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交易标的物物价格认定中心可做认定吗

涉案财物估价要合乎规范|价格|鉴定|财物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案例】
   “副省长写的字能值5万元么?”报载,湖北武汉女子陈艳因为家庭纠纷,撕毁自家公司办公室里挂的一幅字,随后被丈夫的亲友报案说她损坏公司财物,这幅字是湖北省原某副省长所写。武汉市江汉区物价局成本审核价格认定分局受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以下简称“江汉分局”)委托,对写着“湖北(省)户外广告商会”的字幅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此幅字价格为5万元。陈艳因此被刑事拘留近两个月,她对这幅字的价格提出异议,并提出重新认定。
   【分析】
   一幅商会名字的牌匾题字,由于书写者是前副省长、书法名家所写,身份特殊,被人为损坏,被认定机构认定价值5万多元。但在当事者看来,这样的价格认定明显不合理(甚至就是一幅“天价牌匾”),提请重新鉴定。也正因为此,一个不很复杂的故意损坏财物案件标的鉴定,显得有些复杂和混乱。笔者以为,这一价值认定到底合法合理与否,需要做的就是对故意损害财物的价格认定程序进行必要的再认识。
   按照国家发布关于涉案物品价格认证(鉴定)的联合文件要求,公安及司法部门办理案件,涉及财物等价格认定的,物价部门是唯一合法的价格认定机构。
   具体到损害财物案件价格标的物的认定程序,又可具体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公安部门在理清价格标的物损坏状况的基础上,确定出具价格鉴定目的、委托作价具体内容,然后出具价格鉴定委托(协助)书,委托物价价格鉴定机构进行相应价格评估;二是物价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符合委托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成工作组、制定作价方案进行价格鉴定,然后反馈、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这也是一切涉案价格鉴定及追责公平合理的基本基础之一。
   具体到此次湖北的这起案例,首先需要当地公安机关弄清楚被损坏的字画到底达到什么程度,然后确定是做这幅字画被损坏后的修复价值和损失费用等,还是整幅字画的价格,而后才是物价部门确定具体作价方案、作价办法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的估价鉴定案件,一般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即对字画的损坏,如果不是损坏非常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后无多少价值的,都应该是尽可能鉴定修复费用以及损害可能减损的价值。
   而据报道看,湖北这起字画损坏案件,并不是非常严重,并非没有修复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对当地公安机关来说,委托物价部门对损坏之题字作价时,最合理公正的委托内容,应该是委托对该幅字画损坏所需要的修复费用(包含相关的误工费等),以及损坏所造成的字画价值减少做出评估,不应该委托对全幅字画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后在当地物价部门按照委托作价事项进行估价基础上,再追究损坏者的责任。
   但我们看,不知是当地公安部门委托的作价具体事项不准确,还是当地物价鉴定部门具体鉴定事项目的不准确,出具的是整幅字画的价值,显然与事实和公正作价、量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事实上也正是湖北省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为什么要江汉区物价局成本审核价格认定分局提供该幅字画“若该作品能修复还原,请委托人提供修复还原清单及价格”等情况的一个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就委托作价合规工作程序讲,该委托作价纠纷中最应该解决也是最基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安部门委托鉴定事项的具体目标是否明确和正确,物价鉴定机构鉴定的具体价格标的是否准确,因为这对最终鉴定的损坏字画价值影响非常大,而这样的价值认定又直接牵扯定罪量刑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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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慧眼识“假表”完成系列入室盗窃案件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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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 & 近日,铜山警方破获一起系列入室盗窃案件,被盗标的物涉及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其中有一款百达翡丽(Patek Philippe)手表和田玉手镯,市场价达数十万元。接到价格认定委托后,铜山价格认证中心迅速指派专人成立工作小组,及时对标的物进行价格认定。
& & 珠宝首饰真品和赝品的价格有天壤之别,为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工作组一一请示省、市两级领导,并向有相关认定经验的兄弟单位学习。经省质量技术监督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检验站和百达翡丽驻中国上海客服中心鉴定,该和田玉手镯为真品,百达翡丽手表为赝品。根据鉴定结果,工作小组多方咨询专家、走访市场,对认定标的物做出了客观、公允的价格认定结论,为公安办案提供了可靠的价格依据。铜山价格认证中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能力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好评。
版权所有: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当前位置: &
新委托书格式
&价格认定协助书&&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我单位办理的涉嫌(抢劫、盗窃、毁坏公私财物等)一案,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价格认定。为我单位办理该案件提供价格依据。标的物内容及状况详见所附《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价格认定要求:(如做牡丹江市场零售、批发等价格)&&附件:一、《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二、其他资料,共&&&& 份:(一)& &&&&&&& &&&&&&&&&&&&& (二)&&&&&&&& &&&&&&&&&&&&&& (三)&&&&&&&&& &&&&&&&&&&&&& &&年& 月&& 日(提出方印章)&联 系 人:&&&&&&&& &&&&&&&&&& 电&&& 话:&&&&&&&&
地&&& 址:&&&&&&&& &&&&&&&&&&&&&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本委托书由委托方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各执一份。&&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标的物状况价格认定要求序号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及数量标的状态是否灭失标的详细描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指何种价格形式)基准日状况的确定其他要求1&&&&&&&2&&&&&&&3&&&&&&&4&&&&&&&5&&&&&&&6&&&&&&&7&&&&&&&8&&&&&&&9&&&&&&&10&&&&&&&委托方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在基准日的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我们认定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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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对未签名的价格认定效力
 来源:未知 标签:价格认定,未签名,司法鉴定 浏览次数:
来源:说刑品案(xingshishenpan)
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下称《规范》),对2010年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包括删除了价格认定人的责任规范和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等规定。此后,各地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由此也引发了司法如何应对的问题,现就此梳理如下:
一、价格认定的证据属性
根据《规范》,价格认定是指经承办违纪、刑事、行政等案件的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相关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人们认识不尽一致。
有观点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系发改委下属单位,由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鉴定,是用来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在证据形式上应属于书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同于一般的书证,在证据形式上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属性,应作为鉴定意见看待。主要理由是,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标等形式表达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属于客观性证据;鉴定意见则是鉴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系鉴定人员将其意见记载于书面之上。从自然属性上看,价格认定结论系价格认定人进行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后,将其主观认识记录于书面而得出的结论。从证据属性上看,价格认定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标的物价值这一专门性问题,由价格认定人对标的物进行观察、检验、分析后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是认定人依据自身知识和生活经验所得的结论。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属性上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的属性,应作为鉴定意见对待。
但是,如果一概作为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的规定,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而价格认定目前尚不具备上述条件。
为此,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7条特别作出如下规定: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可见,司法解释将&价格认定&这一类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但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的情形,其形成的结论意见统称为&检验报告&。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国家秘密、情报的&密级鉴定&,虽形式上称为&鉴定&,实际上由于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有关保密机构作出的密级鉴定意见,实质上也属此类&检验报告&。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实际上把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检验报告&,认为其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二、价格认定结论的审查
价格认定结论虽然不能完全等同司法鉴定意见,但是作为检验报告,根据《解释》第87条第2款的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可以参照《解释》第四章第五节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和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书&。
三、未签名的价格认定效力
修改后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删除了以前的价格认定人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的规定,目前,很多地方的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对此如何处理?
从司法实际看,如果没有价格认定人签名,会客观影响到司法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
由于价格认定过程中相当大程度上体现了认定人员对认定对象的判断,所以,《规范》中所附的价格认定结论文本明确规定,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应当写明:&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该认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如果价格认定人不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字或盖章,司法机关根本无法审查其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需要回避,当事人也无从得知价格认定人是否与认定标的有利益关系。而一旦价格认定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有法定回避事项,将直接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进而影响案件的最终认定。
所以,价格认定人理应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名或盖章,只要这样,才能确保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资格,提高其证明力。
按照《解释》的规定,检验报告要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而根据《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解释》第八十六条还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对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实际办案中应当注意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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