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工程的款变更为债券实物支付债券,是不是吃大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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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工程款停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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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工程款停工函 ,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内容发包人应返还350万履约保证金,而甲方只支付了150万。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内容发包人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500万给承包人,而甲方至今分文未付。
江西 南昌 东湖区发表时间: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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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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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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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生事故后甲方是否应该支付工程款
各位律师好!我中标一工程,主体完工后,部分倒塌.建委鉴定为施工 设计 监理 质检站 审图中心多方责任,并给予各方处罚.同时,施工方 建设方 设计方 监理方共同对事故损失(金额)进行了认定.后设计全部更改(造价翻两番,设计思想完全改变).甲方便以事故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远大于损失(金额).恳切求助!
公众采纳地区:江苏-苏州咨询电话:13962***帮助网友:44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由于您介绍的情况比较简单,仅提出几个原则性的建议供您参考。
一、如果设计变更后您已全部完成施工量,工程已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工程款也已经双方核对或经有关部门审计,那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以以前的事故为由不支付工程款是无道理的。因为部分倒塌事故,如果四责任方对事故分摊金额均已认可的话,已有结论。
二、先协商,如不成只能起诉,但证据必须齐全,如竣工验收文件、造价结算文件等。由于部分倒塌事故与后者支付工程款应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您只需起诉后者即可。但如对方不认可对事故前面的处理,那就有些麻烦,法院可能会合并审理。按您前面的简单介绍,当地建委的认定是有些疑问的:既然认定施工、设计、监理、质监站、审图中心均有责任,但却认定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以及建设方来承担事故的损失,其中建设方是否也有过错要分担?另外按建设部相关规定,审图部门如未能尽责有过错也要赔偿。再有倒塌部分重新设计施工,未倒塌部分又如何处理,这部分款项是否已结算清?等等。 10:25
律师回答地区:黑龙江-绥化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337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如果对方不支付你得工程款,你可以诉讼解决,对于这次的事故,各部门的责任由各自承担。 10:45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56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收集各方责任认定,起诉解决. 11:26地区:浙江-金华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758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0 人工程款应该支付,损失按责任大小,按责分配。 15:08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420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考虑起诉,事故责任明确,各自承当就是了,工程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18:34地区:安徽-淮南咨询电话:13855***帮助网友:62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甲方以事故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违法.即便不合格,维修后合格都应当支付工程款。依法起诉维权。 10:44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18916***帮助网友:501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工程款应该支付,损失按责任大小,按责分配。 10:45地区:上海-静安区咨询电话:13341***帮助网友:107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最终交付了合格工程,应该支付工程款,否则可以聘请律师诉讼解决. 10:47地区:福建-厦门咨询电话:13003***帮助网友:60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既然是多方有责任,各方应当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承担的责任小于工程款的部分,发包方应当支付工程款。双方达不成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 10:50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施工方 建设方 设计方 监理方均有过错,应当由施工方 建设方 设计方 监理方共同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发包方拒付全部工程款没有理由。建议各方进行责任分摊后,对工程款予以结算。 10:58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2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中标这个工程,那么你是不是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如果是,那么,工程款能否给付是要看你作为施工人对工程的倒塌有没有质量上的责任,如果没有,那么,无论工程倒塌与否,你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工程款,因为你已完成了施工任务,履行了施工合同.说明你对工程质量没有过错责任,否则,你是不应得到工程款的,还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意见只是建立在你的案情表述的内容范围内,若与此有出入,还应当别论,仅供参考. 11:13地区:天津-南开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38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最终交付了合格工程,应该支付工程款 11:41地区:浙江-杭州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13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1、设计变更后,如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甲方应当支付工程款。2、之前工程质量问题,已有定论。就你方应承当的责任数额可以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11:45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13396***帮助网友:3902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交付了合格工程,应该支付工程款 11:51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683***帮助网友:6555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甲方以事故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可以按照设计变更,加大工程量,向甲方追加工程款。 2、之前工程质量问题,已有定论。 可以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以及加大的工程款。 12:26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13366***帮助网友:156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应该考虑起诉,综合核算后明确应该支付数额。 13:19地区:安徽-阜阳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295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对方不支付你得工程款,你可以诉讼解决,对于这次的事故,各部门的责任由各自承担。 13:58地区:广东-东莞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8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工程款应支付,损失按责任比例划分! 14:58地区:福建-龙岩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87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这么多机构都有问题?可怕.还没完工就倒塌?我们以后怎么有安全的居所呀。法律问题广大律师已经回答,我想问你一个问题,这种现象多吗?国家有没有什么机制保证不会有这样的工程出现,或出现后怎么处理和预防再次出现! 16:44地区:重庆-万州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35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工程质量有问题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你可以要求各方赔偿你的损失。后只要你的质量合格,他应该给予价款。可以诉讼解决 17:28地区:云南-昆明咨询电话:13908***帮助网友:77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照合同约定执行吧,对方违约你就起诉。 17:48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13390***帮助网友:175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10:59
无锡推荐律师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何计算?照银行同期贷;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关于审理;(二)利息计算的起始日期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付之日;(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二;为提交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一、工程价款包括:;1、预付款2、进度款3、结算款4、签证款5、保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何计算? 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支付利息,
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利息计算的起始日期 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付之日;(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为提交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
一、工程价款包括:
1、预付款2、进度款3、结算款4、签证款5、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
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三、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
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垫资的利息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的计息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五、工程进度款的利息索赔也应当引起注意
实践中,虽然签订的99范本,但实际施工人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工程进度进度款的利息问题,忽视了承包人的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款证据对计息的作用。本网律师通过案例的介绍形式予以说明,希望引起企业对相关问题的重视。
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期是24个月,完工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800万,承包人起诉。诉讼请求有两项,第一,支付拖欠工程款800万及利息。第二,支付进度款利息132万。
那么这个进度款的利息是怎么构成的呢,原来该施工企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全程由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在庭审中承包人拿出了2租合计49份证据,第一组:承包人每个月一份的当月工程量的月报表,该报表是送给发包人的,同时该报表均由发包人的预算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签字确认。发包人在收到该报表后根据合同计算出了每月的应付进度款并给与承包人书面答复,这样一来一往共48份证据。第二组:发包人支付了第一个月的进度款的付款凭证。该49份证据证明了发包人欠付23个月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提交的其利息表就是一个倒三角行的表:第一个月已付,第二个月欠付22个月利息,第三个月欠付21个月利息,以此类推。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承包人的这个诉讼请求。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进度款利息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作为承包人首先要有索赔意识,同时要注意相应证据材料的管理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不针对个人和企业放款的。如果有贷款需求,可以找银行或小贷公司。目前贷款利率是浮动的,各家银行会针对不同人群和贷款用途给出不同的贷款利率。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
核心提示:
(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性合同分别对逾期付款作出了约定:(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受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看出,在发包人欠付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工程尾款时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采用建设部颁发的示范性合同文本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合同对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结算标准是有约定的。结合本条规定,制式合同对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结算标准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是不是约定的任何“利息计付标”都会得到支持呢?合同约定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内才予以保护,当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规定时,则不予保护。
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结算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质上是按照法定利率计息。法定利率也叫做基准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货币政策工具。《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偿还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以往的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判决发包人偿还欠付工程款时,也附带判决发包人偿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有的则不判利息,执法标准不统一。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后,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欠付工程款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工程款利息起算之日的三种确定方法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统一,掌握的尺度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三种计息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向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承包人已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应当认定此时为应付款时间。按照本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视为发包人认可了竣工结算文件,就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实务中,许多发包人故意推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以达到推延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有利于督促发包人行使权利,尽快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因此,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
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大多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
之所以选择以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主要考虑起诉为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正式主张权利的时间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了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事实,如诉讼期间不计息,实际上扩大了承包人的损失,降低了发包人的成本,这对承包人来讲是不公平的。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未成就,找不到起诉前的应付款时间点。平衡双方利益后最终确定以一审原告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 欠付工程款可否要求支付利息
144、《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有规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是否会支持承包人的利息主张?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的利息是法定的,《司法解释》第17条后半句已经说明“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如果承发包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但承包人起诉要求追索工程款利息,
145、利息起算日是按结算提交日起
算还是按结算定案日起算?如按提交日起算,真正的工程造价并没有确定吗?如何解释?
关于利息的起算日,《司法解释》
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
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首先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付
款时间有约定,那么利息的起算日应该以约定的付款日为标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也要先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就应该以交付日为准。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
至于第二问,要分情况来看,如果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立即得到了发包人的认可,那么这时工程价款就已经确认;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全或内容不正确,可能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去修改或者承包人故意拖延,那么这时确实工程价款还没有确定。但是,我们知道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是客观存在的,只是还没有得到双方的确认而已,没有得到确认和没有发生或不存在不是同一个范畴,所以从逻辑上讲,把工程价款的起算日定位竣工结算提交日,逻辑上并没有矛盾。同时为了防止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后故意拖延,把工程价款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我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支持利息
原审判决结果】一、被告制冷公司给付原告银泰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7,723元;二、
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理由】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通过本案的庭审调查并围绕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意见,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个,其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其二是该项工程是总价包死还是单价包死;其三是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工程量的增加。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虽被告对其主张提出辩解意见。但根据原告向被告函寄的催款通知以及对证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均能证明在该项工程竣工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过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关于该项工程是总价包死还是单价包死的问题。虽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本合同的工程造价为1,237,723元,主钢量暂定为154.53吨,每吨单价5,400元。从其形式上看,为总价包死,但双方在同日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中第四条又约定,本工程施工按设计图纸要求的用钢量若超出或减少本合同签订的吨数,被告以签订合同的单价另行增加或减少合同额;图纸若有变更,以设计院的联系单为准。可见该项工程的用钢量总量并没有明确固定,只是单价予以确定,即该项工程实际上是单价包死,而不是总价包死。关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工程量的增加问题。原告此次所主张的工程款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合同内所拖欠的剩余工程款57,723元(含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扣除让利部分2万元)。此部分款项经法庭调查及双方往来账目的核对,被告拖欠该笔款项是不争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另一部分是原告主张合同外新增加的工程款19,174.54元,该部分款项的审理即是本案审理的重心,亦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纵观本案,尽管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设计变更单、工程图纸、工程结算明细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工程量发生了实际变更以及新增加工程款情况,但一方面,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所主张的增加工程量的事实和工程款数额予以否认;另一方面,原告所提供的工程结算明细上,并没有被告方的签证或确认,只有其单方的公章,因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量的增加或实际用钢量的增加。同时,原告仅凭这些证据亦不能提起对整个工程造价的鉴定,故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原告对该部分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主张】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要求判令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的主张】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7,723元的利息;并给付增加工程款191,747.54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审改判情况】 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工程款的判项;改判制冷工程公司给付银泰建筑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主钢量增加价款人民币71,334.00元及利息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并且增判制冷工程公司给付银泰建筑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57,723.00元的利息,利息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
【二审改判理由】 上诉人银泰公司与制冷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本合同的工程造价为1237723元,主钢量暂定为154.53吨,每吨单价5400元(主钢量价款为154.53*.00元)。但双方在合同日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中又在第四条中约定:本工程施工按设计图纸要求的用钢量若超出或减少合同额;图纸若有变更,以设计院的联系单为准。因此该项工程的用钢总量并没有明确固定,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银泰公司于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经有关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该项目主钢量为167.74吨,主钢结构(包括钢梁、钢柱、抗风柱)造价为905,796.00元。该鉴定报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银泰公司和制冷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对于上诉人银泰公司主张的增加的主钢量价款予以支持。根据该鉴定结论主钢量价款比约定的增加了71,334元,另,制冷公司已向银泰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160,000元,即使不考虑增加的主钢量工程款问题,按照协议约定,制冷公司还尚欠工程款57,723元(含5%工程质量保证金61,886.15元,并扣除让利部分2万元),制冷公司应将尚欠工程款给付银泰公司,上诉人制冷公司主张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质保金用于维修工程而不予返还的主张,因工程交付使用后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曾向上诉人银泰公司催告工程质量问题,因而对其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上诉人银泰公司于2003年8月将工程施工交付,同时制冷公司应从日开始向银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关于上诉人制冷公司提出此案已超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因双方在主钢量问题上始终未予结算,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银泰公司一直向制冷公司索要拖欠工程款,因此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这是一个典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工程款应依法支付利息。本案原、被告均有上诉请求。原告请求支付利息,被告请求时效问题以阻断原告请求
【二审改判关键】对于原告提出的新增加的工程量一二审的处理方法不同,为此原审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不妥,作出以证据不足而未支持的判决。二审期间对双方的工程进行鉴定,最后确定增加了工程款71,334元,从而支持了原告提出的合理主张。另外对于是否给付利息问题一二审的处理方法亦不相同,一审没有支持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而二审予以支持,对于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支持利息的问题是二
审改判的关键。
【问题一】 欠付工程支付利息的依据及
由于工程款被占用造成施工方资金周转困难和不便使其损失相应的利益,施工方主张其利息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和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所欠工程款应当依法支持原告
提出的利息主张。
【问题二】本案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本案系2008年本案一审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本院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又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改判的案件。原告于2008年起诉提出自己的主张,本院于2008年作出(2008)皇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制冷公司给付工程款57,723元,并判令其另给付增加的工程款191,747.54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09年重审后,做出(2009)皇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给付57,723元工程款,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增加判项给付增加工程款71,334元及利息,以及原工程款57,723元的利息。纵观本案两次一二审四份裁决,说明不同的办案人对本案均有不同的认识。原一审认定工程款为57,723元及增加的工程款为191,747.54元,但没有支持利息的请求,发回重审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则按合同约定判决支持57,723元工程款但没有支持增加的工程款
及相应利息。原告仍不服又再次上诉,二审最终认定两个工程款及支持相应利息。
因此,从本案可以看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处理好民事案件的关键所在亦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从本案的评析看出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是困扰我们审判员提高办案质量的节点。对这两方面的研究和学习仍是今
后的工作目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
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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