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介版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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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合同双方具有何种法律风险?
1导读随着房产价格的飞升,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租房生活。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出租方与承租方难免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租赁期限,那么合同双方会承担什么法律风险呢?本文将为您解答疑惑。2“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租赁期限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注意:1、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该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①租赁合同有效;②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占有中);③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抵押权的实现、继承、遗赠 、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①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通说观点);②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物权法》第190条);③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3参考案例在上海打工的小明因为买不起房,只能租房住。一日,他从广告中看到附近有房子出租,于是打电话联系了出租人小刚。经过看房,小明对小刚的房子很满意,便(a、与小刚口头约定了一年的租赁期限及房屋租赁的有关事项。)(b、与小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合同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c、与小刚签订了租赁期限为期三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三个月期满后,小明继续居住在此房子里,小刚没有提出异议。)本案中,小明的三种做法(a、b与c),都会导致他与出租人小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在本案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a种做法,双方约定租期超过六个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b种做法,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所以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第三、c种做法,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第四,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小明与小刚)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应当留有必要的搬出准备时间:①小明与小刚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②小刚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小明。4合同双方具有何种法律风险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此合同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任意解除权所包含的权利:①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②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5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6法律攻略如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的要件。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7附件: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文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千___ 百 ___ 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2、煤气费;3、供暖费;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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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屋装修装修、转租等方面,为尽量避免发生此类纠纷,本文以房屋装饰装修、转租的有关法律规定为重点,对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望能对今后我公司的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一般来说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 ,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 ,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 ,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 (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 ,而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 ,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 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对添附物或改善物的处理做好约定。
  二、房屋转租的有关法律问题
  1、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按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租人转租房屋是可以的,但事先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条款,出租人可对转租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可。
  2、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所获租金是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出租人作为产权人当然有权从中提取一定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租赁房屋的收益,按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因此转租后承租人义务应该是加重了,所以法律允许承租人从转租中获益。
  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收益分配比例,该比例中应考虑承租人后期对房屋修缮的投入 ,确保公平,避免出现纠纷。
  3、房屋转租后次承租人享有
  在房屋转租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转让房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因已经实际、使用房屋,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 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租赁房屋不可作为工程款优先权执行标的
  《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建筑企业对工程价款享有法定优先权,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类案件中承包人请求优先权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承包人法定优先权指向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的不动产,如果是第三人的,则法定优先权不成立,因此,出租人的房屋不应成为建筑工程合同中执行对象。
  五、租赁合同解除及租金支付问题
  1、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况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六 )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3、租金支付问题
  在租金支付问题上要注意,《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六、租赁合同中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
  1、口头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依然有效。
  2、不得出租的房屋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以下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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