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在什么情况下应出示劳动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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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日 09:45:27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当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公民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易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先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和请求行政赔偿权等。
(四)填写全省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交付当事人。
(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存根报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所适用的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适用一般程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案。依据例行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掌握的违法情况,认为需处罚,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全省统一制定的立案文书,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
(二)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三)审查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时,对于重大处罚意见,送本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后,再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1、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听证程序;
2、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3、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履行告知义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承担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当事人有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对重大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制作处罚处决定书。按统一的执法文书式样和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书,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机关印章。
(六)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或委托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告知制度
(一)告知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的三项权利: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申辩和解释;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到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用人单位的三项义务:对两人并持有证件的执行公务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陪同到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对查出的违法事实,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要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认真履行。
(二)告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举报投诉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劳动者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2、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被举报或被投诉用人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电话及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投诉人在投诉件中应提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证据材料,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并在投诉件中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告知举报投诉人所诉求的问题是否受理,若不符合受理条件,说明原由。
(四)告知举报投诉人所涉案件主办和承办监察员姓名、联系联系方式。
(五)告知举报投诉人所涉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及对结果不服的处理途径。
四、说明理由制度
为了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公正、公平,在劳动保障监察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时,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必须向行政处罚对象说明行政处罚的理由。
(一)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二)说明行政处罚的理由:
1、说明事实依据。经过合法的劳动保障监察,找出行政相对人所违反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证据和所造成的后果。
2、说明法律依据。说明理由中,对劳动保障法律依据的说明,应全面展示行政行为的法律性依据。
3、说明运用自由裁量权。劳动保障行政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应说明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运用了自由裁量权,以及在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时的裁量依据。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五、劳动监察回避制度
查处违法行为时,办案人员和直接参与处理的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也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被查处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其它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原因。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要求回避申请3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六、调查取证制度
(一)主办监察员接受立案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验现场,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1、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材料应用墨水笔书写,并注明来源和出处,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当事人陈述;④证人证言;⑤视听资料 ;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以上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 经核对无误的,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4)办案人员可以要求或以询问通知书方式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由办案人员在材料上注明。
(5)有关证据的其他要求:?&&
1、办案人员收集书证应以原始凭证为主,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应在复制件上标明“ 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注意查明其取得的合法性,其来源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3、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构成中的当事人主观过错有明确规定的,应取得足以证明当事人 主观过错的有关证据,才能定案。?&&
(6)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证据及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所适用的程序。许可证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给法人或组织的用于进行生产、服务、中介活动的证件。颁发给个人,证明个人身份、资格的证件,不属本程序许可范围。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在听证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决定组织听证。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之日起,3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劳动保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开始前,应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四) 听证会进行程序:
1、 主持人宣布开始,并宣布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案件调查人员宣布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3、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证据;
4、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答辩;
5、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调查人员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6、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结束。
(五)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载明案由、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及听证参加人姓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及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质证内容等事项。
(六)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和盖章。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七)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后,应根据听证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
八、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重大案件标准
1、案件复杂、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案件;
2、涉及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案件;
3、一万元以上处罚和需要有关部门吊销营业许可证的;
4、涉及地域管辖问题的上级批转下级移交和需要向上级移交的案件。
(二)组织形式
1、主办监察员向队长报告案情并提出开会建议;
2、队长报请劳动监察股同意召开重大案件集体研究会;
3、重大案件研究一般以劳动监察股长例会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例外)。
(三)参加人员
1、邀请主管局长、局法制人员参加;
2、监察股股长,监察大队队长、副队长;
3、案件主办监察员;
4、其他有关人员。
(四)会议程序
1、主办监察员汇报案情;
2、主办监察大队队长提出处理意见;
3、劳动监察股股长提出案件的性质、违反法律的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等;
4、集体讨论、分析案情,是否同意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5、主管局长总结,作出处理意见;
6、会议由指定人员做记录。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景县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一、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体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二)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三)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空岗;要实行AB岗工作制,因特殊情况负责接待投诉举报人员离开时,应落实好其他工作人员顶岗制度。&&&&(四)接待投诉举报要态度和蔼,耐心听取陈述,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属受理范围的案件,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举报。
(五)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案件,受理人员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七)受理投诉举报问题和案件,应本着从速从快的原则抓紧时间处理,能当即处理的当即处理;需立案调查后才能作出处理的,一般问题和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处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及时反馈举报投诉者。&&& (八)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按案件审批程序处理。&&& (九)对上级转来的举报信件,要及时查处,结果要有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 (十)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劳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主要执法依据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
(二)本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劳动监察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的所有执法项目。&&&&
(三)执法人员
1、劳动监察股的执法人员:
股长:刘庆泉
2、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
队& 长:苏振峰
副队长:高迎伟
组员:刘毅&& 于恒月&&&
(四)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五)执法项目为:&
1、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非法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检查;&
2、行政检查:举报投诉调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
3、行政强制: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非法劳务派遣企业;
4、行政处理: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5、行政公示: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和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向社会公示。&&&&&
(六)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七)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八)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九)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并由本局管辖。&&&&
(十)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
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保密。&&&&&&
(十三)主办监察员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写出案情摘要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大队负责人审批;情况复杂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十四)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由主办监察员决定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十五)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移送局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十六)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十七)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行为,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十八)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监察大队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九)应制定相应的执法程序,并按规定进行执法。&&&&
(二十)应制定执法制度、办案程序及办案时限,并予以公布,提高办案透明度。&&&&&&
(二十一)全体监察员应主动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十二)对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机构投诉、举报。&&&&&
(二十三)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依据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承担过错责任。&&&&&&
(二十四)按本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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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提高监察工作质量,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
&五公开&为:
(一)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
(三)公开执法人员的证件;
(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不准&为: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在非公务活动时执法;
(三)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或低价购买物品;
(五)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他物品;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七)不准越权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
(九)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十)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行为规范,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均属违纪行为,都要认真核查,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举报,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举报电话号码为(8.
四、本行为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职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省、市、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省、市、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属于独立的执法主体。
第五条 省、市、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是省、市、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执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条件、任命及管理依照原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执法人有权拒绝。
第三章 执法政务公示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依据是: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制定的规章;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在当地有效的执法依据。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法时,应当使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本级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追究其违反执法公示的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无证上岗执法或者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未公示执法依据或者执法依据不足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未公示执法内容,违反规定办理公务的;
(四)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执法,工作出现差错的;
(五)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公示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执法公示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机构设在法制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公示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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