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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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因中断的工龄能够视同缴费年限吗?什么情况下的工龄能够视同缴费年限?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有什么根本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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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职工老李1969年在河南某市参加工作,工作11年后,1980年他为了追随其爱人进京,片原单位不辞而别。此后,老李在京找到了现在的单位某纺织厂,一直工作至2009年。2009年老李到龄退休,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退休时,发现其档案载明他当年离开单位是不辞而别,其工龄完全因个人原因而中断,现申报退休单位审查工龄有误。此前的11年工龄只能作为一般工龄而不能作为连续工龄,因此他的全部缴费年限应扣除这11年。自己的连续工龄一下子少了11年,老李不能接受。老李曾多次找到单位和社保经办部门,但都未能改变现状,一怒之下将社保经办机构告上法院。但老李的请求,最终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作者点评&&& 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作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但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家连续工龄的相关规定,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了的工龄,只能作为一般工龄而不能作为连续工龄,只有符合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才有可能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已经视同了的缴费年限,一定符合连续工龄的规定,反之在规定的时限内,连续工龄也应该视同为缴费年限。上述这个时限就是各地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或者实行缴费年限的时间界限,在这个时限之后,只要在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连续工龄的作用即被弱化,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衡量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而取代的是缴费年限。&&&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自1986年,1992年前后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陆续实施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全国各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为了确保新老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普遍实行了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即在实施个人缴费制度以后,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建立缴费记录,原来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只要符合连续工龄的规定,都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所谓“视同”缴费,即“相当于”过去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衡量单位是年限,是一种新老制度的衔接和过渡性政策。&&& 在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前,如果职工因辞职或不辞而别、被除名、被判刑而被开除等情形出现,即因其个人原因而中断工作,其连续工龄要从重新参加工作算起,过去的连续工龄因自身的原因而被“清零”,成为一般工龄,对自身的养老、医疗待遇失去了作用,这是最早的连续与不连续的根本所在,亦即最初连续工龄的真正内涵,也是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的根本区别。&&& 以北京市为例,养老保险自1992年10月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职工在1992年9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自1992年10月开始,如果单位与职工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其缴费年限为零,今后的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脱钩,此后仅有连续工龄是不起作用的,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才能记录缴费年限,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也反映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因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逐渐进行的,因此1992年10月的界限,对于有些行业、有些企业是略有不同的,其他社会保险也具有类似的特点,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也是不一致的。同样,全国各地视同缴费年限的起点也不尽一致,但原理和规则是基本相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13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编辑:w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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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存在的争议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员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那么有多少人不了解视同缴费年限的含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存在了什么争议?随便吧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
视同缴费年限的概况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社保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存在争议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可享受的养老金就越高。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13条对此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一些地方进一步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除此之外,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满足15年的缴费年限要求,因此,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关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甚至影响到职工能否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视同缴费年限(即缴费制度确立之前的连续工龄)的认定,在实践中又是复杂的。它涉及诸多历史问题,如企业改制、上山下乡、刑满释放、除名离职、临时工身份等等,而地方各级的相关文件往往深深烙印着计划经济的色彩和对特定人群的区别对待,与当前市场经济的法治和平等精神存在冲突,导致诸多争议发生。
“临时工”的无奈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临时工”这个概念已成为过去时。然而,计划经济下的临时工已逐步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往往对临时工的工龄不予以认定,如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招收为固定工后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指出,“临时工在做临时工作期间,未被本单位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其原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能确定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或计算为连续工龄”。
虽然国家政策对于后来转正的临时工采取了例外规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转正前是计划外招工的临时工仍然无法享受此待遇。实践中,各地的规定或司法实践通常将该类职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与计划外临时工处理,计划内招工一般指经过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符合临时工招用规定的招工。只有计划内临时工转正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而计划外临时工则无法获得认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未按规定招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他地区的司法判决也多采用这一思路。
呼唤养老保险平等立法
“视同缴费年限”制度的本意,是政府履行本应承担的对劳动者的义务,补齐历史上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临时工、计划外招工、服刑、离职方式等因素否定劳动者多年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不具正当性。而且,这些歧视性规定多存在于位阶极低的各种文件中,包括部委和地方人社厅的各种批复、答复、通知,甚至是草案,是对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任性剥夺。司法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司法审查并不积极,相反较多地依赖于这些具体规定来判断工龄的计算。如果历史上的歧视无法消除,而当下需要更明确有力的立法,从此刻开始对劳动者的历史贡献予以重新的平等评价,让他们平等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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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 2011- 随便吧 粤ICP备号-1人社部明确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等问题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王莹报道 随着人才流动性增强,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成为不少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遇到的问题。日前,人社部针对转移中易出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计算各地的累计缴费年限时应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重复领取养老金者仅可保留一个账户,其余账户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我省在日起至今均执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需45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目前,沈阳市规定参保人如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至少在达到退休年龄前3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人社部此前印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不再予以调整。
  多地参保应该在哪领取养老金?
  分四种情况 缴费年限含视同部分
  《通知》中明确,参保人员待遇地与户籍地、参保地有关,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同时在缴费年限方面规定,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养老关系如何转移?
  安置地办理登记并接续养老关系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日至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无法提供1998年前缴费信息怎么办?
  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可结合档案
  在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方面,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转移?
  超过3年的需要提供相应证明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重复领取养老金怎么处理?
  仅保留一个账户其余的予以清理
  在日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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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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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连续计算工作时间的年限也等同于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因而并非是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者在统筹之前的所有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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