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物业公司司天然气公司能当追加被告吗

杨程杰与百色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色市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x民初1206号原告杨程杰,自由职业者。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庆华,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学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法定代表人陈翠娜,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二被告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韦君,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陈贞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晓晗,律师。原告杨程杰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以下简称被告广西霈普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程杰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庆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学春,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和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君,被告广西霈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晓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程杰诉称,原告是百色市帝豪景园小区的业主。在原告买房时,被告百色诚隆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帝豪景园小区在小区山项上建设液化气空混站和燃气罐,以液化气空混站配套的燃气系统于2010年底铺设完毕,小区各套住房都安装了燃气管道设施,要求原告支付煤气管道费&#x元&#x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交纳煤气管道费&#x元,燃气费则按用户每月实际使用的度数支付&#x年7月3日,帝豪景园小区一住户因燃气管道问题发生火灾,百色市市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后,最终认定帝豪景园小区的供气工程系违法违规建设,遂查封了帝豪景园小区山项上建设液化气空混站、燃气罐、燃气设施和钢瓶,并责令停止向小区住户提供燃气。被告百色诚隆公司采用欺骗手段向原告等小区业主收取煤气管道建设费用,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之间的供用气合同关系,并由被告百色诚隆公司退还煤气管道费用给2600元给原告。原告杨程杰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答复意见书、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百色诚隆公司非法收取原告煤气管道费&#x元;2、百色市市政管理局查封的规定、照片,证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没有取得安装煤气管道资质的事实;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符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百色诚隆公司辨称,原、被告没有签订过《供用气合同》,双方&#x年1月12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中明确约定,煤气管道安装到位(费用贰仟陆佰元整业主交房时付清)。这说明帝豪景园小区供气工程的煤气管道安装工程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存在供用气合同关系。根据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与被告广西霈普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签订的《燃气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管道工程及供气设施的产权属于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所有。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向原告等收取煤气管道费&#x元只是代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收取,收取的62万元已全部转交给被告广西霈普公司。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是取得安装煤气管道资质的单位,其建设的帝豪景园小区供气工程的煤气管道安装工程已于2011年1月10日经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于2011年5月3日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可以投入使用。综上所述,帝豪景园小区供气工程及供气设施是由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投资、设计、施工、供气和维护,煤气管道等供气设备的产权属于被告广西霈普公司,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履行煤气管道安装到位、收取安装费2600元/户是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的体现。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不是帝豪景园小区供气工程及供气设施的投资、设计、施工、供气、维护的所有者,也不是燃气经营者,所以原告杨程杰述称被告百色诚隆公司采用欺骗手段,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违法向原告等小区业主收取煤气管道建设费&#x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杨程杰的诉讼请求。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杨程杰与被告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煤气管道安装到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2、广西霈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委托书及委托人王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西霈普公司具有安装压力管道的资质;3、付款凭证15份,证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向帝豪景园小区业主代收的62万元煤气管道费用已经支付给被告广西霈普公司的事实;4、营业执照、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证明具有燃气压力管道设计经营范围和经营许可;5、《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帝豪景园小区供气工程及供气设施是由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投资、设计、施工、供气和维护,煤气管道等供气设备的产权属于被告广西霈普公司;6、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审批表、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结论报告,证明帝豪景园小区供气工程及供气设施于2011年1月10日经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证明帝豪景园小区供气工程及供气设施验收合格后,于2011年5月3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可投入使用,其有效期至2017年5月3日。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辩称,2010年5月16日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取得了帝豪景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并于2010年7月与原告杨程杰等小区业主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协议,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供用气合同关系。原告杨程杰的诉讼请求与其无关,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百色帝豪景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2010年5月16日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取得了帝豪景园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权;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管理合同,证明原告杨程杰与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达成物业服务管理协议。被告广西霈普公司辩称,被告广西霈普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供用气合同》,也不是本案供用气合同相对方,故广西霈普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被告广西霈普公司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于2008年10月9日签订的《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管道燃气工程(含液化气瓶组站工程),由被告广西霈普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并按每&#x元支付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作为工程报建费用。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则负责工程报建及验收等工作。合同签订后,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如约完&#x&#x号楼的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由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拖欠工程款,才导致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无法完成余下的工程,煤气表也未安装。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报建及验收等相关手续,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因工程建设没有完工,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并没有向帝豪景园小区供气。之前向帝豪景园小区违规供气和向小区业主收取相关费用的均是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所为,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自行承担。被告广西霈普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证明:(1)双方签订合同的工程内容为管道燃气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含液化气瓶组站工程);(2)工程报建及验收由被告百色诚隆公司负责;2、被告广西霈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审批表、特种设备使用证、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结论报告,证明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如约完&#x&#x号楼的管道燃气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由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拖欠工程款,才导致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无法完成余下的工程,煤气表也未安装。15栋的管道燃气是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擅自安装管道煤气表并使用;3、周显宏、韦爱月、韦敏、黎妈火、韦力宁民事起诉状,证明(1)小区业主原先使用罐装煤气,于2015年1月打电话给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后,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擅自安排工作人员安装为小区业主管道煤气表和煤气灶管;(2)广西霈普公司没有给帝豪景园小区安装管道煤气表,也没有供气;(3)2015年7月3日火灾是燃气泄露遇火源引起的;4、催告函,证明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没有安装管道煤气表和供气,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发函催告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履行施工及供气义务不符合事实。经过开庭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杨程杰提供的证据,被告百色诚隆公司、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①答复意见书并没有对煤气管道安装工程是否违法作出决定性结论;②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是代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煤气管道费2600元,不存在非法收取问题;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百色诚隆公司、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煤气管道安装已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对于证据3,被告百色诚隆公司、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广西霈普公司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与其无关。对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杨程杰对其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百色诚隆公司用来证明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对于证据2、3、4、5、6,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对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对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5、6的三性没有异议,认为正印证被告广西霈普公司非本案合同相对方,被告广西霈普公司须在工程完工正式供气后才对煤气管道进行维护。对于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杨程杰、被告百色诚隆公司、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广西霈普公司认为正印证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杨程杰认为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与原告无关,证据2、3、均不能证实所安装的煤气管道设施是经百色市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被告百色诚隆公司、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对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本案争议&#x元管道煤气安装费是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代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向原告收取并已全部转交给被告广西霈普公司,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欲证明其没有安装管道煤气表及供气,而是由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安装管道煤气表及供气不符合事实。本院认为,对于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程杰提供证据1中的答复意见书,是百色市人民政府在原告等人信访的情况下责成百色市公安局等12部门对信访事项的联合调查后作出的答复,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证据1中的收款收据,有被告百色诚隆公司财务专用章在收款收据盖章确认,本院依法确认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向原告收取煤气管道费&#x元;对于证据2,因与原告提供证据1答复意见书中关于帝豪景园小区的供气设备被封存答复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3,因与本院在核对原告基本情况时相符,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提供的证据1,原告杨程杰、被告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至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对此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否采纳,由本院另行在本院认为中争议焦点部分予以阐述。对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提供的证据2、3、4、5,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6、7,因有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因合同相对方的原告、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原告杨程杰和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意见,因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从2010年6月起至今一直是帝豪景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也接受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服务,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广西霈普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提供的证据1、4,被告广西霈普公司、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均认可事实存在,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2,因有第三方审批机关盖章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3,因与原告杨程杰提交证据1答复意见书中关于2015年7月3日帝豪景园小区燃气爆炸的答复意见相符,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百色诚隆公司系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房地产开发商。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是具备特种设备安装履行维修许可证的公司,可承建燃气投资、建设等工程&#x年12月9日,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与被告广西霈普公司签订一份《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将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管道燃气工程承包给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施工,工程范围为该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含液化气瓶组站工程)。安装费及付款方式为:1、安装费:每&#x元,复式楼3200元,别墅每&#x元;2、付款方式:业主首付房款时,预缴1000元安装费,其余部分在原告交付房屋、用户领取钥匙时,由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向用户代收后,存入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指定账户,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派员协助收取,用户未交该项费用,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应拒绝交房等。双方还约定:被告百色诚隆公司负责燃气站的报建及工程竣工后召集有关部门验收工作;被告广西霈普公司负责燃气工程及供气设施的设计及投资,并对燃气工程及供气设施进行整理和撰写向有关部门报批验收所需的一切工程技术资料和报告,工程的燃气罐、管道等供气设备产权归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所有。工程竣工后,在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入住率达到20%时,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正式供气并担负液化气站及燃气管线维护职责,确保该住宅区长期全天候供气。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按实际燃气用户数(以安装计量表为准),付每&#x元配套费用给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作为报建营销等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的业主收取燃气管道安装费用&#x元,其中包括原告杨程杰户于2010年7月2日缴纳&#x年5月16日,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与被告百色诚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取得了帝豪景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并在此之后,与原告等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成为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公司&#x年7月8日起,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在燃气工程未取得报建等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建设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燃气工程&#x年8月18日,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王政为该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管道燃气工程的项目部经理,全权负责在该工程的项目洽谈、合同签署、项目管理等事宜。至2010年11月9日,被告广西霈普公司为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埋地管安装188房,户外管安装188户,户内管0户。经用气单位被告百色诚隆公司、竣工单位被告广西霈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气单位、检测单位岳阳市长达无损检测公司对以上完成&#x户燃气工程进行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遂报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验&#x年春节前,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就利用此燃气工程擅自向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提供燃气,并向原告等业主收取燃气费用&#x年1月10日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该燃气工程为合格,于2011年5月3日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给被告百色诚隆公司。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从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14日共向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在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管道燃气工程的项目部经理王政支付燃气工程款62万元&#x年7月3日,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韦爱月一户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位于小区山顶上的液化气空混站及燃气罐被百色市政府相关部门封存,小区停止供气&#x年10月9日,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向被告广西霈普公司发出一份催告函,认为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未履行确保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全天候供气的职责,要求被告广西霈普公司按合同履行供气义务,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杨程杰则认为被告百色诚隆公司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向原告收取燃气管道安装费&#x元,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损害其利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向原告杨程杰一户收取燃气管道安装费&#x元,其目的是为了向原告提供燃气管道和燃气,原告向被告百色诚隆公司缴费目的是为了享受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提供燃气管道和燃气。因此,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合同标的是明确,足以认定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供用气合同关系。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以《商品买卖合同》附件三第6点管道煤气安装到位的约定是《商品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为由,主张原、被告之间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燃气管道等设备作为供用气的基础配套设施,亦是供用气合同的一部分,作为供用气合同相对方的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可靠、可持续使用的燃气管道和燃气。现被告百色诚隆公司却向原告提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燃气管道和燃气,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被告百色诚隆公司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供用气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百色诚隆公司收取原告燃气管道安装费&#x元依法予以退还原告。被告广西霈普公司虽是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燃气工程施工者、产权所有者,因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百色享泰物业公司系百色帝豪景园商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原告只是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与本案无关,依法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退还原告杨程杰燃气管道安装费&#x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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