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海事局、县级财政局和省级民航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局这三个哪个好? 工资和发展 朋友想报名 帮忙问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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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69项).doc 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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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69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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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69项)
一、部门职责(10项)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拟订全市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提出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建议,统筹规划公路、水路及邮政行业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牵头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按照部、省标准,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
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并负责衔接平衡,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引导运输结构优化
优化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其他行业规划等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2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等交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 牵头拟订公路、水路、道路运输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
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
负责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海事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
承担并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
3 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和城市客运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市道路、水路、城市客运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交通运输行业资质资格审批监督工作 指导全市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指导开展全市公路、水上 “三乱” 治理工作
办理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和车船修造、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运营管理工作
负责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站场等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地方性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承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的指导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负责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道路运输
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及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经营资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经营无车(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的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
按规定负责港口行政许可受理和咨询管理工作
负责省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业务的经营许可及其投入运营船舶营运证的配发、注销
负责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业务许可
按规定负责港口岸线审批、报送工作
负责国内外贸集装箱内支线航线班轮运输的备案
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负责协调中央或省垂直管理的铁路、民航、邮政等单位涉及地方相关工作
4 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统一管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工作
对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监督管理
划定并管理航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
负责水上、水下活动(含使用岸线)许可和监督管理
按管理层级权限负责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开展水上应急搜救演习
按管理层级权限管理沉船沉物打捞
管理和发布航道航行警(通)告
负责按管理层级权限对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及分析工作
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CCTV、AIS、VHF和卫星定位系统运行管理
对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它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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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地处我国东部的中纬度地带、黄淮海平原南端、淮北平原的西部,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暖,雨量适中,光照充足,近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大地上蕴含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阜阳市地处黄淮海平原,在我国南北气候分界线秦岭、淮河一线的交界处,地势平坦,四季分明,雨量适中,光照充足,适宜各类农作物和动植物的生长繁育,盛产小麦、水稻、红薯、棉花、玉米、大豆和水果、蔬菜、薄荷、中药材等,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生猪,肉牛,山羊生产基地。现已初步形成食品、中药材、蔬菜、传统工艺品、水产品、林产品、水果、名...
阜阳市地处我国东部的中纬度地带、黄淮海平原南端、淮北平原的西部,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暖,雨量适中,光照充足,近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大地上蕴含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阜阳市地处黄淮海平原,在我国南北气候分界线秦岭、淮河一线的交界处,地势平坦,四季分明,雨量适中,光照充足,适宜各类农作物和动植物的生长繁育,盛产小麦、水稻、红薯、棉花、玉米、大豆和水果、蔬菜、薄荷、中药材等,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生猪,肉牛,山羊生产基地。现已初步形成食品、中药材、蔬...
阜阳市历史悠久,人文蔚盛。历史上以颍州(今阜阳市区)为中心的南部开发较早。西周以后,在今阜阳境内即建立了妫姓的胡子国,临泉境内的沈子国,颍上境内的慎等。春秋战国时,又出现了太和原墙的原阳,倪邱的新,临泉的寝等县邑。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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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 9:00-10:30
嘉宾: 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奉田
摘要: 本期在线访谈邀请到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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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阳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阜政发〔2014〕85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阜阳市
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阜阳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要认真落实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提升发展竞争力。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涉企政府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一律停止执行,切实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
二、认真落实涉企收费清单配套措施。涉企收费清单纳入市政务信息运行服务平台监管和公开范围。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涉企收费清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市直效能办要把涉企收费清单落实情况纳入市直机关效能考核。有关部门收费项目取消和暂缓征收后,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切实强化涉企收费清单监管。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细化责任内容,做到责任到人。为避免出现竞争不充分而导致乱涨价,对放开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竞价,确保收费标准降低。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本部门涉企收费清单,并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组织开展收费清单执行情况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市监察局要依法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力度,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内容。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调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动态管理,重要收费事项调整报市政府审定。
各县、市、区也要抓紧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并于年底前公布。市、县(市、区)涉企收费清单于日同步施行。
&&&&&&&&&&&&&&&&&&&&&&&&&&&&&& 日
阜阳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范围和对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号
诉讼案件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人民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知识产权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号
专利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合肥代办处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5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65号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无线电管委会办公室阜阳管理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公安部门
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司法部门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号;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1〕5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号
公证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国土资源部门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4号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0.5-4%)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号;省政府皖政办〔2009〕24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至10元
市国土资源局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高于上述标准的40%计征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费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皖价费〔号;省物价局皖价费〔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综〔号
土地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国土资源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国家测绘局国测发〔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1〕94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综〔号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使用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测绘仪器检测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
测绘仪器检测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站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环保部门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环科字〔1996〕04号
按国家规定应送贮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局财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号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环境监测服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2〕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综〔号
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屋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综〔号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住房交易手续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号;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市物价局阜价房〔号
房地产交易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房产局交易中心
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号;市物价局阜价服〔号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城镇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市政府阜政发〔2006〕62号、阜政发〔2013〕54号;市财政局阜财非税〔号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号;省建设厅建城〔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综〔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白蚁防治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号;省政府办公厅皖皖政办〔2013〕2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市物价局阜价费〔2009〕21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财非税〔号
白蚁防治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白蚁防治办公室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九、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号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船舶港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号;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皖价费〔号、皖交运〔1992〕53号
进、出港船舶
0.55元/净吨
市地方海事局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
营运船舶、建造船舶及船用产品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地方海事局所属船舶检验局
货物港务费
省交通厅交运字〔1982〕39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皖交海〔2005〕5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发〔号;皖政办〔2013〕29号
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
以重量(W)计费1元/计费吨,以体积(M)计费0.5 元/计费吨,国标2吨集装箱3元/箱,国标5吨集装箱6元/箱
市地方海事局
十、农业部门
检验检测费:(1)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3)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4)进出口兽药检验费;(5)兽药委托检验费;(6)农作物委托检验费;(7)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8)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9)渔业船舶检验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
农业有关检验检测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1)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3)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4)进出口兽药检验费,(6)农作物委托检验费,(7)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8)农作物转基因生物检测费由省级农业检验检测机构执收
(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5)兽药委托检验费,由市兽药监察所执收
3.(9)渔业船舶检验费由市水产管理局执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号
农机监理相关事项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
在我市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市水产管理局
十一、水利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市物价局阜价商〔号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水资源管理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
河道采砂管理费每吨1.5元
县水务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阜价综〔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水资源管理处
十二、卫生部门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财政部财预〔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7〕1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18号
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等其他技术服务的申请企业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工商部门
商标注册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费〔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家商标主管部门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质监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综〔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费〔号
接受产品质量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市纤维检验所、国家再生有色金属橡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中心化验室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费〔号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费〔号
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阜价综〔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证书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统一IC卡工本费每卡40元。证书副本和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注册费:(1)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2)新药审批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号
药品研制、生产、经销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国家、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新药开发评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号
国家新药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人
GMP、GSP认证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5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07〕94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1.GMP认证费由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收;2.GSP认证费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⑴药品检验费;
⑵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
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生产企业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药品检验费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执收;2.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执收
十六、物价部门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财政部财综〔2004〕5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号;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皖纪发〔2011〕12号;《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委托部门和单位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价格认证中心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七、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市物价局阜价房〔2008〕40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4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3〕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4〕6号
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阜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通信部门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部联清〔号
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通信部门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海关部门
进口货物滞报金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93号
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人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一、中国银监会
银行业监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4〕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4〕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7〕6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
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中国银监会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号;财政部财预〔号;财政部财库〔2002〕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中国证监会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三、中国保监会
保险业务监管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86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外国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中国保监会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四、民航部门
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号
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家民用航空及地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适航审查费
有关适航审查申请人
二十五、仲裁部门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市政府阜政发〔2013〕54号
仲裁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市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
征收范围对象
一、财政部门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号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国土资源部门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
因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
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在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元至5000元
市国土资源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财非税〔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阜价综〔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财政部〔64〕财预字第380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号,财政部财综〔2007〕3号
除免征范围之外的城市以及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和工矿区的工业生产企业和非工业部门所属的生产、加工企业
按工业用水水费、工业用电电费的5%-8%征收
生产(销售)企业代征代缴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交通运输部门
港口建设费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1〕29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2〕40号
经对外开放口岸辖区范围内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国内出口货物4元/吨;国外进出口货物5.6元/吨;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32元/箱,40英尺48元/箱;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64元/箱,40英尺96元/箱。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2〕33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财审发〔2014〕96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吨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9〕3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号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征收
县林业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号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元/平方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2元/平方米;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征收。详见文件
省林业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地税部门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一、执收单位责任: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财政部财综〔2013〕88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税法字〔号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
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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