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信息安全的三要素登记要素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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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促进纸质商业汇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号文印发)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是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及查询的主体。
第四条 登记主体负责按规定的登记方式和登记时点将纸质商业汇票相关信息登记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登记主体应在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有关业务后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进行登记。
第五条 登记主体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业务,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纸质商业汇票的登记主体及登记内容为:
(一)承兑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承兑日期、到期日、金额、交易合同编号。
(二)未用退回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未用退回日期。
(三)贴现业务的贴入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贴现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入人行号、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
(四)转贴现业务的贴入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转贴现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入人行号。
(五)再贴现业务的贴出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再贴现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出人行号、贴入人名称。
(六)质押业务的质权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质日期、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行号或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七)质押解除业务的质权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质押解除日期、原出质人名称、原质权人名称、原质权人行号或原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八)委托收款业务的持票人开户行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委托收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委托收款银行名称、委托收款银行行号、背书次数。
(九)票据付款后,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付款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
(十)票据拒付后,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拒付理由、拒付日期、最后一手持票人名称。
(十一)受理票据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申请止付日期、止付类型、申请止付人名称、受理止付人名称。
(十二)受理票据止付解除业务的承兑人应登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止付解除日期、止付解除类型、申请止付解除人名称、止付解除人名称。
在承兑和贴现业务的登记中,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
第七条 登记主体登记票据信息有误,应在知悉登记有误的当日予以更正。
(一)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登记错误,登记主体发现登记有误后,应及时将原错误的登记信息重新登记,并在备注中注明“该登记及与该笔完全相同的登记有误,应作废”,同时登记一笔正确的票据信息。
(二)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登记正确,其他信息登记错误,登记主体发现登记有误后,应及时登记正确的票据信息,并在备注中注明“原登记信息有误,以此为准”。
第八条 查询主体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票据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查询主体查询时,需提供被查询票据的以下六项信息: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
第十条 查询主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票据信息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以下信息:
(一) 该票据的所有登记信息;
(二) 该票据的历史查询记录。
历史查询记录包括历次查询的查询行行号和查询时间。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登记时应认真核实相关信息,保证登记信息与票据信息一致。
登记主体应对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登记有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非登记主体在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质押、质押解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未用退回业务后,可委托其开户金融机构进行上述业务信息的登记。
非登记主体进行委托登记时,应向其开户金融机构提供真实的纸质商业汇票。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票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受理并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三条 非查询主体在办理票据的质押、背书等业务时,可委托查询主体查询票据的相关信息。委托查询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商业汇票,并根据查询主体的要求填写相应凭证。
查询主体查询票据信息后,应将查询结果加盖业务用章,并交付委托查询人。
第十四条 票据登记查询主体进行登记查询票据信息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未认真核实相关信息,致使登记信息与票据信息不符;
(二) 登记信息有误未及时更正;
(三) 频繁更正登记信息;
(四) 未持有纸质商业汇票进行查询;
(五) 恶意套取他人票据信息;
(六)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登记查询行为。
存在以上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停止相关金融机构的查询权限,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后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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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银行欧洲协会以下试题来自:
多项选择题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应提供()资料。
A.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书》
B.有效期内并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若《申请书》上签章人非法定代表人,需同时提供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D.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未到期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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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汇票要素齐全、完整、规范、有效
B.背书转让规范
C.汇票无伪造、变造痕迹
D.汇票不处于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期间
A.严禁贴现资金直接回流出票人或直接前手
B.严禁贴现资金流向证券、期货、信托等公司
C.严禁用于我行承兑业务保证金、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建设银行和监管部门所禁止的信贷资金用途
A.银行承兑汇票票号
B.银行承兑汇票金
C.出票日期
D.是否我行签
E.有无挂失、止付、他行查询等信息
A.申请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B.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C.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D.申请贴现的汇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
E.承兑银行有可用于贴现的授信额度
A.项目产品市场供求情况
B.确认验资报告
C.评估项目工艺设备情况
D.分析企业财务报表从央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与票交所《纸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看票据业务模式的转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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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央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与票交所《纸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看票据业务模式的转变(二)
在票交所即将正式上线运行的前夕,央行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和票交所的《纸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先后下发。这两份文件分别对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投资产品、服务内容、信息登记、保证增信、保管、付款确认等方面进行规范。我们认为票交所的《纸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纸票信息登记的方式和影像标准。&&& 金融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可通过单笔录入或批量导入的方式录入需登记的信息。金融机构应配置符合交易所系统影像标准的影像仪器。在交易所系统登记上传的单个影像文件应清晰可辨,并满足以下要求:(一)16bit以上彩色图像;(二)文件扩展名为“.jpg”或“.JPG”;(三)分辨率为300dpi;(四)文件大小不超过512KB;(五)采集的图像应与原票据实物等长等宽;(六)背书粘单影像必须包含完整骑缝章。&& 二、明确票据登记基本信息内容和商票登记方式。纸质银票,包括出票人名称、出票人账号、出票人社会信用代码、出票人行业分类、出票人企业规模、出票人是否三农企业、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纸质商票,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社会信用代码、付款人行业分类、付款人企业规模、付款人是否三农企业、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商票付款人应委托其开户行办理承兑信息登记。(《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注:通过登记票据关联的行业分类、企业规模、是否三农企业的信息,为以后有针对性的制定行业政策、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扶持三农等提供参照和依据。& &&三、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及权属初始登记均需复核确认。&& &四、明确票据保管方式、保管机构及出入库管理要求。票据实物应按照有价单证实行入库管理。票据保管机构应严格执行库房布防要求,设立必要的物理条件用于保管票据实物,实现对票据实物的全程监控管理。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票据保管机构需指定双人作为票据保管员负责票据实物库房的日间管理。票据保管员应在监控摄像范围内办理票据实物的出入库、交接等业务操作。票据保管机构每日须对保管的票据进行核对,做到票据实物、会计账务与交易所系统台账三相符,还需要对票据实物实行定期查库,并留有相关检查记录。双人送/取票的过程中应坚持“人不离票、双人同行”的原则。票据实物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在监控下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并当面根据票据明细清单逐笔勾对票据。五、明确背书不连续情况付款人经审核认为背书不连续的,可以对付款确认申请不予审批通过。背书不连续包括:(一)背书签章未依次前后衔接;(二)背书记载不清晰;(三)背书人签章缺少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四)背书粘单未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不连续或骑缝章不清;(五)背书记载文字有歧义。本条所称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骑缝章不清等情况,指达到一般注意义务无法辨别的标准。除以上情况外,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为由对付款确认申请不予审批通过。& &&六、明确贴现机构或保证增信机构误收假票需承担的责任。如鉴定结果为假票,贴现机构或保证增信机构应在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在交易所系统登记的票据金额向票据权利人进行赔偿,赔偿完成后由交易所场务将票据信息作废。&& &七、明确止付信息登记及需上传文件。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经办人员进行止付信息登记时,应严格核对止付通知、交易所系统登记信息、票据实物(若有)各项要素的一致性。止付信息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止付日期、止付类型、止付原因。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经办人员应同时将挂失止付通知书、协助司法冻结票据的相关法律文书等作为止付信息影像文件上传至交易所系统。原文如下:微信号:szgr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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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转载 . 京ICP备号-4再贴现是央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但对于央行来说却不是所有的商业汇票都可以办理再贴现业务,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是不被受理的再贴现行为。
第一种按照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具备贴现业务资格或不在该分行营业管理部开户的机构。
第二种在对商业银行实行限额控制条件下,申请人的再贴现限额已使用完毕。
第三种承兑申请企业或贴现申请企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汇票。
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尤其是国家经贸委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中限制发展项目的汇票。
第四种资料要素不符合条件规定的汇票。
如:汇票的背书不连续;汇票上的承兑签章不清楚,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汇票有涂改及其它记载事项不完整;转贴现没有加盖转贴现申请行的汇票专用章(没有汇票专用章的可用公章代替);贴现等要素有误或不齐全,或有明显事后填写和涂改痕迹;贴现凭证没有贴现行的转讫章。
第五种申请再贴现的汇票来源于该申请机构系统外转贴现买入的。
第六种其他情况。
责任编辑:跳跳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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