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单个人存款质押贷款是否该定期存单就核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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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个人定期,是指借款人以银行签发的、其本人名下的未到期个人本外币存单设置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法律出台
2007 年 第 4 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1]
》已经日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贷款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管理,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条
个人(以下统称)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包括未到期的、和等具有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五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七条
担保的范围包括和利息、、、和实现的费用。
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八条
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九条
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条
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一条
质押存期内按正常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二条
凭或密码支取的作为质押时,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手续。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三条
办理,贷款人和应当订立书面,或者、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和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以及号;
(三)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六)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的实现方式;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五条
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六条
人和可以在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七条
存单开户行(以下简称存款行)应根据的申请及办理确认和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八条
应妥善管理质押存单及提供的预留印签或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用于质押的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
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申请挂失时,除出质人应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贷款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资产。
质押期间,未经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十九条
质押存续期间如死亡,其合法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原出质人签订的。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的,应当及时将质押的退还,并及时到存单开户行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由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凭合法身份证明到贷款行取回质押存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第十六条的约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的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违约,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的;
(四)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履行合同的。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三条
、发生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均可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个人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确认书的,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存款行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者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个人定期储蓄的,由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已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及时向退回个人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由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信用社、、、贷款公司、办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改。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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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银发[1995]82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额抵押贷款业务是我行一项存贷结合的新业务,各行要在充分做好印制、帐务设置、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办理好此项业务。在执行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客户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开展这项业务,应坚持“以存定贷,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条 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由储蓄部门办理。所需贷款规模按现行贷款规模管理办法执行。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抵押贷款规模的统一管理和调剂。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并在我行存有规定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到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
  第六条 小额抵押贷款一次核定,一次发放,实行经办人员受理、储蓄所主任审查、储蓄科长审批的三级审批制度。凡参与审查、审批的人员,应认真审查贷款申请,并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以明责任。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由居民向开户所申请贷款,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项业务,居民可向存单开户所介绍的储蓄所申请贷款。
  第八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贷款额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考虑 ),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小额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提前归还贷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俟贷款本息偿清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准部分提前支取)。抵偿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始给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真实的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三条 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作为抵押品的存单,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第十四条 客户若将小额抵押贷款抵押品收据丢失,挂失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帐务设置
  第十五条 储蓄所的会计科目与帐务设置1.会计科目(1)149 其他短期贷款科目。用于核算该项贷款的发放、收回、及余额。发放贷款金额反映在借方,收回贷款金额反映在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2)501 利息收入科目“其他贷款利息收入”户。用于核算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收到利息金额反映在贷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3)621 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用以核算银行过期收贷后对剩余款项代客户开出并保管的存单(折)的增加、减少和余额。银行代保管存单(折)增加时记收方,退还解保时记付方。
  (4)623 待处理抵押品表外科目。用以核算待处理抵押存单(折)的增加、减少及余额。待处理抵押存单(折)增加记收方,减少记付方。
  2.帐务设置
  (1)149 其他短期贷款科目分户帐,以小额抵押贷款借据第二联代替,专夹保管。
  (2)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每笔业务逐笔登记,控制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此登记簿记载完毕,永久保管。
  (3)等处理抵押品登记簿。按抵押存单逐级登记,控制处理抵押存单的收入、付出、结存。此登记簿永久保管。
  (4)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用于保管逾期贷款作强制收贷处理后剩余款项开出的存单、存折。按新存单(存)逐张登记,控制其收入、付出、结余。此登记簿永久保管。
  第十六条 管辖单位会计科目与帐务设置应仿照储蓄机构设置有关帐户和登记簿,进行综合核算和综合、明细监督。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发放小额抵押贷款,先由借款人持身份证到储蓄所填制“小额抵押借款申请书”(一式二联),向储蓄机构提出申请。储蓄机构受理后,将申请书回单联交储户,申请书第二联留存,经储蓄所主任审查同意后随当日传票送管辖行储蓄科审批。经储蓄科批准,五天后申请借款人持申请书回单、抵押存单、身份证到原所或指定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储蓄所应审验申请书、身份证与原申请书留存联是否相符,审查验证抵押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为本所、本行签发,有无挂失、冻结。审查无误后作如下处理:
  1.开具一式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抵押品收据”。第一联作抵押品附件,连同抵押品实物入库保管。第二联交抵押人收执,作领回抵押品凭证;第三联作表外科目传票,凭以记载待处理抵押品登记簿。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收:623 待处理抵押品
  2.手工所抽出分户帐,在存单与分户帐上注明“存单已抵押,内部冻结”字样,专夹保管。电脑所调出帐户明细画面,在帐户备注栏内健入(存单上注明)“存单已抵押,内部冻结”字样,作特殊业务处理。非本所签发的存单,要填制一式四联“核实抵押存单通知书”,寄往存单开户所,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是联网储蓄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不发核实通知单,由贷款所通过高级别操作冻结该笔存款)。核实后,由开户所在“通知书”相关栏加盖公章、经办人名单及所主任名章,原开户所留存两联,一联附在帐卡后(帐卡的批注、电脑所标志的设置与上同),一联交事后监督,另二联寄回贷款机构,第三联由贷款所与待处理抵押存单一起保管,第四联交事后监督。
  3.由借贷双方签定小额抵押借款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交借款人收执,一份储蓄所留存。
  4.由经办人填制“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借据”一式三联(电脑所一式一联)。第一联交借款人收执;第二联作抵押贷款帐卡(电脑所无此联),凭以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储蓄机构留存,与合同、抵押存单,收据第一联、核实单第三联共同专夹保管;第三联作事后监督卡(电脑所无此联);借款申请书留存联代149科目的借方凭证。经借款人签字后,经办员签章。
  第十八条 经出纳员复核无误后,盖章、配款,将第一联借据连同抵押品收据一并交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149其他知识期贷款
    贷:101现金
  第四章 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息的计收,采用“利随本清”的方法,在收回贷款本金的同时收回全部利息。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
  总天数=足月数×30+零头实际天数贷款利息=借款额×总天数×日利率
  第二十条 以现金归还贷款,借款人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必须将抵押贷款借据、合同、展期协议、抵押品收据交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经办员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计算应收利息,填制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收入凭证149科目贷方传票;第二联代利息收入传票附件;同时收点现金,抽出抵押存单及借据帐卡,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待处理抵押存单登记簿,审查无误后,凭证连同现金交出纳员。会计分录:
  借:101现金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本金)
    贷:501利息收入(利息)
  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付:623待处理抵押品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审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无误后收妥款项,加盖印章,抵押品存单及分户帐、借据应加盖“贷款已偿还,解除内部冻结”戳记(电脑所调出帐户明细画面,键入“贷款已偿还,解除内部冻结”字样),第三联还款凭证与抵押存单,经复核后,交还款人。借据第一联回单作149科目传票附件。
  第二十二条 抵押借款人以抵押存单(仅限本所开出)归还贷款时,先按照储蓄存款支取手续办理取款,再还清贷款,剩余款可支取现金或按部分提支处理。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
    521利息支出
    贷:101现金(本息)
  借:101现金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
      501利息收入
  表外科目:
  付:623待处理抵押品
  对于非本所存单,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由贷款所填制一式三联“解除冻结通知书”。第三联留底贷款所留存备查;第一联通知书和第二联通知书回单一同寄原存款所,原存款所抽出原留存的“核实抵押存单通知书”,互相核对无误后,办理解冻手续,“解除冻结通知书”第一联留存,第二联寄贷款所,贷款所如长期未收到通知书回单,应及时发出查询,对于联网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贷款所可通过高级别业务操作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时,应按规定加收逾期息。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储蓄机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逾期贷款加息的计算公式为:
  逾期贷款加息=逾期贷款金额×实际逾期天数×贷款同档利率×20%
  第二十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逾期一个月,借款人仍无法偿还贷款,储蓄机构有权将抵押存单作抵还贷款处理。经储蓄科长批准,由储蓄所主任会同经办人员共同办理。根据借款合同,将抵押品取出,先办理还款手续,再在有关帐、簿、卡、凭证和抵押品凭证上注明“抵押贷款、过期收贷处理”字样,处理抵押品存单,归还贷款本息,对未到期的剩余款项按部分提前支取处理,按原存期、原利率、原开户日开出新存单。已到期或已过期的剩余款项以还款日为开户日,开出活期存折。在621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核算。对于非本所的抵押存单,借款所按规定要强行扣收抵押存款时,先填制“解除冻结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三联留底备查,第一联通知书、第二联通知书回单与待处理抵押存单一同寄往原存款所,原存款的》通知书要求,扣付存款。在帐卡、存单、核实单上批注“抵押贷款,过期收贷处理”字样,将本息款与第三联答复书通过分行辖内往来划借款行。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
  借:521利息支出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借款行收到原存款行通知书回单后,会计分录: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
    贷:501利息收入
  剩余款项按前面规定开出新存单(折),在621表外科目核算,记载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待借款人来所时,将新存单(折)交与借款人。对于联网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借款所可能通过高级别操作解除冻结,扣还贷款。剩余款项按前面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贷款的展期
  第二十五条 小额抵押贷款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且原定贷款期不足一年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能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六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款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第二十六条 办理展期小额抵押贷款时,由借款人填制一式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展期申请书”,一联交展期借款申请人,另二联送管辖行审批,按规定审批后(五日以后)由借贷双方签定小额抵押借款展期协议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借款人收执,一份储蓄所留存,作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另二联展期申请书,一联作借据附件,在借据背面上批注“展期至×年×月×日还款”,一联送事后监督,同时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第六章 储蓄所帐务综合核算
  第二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储蓄所将149科目借、贷方凭证,501科目贷方凭证,623、621表外科目收、付方凭证汇总填制科目日结单,轧平表内外帐务,并在营业日上反映。
  第二十八条 定期通打小额抵押贷款户总分余额、户数,确保帐帐相符。
  第二十九条 小额抵押储蓄存单应视同储蓄有价单证专人管理,每天核对待处理抵押存单的数量、金融、确保帐实相符,并随现金库包封包寄库保管,确保抵押存单的安全。
  第三十条 事后监督以小额抵押贷款借据第三联事后监督卡建立贷款帐户副本帐,逐笔明细监督。归还贷款时,凭“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销记贷款监督卡。
  第三十一条 对抵押品数量、金额、抵押贷款户数、贷款金额、还款金额、凭证要素、利息计算及储蓄机构强制将抵押存单抵还贷款业务等进行明细监督。
  第七章 小额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选择管理力量强、人员业务素质好,有一定外勤力量、营业条件许可的储蓄所开办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妥善保管抵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储蓄机构承担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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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期存单质押需要夫妻双方同时签名同意吗
08-11-09 &匿名提问
这个不需要,可以依据存单人的主体设定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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