顿,并给予企业领导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各级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状况,同级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对思想政治工作好、
完成任务好、秉公执法并作出优异成绩的,应给予单位及领导人表扬和奖励。上级主管部门也要对下级监督检
验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评比、考核,成绩优秀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不履行监督检验职责,完成任务差,以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检验机构,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批
评,组织整顿,并给予机构领导人相应处罚。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粮油”,系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豆类、薯类及粮油制品等的统称;
“粮油质量”系粮油本身的常规质量和卫生质量的统称;“粮油质量标准”系由粮食部门组织制订、衡量粮油
常规质量并作为粮油购、销、调、存、加、进出口各环节中按质论价依据的标准;“粮油卫生标准”系由卫生
部门组织制订,作为衡量粮油卫生质量状况,确定是否能安全食用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规定之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发布的《粮油质量管理试行办法》同
时废止。[1]您当前位置:
米面油产品抽检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09:08:00中国质量新闻网
6月23日在成都启动的2016年全国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上,国家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任正晓介绍,近年来,中国米面油产品抽检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全国各级粮食部门、粮食企业在这一天均走上街头,大力宣传新的食品安全法,唤起全民共同关注粮食质量安全、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行动。
500余名市民参加了当天的活动。成都北郊大丰镇居民李华香早上5点半就起床出门,转了4趟公交车,打着伞冒雨来参加活动。她就看中了“质量安全”这四个字。在现场转悠了几圈,她听工作人员介绍粮油检测过程,在放心粮油企业的展位买了好多食品,拎着沉沉的。“我们小老百姓,最害怕食品买到不合格的,这个不得假!”李华香说。
任正晓介绍,中国实施“粮安工程”,近三年新建大批标准化现代仓房,通过绿色生态储粮新技术,有效保障库存粮食品质;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形成放心粮油生产企业4万多家、销售网点24万多个,其中城镇网点14万多个,农村网点10万多个,可供应200多大类、1000多个品种的放心粮油产品;加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建成检验监测机构750多家,“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近年来,中国米面油产品抽检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本次宣传日主题为“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希望通过崇尚道德,提升粮食行业良心上限,加强法治,捍卫粮食流通质量底线。活动现场,国家粮食局、四川省相关部门为符合标准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授牌。
(据新华社电)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欣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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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质检、进企业、看质量”活动走 ...
深秋的甘肃敦煌胡杨林
提升质量安全促进蜜柚出口
故乡的标点粮油标准中的质量指标是指最低指 标还是最高指标?
针对不同的粮油质量指标,有的指标为最低限 量指标,有的指标为最尚限量指标。一般定等指标 为最低指标,如大米和小麦粉的加工精度、稻谷的出 糙率、玉米的容重、大豆的完整粒率、小豆纯粮率等。 粮油的质量限制指标和卫生指标为最高限量指标。 比如,质量指标:大米的碎米、不完善粒、杂质、水分、 黄粒米、互混等,成品大豆油中的水分及挥发物、杂 质;卫生指标的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铅、镉、 砷、黄曲霉毒素压等,都是规定了最高限量指标。 卫生项目中凡是高于规定指标的,即判定该产品不 合格。再如,大米中检测真菌毒素中的黄曲霉毒素 B:规定小于等于10 Mg/kg,就表示大米中黄曲霉毒 素氏最局限量不得超过10 pg/重金属中的铺 (Cd)规定小于等于0. 2 mg/kg,就表示大米中镉最高限量不得超过0.2 ...
病情分析:
你好,致癌物是指容易导致身体发胖甚至诱发癌变,平常应该尽量避免食用油炸、烧烤及腌制食品
所说的三高:高脂肪、高热量、高钠;三低:低维生素、低矿物质、...
头部生长速度减慢,腿部和躯干生长速度加快,行动姿势也会发生很大变化。随着肌肉张力的改善,孩子的姿势变得更加直立,将形成更高、更瘦、更强壮的外表。此期幼儿能独立行...
前面在谈统计平均数的计算时,曾强调计算平均数时,要注意平均数的同质性,否则所计算的平均数便是虚构的,没有什么意义的数字游戏
答: 请问火龙果和香蕉能通吃吗?这两个水果是不是都很寒凉的啊?小孩每次吃火龙果都拉肚子怎么办吗?
答: 你朋友是宫颈息肉.推荐一文,供你参考:
什么是子宫颈息肉
子宫颈息肉是慢性宫颈炎表现的一种,在已婚妇女中比较多见。
  子宫颈是子宫下端的部分,其内腔呈圆筒形或...
答: li660912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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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粮食储存库粮食质量卫生各项指标全部达100%
  为强化库存粮油质量安全,近期国家在全国组织开展了2012年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宁夏所抽查的7家粮食储存库点库存粮食质量卫生各项指标全部达到100%。  此次检查范围重点是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主要卫生指标合格率。最终确定7个粮食储存库点为样品抽取点,扦取不同年限生产的小麦、稻谷、玉米、大米、小麦粉5个品种样品,涵盖了宁夏储备粮所有的储存品种。  经国家粮食局委托的国家粮食检验机构严格检验,宁夏取得检验数据174个,检查结果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稻谷、小麦、玉米及地方应急成品储备大米、小麦粉,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农药残留卫生合格率、重金属卫生合格率、真菌毒素卫生合格率、小麦粉过氧化苯甲酰卫生合格率均为100%。
06/13 00:3506/04 20:5305/30 00:2605/03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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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粮油质量管理制度 1、政策性粮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把好入库质量关,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入库。 自营性粮油,由粮库根据市场及安全保管需要制定相应质量标准,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2、粮库主任是粮油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检验员是粮油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保管员是所在仓库粮油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人。 3、加强出入库管理,认真执行“五分开”规定,严禁混存,混堆。 4、化验室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对进出库和整理的粮油及保管期间的粮油质量情况,必须进行检验,准确填写检验结果,为分析粮情变化,核定粮油保管损耗提供依据。粮油出库时,要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随货同行;超期储存的粮油,应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油禁止流入口粮市场。 5、对保管过程中出现发热、结露、霉变的粮油要及时取样化验粮油质量的变化情况。 6、做好粮油保管过程中的品质检测,要按规定对各种性质库存粮油的品质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在确保库存粮油安全的基础上,确保其具有较好的食用和工艺品质。如达到不宜存或接近不宜存,要及时报告,建议轮换和销售。 7、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污染不洁的物品应远离粮油储存点存放,禁止存放在粮仓内。 8、发生粮油严重霉烂、变质、污染等质量事故时,要在12小时内报告上- 31 - 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处理,防止扩大损失。
十四、粮油品质检测控制制度 1、每年粮油收购前,检验人员面向社会及时做好预收粮油品种质量及品质调查检测,为粮油收购和储备提供依据。 2、收购期间,化验室要区别入库粮油性质,做好入库粮油质量和品质检测。 3、储藏过夏的粮油应在进出库前和每年春、秋季(3、9月)各检测一次;不储藏过夏的粮油应在进出库前各检测1次。 4、发热粮油在处理过程中要随时进行质量和品质检测。 5、稻谷储存品质检验按GB/T20569执行,玉米储存品质检验按GB/T20570执行,小麦储存品质检验按GB/T20571执行。 大豆储存品质检验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食用植物油脂储存品质检验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6、做好粮油保管过程中的品质检测,要按规定对各种性质库存粮油的品质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如达到不宜存或接近不宜存,要及时报告,建议轮换和销售。 7、粮油在出库前,要做好质量和品质检测,不合格的粮油不予出具检验合格凭证。粮油出库时,要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随货同行;超期储存的粮油,应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油禁止流入口粮市场。 8、超期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品质检测。
十五、化验室工作制度 1、检验人员进入化验室,必须自觉遵守化验室规定和相关管理制度,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化验室。 2、检验人员在化验操作时必须穿工作服,不得穿高跟或带铁掌的鞋,化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得喧哗嬉闹,经常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3、检化验人员必须持《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检化验项目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填写化验单,保证实- 32 -
第三章 仓储管理制度 验结果的准确性。项目检化验人员对样品检化验结果负责。 4所有实验项目必须按照规定保留备检样品。过期样品的处理要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 5、化验室所用药品、标准溶液都须有标签,注明要求及失效日期,变质或过期的试剂或溶液不得使用。 6、所有仪器、设备、试剂必须有专人管理,经常进行保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7、各种计量器具,均应符合标准方法所规定的精确度要求,定期由有关部门进行检定或测试。 8、精密仪器使用要及时填写《仪器使用登记记录表》。 9、各种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切断水、电、气源,将各种开关恢复到非使用状态,并清理洁净,加盖仪器罩。所有仪器要定置摆放,用后及时归位。 10、未经请示汇报,不得私自接收委托化验、不得擅自出具本库质检报告。 11、实验仪器的采购须报经库领导批准,并选择具有生产资格认证的定点厂家的定型产品。 12、实验室内禁止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不得从事与实验无关的其他事情。
十六、粮油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 1、粮油质量检查扦样须严格执行《GB5491》、《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和《XX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2、粮油出入库期间,根据需要,提前安排好粮油扦样检验工作。 3、所有入库粮油必须逐车扦取样品,严禁一个样品代替几个货位。 4、收购入库期间,每天对收购仓库扦取大样化验综合质量。货位收满平整后,三个工作日内扦取综合样品化验。 5、扦样员要独立完成样品扦取,严禁借助客户、驾驶人员完成扦样。 6、按规定填写样品信息,收购扦样要当客户面密封样品。收购扦样须客户签字确认,库内综合样品要经保管员签字确认。 - 33 - 7、按规定要求进行样品备份,超期保留的样品要及时处理。 8、粮油储存期间配合粮情检测开展的扦样工作,应按仓储部指定要求扦样。 9、爱护扦样设备,爱护粮食装具。 10、扦样人员对样品真实代表性负责。
十七、化验室操作注意事项 1、化验室所有药品、标准溶液应有标签;易燃、易挥发、有毒药品要分类存放。 2、禁止使用化验室器皿盛装食物,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各种仪器药品。 3、化验室不得存放食物、饮料、水果等食用物品。 4、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性烧杯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缓缓注入水中,并边注入边搅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中。 5、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之前,先将试剂瓶放在自来水中冷却几分钟,开启时瓶口不要对着自己或他人。 6、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冲浴中进行,应避免明火。 7、开启高压瓶时,应缓慢进行,并不能将瓶口对人。 8、移动、开启液体药瓶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硬质台面上,要用橡皮或布垫好,小心操作,以防药瓶破裂。 9、取下在沸腾或高温液体时,应用瓶夹以免烫伤。 10、化验室用电应遵守安全用电制度。 11、不慎被酸碱等腐蚀性药品灼伤,应立即用清水清洗并就近去医院治疗。 12、分析试样时,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要在通风橱内进行。
十八、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维修制度 1、实验室仪器设备均为国家财产,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并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使用。 2、购置仪器设备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用途,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并选择具有生产资格认证的定点厂家的定型产品。货到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3、所有仪器设备要编号、分类建立台账,对价值较高(1000元以上)或- 34 -
第三章 仓储管理制度 重要的仪器,应建立完整的档案,保存档案至仪器报废为止。 4、仪器设备的安装位置应考虑便于维修和操作,必要时还应考虑防震、防腐蚀、防晒、防尘等措施。 5、对使用频率低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运行检查,以保证其完好性。 6、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使用、维护,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使用时要及时填写《仪器使用登记记录表》。 7、对于一般仪器,应按规定校正、使用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检修,未经校正的仪器不得使用。 8、所有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标”管理,贴上标识,标明使用有效期和使用范围。 9、所有仪器、用具要定置摆放,临时移动位置,用后要及时归位。 10、对无法修复、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报废。对报废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有效隔离并贴上“停用”标签。
十九、粮油熏蒸管理制度 1、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坚持“安全 卫生 经济 有效”的原则。 2、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登记的储粮熏蒸剂。 3、粮油及仓库熏蒸前防化员要全面了解粮情(包括粮温、粮食水分、虫害密度、杂质聚集区分布等),以及仓库密闭性能。 4、防化员要认真制定详细《熏蒸方案》,《熏蒸方案》须报经仓储部经理批准 ,大型熏蒸要同时报告分管副主任批准。 5、熏蒸必须指定熏蒸负责人。熏蒸负责人组织并现场参与、指挥熏蒸。熏蒸出现任何意外或事故,要及时报告库主任并按《熏蒸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熏蒸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严格按照LS/T1201和LS/T1212的规定进行操作。 7、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时,应根据害虫的耐药性和粮温,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设定磷化氢最低有效浓度和密闭时间;根据设定的磷化氢浓度,选定-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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