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聘的副高级职工退休申请书在延聘期间可以随时退休吗

上海体育学院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与延聘工作管理办法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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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学院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与延聘工作管理办法
上体院院字(2003)第008号
各系(部)、处(室)、竞校、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我院教学、训练、科研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对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力量,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件、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教授和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教授”)的退休年龄和到达退休年龄后的延聘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退休年龄
教授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二、延聘条件和期限
教授到达上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根据教学、训练、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延聘,每次申请延聘年限为1年。
1、1993年底以前国务院确定的博士生导师,同时享受导师岗位津贴的教授,可以延聘至68周岁;
2、1993年底以后确定的博士生导师,同时享受导师岗位津贴的教授,可以延聘至65周岁;
3、2002年底以后确定的博士生导师,同时享受导师岗位津贴的教授,可以延聘至63周岁;
4、担任学院重点运动项目一线主教练的国家级教练员,由重竞技中心根据需要确定;
5、担任国家与市级政府机构其他重要职务的教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延聘手续
1、各部门依据本办法,须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递交延聘申请,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经本人签名。
2、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凡此前延聘的教授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办理。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版权信息 (C) 2013上海体育学院&& 人事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清源环路650号绿瓦大楼227室 Email:rsc@电话:021-(传真) 邮编:200438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延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事处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延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延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延聘工作,规范教职工聘任及延聘制度,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订了《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延聘管理办法》,经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延聘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延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延聘工作,规范教职工聘任及延聘制度,根据国家及省、部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延聘范围及条件
1、教师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1)年满65周岁已入选学校“杰出学科带头人计划”的人员。
(2)年满6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
(3)年满55周岁的女副教授、女教授及其他女高级专家(教育管理类除外,下同)。
(4)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延聘的人员。
2、女聘用制干部
在干部岗位上受聘10年以上,年满50周岁的女聘用制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在现职科级及以上岗位5年以上。
二、延聘审批程序
1、年满6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年满55周岁的女副教授、女高级专家和年满50周岁符合延聘条件的女聘用制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延聘期结束前6个月内,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延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2、学校每年6月受理当年下半年、12月受理下一年度上半年到期者的延聘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发文通知。
三、延聘聘期
1、教师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1)年满65周岁已入选学校“杰出学科带头人计划”的博士生导师可继续延聘至68周岁。
(2)年满6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首次延聘聘期为3年,聘期期满后,经考核符合延聘条件,报学校审批可再延聘,最长延聘至65周岁。
(3)年满55周岁的女教授,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者可工作至60周岁,延聘聘期为5年,若本人希望在延聘期内提前退休,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4)年满55周岁的女副教授、女高级专家,首次延聘聘期为3年,聘期期满后,经考核符合延聘条件,报学校审批可再延聘,最长延聘至60周岁。
2、女聘用制干部
首次延聘聘期为2年,聘期期满后,经考核符合延聘条件,报学校审批可再延聘,最长延聘至55周岁。
四、延聘待遇
1、延聘人员各种待遇和考核均与在职人员相同,延聘期间占用所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2、如遇国家有关退休等社会化政策出台,延聘人员与其他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3、延聘期间由于身体及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报告,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1、女聘用制干部和女高级专家退休延聘仍按《西北工业大学女聘用制干部和女高级专家退休延聘暂行规定》(校人字[号)文件执行。
2、年满65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和年满60周岁承担本科生、研究生公共课程授课任务的基础课教授不再办理延聘手续。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延聘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延聘 管理办法 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日印发
版权所有@西北工业大学人事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学校办公楼A330 电话:029-494328 邮编:710072您的位置:&&&&&&&&&&&& > 正文
贵阳市人事局关于高级专家延聘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贵阳市人事局 文  号:筑人通[2004]64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筑党发[2004]8号)的文件精神,为了贯彻贵阳市委、贵阳市政府提出的人才强市战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规范我市高级专家延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部分高级专家延聘条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聘条件
  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所在单位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学科带头人、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市管专家,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在聘高级技师;经所在单位组织,确因工作需要(正在承担研究课题及研究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的;或正在培养研究生的硕士生导师;或退休后岗位暂无人替代将会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本人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所在单位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管理期内的市管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批准,可延聘1至5年。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所在单位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具有博士学位的技术人员;研究生博士生导师,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批准,可延聘1至10年。
  3.关键岗位上的在聘高级技师,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批准,可延聘1至5年。
  4.上述人员首次延聘不超过3年,确需再延聘的,经批准可再延聘,但不得超过前三条规定的期限。
  5.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符合以上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延聘的,可以按本办法申请批准延聘。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先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及其管理方面的职务,使他们能集中精力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二、办理程序
  按管理权限审批。符合办理延聘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公示后无异议,填报《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和电子文件,说明延聘理由,延聘期限,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及管理方面的职务,办理延聘手续,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监督管理
  高级专家延聘是充分发挥达到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人事部门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延聘条件的,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以保证延聘工作正常进行。
  经批准延聘的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不占单位人员编制数和专业技术结构比例。
  加强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的工作考核。如延聘人员无突出工作业绩,年度考核不称职,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工作不再需要延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可终止延聘,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尤其对到龄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提前安排好教学、科研等工作,不能影响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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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家取得巨额科研奖金可以免税吗?
21:48:21来源:
文章导读:   从事医药、器材、生物化学等高新科技领域的研究专家在相关科研技术成果转化为经济收益时,其专家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巨额奖金应当如何定性...
  从事医药、器材、生物化学等高新科技领域的研究专家在相关科研技术成果转化为经济收益时,其专家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巨额奖金应当如何定性,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何种税目缴纳,是否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一直颇有争议。笔者结合近期一件发生在北京的案例对上述问题作简要分析,并与读者一同探讨。
  一、案情简介
  张某原系北京市某研究所(简称&研究所&)神经放射研究室主任,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待遇。张某在研究所任职期间一直从事某科研项目(简称&项目&)的科研工作。至2005年张某已经年满60周岁,但由于其所主持研发的项目已经初步成型,相关知识产权业已被审批核发,技术成果转化即将完成,但仍然需要张某的科研团队继续完成项目的科研工作。研究所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的规定对张某决定延聘,延聘期间为十年,并由张某继续主持研发项目,并负责完成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
  2009年,张某与研究所签署了项目的利润分配协议,约定张某的项目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均归研究所所有,张某享有项目35%比例的转化收益。2013年,项目研究完成,在张某主持下,研究所与某医药有限公司签署技术秘密转让协议,将该项目的技术秘密向某医药公司转让,转让费共计1,000万元。至2014年,某医药公司将1,000万元转让费向研究所全数支付完毕。2015年,研究所根据对张某的延聘决定办理了张某的退休手续。
  2014年10月,研究所函告张某领取根据利润分配协议的约定应当享有的奖金共计350万元,并由研究所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1,559,920元,实际应当领取奖金款1,940,080元。张某认为其在延聘期间取得的奖金应当属于离退休工资,享受免税的规定,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款,遂向北京市某区税务所反映情况,当地税务机关经了解情况后基本认可研究所的扣缴行为及扣缴税款数额。张某遂与当地地税机关发生争议,张某一直未向单位领取奖金,单位也一直未实际扣缴相应税款。
  二、华税点评
  (一)350万元收入在延聘期间取得还是在退休期间取得?
  根据利润分配协议的约定,张某应当取得的350万元报酬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该项收入属于何种税目。确定该项收入属于何种税目首先需要明确该项收入所得何时发生,张某何时取得该项收入以及张某取得该项收入对应的行为在何时发生。
  本案的事实如下图时间轴所示:
  据上图,张某在2005年至2015年属于延聘状态,即未退休状态。张某在2015年以后与研究所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处于退休状态。由于2009年,项目的技术转化工作尚未启动,相应经济收益也没有最终确定,因此利润分配协议并未约定研究所应当向张某支付报酬的时间和具体数额。2014年,某医药公司根据技术秘密转让协议将1,000万元转让费用全部支付给研究所后,研究所决定在2014年10月份向张某发放350万元的报酬。但是,由于张某主持研发的项目在其未退休期间完成,且已经完成技术成果转化,张某的科研工作也均在其未退休期间完成,因此张某根据利润分配协议将要取得的收入实际上是发生在其未退休期间。尽管张某未来领取该笔收入的时间必将处在2015年之后,也即其退休的期间,并不影响对这笔收入性质的认定。
  (二)350万元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既然该笔350万元收入将发生在张某的未退休期间,那么研究所以及税务机关将该笔收入的性质定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否恰当呢?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某的350万元收入如果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款将高达1,559,920元;如果依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款将为1,113,000元。不同税目的税款差异对纳税人将会产生沉重的税负影响。因此,有必要明确该笔收入究竟属于何种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前已述及,由于张某的科研工作均发生在其与研究所存在雇佣关系的延聘期间,且技术成果转化完成也是在张某未退休期间完成,张某基于该项科研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其从受雇单位取得的收入,因此,张某的该笔收入应当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并依照该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350万元收入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认为其取得的350万元收入属于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取得的离退休工资,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适用免税的优惠政策。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也存在错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并非都视同于离退休工资而适用免税待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对这一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财税[2008]7号文第二条规定: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系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上述收入以外的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以及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中,张某取得的350万元收入不属于&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应当被视为离退休工资而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优惠规定,应当依照财税[2008]7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成果转化并取得巨额收入时,应当充分遵循税法的具体规定,完满履行税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避免因违法税法规定而导致的负面影响。同时,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征管,已经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关税目的税率过高导致科研人员的税负成本畸高。因此,建议科研单位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之前寻求税法专业人士的支持和帮助,适当、合法地调整技术成果转化模式和商业结构,从而有效降低其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最大程度地实现技术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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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高级专家延聘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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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学校2017年高级专家延聘工作,依据及文件规定,现将学校2017年高级专家延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1.申请延聘人员准备个人申报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单位。
2.人力资源部会同二级单位审核申请人条件。
3.各二级单位对符合延聘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遴选,将拟延聘人员申报材料报学校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汇总各单位上报情况,提交学校研究,并将学校意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工作原则
1.尊重个人意愿。对于符合延聘条件而未提交个人申请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2.按需上报。各二级单位要以学科、专业建设需求为依据,对本单位申请延聘人员进行遴选,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上报。
3.申请人出生日期以档案审查结果为准。
4.延聘时间按如下原则执行:2017年内达到《关于印发的通知》(大医发[号)文件规定的延聘年龄上限的人员,延至2017年生日当月;2017年内不能达到延聘年龄上限的,统一延至日。
5.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5]16号)文件执行,已办理退休的及正在延聘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文件,仍按老办法执行。
三、申报材料
1.(点击下载)。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人力资源部会同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按遴选结果签批后上报。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2.本人申请书。申请人手写申请书(或带有手写签名的打印申请书)一份,须说明申请延退理由(与学校文件要求的延聘条件对应)、延退期间承担的工作任务、本人健康状况等。
3.近期体检证明。请统一使用学校2016年职工年度体检报告。
4.与申请延退理由、延退期间承担工作任务相对应的全部的佐证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本人承担科研项目的任务书(人力资源部代办)、研究生院开具的指导在读研究生证明(人力资源部代办)、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证书等。
四、上报要求
请各二级单位按要求组织申报、审核、遴选工作。
日下班前将本单位申请延聘人员《辽宁省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审核完毕,并将电子版报人力资源部复审。
日下班前将本单位遴选的拟延聘人员申报材料报学校人力资源部。
联系人:周洋。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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