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房子被法院查封 解封,我要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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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案件关系,法院要查封我唯一住房,请问如果查封后我们还能继续住吗...法院可以查封你的房产,但是一般不能拍卖。 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
因为案件关系,法院要查封我唯一住房,请问如果查封后我们还能继续住吗?法院的人让我在执行裁判书上签字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法院可以查封你的房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一般不能拍卖。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因为案件关系,法院要查封我唯一住房,请问如果查封后我们还能继续住吗?法院的人让我在执行裁判书上签字法院可以查封你的房产,但是一般不能拍卖。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所以我不愿签字,法院要查封我唯一住房,请问如果查封后我们还能继续住吗?法院的人让我在执行裁判书上签字,因为法院判决不公帮助对方造假证,现在还要执行我的房子因为案件关系,他们就给我拍照
因为案件关系,法院要查封我唯一住房,请问如果查封后我们还能继续住吗...法院可以查封你的房产,但是一般不能拍卖。 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我唯一住房自己在里面住,法院要强迁我出去怎么办已经回答过了。被执行人失踪。还有亲属个人私有物品财产如何处理?那就只好迁出去。 而后租房住,或投亲靠友。 如果自己不迁,法院会强制执行,房子还是保不祝 查封后,如果不搬,法院有权抓人吗?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被执行人现有一套90平的唯一住房,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1、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只要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还款责任的,在法律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查封、拍卖该房子。只有一套也可以查封、拍卖。 2、当然,如果房屋面积较小,仅能维持基本家庭生活用,法院一般不予拍卖。但如果申...唯一一套住房可查封,但无法拍卖。执行过程中可执行和解。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以查封。而且,不仅可以查封,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用于偿还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若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唯一一套住房;若不符合,可以上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债权的种类上区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两种情形,有所区别,你所问的应是金钱债务,可以执行的三种情形有: 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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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ICP备号-23购房后未办理产权证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的买卖问题
购房后未办理产权证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的买卖问题
购房后未办理产权证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的买卖问题
如果购房后,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因开发商方面或者前房东的原因导致被法院查封,笔者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情况:
一、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已收楼入住。当消费者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已收楼入住,遇到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致使所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时,不管当时是否已经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消费者来说都是开发商已构成了违约。
(一)法院的查封系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后,《物权法》施行前所查封。消费者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直接向执行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同时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确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院系在《物权法》施行后所查封,则应当按照物权公示原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后段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相矛盾的规则,不再适用,即该段应予废止。因为《物权法》实施以后,《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物权不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的法定登记方式,其于物权法定原则,占有并不发生不动产的物权公示效力。如果在《物权法》实施后仍然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后段的规定,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当事人可以通过倒签合同逃避执行。故在物权法实施后,买方如再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后段的规定主张查封无效,则不予以支持。
二、已支付全部房款但还未收楼入住。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除了可以采取第一点所述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确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向执行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外,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退回房款及赔偿损失。消费者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应注意开发商是否具有退款及赔偿的能力,如果发现开发商确已失去退款能力,还是选择把房子拿到手较为划算。
三、已支付部分房款。如这时间房屋被法院查封,消费者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若消费者还未收楼入住,还可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
四、只支付了购房定金尚未《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消费者支付了定金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购房屋被查封,此时,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双倍返定金的违约责任,并可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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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理期间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子吗
-& 16:44:00 来源: 顾先生
?编号:34192
?标题:房产证办理期间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子吗
?处理人/部门:----
?提问者:顾先生
?提问时间: 16:44:00
我现在要起诉的人名下有一处房产,我想让法院查封,但是我找的律师告诉我,房子正在办理房产证,这期间不给于查封,我想咨询一下是真的吗?
记者跟进:
您好,房子正在办理房产证,可以预查封。《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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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管局受理未备案-没有备案的房子,法院可以保全查封
法院查封,房管局受理未备案
之后其他法院也查封了该房产,需不需要返还。麻烦专业人士解答,我很着急,在线等,答复请尽量详实,我会视情况追加悬赏的,房管局受理并进行了录入。房管局要不要承担责任,其他法院的查封是否生效,法院的查封裁定撤消后要如何处理,案外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拍得该房产是否有效法院在执行中查封的房产,房管局签收了裁定却未录入信息
理论上,房管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第二家法院查封后作了登记,查封有效,之后的拍卖也是有效的,案外人通过拍卖程序取得房产系善意取得,不需要返还。
如果房管局没有帮你查封的话,你可以要求再去查封一次,这叫轮候查封;这样的话,别的法院去拍卖这套房子,必须要经过你执行的法院的解封才能过户成功;一般这种情况,两个法院会把一个案子委托给另外一个法院或者两个案子都转到中院去,统一执行,执行的财产都要按比例去分配的,所以你可以要求执行的法官与另外一个法院联系,共同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就你的问题回答如下:1、法院查封只能起到财产保全作用,对房屋的权属变动并无实质影响;2、法院的查封都是以裁定形式作出的,在裁定没有撤销以前,其查封是有效的;3、房管局的行为尽管存在过失,尚没有造成直接损失的发生,追究其法律责任条件还不具备;4、法院查封裁定期限届满后,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延期;5、如果法院查封裁定撤销,要看撤销裁定中的理由,对该理由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6、倘若案外人的纠纷也同样涉及争议房屋,应该及时向审理案件的法官告知该情况,并要求作为有独立诉讼请求第三人加入案件审理,维护自己的利益;7、如果法院判决将该房产拍卖并抵偿债务,案外人获得该房产是完全有效的。除非启动再审程序并撤销该生效判决,否则无法向案外人主张房屋上的权利。注:再次强调,关键问题不在法院查封上,查封起到的财产保全作用。必须留心的是法院案件的审理,如果其它法院受理的案件也涉及该处房屋,一定要及时告知主审法官。另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四、《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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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您只能等到3月份备案 在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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