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800万购买理财2个月,及时归还,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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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5万不超3个月归还但用于买理财产品判什么罪
挪用公款5万不超3个月归还但用于买理财产品判什么罪
黑龙江 鸡西 滴道区发表时间: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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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律所: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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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1880115****
涉嫌挪用公款罪。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大的帮助。事实告诉我们,越早委托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越有利,律师能综合考虑到各种有利因素,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争取缓刑。
本人有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有信心也有能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好的辩护,如需帮助,可来电来访。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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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用个人账户保管的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如何定性|公款|挪用公款|理财产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案情:唐某是某镇政府出纳员,经单位同意,她用个人资料另行开立银行账户保管公款。2010年12月至2012年10月,唐某为帮助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揽存任务,先后6次挪用该账户公款5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前5次将本金和所得收益汇入该账户;最后一次挪用公款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将1500元收益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如何认定上述行为性质,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挪用公款共计5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她理财目的是为了单位利益,自己未获得个人利益;其购买理财产品没有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最后一次挪用公款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并将1500元收益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并且谋取了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唐某挪用公款5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存于唐某个人账户的资金属于公款。本案中,用个人账户存放公款是经单位同意的,款项来往是公共收支,虽然由其个人保管,但是公款使用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是唐某挪用该账户的公款,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唐某本应为了单位利益恪尽职守,善良地、忠实地履行职责,但为一己之利,不公正地实施职务行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三是唐某私自使用该账户公款属于挪用行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私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帮助朋友完成揽储任务,侵犯了单位对这项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由于银行揽储任务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相挂钩,其朋友客观上使用这笔公款获得了更高的绩效收益,也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综上,笔者认为,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作者:张烽;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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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马池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原主任张佩山,挪用其管理的9亿元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收受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好处费30万元。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昌平法院数罪并罚,对张佩山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佩山不服提出上诉,但后又撤回了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张佩山利用全面负责村级财务镇级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使用其管理的9亿元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导致一笔2000万元的理财产品未收回(仅收回利息110万元)。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张佩山在用管理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信托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万元。
  日至3月11日,张佩山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其管理的公款300万元,用于投资资金信托。
  庭审中,张佩山称镇领导知道他用管理的钱购买理财的事。但经法院查实,纪委曾约谈马池口镇历任党委书记和镇长,多名证人表示对张佩山的犯罪行为不知情。
  昌平法院经过审理,以张佩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张佩山的受贿款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佩山曾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后张佩山又撤回上诉,北京一中院最终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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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及时归还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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