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经济政策理论最新什么现象 从法律的方面论述

36?中美两家贸易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由中国公;问题:;(1)美国公司能否以部分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2)信用证开证行可否以茶叶浸泡为由拒绝付款?为;答:(1)不能;(2)不能;31.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32.简述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33.简述关税的种类;31.答:①缔约权;②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④特权与豁免权;32.答:(
36?中美两家贸易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由中国公司按CⅣ纽约向美国公司交货,信用证方式付款。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美国公司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指示信用证开证银行拒绝付款。
(1)美国公司能否以部分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
(2)信用证开证行可否以茶叶浸泡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答:(1)不能。(2分)本案合同为CIF合同,中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非目的港纽约;(2分)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美国公司承担,(2分)买方美国公司不得以越过船舷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即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1分)
(2)不能。(2分)信用证支付方式体现银行信用,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2分)银行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银行的付款义务不涉及货物是否受损。(2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独立的。(2分)
31.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
32.简述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
33.简述关税的种类。
31.答:①缔约权。(1分)
②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1分) ③法律诉讼能力。(1分)
④特权与豁免权。(2分)
32.答:(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1分)
(2)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1分)
(3)课税对象同一,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1分)
36.中国和德国是《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的缔约国。中 国某企业与德国企业柏林净水厂签订合资合同,在上海兴建 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合资合同规定,上海污水处理 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l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 万美元。该公司满足投资总额所需的其余200万美元资金通 过项目贷款来解决。
问题:(1)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端,可否提交解决投资争
端国际中心解决,为什么?
(2)在注册资本中,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多少美元? (3)项目贷款的借款人是谁?试根据项目贷款的种 类,说明偿还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担保。
(4)上述注册资本和项目贷款中,哪些可以向MIGA 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
答:(1)不可以。因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可受理的争端 限于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投 资者之间的争端,不可提交“中心”解决。
(2)250万美元。
(3)借款人是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偿还项目贷款的资金 来源应是项目经济的收入。两元结构的贷款合同,由项目发起人 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担保合同,三元结构的贷款合同,项目发起人 对投资者提供担保;四元结构的贷款合同,由发起人单位向子公 司提供担保。本题中应由中国某企业与德国柏林净水厂对项目提 供担保。
(4)注册资本中,德国柏林净水厂投资的份额,可以向Ml― GA投保,投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 险”、“货币汇兑险”和“违约险”.
33.简述双重征税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作用。
答:相互协商程序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作用:(1)对纳税人提出的有关违反协定的征税的申诉,如果其居住国一方税务主管当局认为申诉有理,又不能单方面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时,可以通过这种程序同缔约国另一方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协商解决;(2)缔约国双方对协定未明确定义的条款用语的解释,彼此存在意见分歧和疑义,可由双方税务主管当局通过这种程序解决;(3)对协定中没有规定的双重征税问题,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可通过此种程序相互协商解决。
31?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
答际公法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侧重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互利,指的是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反对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即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段,攫取本国单方的利益。民族利己主义和由此派生的霸权主义,是互利原则的死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的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可见,把互利与平等联结融合起来,作为指导和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一项根本原则,标志着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发展。公平互利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平等互利的真实含义,丰富了平等互利的内容,是平等互利原则的重要发展。在国 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 等观。
36.2003年1月,美国A公司(出让方)与中国B公司(受让 方)签订了一份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 期内(2003年5月q008年5月),B公司有权在if,国市场 上独家生产和销售利用该项专利生产的产品。
2003年底,B公司利用该项专利生产的产品开始上市. 由于担心产品没有知名度,8公司采用了和A公司相同的产 品商标进行销售。(A公司的产品商标已于2002年在我国注 册)。B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十分畅销,但到2005年底。 B公司发现中国市场上大量出现了A公司的产品,严重影响 了B公司的产品销路。经调查证实,这些产品是A公司直接 销往中国市场的。于是,B公司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A公司声称,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 了其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
问题:(1)我国8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为什么? (2)美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 你t^为该窠亩由n何府h硼7
答:(1)我国8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为8公司未经许可即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关国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A、B双方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B公司有权在中国市场上独家生产和销售利用该项专利生产的产品。A方违反约定在中国卞葡由钪苗利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
(3)本案中,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8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不能作为免责事由。A公司可以提出反诉.令8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33.简述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及其各分支机构的职能。
答:世界银行集团是世界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各成员国而言,也是最大的国外借贷机构。其宗旨是:通过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实现
上述目标,世界银行集团的三个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派遣调查团到借款国调查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国际金融公司在不需要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私人生产企业投资;国际开发协会则只对最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6.简述国际经济法“有约必守”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6.答:“有约必守’’是一条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它的原有意义是民事关系当事人或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后来,它被援引运 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外交关系,成为国际 公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约必守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之一,这是由国际经济关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国家之 间、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条约、经济合同.只 有在缔约各方或立约各方都诚信遵守和切实履行的条件下,才能 产生预期的经济效果,才能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 际经济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 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 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 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 的约束,即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 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不履行条约所赋予自己一方的 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 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4.简述《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的全球合作的基本目 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
4?答:《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的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一切国家都有义务对世界经济实现平衡稳定的发展作出贡献,充分注意到发达国家的福利康乐同发展中国家的成长进步是息息相关的:注意到整个国际社会的繁荣昌盛取决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繁荣昌盛。
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3.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
3?答:国际公法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
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侧重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互利,指的是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反对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即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段,攫取本国单方的利益。民族利己主义和由此派生的霸权主义,是互利原则的死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的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可见,把互利与平等联结融合起来,作为指导和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一项根本原则,标志着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发展。公平互利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平等互利的真实含义.丰富了平等互利的内容,是平等互利原则的重要发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
2.广大发展中国家往往对自己的某些经济权力和经济权益作出适 度的自我限制,简述其中“度”的内涵。
2.答:广大发展中国家要利用机遇,调动外国的各种经济资源服务于本国的经济建设,就须付出必要的代价,即在完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对自己的某些经济权力和经济权益作出适度的自我限制。这个“度”,就是(1)坚持义务与权利的平衡,坚决抵制外来的过苛要求。(2)独立自主地全面权衡利弊得失,力争利大于弊,失少于得。(3)对于可能伴随机遇而来的各种风险,务必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4)对于风险过大而效益不彰的让步和代价,宜思虑再三,慎之又慎,切不可轻率约许。(5)约许之前
和之后,均须早佳安排,提高防御和消弭风险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经济全球化大潮的冲击下,始终保住本国经济上的独立自主。
1.简述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 弊端。
1.答:在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三大弊端是:
第一,只由七、八个最发达国家的首脑或其代表进行密室磋商,黑箱作业,或进行半公开、半隐秘的讨价还价,定出基调或基本框架之后,交由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性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协调各方利害关系,定出共同主张和一致步调, 。然后。才提交全球性的经贸大政会议或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
第二,事先就在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体制规章上,定出不公不合理的表决制度,实行表决权力大小不至极端悬殊的投票安排。
第三,就全球惟一的超级大国美国而言,它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进程中,历来奉行的“国策”是“本国利益至上,,和t?对人对己双重标准”,这是它的两大行动准则。它不但可以在这种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凭借其经济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实行纵横捭阖,左右或操纵全局,而且可以在全球性经济会议决策之后,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拒不遵守或完全背弃自己依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凭借自己经济实力上的强势,刚愎自用,一意孤行。上述三大弊端集中到一点,其首要症结就在于世界性经贸大政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公。这种决策权力分配不公所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决定权,国际经贸往来“游戏规则’’的制订权和确立权,往往操在经a-强国、经a-大国和超级经济大国之手,从而必然造成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也随之出现严重不公。
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
6.答.(1)从狭义上说,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冢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只限于国际公法的主体,即国冢或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
c(2)从广义上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简言之,国际经济法就是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以及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
4.简述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发展和 转折的主要表现。
4.答:各国制订的涉外经济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 有重大的发展和转折。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在发达国家中,国 家垄断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成为强大的经济力量,资本主义垄断组 织愈来愈直接利用国家机器和立法手段来全面干预国家的经济生 活,相应地,各国的经济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层出不穷,日 益细密。第二,战后英美对德国、美国对日本相当长时期的军事 占领和管制,以及随后这些主要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的频繁交往和 密切合作,促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渗透和逐步交融,原先 分属两大法系的国家的涉外经济立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 上,常常出现互相吸收和_互参照的现象。第三,战后各种区域 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不断出现,日益增多,其有关条约、 规则和章程对于各成员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这些国家各 自对国内的经济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导致这些成员国的涉 外经济法在有关地区或有关领域内渐趋一致或统一。第四,战后 相继摆脱殖民统治、取得政治独立的众多弱小民族,都极其注重 创建自己的涉外经济立法体系,在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各 个方面制订有关的法律和条例,借以保卫国家经济主权,维护民 族经济权益,反对国际垄断资本的掠夺、盘剥和控制。
3.简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 宪章》的意义。
3.答:《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通过,是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30年来团结斗争的重大胜利。它们的出现,是战后多年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的集其大成,是这些正当要求开始获得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有力证明,也是国际经济法新旧更替、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这些纲领性、法典性的国际文献所确立的基本法律观念和基本法理原则,是新型的国际经济法基 本规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后进一步建立新型国际经济法 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石。自从1974年《宣言》和《宪章》诞生以 来,愈来愈多的国际司法实践和国际缔约实践直接援引或初步遵、 循了这两大基本文献中所确立的法律观念和法理原则。随着时间 的推移,它们的法律拘束力势必日益加强,并定将进一步发展成 为新型的、完整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
2.简述国际社会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公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 阶段后的特点
2.答: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三项协定为契机,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这是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具有不同于以往阶段的新特点:第一,这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第二,过去虽已有过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其中有些条款也简略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但一般只作笼统抽象的规定,缺乏切实具体的措施,更非以实现国际货币流通自由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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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律趋同化
来源:论文联盟&
作者:邓俊杰
析国际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律趋同化
现如今的世界,是一个、经济、法律、交织与一体的世界,由于交通的日趋便利,经济的日益发达,加速了世界各国的交往,其中经济领域的经济全球化无疑成为了其中的一大亮点,夺人眼球。也正是由于全球各种积极的因素在不断共同推进,使得全球的资源也在不断进行调配,以达到一种互补的局面。在这种全新格局之下,发达国家与中国家之间也由于经济上的交往加深,从而促进了法律的趋同化。这对于研究法律的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可以选择的新领域。一、法律趋同化的概念及其内涵   李双元先生认为法律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受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其表现是在国内法律的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的活动等等&[1]。从这一定义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其中的内涵之所在:   从李先生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趋同化不能很随意有去臆测为法律的全球统一化,毕竟,由于世界各国在自身的发展历程中,受到来自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的制约。这其中的各种因素既导致了国与国之间法律共性的出现,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出差异性与多样性。而这种差异性与多样性并存的局面,看似平常,却也并非偶然,因为它不仅仅是上述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法律不断发展与完善使得自身演变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提到了法律趋同化,让我们又不得不想到&世界法律大同&这一提法,它是指针对各国法律制度中共同性内容不断增多这一动态现象提出来的[2]。这一提法的出现让人觉得貌似是正确无比,那事实又是如何呢?我们可以简要的进行分析。所谓&世界法律大同&,究其本质而言,它所追求的是全世界法律完全实现统一。虽然这一目标将来是否能够如期实现,在所不论,但是如果要从法律趋同化直接引申出&世界法律大同&这一结论就过于牵强。因为两者所追求的目标就不在一个轨道之上,前者所强调的是世界各国的法律差异性与多样性并存的法律趋同现象,而后是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实现一个最终的统一,其中既无差异也无多样性,完全是一个绝对的统一。后者所追求的理念貌似已经完全脱离了各国的现实&&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色,即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地区都各具特色,要实现完全的统一,其中的难度不言而喻。二、法律趋同化的实现形式(一)直接实现的形式   国际经济法背景下的法律趋同化,其中自然就是关于国际经济领域的各种条约与惯例的趋同化问题。在国际社会高度趋向一体的情况下,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程度也不断在加强的道路上奔驰,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相较几百年之前,自然是不可比拟的。在这此种背景之下,世界各国也在不断的签订着双边与多边的经济条约,再加之曾经就已经形成的商业习惯等,这无疑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体系。双边与多边条约的签订,如同其他的政治条约与军事条约一样,一般至少有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共同参与签订,这即是它们进行平等协商一共同努力之下所形成的一个&共识&或者可以说是一个双方妥协的结果,那这其中自然将涉及双方国家国内法的修改,以便符合条约要求。如果该条约对两国或多国都存在着巨大的利益,那无疑将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到该条约之中来,一旦该经济条约被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所认可并采纳,最后适用到本国法律中来,这就形成了一种法律趋同化的效果。   当然,除了条约,国际惯例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直接实现的形式,国际惯例在《国际法院规约》中是指&作为通例而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3]。相对于国际条约而言,国际惯例对所有的国家所以产生的强制力至少要大打折扣,因而,在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上,它的效力自然无法与国际条约相抗衡。   (二)间接实现的形式   法律趋同化间接实现的形式和途径&&&即通过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纳入本国的国内立法,从而对有关国内法进行改造,使之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相协调、相接近或者一致。&[4]这种借鉴与移植,一般都是由不发达国家所实施的一种行为,有些法律条文,这些国家都是直接照抄过来,未进行任何的修改即予以适用。但是,这种照抄照搬的举动在这些国家当中也仅仅是一时的无奈之举,在此后的过程中,它们将会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修订,以便完全适合本国的国情,而那些曾经被照抄过来的条款将逐步消失。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各国之间所进行这种借鉴与移植都是一种自主的行为,而并非强迫所致。毕竟立法所体现与牵涉到的是一国主权,所遵循的完全是该国的意志。即使有关国际如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制定的一些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也往往是遵循各成员国之主权意志的结果。[5]三、法律趋同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一点无须质疑,而由经济导致的法律趋同化自然也可以说是不可避免之情势。但是,在乐观的看到其一帆风顺的一面之时,我们又不得不去反思一下其存在的困境,这是任何事物都是必须面临的问题。   经济对法律的发展的影响不言而喻,只有经济发展了,它势必将推动法律的发展。那么,由于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国家也是林立于地球之上。在这样一个国家林立局面之下,自然各国的经济发展也不可能简单的用等号划之。有些国家发达,自然就会有国家滞后,特别是在现在的非洲国家中,有些还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处于原始社会的状态之下。在这种国家中它们的立法即使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倒退似乎也是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的事。正如前文所述,法律趋同化中包括了多样化的因素,而同样的,也就存在着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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