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人在养老院死亡证明范文得病不让治疗死亡,怎么赔偿

入住养老院后老人病故谁之责? | 北晚新视觉
入住养老院后老人病故谁之责?
日讯,老人入住养老院尚不足一个月,突然身患重病,上吐下泻,几天后抢救无效死亡。家人愤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两审之后,养老院所需承担的责任从一审认定的15%降低到了终审时的5%。是老人家属在得知老人患病后应对不当,还是养老院的确存在明显的过失?本就患有多种老年病的老人,入住养老院的道路,是否会因一次次类似的诉讼变得更加艰难?
入住养老院后老人病故谁之责?
王金辉 插图
入住一个月突发重病休克之后方才送医
去年年初,年过八旬的张老太入住了西城区广安门内的善果养老中心。这是一家集养老、康复、保健等养老服务为一体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家人和养老中心约定,如果老太太病重或突发急症,养老中心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先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通知家属将老人送往医院。如果来不及联系家属,而且老人病情危重,养老中心就要立即联系"120"或"999",先将老人送进医院。
谁也想不到这个原本只是用来“防范万一”的条款,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派上了用场。去年2月5日晚,张老太参加了善果养老中心组织的春节联欢会。次日6时左右,老太太说肚子疼,两个小时之后出现呕吐。在这段时间里,养老中心一直观察老人病情,但并未立即将老人送往医院。
大约上午11点,张老太的家属来到了养老中心。护工告知说,老人出现了腹泻。家人去给老人买了药品,服药后情况有所好转,养老院的医护人员为老人量了几次血压。从上午11点到下午5点,老人的其他子女陆续来到养老中心,但在这段时间里并无人立即决定将老人送进医院。下午5点,老人已经不再呕吐了,但仍然腹泻。直到20时左右,见老人状态越来越不好,子女们决定赶紧送医。120很快赶来,将老人送进了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而有证据显示,老人入院时,已经处于休克状态。张老太住院治疗至2月17日,因病重治疗无效死亡。
老人的子女认为,养老院对老人的去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养老中心的重大过错,给他们造成巨大的身心痛苦及损失。为此,老人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承担老人死亡7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6.3万余元。
家属起诉索赔26万一审认定养老院负15%责任
原告的起诉书显示,张老太经医院诊断为双肺炎症、呼吸衰竭、消化道感染并出现休克。入院次日就ICU治疗,但仍然不幸病故。在案证据中也认定,老人确实是在休克之后才被送进医院的。
但究竟是谁延误了送医的时间?双方在庭审中针锋相对。养老中心说,事发当天上午9点,负责人已经给老人子女依次打电话通知,履行了合同义务--老人子女对此不认可;家属说,中间他们曾经出去买药,买药的事儿就是养老中心建议的--养老中心对这个说法也不认可,而且同时说,中心里的医生曾经在中午和下午2点左右建议送医院,是家属不愿意去--家属们对此同样不认可。
一连串的“不认可”,让整个事件的基本事实都显得扑朔迷离。去年9月30日,家属单方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老人的死亡与养老中心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根据病历材料、该所检查,认为养老中心在死者出现呕吐、腹泻时,没有即时送患者到医院就诊,而是自行判断,并让家属外购药服用,此过程反映养老中心对患者的检查存在不完善之处,同时对患者的诊断存在一定的偏差;而根据医院诊断,患者直至休克才被送到医院就诊,就医不及时,这说明养老中心没有及时将患者送往医院就诊,延误了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综合分析认为,养老中心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中心应该承担死者死亡15%的责任,并就此作出判决。善果养老中心不服,提出了上诉。
养老中心在上诉状中说,这个鉴定意见属于原告一方单方面委托,而且在鉴定的时候,隐瞒了重要细节:家属已经在事发当天11时到达了养老中心,随后的几个小时里,家人一直在老人身旁。“隐瞒了这个事实,吧责任全都推给了我们。”一审法院正是因为采用了这份鉴定结论,认定养老中心与张老太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送医是否及时,本属于家属的问题。养老中心在能通知到家属的情况下,是否送医院是应该由家属决定的。只有在通知不到家属的时候才会由养老中心决定。从当天11时她的家属到达医院,到晚上8点病情恶化才送医院,中间差着好几个小时。11点之后如果家属就及时将老人送进医院,应该可以避免死亡后果。
类似案件中9成家属认为自身无责
根据该案二审法院,北京二中院的统计,近三年内,二中院审结的与养老院有关的14件纠纷案件当中,有7件涉及了人身伤亡,其中老人死亡的占了3起。在这些案件中,63%的养老机构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90%的家属认为老人自身不存在过错,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意外事故多发生在老人居住的房屋内,属于非公共空间,出于隐私考虑,养老机构不会、家属一般也不同意在房屋里安装摄像头,一旦发生意外,究竟是谁的责任,就更难以查清。老年人普遍还患有一种或者多种疾病,出现了事故,“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情况很多,难以界定养老院的护理行为与老年人受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也不好认定。
二中院主审法官宋光说,老人入住养老院而出现纠纷,甚至是老人患病、受伤乃至死亡,均属于是一种侵权纠纷。从现在普通市民与养老院签订的合同上看,虽然都会在事先有一些约定,但想通过这样的约定分清楚所有的责任,基本是不可能的。“比如说,同样是一根香蕉,小伙子吃了,不会有任何问题,要是老人吃了,可能也不会有事,但也可能就会出人命。不过,真要出了人命,谁能确认是不是这根香蕉的事儿?老人有没有喝凉水?晚上有没有着凉?是不是其他未知的原因造成的?细致到了这种程度的事情,靠事先的合同约定,是弄不清楚的。我们只能从事实的角度,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看看应该由谁来负责。”
宋法官说,在这类案子里,关键在于双方能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家属一方,想要获得充分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很多人都是一个月才去看望老人一次,真有什么问题,也很难察觉到。而对于养老院来说,想证明自己无责,难度也不小。所以我们觉得,如果条件具备,经济条件允许,还是应该多安装监控,即使房间内部因为涉及隐私的原因不能安装,也要把公共空间装上,同时尽可能地多巡查,完善记录。”
养老院责任比例从15%下调到5%
二审时,由张老太家属单方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成为法官们关注的焦点。法官认为,这份鉴定是依据病历材料及委托人的陈述作出,未征询善果养老中心的意见,鉴定书里也没有关于家属“2月6日上午11点即陆续到善果养老中心处”的陈述,因此,该鉴定结论在确定善果养老中心是否存在延误送医问题上不具有证明效力。
宋法官说,如果是诉讼过程当中需要做鉴定,正常程序是通过摇号,由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单方所做的鉴定,没有将案件全部内容反映给鉴定机构。但是,这份鉴定意见也不是完全没有价值,法庭并没有绝对否定,毕竟在针对老人入院时的身体状况表述等还具备一定意义。
根据查明的事实,善果养老中心称曾在上午9点给家属打过电话,家属不予认可,养老中心也没有就此举证,因此这个说法不予采信。不过,11点之后家属陆续抵达养老中心后,也没有及时将老人送往医院,因此,一审法院审理中认定的“双方对延误老人治疗时机均应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为此法院进一步认定,当日早晨6点至11点,由养老中心承担责任,11点至晚8点,由家属承担责任。毕竟善果养老中心仅系养老机构,而非医疗机构,其医疗水平不能按医疗机构的标准来确定。家属在赶到养老中心之后,对于是否将老人送医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况且老人已经年满86岁,一审法院确定善果养老中心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轻微责任也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15%责任比例过高,二审法院将其调整为5%。
最终,法院判决,由养老中心赔偿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
宋法官告诉记者,按照当下的社会发展趋势,如今的中青年人步入老年阶段之后,“入住养老院”将成为很多人的必经之路。而目前高端养老院很少,其费用也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承受的。现在的养老院大多数都是民办或民办公助。对于这些养老机构,一方面要进行保护,否则今后更是无人出资,无人敢于经营。养老院如果办不下去,或者今后形成“入院条件严苛,只要患有某种疾病就不收”的情况,影响的将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但是在另一方面,也要敦促养老院规范各种制度,将每一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并且做到有据可查。“我们现在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就得做到不枉不纵,让社会养老机构有一个更好的、也更安全的发展空间。”
来源:北京晚报
入住养老院后老人病故谁之责?
王金辉 插图
入住一个月突发重病休克之后方才送医
去年年初,年过八旬的张老太入住了西城区广安门内的善果养老中心。这是一家集养老、康复、保健等养老服务为一体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家人和养老中心约定,如果老太太病重或突发急症,养老中心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先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通知家属将老人送往医院。如果来不及联系家属,而且老人病情危重,养老中心就要立即联系"120"或"999",先将老人送进医院。
谁也想不到这个原本只是用来“防范万一”的条款,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派上了用场。去年2月5日晚,张老太参加了善果养老中心组织的春节联欢会。次日6时左右,老太太说肚子疼,两个小时之后出现呕吐。在这段时间里,养老中心一直观察老人病情,但并未立即将老人送往医院。
大约上午11点,张老太的家属来到了养老中心。护工告知说,老人出现了腹泻。家人去给老人买了药品,服药后情况有所好转,养老院的医护人员为老人量了几次血压。从上午11点到下午5点,老人的其他子女陆续来到养老中心,但在这段时间里并无人立即决定将老人送进医院。下午5点,老人已经不再呕吐了,但仍然腹泻。直到20时左右,见老人状态越来越不好,子女们决定赶紧送医。120很快赶来,将老人送进了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而有证据显示,老人入院时,已经处于休克状态。张老太住院治疗至2月17日,因病重治疗无效死亡。
老人的子女认为,养老院对老人的去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养老中心的重大过错,给他们造成巨大的身心痛苦及损失。为此,老人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承担老人死亡7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6.3万余元。
家属起诉索赔26万一审认定养老院负15%责任
原告的起诉书显示,张老太经医院诊断为双肺炎症、呼吸衰竭、消化道感染并出现休克。入院次日就ICU治疗,但仍然不幸病故。在案证据中也认定,老人确实是在休克之后才被送进医院的。
但究竟是谁延误了送医的时间?双方在庭审中针锋相对。养老中心说,事发当天上午9点,负责人已经给老人子女依次打电话通知,履行了合同义务--老人子女对此不认可;家属说,中间他们曾经出去买药,买药的事儿就是养老中心建议的--养老中心对这个说法也不认可,而且同时说,中心里的医生曾经在中午和下午2点左右建议送医院,是家属不愿意去--家属们对此同样不认可。
一连串的“不认可”,让整个事件的基本事实都显得扑朔迷离。去年9月30日,家属单方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老人的死亡与养老中心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根据病历材料、该所检查,认为养老中心在死者出现呕吐、腹泻时,没有即时送患者到医院就诊,而是自行判断,并让家属外购药服用,此过程反映养老中心对患者的检查存在不完善之处,同时对患者的诊断存在一定的偏差;而根据医院诊断,患者直至休克才被送到医院就诊,就医不及时,这说明养老中心没有及时将患者送往医院就诊,延误了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综合分析认为,养老中心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中心应该承担死者死亡15%的责任,并就此作出判决。善果养老中心不服,提出了上诉。
养老中心在上诉状中说,这个鉴定意见属于原告一方单方面委托,而且在鉴定的时候,隐瞒了重要细节:家属已经在事发当天11时到达了养老中心,随后的几个小时里,家人一直在老人身旁。“隐瞒了这个事实,吧责任全都推给了我们。”一审法院正是因为采用了这份鉴定结论,认定养老中心与张老太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送医是否及时,本属于家属的问题。养老中心在能通知到家属的情况下,是否送医院是应该由家属决定的。只有在通知不到家属的时候才会由养老中心决定。从当天11时她的家属到达医院,到晚上8点病情恶化才送医院,中间差着好几个小时。11点之后如果家属就及时将老人送进医院,应该可以避免死亡后果。
类似案件中9成家属认为自身无责
根据该案二审法院,北京二中院的统计,近三年内,二中院审结的与养老院有关的14件纠纷案件当中,有7件涉及了人身伤亡,其中老人死亡的占了3起。在这些案件中,63%的养老机构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90%的家属认为老人自身不存在过错,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意外事故多发生在老人居住的房屋内,属于非公共空间,出于隐私考虑,养老机构不会、家属一般也不同意在房屋里安装摄像头,一旦发生意外,究竟是谁的责任,就更难以查清。老年人普遍还患有一种或者多种疾病,出现了事故,“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情况很多,难以界定养老院的护理行为与老年人受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也不好认定。
二中院主审法官宋光说,老人入住养老院而出现纠纷,甚至是老人患病、受伤乃至死亡,均属于是一种侵权纠纷。从现在普通市民与养老院签订的合同上看,虽然都会在事先有一些约定,但想通过这样的约定分清楚所有的责任,基本是不可能的。“比如说,同样是一根香蕉,小伙子吃了,不会有任何问题,要是老人吃了,可能也不会有事,但也可能就会出人命。不过,真要出了人命,谁能确认是不是这根香蕉的事儿?老人有没有喝凉水?晚上有没有着凉?是不是其他未知的原因造成的?细致到了这种程度的事情,靠事先的合同约定,是弄不清楚的。我们只能从事实的角度,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看看应该由谁来负责。”
宋法官说,在这类案子里,关键在于双方能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家属一方,想要获得充分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很多人都是一个月才去看望老人一次,真有什么问题,也很难察觉到。而对于养老院来说,想证明自己无责,难度也不小。所以我们觉得,如果条件具备,经济条件允许,还是应该多安装监控,即使房间内部因为涉及隐私的原因不能安装,也要把公共空间装上,同时尽可能地多巡查,完善记录。”
养老院责任比例从15%下调到5%
二审时,由张老太家属单方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成为法官们关注的焦点。法官认为,这份鉴定是依据病历材料及委托人的陈述作出,未征询善果养老中心的意见,鉴定书里也没有关于家属“2月6日上午11点即陆续到善果养老中心处”的陈述,因此,该鉴定结论在确定善果养老中心是否存在延误送医问题上不具有证明效力。
宋法官说,如果是诉讼过程当中需要做鉴定,正常程序是通过摇号,由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单方所做的鉴定,没有将案件全部内容反映给鉴定机构。但是,这份鉴定意见也不是完全没有价值,法庭并没有绝对否定,毕竟在针对老人入院时的身体状况表述等还具备一定意义。
根据查明的事实,善果养老中心称曾在上午9点给家属打过电话,家属不予认可,养老中心也没有就此举证,因此这个说法不予采信。不过,11点之后家属陆续抵达养老中心后,也没有及时将老人送往医院,因此,一审法院审理中认定的“双方对延误老人治疗时机均应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为此法院进一步认定,当日早晨6点至11点,由养老中心承担责任,11点至晚8点,由家属承担责任。毕竟善果养老中心仅系养老机构,而非医疗机构,其医疗水平不能按医疗机构的标准来确定。家属在赶到养老中心之后,对于是否将老人送医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况且老人已经年满86岁,一审法院确定善果养老中心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轻微责任也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15%责任比例过高,二审法院将其调整为5%。
最终,法院判决,由养老中心赔偿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
宋法官告诉记者,按照当下的社会发展趋势,如今的中青年人步入老年阶段之后,“入住养老院”将成为很多人的必经之路。而目前高端养老院很少,其费用也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承受的。现在的养老院大多数都是民办或民办公助。对于这些养老机构,一方面要进行保护,否则今后更是无人出资,无人敢于经营。养老院如果办不下去,或者今后形成“入院条件严苛,只要患有某种疾病就不收”的情况,影响的将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但是在另一方面,也要敦促养老院规范各种制度,将每一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并且做到有据可查。“我们现在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就得做到不枉不纵,让社会养老机构有一个更好的、也更安全的发展空间。”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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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号公安机关备案号:09五保老人不愿意在养老院住,还享受民政局的五保待遇吗? 你好!我叔没有子女,从1984年就由我善养,前两年做到了养老院,但是他现在不想在养老院了,吵到要回来和我们一起做,请问他如果回来了和养老院没有关系了,他之前的应有五保待遇之类的还有吗???&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不管女儿离婚还是另嫁他人,那还是老人的女儿,还会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女儿,就不能申请五保。如果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什么是五保户1、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2、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
只要不是双数日期去,1个小时够了。具体还要看人的多少,办理结婚证很快的,排队浪费时间
yingyyuu:从你出生时间来看,你是属鼠的,我们来戏说戏说,说的对也罢不对也罢,别往心里去。一生总运势鼠年生人,为天贵星,性格非常聪明伶俐,凡事宜有心德,此...
关于命理,我的理解是:一,决定一个人命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出身时间、地点和家庭;身高、长相和姓名;“八字”、星座和血型;婚姻家庭的建立以及德识才学的拥有程...
答: 香港金域假日酒店(Holiday Inn Golden Mile)请问我们是两大两小,两个孩子都在9岁的样子可以订豪华房的两张单床吗
答: 社保金的封存是只因为离职或学习等原因,暂时停缴费用,暂时中止保障,但关系和帐户依旧存在,将来可以启封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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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五保老人住在贾汪区工业园区敬老院(政府办的敬老院,政府人员管理)工业园区敬老院里,生病,在我们乡镇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在看病期间,敬老院也没有派人派护工照顾,由于门诊不能报销,老人办的是住院手续,敬老院没有人送饭,没人照顾,,可怜啊,老人每天自己蹬三轮车自己去乡镇医院,打完几瓶吊水再自己脚蹬三轮车回敬老院吃饭,每天都这样有二十来天,不见效果,又写了转贾汪人民医院手续,老人和养老院其它的一个五保老人一起又蹬三轮车到区里的贾汪人民医院,去住院的,结果没有接收,结果没有住成,又蹬三轮车回敬老院了,公办敬老院没有人负责和安排住院的事情怎么,还要五保老人自己去问,老人到那能会说什么呢,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就这样不管不问。
  没几天2015中秋节那天,五保老人从敬老院骑三轮车来我家,说听说自己要瘫痪,说在敬老院没人照顾,我们家商量说今天大十五的(中秋节),明天自费带贾汪人民医院看去,就这样先回敬老院了,一路上和村里认识的几人说,自己马上要瘫痪,回到敬老院当天夜里,在敬老院的院子电线杆上上吊身亡了,在敬老院发生什么,为什么给五保老人说要瘫痪没人照顾呢,自己都能骑脚蹬的三轮车,实际能瘫痪吗?为什么让五保老人孤零零的住在一间房屋,敬老院里的值班人员
负责人 法人代表民政助理员哪去了......上级领导来敬老院检查,法人代表,管理员都在那,死亡之后,没有埋葬之前,敬老院管理员派一个五保户老人和做饭的一个员工,来我们家送了一个20元左右的花圈,和50元钱,说是敬老院让送来的,第二天我打电话问法人代表民政助理员五保老人这样死了,你们敬老院有没有责任吗?法人代表民政助理能回答说(你知道怎么死的吗,说没有人照顾了,耽误我家,)身为民政
法人代表,民政助理员,管理敬老院,能说出没有人照顾五保老人,符合你的工作身份吗?何谈责任,要是医生说不抢救病人能行吗?这样的态度,老人能没有心情吗?你是来敬老院做什么呢?为什么说出在岗不在心的话,怎么管理和看护监护的呢?规章制度为什么写的那么好呢?为什么让这位五保老人孤零零的住在那一间房屋里呢? 现在国家政策好,老人一辈子没妻没子女,在我们家里上下六十多年,近七十岁才住进了敬老院,以为能在敬老院里安度晚年,可现在已经与世隔绝了,敬老院是政府办的,也不是私人的,你们敬老院的领导嫌麻烦,不愿意照顾了,为什么不和我家里说呢,没打一个电话给我们,不来找我们呢?你们如果不要五保户了不照顾了,老人七十多岁,在我们家上下都能养六十多年,房子都给准备好好的我们也可以接家来的,你们也不能这样严重的玩忽职守和渎职,老人与世隔绝,人死了一切都无法挽回了,,,,,,
  泉河村委会又不管理敬老院里的老人,民政助理员还把责任监护权是村委会和我们家,我们家能进敬老院里面监护和照顾吗,还要你们敬老院做什么,国家每月都给五保老人几百元的生活费,每年都是上调的,由民政局打进敬老院里,国家对五保老人政策那么的好,国家给敬老院拨了那么多的款,领钱时敬老院有管理人员负责领取,上级领导来检查你们管理员负责人都在,你们这样表演给谁看,严重的玩忽职守和渎职,可以吗,你们任意的践踏和藐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这样就可以吗?到现在一个多月怎么还不给处理呢???
  五保老人这这样死的不清不白,想讨个说法,来到了民政局主管单位,找民政局监察室的王主任,没有见到,中午王主任大打电话给我说贾汪区成立调查组了会公正
客观的去处理,以为会来我家调查取证,我就在等待,没想到星期五近5点王主任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方便来民政局一趟吗,我说不在贾汪,她就在电话里面说处理的结果,纪委查账没有问题,说敬老院院长辞退,民政助理员,党内警告,星期二我来到民政局问怎么这样的处理,怎么没有调查我们,调查我们让我们说说前前后后,民政局监察室王主任说是纪委处理的,结果就这样,你觉得不满意,你可以去其它地方去伸张你的正义去,我又来到了纪委信访室,纪委工作人员说(我们是调查组的一部分,我们已经对他们做出党的内部纪律处分了,我的职权只能这样,你要认为我们我们处理过轻,你可以去纠风办,或者检察院,他们那有个反督查室,你像他们反映,如果确定是渎职导致老人的死亡,检察院有权利可以抓人的,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主管单位,你去找民政局的局长,看看他们怎么处理解决的)我又来到了民政局,以为局长在民政局官高,座的楼层也高,爬到了五楼,一个一个的门开,全部是上锁的,又来到四楼,四楼也空空的没人办公,我又问工作人员要了局长的手机号码,打过去说明情况,局长说在工地,让我找分管的王玲局长,王局长也外出,我又问民政工作人员要了王玲局长的号码,又给王局长打电话,王局长在电话里说:(我们科室刘科长和监察王主任不给你说了吗,他们是我下面科室的,他们说的就能代表我)敬老院的主管单位是民政局,为什么敬老院的主管单位,还叫我们平民老百姓民去外面伸张正义去呢,贾汪民政局拿纪委党的纪律处分来告诉我们说是处理完了呢,为什么到这个时候还欺骗我们呢?贾汪纠风办后来电说找纪委,我们只能督促案件,我们也找了,纪委让我们找主管单位民政局一把手,看怎么处理,就这样推来推去,我们找了徐州纪委,徐州纪委工作人员说党内是党内的纪律处分,他们没有给你处理,给这样的结果是不行的。
我们问徐州民政局,说安排贾汪民政局给处理 了,结果呢? ?? 难道中央政策、上级政策和地方政策不一样吗?就像所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吗?从死亡到现在一个多月了,主管敬老院的单位你们调查我们一句了吗?
当天老人在敬老院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上吊呢?给我们说了吗?视频呢?为什么就这样给结束了呢?为什么掩掩护护就这样白白的死去了吗?五保老人从非正常死亡到埋葬,你们民政局
敬老院 村委会有一个给安排埋葬后事的吗?我们家老人进养老院的时候是人是活的,出来是死的,敬老院安排大队书记来我们家让我们去敬老院拉尸体,敬老院为什么没有报警处理呢、让我们给安葬,火化费用让我们拿,你们民政局
敬老院 村委会为什么不拿呢?你们还不给我们处理结果,是不是在偷笑,觉得让我们拉走尸体,埋葬完你们的责任就没有了吗?你们尽责了吗?拖拖拉拉一个多月了,快让我们跑断了腿,你们给我们处理了吗???处理这事件的各位领导,你们晚上睡觉前想想,你们这样不给处理结果,做的对吗??????最近还是不给处理,处理不合理不妥当的话,别管我们去徐州
南京,北京,反正好多部门都能接这个五保老人非正常死亡在敬老院里案子,你们欺人太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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