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017 事业单位职工伤残鉴定10级后,怎么理赔?

滑人社【2015】29号&
滑县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的合理医疗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伤职工住院、转诊、旧伤复发、康复性治疗、待遇审核及报销程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门诊、住院
一、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除需立即抢救和急救的,可以在就近正规治疗机构治疗外,其余必须在县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并在县工伤保险中心领取《滑县工伤职工治疗申请(备案)表》,逐项填写后,报经县工伤保险中心备案(在外地施工的企业可以用电话或电子邮件备案),因伤情紧急无法正常申报的,可在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未经县工伤保险中心审批备案者,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二、工伤职工在就近医院经抢救和急救的,伤情相对稳定后,需转入县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
三、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必须遵守协议医院的规定,不得检查与治疗非工伤部位。如确实需要治疗的疾病,应征求工伤职工意见,所产生费用按自费或按基本医疗保险处理。
四、工伤职工出院,一般带药不得超过七天用量。出院后需要继续门诊治疗的,用人单位需到县工伤保险中心领取《滑县工伤职工门诊治疗手册》,经滑县工伤保险中心核准后,方可在同一所医院就医。
五、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在就诊医院空床、挂床的,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工伤职工违反上述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 转诊转院
一、工伤职工应当在县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因伤情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的,应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
二、对于转诊转院,应按逐级转诊,转上不转下(即转向上级医疗机构,不得转向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或下级医疗机构),省内医疗机构治疗为主的原则进行。
三、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的,由协议医院主治医师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提出申请的,需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主治医师签署意见,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报县工伤保险中心核准。因伤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但应于5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诊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伤(病)情稳定后或县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已具备医疗条件的,应转回县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确需继续在转入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应报县工伤保险中心核准。
五、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期垫付。
六、工伤职工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旧伤复发治疗
一、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的或需要二次手术治疗的,须先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县工伤保险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县工伤保险中心确认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疗。
二、其他事项,同第一章
第五章 康复性治疗
一、工伤康复对象,是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且符合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因工伤(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在其具有康复价值时,采取各种适当手段,综合利用药物、器具、疗养护理帮助伤残人员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以及料理自己生活的能力,达到重返工作岗位和社会。
二、工伤职工确需康复性治疗的,须有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工伤康复建议及方案,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县工伤保险中心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维修或更换假肢、假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持有关材料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并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安装、维修或更换,费用按相关规定标准支付。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与审核程序
一、审核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包括享受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伤残待遇审核、辅助器具安装与配置审核、工亡待遇审核等内容。
参保单位在接到工伤认定结论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县工伤保险中心办理享受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审核结算工伤保险待遇。
(一)待遇资格的审核与验证
1、县工伤保险中心对下列人员初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
(1)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
(2)视同工伤(亡)职工;
(3)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审核享受工伤(亡)待遇资格时,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
(2)工伤(亡)认定通知书;
(3)劳动能力、生活护理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
(2)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供养关系证明;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4)在普通中小学就学的学校证明;
(5)民政部门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6)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
(7)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4、县工伤保险中心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本人的参保情况、单位缴费情况;
(2)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证明资料。
审核后,县工伤保险中心在《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形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库,逐一建立工伤职工档案。
县工伤保险中心对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每年验证一次。
(二)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1、参保单位需提供《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下材料:
(1)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病程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医技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出院证)及诊断证明书;
(2)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相对应的药品处方底联、门诊费用机打清单、化验及医技检查结果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滑县工伤职工门诊治疗手册;
(3)《工伤事故报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同时提供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等);
(4)转诊转院、康复、旧伤复发治疗的,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6)享受辅助器具配置的,需提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相关费用票据原件、辅助器具配置合同书。
2、县工伤保险中心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
(1)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
(2)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年限标准等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国家未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及服务标准的范围执行;对于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项目,又确属工伤救治必需或职业病治疗必需的,纳入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国家出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审核通过后,县工伤保险中心计算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待遇数额,在《工伤医疗费用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及核定金额,并将有关信息归类入档。
(三)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审核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内容。
1、县工伤保险中心对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审核以下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2、审核通过后县工伤保险中心按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数额,在《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及核定金额,并将有关信息归类入档。
(四)享受工亡待遇审核
工亡待遇审核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县工伤保险中心对工亡职工待遇审核以下资料:
(1)工伤(亡)认定结论;
(2)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书;
(3)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见义勇为受到伤害死亡者,提交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2、审核通过后县工伤保险中心按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计算每一位享受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数额,在《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及核定金额,并将有关信息归类入档。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
参保并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内容:
1、县工伤保险中心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核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2、审核通过后,县工伤保险中心按规定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表册上填写审核意见及核定金额,并将有关信息归类入档。
以上所提交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病历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的公章。
二、待遇复核
申请人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金额、费用结算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时,县工伤保险中心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变更,并将复核及修改记录归类入档。
三、待遇调整审核
根据有关规定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相关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县工伤保险中心应依据有关规定,核对相关信息,调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建立待遇调整台账。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以及在定期验证时逾期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县工伤保险中心停止支付有关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在《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上注明原劳动能力鉴定变更时间、原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县工伤保险中心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后,调整或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
四、待遇补差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参保单位需提供相关凭证,填写《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补差审批表》,县工伤保险中心审核后,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退休后,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参保单位提供《职工离退休养老待遇计算单》及领取养老金的相关凭证,填写《工伤职工退休待遇补差审批表》,县工伤保险中心审核后,补足差额。
五、待遇支付
县工伤保险中心依照核定的待遇标准和数额,核实参保单位职工的情况后,缴费正常的情况下由县工伤保险中心通知参保单位领取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参保单位欠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工伤保险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滑县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名单&&
1、滑县人民医院
2、滑县中心医院
3、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滑县医院
4、滑县骨科医院
5、滑县东方正骨医院
6、滑县中医院
办公地址:河南省滑县道口镇道城路中段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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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我是今年4月出的九级伤残鉴定结果,本人左脚腓骨下段骨折,税后工资在5000以上!请问社
律师!你们好!我是今年4月出的九级伤残鉴定结果,本人左脚腓骨下段骨折,税后工资在5000以上!请问社保局能赔偿多少钱?公司赔偿多少钱?然后公司辞工才赔偿,具体是否有期限!在中山市省属国企上班!谢谢您的回复!
广东 - 中山
找法网认证律师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咨询,你这种情况,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如果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如需进一步的咨询,建议直接电话咨询本人。
回复时间: 11:26
3条律师回答
找法网认证律师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回复时间: 09:33
找法网认证律师
需要按照广东省工伤标准赔偿。
回复时间: 11:03
具体要计算才知道...........
回复时间: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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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人[ 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国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办法出台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暂按下列意见办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审批手续仍按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局《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 辽人发〔 1992 〕43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鉴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并存在残疾或按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由重至轻分为一至十级,鉴定标准按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国家标准 ) 执行。伤残鉴定的组织管理,按辽 宁省人事厅《关于进咱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工作的通知》(辽人〔1994〕8号规定执行 ) 。 三、新旧伤残等级关系对应。为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伤残人员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对过去评定四等六级因工伤残人员? 参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 2004〕198号)进行对应。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对应一级型一等对应三级 , 二等甲级对应五级,二等乙级对应六级,三等甲级对应七级,三等乙级对应八级。 四、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对过去按照财 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 455 号规定评残并发给伤残等级证的,参照民发〔2004〕198 号办法进行新旧等级对应后,按新的伤残等级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换证工作自2006年1月开始至6月30日结束D 五、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 辽民函〔 2005 〕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后,遇有国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时? 亦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 一 )过去因工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 仍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统计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 2004 〕8号)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下发后,按照本意见规定,被评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按下列办法执行: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按原特等伤残享受护理费待遇;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按原一等伤残享受护理费待遇。 七、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高伤残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从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 辽宁 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月工资,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劳动局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
&&&&&&&&&&&&&&&&&&&&&&&&&&&&&&&&&&&&&&&&&&&&&&&&&&&&&&&&&&&&&& 辽人发[1992]43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各部门:
&&&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更好地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非因工伤亡案件,现将有关审批手续通知如下: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伤亡,除按省政府颁发的《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条例》(辽政发[号文件)处理外,还要根据省劳动局、人事局、卫生厅、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辽劳险字[1986]116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因工伤亡的认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因工伤亡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可否按因工伤亡处理的意见,并连同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作出的原始诊断及事故现场证实材料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表》,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市以下单位分别报送市、县(区)人事部门审批。各级党政部门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难以认定的或有争议的疑难伤亡案件,可提请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办理审批手续。
&&& 四、对于已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终结的标准和时间及时报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鉴定后确已痊愈的,应及时复工;已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同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财政部、民政部[1989]]财事字第455号文件规定办理。
&&& 五、因工伤亡的起算时间,应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有争议的伤亡案件,一般应从认定之日算起,但确属组织的原因而拖延报批的案件,其起算时间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提出确凿的证明材料和意见,报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亦可从事件发生之日算起。
&&& 六、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而认定为工伤的案件,或虽经人事部门同意但尚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须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的认定和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对违反政策者,一经发现,要视其情节分别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暂行办法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国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办法出台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暂按下列意见办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审批手续仍按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局《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 辽人发〔 1992 〕43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鉴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并存在残疾或按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由重至轻分为一至十级,鉴定标准按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国家标准 ) 执行。伤残鉴定的组织管理,按辽 宁省人事厅《关于进咱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工作的通知》(辽人〔1994〕8号规定执行 ) 。  三、新旧伤残等级关系对应。为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伤残人员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对过去评定四等六级因工伤残人员? 参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 2004〕198号)进行对应。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对应一级型一等对应三级 , 二等甲级对应五级,二等乙级对应六级,三等甲级对应七级,三等乙级对应八级。  四、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对过去按照财 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 455 号规定评残并发给伤残等级证的,参照民发〔2004〕198 号办法进行新旧等级对应后,按新的伤残等级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换证工作自2006年1月开始至6月30日结束D  五、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 辽民函〔 2005 〕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后,遇有国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时? 亦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一 )过去因工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仍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统计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 2004 〕8号)规定执行。(二)本意见下发后,按照本意见规定,被评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按下列办法执行: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按原特等伤残享受护理费待遇;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按原一等伤残享受护理费待遇。  七、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高伤残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从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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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条例全文,陕西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2016陕西省工伤赔偿计算公式一、医疗费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康复费参照医疗费三、伙食补助费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30元*x人*x住院天数四、交通食宿费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食宿费=x元*x人*x天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护理费计算公式:(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误工费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六、停工留薪期工资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七、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二)伤残津贴计算公式: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计算公式: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计算公式: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计算公式: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计算公式: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2015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陕西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464元陕西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89元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01元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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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
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5〕&2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2016年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陕西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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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至4级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97元  从省人社厅获悉,陕西省决定上调工伤保险待遇,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调待后,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9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增加126.5元。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
  一、我省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今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依据,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将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数13.6%,作为这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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