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民房。居民房一词有什么房屋使用费的法律依据据。有什么法律法规将哪类房屋或者什么性质的房屋归类为居民房。

安置房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安置房分类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或配购的。如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比较而言)。
安置房主要优势
1、是,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
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
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安置房拆迁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 ,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安置房购房知识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买卖的风险是什么?
其实,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现金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
4、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的类型?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拆迁安置房也叫动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在房产交易中占据了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本文为您介绍了安置房的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 预约销售方式流行
很多安置房尤其是新近交房的安置房交易都是采用预约销售的方式。即安置房业主还没有拿到房屋的产权就转让,所以买家购买房屋后暂时不能过户。“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买卖双方找一家可靠的中介,由中介牵头双方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要等产权办好再过户。”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经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
付款方式也根据协商各有不同,比如有的是先预付30万元订金,交房后再付20万元或一次性付清总房价的90%,余下的办理房产过户后付清。不过,没有过户就买房无法进行银行按揭,购买的市民就得一次性付出几十万元现金,压力也不小。
● 安置房之所以这么受欢迎,有他自身的优势存在:
首先,它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其次,它的户型适中,再次,.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最后,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
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 买安置房存在政策风险:
比如2004年6月开始由政府统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后五年内不能上市买卖交易。
● 安置房可以贷款吗、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1、如果不是拆迁安置户而购买拆迁安置房是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拆迁安置户在取得产权证契税证后的6个月时间内,您可以向我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果安置房的地已归为国有土地的话,那栋房子是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如果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不到产权证的。
4、买安置如果只是自己住的话,合同签得好的话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买来用于交易的话就有风险。
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方式是原地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居房的区别
是面向家庭的;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拟作为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包括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和社会微利房。
安置房买卖风险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政府修建了专门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虽然拆迁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着较大的差价,因而在民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甚至出现了批量收购此类房屋然后再转卖牟利的“黄牛”。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归属最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最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方则在所不问。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
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变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灭失为其产生的前提;而孳息的产生通常并不依赖于原物的灭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不能适用孳息所有权随交付变动的规则。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款是卖方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并非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第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最终,买房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却又面临新的难题。卖房人有多个继承人,有的已经赴海外定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而至于多长时间能够完成送达,就很难预测了,而诉讼也将因此被拖延下去,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仅看到其相对低廉的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笔者认为,购买拆迁安置房并非明智之举,因为要顺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时间过长,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任何人都难以预见和避免的。买方所获得的只是有限的差价,而其可能损失的却是整个房屋。
买安置房有政策风险
这类房屋的比较容易引起国家的关注并加以规范,出现或抬高一些入市门槛,比如2004年6月开始由政府统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后五年内不能上市买卖交易。
安置房入市销售
安置房的入市销售
很多人购买安置房时看重和价格,却忘了关注该安置房的销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实,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具体情况来定。
相关人士介绍,严格意义上,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有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
签订预约合同时,要到土地房产局核实该安置房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如果业主已婚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转让的授权书,业主未结婚的要请其出示未婚证明。
安置房具体规定
安置房一般不是一平方换一平方,一般都是按照1:1.1或者1:1.5的比例进行换算的,具体的是可以进行协商的。
安置房相关报道
郑州安置房纸做房门墙渗水,一跳觉得地面晃。
拿到安置房钥匙,已在外租房5年半的沈庄村村民却高兴不起来:纸做房门墙渗水,在家一跳地乱颤。村民要求查看“五证”,开发商至今没回复。虽然拿到钥匙已一月有余,但很多村民仍在外租房。[1]
.新浪[引用日期]1017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
其他回答(共2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没有期限。但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却得不到法律保护
宅基地不可以私下买卖,因此,也无法从法律上估价。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房屋性质热门问题
相关套图推荐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 - 搜狗百科
&&最新版本
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
该版本已锁定
《具体法规政策解析》为了使广大城镇居民,特别是拆迁当事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地了解和掌握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在拆迁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专门编写了《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一书。该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通俗易懂。面向普通群众,力求简明扼要,以通俗的语言来解答法律性和专业性问题。二是实用性强。针对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解答拆迁当事人在拆迁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三是涵盖面广。从城镇房屋拆迁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入手,内容涉及拆迁管理、拆迁补偿安置、拆迁估价、及等多个方面,同时收录了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规章,以及部分与拆迁工作相关的最新生效的法律、法规,内容丰富。该书既适合普通群众特别是阅读,也可作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熟悉拆迁相关基本法规政策的重要参考书。《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结合《》起草过程中对于拆迁法律问题的一些研究,以及这些年因为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种种议论而促使我们对一些问题作的深入思考,编写成了现在大家看到的这《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来深入解读条例每一项规定的背景,廓清实践中对条例认识上存在的种种误区,阐述我们对于拆迁中各种基本法律问题的分析。
   书 名: 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
  作 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1月
   ISBN: 4
  开本: 16开
  定价: 35.00 元
   《具体法规政策解析》为了使广大城镇居民,特别是拆迁当事人全面、系统、有针对性地了解和掌握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在拆迁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专门编写了《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一书。该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通俗易懂。面向普通群众,力求简明扼要,以通俗的语言来解答法律性和专业性问题。二是实用性强。针对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解答拆迁当事人在拆迁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三是涵盖面广。从城镇房屋拆迁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入手,内容涉及拆迁管理、拆迁补偿安置、拆迁估价、 及等多个方面,同时收录了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规章,以及部分与拆迁工作相关的最新生效的法律、法规,内容丰富。该书既适合普通群众特别是阅读,也可作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熟悉拆迁相关基本法规政策的重要参考书。《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结合《 》起草过程中对于拆迁法律问题的一些研究,以及这些年因为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种种议论而促使我们对一些问题作的深入思考,编写成了现在大家看到的这《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来深入解读条例每一项规定的背景,廓清实践中对条例认识上存在的种种误区,阐述我们对于拆迁中各种基本法律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我们深深懂得“授人以鱼,不如 授人以渔”的道理,希望通过我们这《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为拆迁中各方当事人,正确解决纠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有益的思路。
  第一部 分 城市房屋拆迁政策问答
  第一章 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1.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
  2.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3. 房屋拆迁 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4. 《》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5.什么是城市 规划区?
  6. 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哪些?
  7. 划拔的含义是什么?
  8.出让土地( )的含义是什么?
  9. 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如何拆迁?
  10.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的法律、政策有什么不同?
  11.住房和非居住用房分别包括哪几种类型?
  12.什么是拆迁当事人、 、被拆迁人、房屋 ?
  13.拆迁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4.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5.什么是拆迁单位?
  16.房屋拆迁的原则有哪些?
  17.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8.什么是 《》?
  19.如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0. 《》关涉到哪些城市房屋拆迁行为?
  21.《物权法》对 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22.对房屋拆迁 资格证书如何进行管理?
  2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24. 、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5.什么是货币补偿?
  26.什么是 ?
  27.拆迁范围如何确定?
  28.拆迁期限应如何确定?
  29.拆迁期限与 有什么样的关系?
  30.拖延拆迁期限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31.擅自延长拆迁期限须承担怎样的 法律责任
  32.房屋拆迁中涉及 私房 问题如何处理?
  33.农村 安置操作实务
  34.如何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
  第二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35.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为什么要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
  36.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要提交哪些资料?
  37.什么是?
  38.什么是 自行拆迁?
  39.什么是 委托拆迁?
  40.什么是异地委托拆迁?
  41.什么是房屋拆迁管理费?
  42.什么是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
  43.委托拆迁是否要签订 委托合同?
  44.委托合同是否要备案? 到什么单位备案?
  45.委托合同不备案有什么后果?
  46.房屋拆迁公告要公布哪些内容?
  47.拆迁人如何办理拆迁期限延长手续?
  48.拆迁人为什么不得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49.拆迁人如何实施拆迁?
  50.拆迁人须遵守哪些规定?
  51.拆迁单位的职能有哪些?
  52.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后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5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什么不能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54.拆迁人哪几种行为是 违法行为? 将受到什么处罚?
  55.违法转让拆迁业务应负什么责任?
  56.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哪些活动?
  57. 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58.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要做哪些准备?
  59.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60.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应受到哪些处罚?
  61.尚来完成 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如何办理?
  62.拆迁管理部门如何加强对 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
  63.被拆迁人应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6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65.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
  66.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67. 拆迁用有哪些?
  68.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是怎样的?
  6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与谁签订的?
  70. 租赁房屋怎样补偿安置?
  71.房屋如何进行公证?
  72.货币补偿的金额如何确定?
  73.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的依据是什么?
  74.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为什么要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的各类房屋的 价格?
  7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 的价格结算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76.如果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
  77.拆迁 公益事业用房有何规定?
  78.租赁房屋如何界定?
  79.拆迁租赁房屋有何规定?
  80.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为什么要先办理 证据保全?
  81.设有 抵押权的房屋如何拆迁?
  82.代管房屋如何拆迁?
  83.共有房屋的拆迁如何进行补偿?
  84.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过渡期限内各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85.拆除 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86.关于阁楼、地下室、 半地下室的拆迁如何补偿?
  87.住宅、非住宅如何界定? 由何部门界定?
  88.拆迁房屋使用性质如何认定?
  89.拆迁 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如何补偿?
  90. 屋的拆迁如何进行补偿?
  91.“住改非”房屋拆迁时用途如何认定?
  92.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缴税?
  第四章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93.什么是房屋拆迁估价?
  94.拆迁估价的方法有哪些?
  95.估价活动应坚持哪些原则?
  96.房屋拆迁估价的目的是什么?
  97.《 》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98.为什么拆迁估价一般采用 ?
  99.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00.拆迁估价的工作方式
  101.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为什么需要采取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
  10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103.什么是 专家委员会?
  104.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105.估价机构由谁委托?
  106.拆迁估价费用由谁承担?
  107.拆迁估价复估和技术鉴定费用由谁来承担?
  108.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纠纷的解决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 强制拆迁
  109.什么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110.行政裁决有何效力?
  111.行政裁决如何进行?
  112.什么是 行政复议?
  113.什么是行政诉讼?
  114.什么是仲裁?
  115.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拒绝搬迁,需要承担怎样的 法律后果?
  11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如何处理?
  11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18.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如何实施强制拆迁?
  119.《 》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20.发生什么纠纷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121.受理 应具备什么条件?
  122.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拆迁纠纷裁决?
  123.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124.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12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应注意哪些事项?
  126.中止裁决适用哪几种情形?
  127.终结裁决适用哪几种情形?
  128.裁决审理时限是多长?
  129.裁决审理时限是否可以延长?
  130.裁决的答辩期限是多长?
  131.当事人在裁决中对自己的主张不举证怎么办?
  132.当事人是否可以查阅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133.什么样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34.什么样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35.什么事实不用核实,裁决机关可以直接认定?
  136. 可否作为证据材料?
  137.裁决当事人在 送达回证上不签字是否算已经送达?
  138. 邮寄送达是怎么回事?
  139.什么是 ?
  140.裁决书中对裁决当事人交待了哪些权利?
  141.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不服的,拆迁管理部门能否重新裁决?
  142.在什么情况下,进行行政裁决需要召开 ?
  143.什么是 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
  144.强制拆迁有什么必要性?
  145.强制拆迁应注意哪些事项?
  146.房屋拆迁 的申请
  147.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办理
  148.强制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
  149.什么是拆迁裁决,有何特点?
  150.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151.拆迁公司可以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吗?
  152.拆迁裁决是否可以不经当事人参与而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行做出?
  153.申请拆迁裁决的 权利主体
  154.什么情形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55.行政强制拆迁有怎样的程序?
  156.城市房屋拆迁争议与 应如何进行完善
  第二部分 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规
  附件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附件5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附件6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附件7 国务院
  附件8 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第三部 分省、自治区、 直辖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
  附件9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
  附件10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附件14
  附件1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附件16
  附件17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附件18 (修正)
  附件19
  附件20
  附件21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附件22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23
  附件24
  附件25
  附件26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
  附件27
  附件28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4年修正)
  附件29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附件30 (2005修订)
  附件31
  附件32
  附件33
  附件34
  附件35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附件36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4年)
  附件37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附件38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拆迁具体法规政策解析》详细介绍了房屋拆迁的法律政策问题,并附有大量相关法规政策和各地方的具体规定条文。
第一部分 政策问答 第一章 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1.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须注意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拆迁,是指在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同时,拆迁的进行必须以取得拆迁许可证为前提条件。 2.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这一问题,历来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第一,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就财产权益的发生、变更、消灭而产生的,因拆迁而引发的纠纷由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第二,拆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拆迁人是行使行政职权或经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拆迁权在本质上属于,应适用行政法调整与拆迁有关的法律关系;第三,将与有关的一系列行为实行“两分法”,即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拆迁行为,实质上是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拆迁行为中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拆迁任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就成为完全的民事主体,负责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开发建设。另外,基于拆迁目的还可将拆迁分为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 3.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在理论上纷争不休,有持民事法律关系说者,也有持说者,但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认定一致的混合说似乎占据主流地位。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看主体之间的地位:若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则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性质;若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单方面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则该法律关系是行政性质。就目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首先,在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做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意志对相对人有支配性和强制性,此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其次,拆迁人和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来进行协商。有论者则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应然属性出发,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拆迁行为仅仅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无涉。”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出发,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无疑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城市房屋拆迁既具有行政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又具有民事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经常呈现出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混合。区分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正确处理拆迁纠纷的前提。 房屋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和、拆迁人与房屋拆迁单位因委托拆迁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平等协商。房屋拆迁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内,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2)拆迁人与房屋拆迁单位因委托拆迁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因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争议,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房屋拆迁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房屋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而发生的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房屋拆迁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 (1)拆迁许可法律关系。拆迁许可法律关系有:①房屋拆迁管部门与拆迁人之间因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颁发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②拆迁人与有关管理部门或人民群众因房屋或地面附着物是否应当拆迁,而发生争议引起的法律关系。从实质上讲,这一关系是有权决定拆迁的当地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被拆迁人之间因拆迁引起的行政(争议)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被拆迁人之间因房屋拆迁公告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因处罚拆迁当事人违法行为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达不成房屋拆迁协议被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当不能形成一致时,为了保证拆迁与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不能不采取特殊、果断的措施。立法赋予拆迁管理部门以裁决权,促使协议尽快达成。 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拆迁行为的定性不同,导致对拆迁法律关系的认识不一。民事法律关系论者认为,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于拆迁人又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拆迁人是取得相应质的商事主体,有的认为拆迁人应当是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所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民商事主体。对于拆迁标的,有的认为是单纯的城市房屋,有的认为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有的认为包括二者。相应地,对于拆迁也存在三种认识,分别为房屋、私有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即包括私有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又包括私有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拆迁而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被一致认为其实质是平等主体之间就私有房屋及国有土地的财产权益变动而达成的民事合同。行政法律关系论者认为,根据我国的房屋拆迁实践,拆迁权实际是源于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权,由行政主体行使,体现的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社会公共职能,因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而不是民事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根据加以解决。还有的将拆迁行为分为两部分,拆迁人的拆迁准备工作,如申请拆迁许可证等行为牵涉到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典型的行政行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所进行的拆迁安置补偿等行为是纯粹的民事行为,由行政机关对此争议所进行的裁决本身是居中对民事纠纷的裁决而非具体行政行为。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活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执行。上的拆迁行为,按照规等有关法规执行。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如自拆自律行为,不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范围,不需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5.什么是城市规划区? 我国《》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中划定。 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 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城市设施的新建和改建,进行现有用地的合理调整和再开发。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或中心城市)远期发展用地范围。这部分包括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地段,水源及其防护用地,机场及其控制区,无线电台站保护区,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遗迹地区等。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划的要求,保证各项用地和设施有秩序地进行开发建设。位于其中的农村集镇和居民点要进行的一切永久性建设,都必须经过部门批准。③城市郊区。它的开发建设同城市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对这一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各项建设的规划及其用地范围进行控制。特别是的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用地,更要严格管理。在这一地区内进行重大的永久性建设,都要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的加快,因城镇建设改造引发的越来越多,直追三农问题、下岗失业问题而成为群众上访的又一焦点。由于牵涉政府机关对本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宏观规划,牵涉和被拆迁人利益的平衡和保护,在拆迁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纵横交叉,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行使、拆迁人商业利益的实现、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及对政府的合理信赖的保护相互博弈,如何在这种动态冲突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调整不断失衡的利益结构,在长期的失范和失序中找到一条法律治理之路,已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产证办理的法律依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