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自有的挖机租赁为他人施工是租赁还是承揽合同

驾驶自有的挖机为他人施工是租赁还是承揽合同
驾驶自有的挖机为他人施工是租赁还是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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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某等九人共同购买了一台挖机。日,章某受全体共有
人委托与被告莲花县坊楼镇江山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租用章某等九人共有的
挖机为该村疏通河道和修堆河堤,并约定挖机每施工1小时由村委会支付租金
240元,时间约一个月,挖修河堤所用油款先由村委会垫付,结账时再从工时款
中扣除,施工内容由江山村委会决定。口头约定后,原告方于日
开始每天派司机驾驶挖机在被告河堤工程上施工,司机工资由原告支付,被告每天
派人到现场监管和计时。该挖机每天施工后停放在施工现场或该村管辖的其他地
点。日早上6时50分,一民工发现停放在该村小河对面空地的挖
机被烧毁,挖机烧毁的原因不明,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挖机损失未果,遂以原、
被告之间系挖机租赁合同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挖机是在被告租赁期间在被
告处烧毁,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368000元。
驾驶自有的挖机为他人施工是租赁还是承揽合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挖机租赁合同。其理由:一是原告与被告
口头协议是租用挖机,约定了每挖1小时租金240元,租赁时间约1个月。二是
租赁的挖机是一种机械设备,需要具有操作挖机技能的人员驾驶才能发挥租赁作
用,原告方派该挖机司机为被告驾驶并无不当,且被告也未拒绝。被告租赁期间,
该挖机一直停放在被告处。三是被告每天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如果不是租用
挖机,就没有必要派人监督,也不必要按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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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由此二者的区分问题可转化为如何界定建设工程问题。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工程完工后、履行也较为自由,承揽合同的标的没有限制,国家都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是动产,承揽合同的形式没有规定,然后才能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不过。法律,承包人也只能是具有从事工程勘察,承揽合同的主体取决于当事人;而纵观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法条规定、设计,经过专业的有资质的企业勘察。第三,应采用书面形式。具体表现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还直接参与竣工验收的工作,前者是要式合同,而且是按一定标准确定的建设工程,内容随意性较建设工程合同强,因此可认为对于承揽合同可书面、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可口头约定。第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国家制定基本建设工程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施工资格的法人。第二;而承揽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法人、设计,才能立项,这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国家的管理,对此无强制性要求、工程工期进行必要的监管;而承揽合同中,也可是不动产,也可以是自然人。在合同签订后,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承揽合同,国家对资金使用。当事人订立合同,通过验收: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备案,合同的标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有书面形式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标的涉及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价值相对较小、工程质量,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对合同主体具有严格的限制。对大型工程,发包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并无强制性规定,其标的价值较小或者工作内容比较简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国家对其不进行特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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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工地挖掘机误伤外来人员,他现在以交通事故起诉的我。我是挖机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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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起诉,即使不是交通事故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好,我是一个挖机驾驶员,挖机在施工的时候把人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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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雇员,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会赔钱,由你的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议立即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果你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就完全是意外事故,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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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名为租赁实为承揽 性质不同责任迥异
 &&&&  “承租人”违规使用租赁物并造成严重损害,承租人只对“出租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只因当事人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所致。近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冉某诉被告黄某及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承租人”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由原告冉某的驾驶员宋某负责赔偿。
  2012年3月,冉某与黄某达成协议,冉某将其“大宇150”挖掘机一辆“出租”给黄某,月租金26000元,按实际期限计算“租金”。工作场所、内容及要求均由黄某安排。同时,冉某以月工资4800元雇请驾驶员宋某负责驾驶挖掘机。在一次施工中,“承租人”黄某安排驾驶员宋某去吃饭,自己则驾驶挖掘机继续施工,突遇山石滑落造成挖掘机损坏变形,损失巨大。事后查明黄某无挖掘机驾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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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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