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哪些特征,即可能构成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深交所公布五大类证券异常交易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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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公布五大类证券异常交易典例
  广州日报讯 (记者杨欣)深交所昨天公布五大类证券异常交易典例:包括拉抬打压,虚假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以及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称,将不断加大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
  根据深交所表述,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拉抬打压异常交易行为:
  一是投资者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是证券交易价格受到影响。
  三是投资者的拉抬或打压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一是投资者申报金额较大,撤销申报占比较高。二是成交股数较少或者成交占比低,不以成交为目的。三是投资者的申报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一是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二是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三是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的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三方面判断异常交易行为
  通常情况下,深交所会从以下三方面判断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自买自卖或关联账户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
  一是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二是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受到影响。
  三是投资者的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是致使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一是投资者通过拉抬打压,虚假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
  二是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
  三是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是致使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的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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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会〔2014〕55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监管转型要求,适应新股交易制度变化,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证会〔2012〕106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3日&&&&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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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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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
A: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B: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C: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D: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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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共计0人答过,平均正确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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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Undefined variable: _SESSION in /backup/q_wwwdedecms/q_wwwdedecms/e/0/0/7/e/5.html on line 595深交所公布五大类证券异常交易典型案例 加大监管力度 _ 东方财富网
深交所公布五大类证券异常交易典型案例 加大监管力度
作者:朱筱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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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公布五大类证券异常交易典型案例 不断加大异常交易监管力度】今年以来,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断加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对于影响证券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从严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各类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形成了典型异常交易行为案例的汇编。这些案例不仅对一线监管中发现的典型异常交易行为和典型违规交易手法进行了归纳总结,也对这些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模式、危害及认定逻辑等进行了剖析。该批案例共五大类13个案例,拟向全市场公布,以提升市场监管透明度,引导市场形成全面合规的理念。
  今年以来,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断加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对于影响证券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从严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各类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形成了典型异常交易行为案例的汇编。这些案例不仅对一线监管中发现的典型异常交易行为和典型违规交易手法进行了归纳总结,也对这些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模式、危害及认定逻辑等进行了剖析。该批案例共五大类13个案例,拟向全市场公布,以提升市场监管透明度,引导市场形成全面合规的理念。  当前,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变化。据了解,深交所公布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不断推进监管公开。公布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以案说法”,有助于引导市场投资者树立合规交易理念,加深对交易规则知识的理解,使其正确认识到一些所谓“操盘技术”的市场危害性。同时也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立场,为后续自律监管提供了前例依据,为不断推进监管标准公开进行实践探索。  二是为督促会员切实承担起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此次编写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着重说明了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认定原则,有助于会员准确把握异常交易行为的外部特征,建立针对性较强的客户异常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从而提高自律监管的协同性,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  三是为增强中小投资者对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辨识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公开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并辅以详细的说明和直观的图形展示,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在遇到证券交易价格短期大幅波动时,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盲目的“追涨杀跌”以致蒙受损失。  具体来看,深交所此次公布了五大类型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拉抬打压;虚假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以及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拉抬打压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抬打压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申报买入或者卖出,误导其他投资者,导致股价异常波动,达到高卖或者低买、谋取利益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拉抬打压异常交易行为:一是投资者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是证券交易价格受到影响。三是投资者的拉抬或打压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第二类即是虚假申报。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五)的规定,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即构成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此外,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六)的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即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行为。  虚假申报造成市场买入(卖出)需求旺盛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价格,达到从中谋利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也是“涨停板敢死队”惯常使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深交所对此类行为的监管更加严格。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一是投资者申报金额较大,撤销申报占比较高。二是成交股数较少或者成交占比低,不以成交为目的。三是投资者的申报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此外,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还包括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四)的规定,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以涨跌幅限制大额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追涨杀跌是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的投资误区。日常交易中投资者倾向于认为证券当天收盘时涨停,则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部分投资者往往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拉涨停”或“封涨停”的方式,刻意维持股价涨停走势,以达到下一交易日高价卖出的目的。“拉涨停”或“封涨停”是“涨停板敢死队”惯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此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一是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二是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三是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的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证券异常交易还包括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二)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自买自卖指的是同一身份证明文件开立的单个证券账户自身或多个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敲”。关联账户交易指的是两个以上资金、实际控制人等方面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倒”。  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账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在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这种行为在成交不太活跃的债券交易中影响尤为明显。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  通常情况下,深交所会从以下三方面判断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自买自卖或关联账户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一是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二是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受到影响。三是投资者的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是致使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第五类型即是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重点关注的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是指通过拉抬打压、虚假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包含、、和其他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基金),导致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又称:IOPV)的行为。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基金异常交易行为:一是投资者通过拉抬打压、虚假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二是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三是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是致使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的重要原因。  需要提醒广大投资者的是,深交所本次公开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基于深市中小市值股票为主的特点,结合深市的监控指标和阀值,在案例上选取了代表性较强、发生频率较高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公开的案例并未列举穷尽,也无法列举穷尽所有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必须强调,对于监管案例未明确涉及,但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深交所仍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深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对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也将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责任编辑:D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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