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经纪公司合作协议看房,没让我签任何协议,后来得知该房源已与B经纪公司合作协议签了独家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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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中介看了一套房子并签了看房协议,后来得知房东并没有委托这家中介,请问这协议有效吗?
我通过中介看了一套房子并签了看房协议,后来得知房东并没有委托这家中介,请问这协议有效吗?
湖南 娄底 发表时间: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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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效力待定房东可以否定这个效力。
律所: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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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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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跳过中介买房竟收到律师函?签“看房协议”要小心
日 11:10:44 星期二  
导读:许多人买房时为了省时省事会寻求房产中介公司的帮助。虽然找中介能为购房者省去许多麻烦,但是也可能引起一些令人头疼的纠纷。
案例回顾:孙女士看中一套二手房,并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看房协议,在这家中介公司经纪人的陪同下看了这处房产。但是几日后,孙女士在报纸上看到由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发布的同一处房源,于是又在另一家公司中介人员的陪同下看房,并通过这家中介公司成交买下了房子。
让孙女士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她收到了第一家中介公司发来的律师函,要求支付中介费,否则要查封房屋。第一家中介公司拿出当初孙女士签订的看房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即看房者)不得私下与乙方(即中介方)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违者甲方应按出售方登记的出售金额的3%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孙女士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条,现在她该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呢?
季宸昕律师:该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条款,根据该条约定,衡量孙女士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孙女士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孙女士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孙女士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什么是“跳单”?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跳单”存在两种情况:
情况一:买房者与A中介公司签订看房协议并看房,但通过B公司成交买房。
情况二:买房者与A中介公司签订看房协议并看房,却跳过中介私下与房屋出售人达成协议买房成功。
这些情况下才算“跳单违约”
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并私下找其它中介公司以较低中介费购房成功。
避开中介公司私下与房屋出售人达成协议购房。
以亲属名义签署看房协议,得知房源信息后再以本人名义私下与房屋出售人自行成交。
小编有话说:买房最好还是多花些时间精力,亲力亲为比较靠谱。找中介虽然省事但是弊端也不少!
签署了看房协议后没有通过该公司成交(私下与业主成交或找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可能就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大家签署看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有没有禁止“跳单”条款,同时也要尽量做到诚信交易。
作者: 编辑:张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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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讯(记者 聂丽娟)跟买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结果买家通过别的中介公司与卖家签订过户合同,该中介公司觉得买家私自“翘单”违约,要求买家支付中介费。昨日记者获悉,法院驳回了该中介公司的请求。
女士买房成被告
去年10月,在光谷上班的陈女士,想在鲁巷附近购买一套大户型二手房,找到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一套售价140多万元的房子。看房前,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小刘要求陈女士签订一份《看房确认书》,协议里约定,若看房人看房成功,按照房价2%支付中介费,若看房人通过其他中介购得此房,小刘所在的中介公司有权向陈女士收取中介费。陈女士签了自己的名字。
看房后,陈女士虽然对该房源比较满意,但认为报价偏高,暂时就放弃了购买的念头。半个月后,陈女士从另一中介处看到同一房源信息,虽然房源相同,但是优惠10多万元,陈女士当即通过第二家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花120多万购买了该房产。
今年1月,陈女士收到第一家中介公司的诉状,告她违反了《看房确认书》上的约定,需要给该中介交2%的违约金,即28000元,陈女士大吃一惊。一看当初自己签订的《看房确认书》上,第二条中有备注:甲方保证不会通过其他中介、个人或者直接和房东私自成交,若成交,乙方仍有权向甲方收取中介费。
法院判她没违约
法庭上,房东作证,3年前,将这套房子曾挂在各大二手房交易网站过,很多中介都来看过房子,2014年10月与本案中第二家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代售委托协议,中介将房子介绍给陈女士,最后自己与陈女士完成交易。
记者昨日获悉,最后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家中介公司与看房人陈女士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委托方一栏是空白,被告仅在看房确认一栏上签字,表格中缺少陈女士的重要身份内容,不符合合同规范。另外,衡量陈女士是否“翘单”违约的关键,是陈女士是否利用第一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购房,本案中,陈女士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不构成“翘单”违约,驳回原告该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聂丽娟&&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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