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事生育险和产假工资补偿款与产假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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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险有什么用?买生育险有什么用?怎么报销?时间:【导读】生育险主要是从根本上解决妇女因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负担和产假期间的生活负担,从制度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体现,也对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均衡企业负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生育保险的作用
一、女职工生育险作用
1、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2、对女职工基本生活进行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3、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二、男职工生育险作用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生育险,男女职工都需缴纳生育险。有男职工不理解,为什么男职工也要缴纳生育险呢?男职工生育险有什么作用?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1、男女职工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可以申请护理假生育津贴;同时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还有男职工进行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手术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等。
2、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执行的,按照规定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事实关系,不分男女,均应参加生育保险,属于强制执行。因此男职员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3、生育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女职工生小孩是为社会生产新的劳动力,属于劳动力的再生,因此生育医疗费用理所当然应该由全社会来分担。
三、生育保险申报办法
因我国各省市实际情况不同,因此生育险具体报销流程、报销所需资料也不同。例如重庆生育险报销手续由单位经办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规定资料具体如下:
1、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单位申领);
2、本人身份证、本人名下中国银行卡(本人申领);
3、《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产前检查费用);
6、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证明、住院明细清单(住院费用);
7、并发症备案表、住院病历(如有治疗并发症)。
【内容补充】: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区别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因此,女职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产假为98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模式,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而医疗保险没有疾病津贴。
一、个人可以缴生育险吗?生育险有什么用?
【回答】:一般生育险都是由单位缴纳的。生育险主要作用就是保障生育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确保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二、男职工生育险有什么用?男职工可以不缴纳生育险吗?
【回答】:不能,男职工也必须缴纳生育险。男职工缴纳生育险之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例如护理假津贴、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等。
三、男职工生育险怎么报?咨询电话多少?
【回答】:男职工向单位递交身份证、计生证明、小孩出生证等资料即可。一般都单位办理生育险报销手续。咨询电话12333。生育险常见问题【版权声明】:《买生育险有什么用?怎么报销?》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shengyubaoxian/17062.html下一篇: 上一篇: 关于生育险的评论相关信息相关政策热点推荐"生育险有什么用?"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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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生育险和产假二者只能选其一吗?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在商场从事服装销售一职.于日入职至今.因为公司的自身原因把我的社报拖了半年之久才给我补交进去,2011年3月我怀孕了,一直上班到12月1日申请产假回家待产三个月,于日诞下宝宝.在这期间我找公司协商了并签了协议按照社保生育险的报销标准给我报销,公司现在也给我报销了生育险,但是我在家待产的三个月工资一直没有发给我,问公司给我的回答是报销生育险和产假工资二者只能选其一,我就想请问一下您,国家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这样?我该出示怎样的法律文件来保护并争取我的合法权益?
四川 成都 锦江区发表时间: 00:08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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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323****
你好,两者都可以享受的,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建议你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详询。
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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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1 条
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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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可以享受的,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建议你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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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建议你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律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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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说法错误,你两者都可以主张
律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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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都可以主张,
律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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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807****
没有这样的规定。
律所: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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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371****
两者都应当享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律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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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57****
你好,没有这样的规定,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违反的规定。建议你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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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802****
二者不冲突,均应该享有。
律所: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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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应当享有,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律所: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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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286****
建议直接咨询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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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剖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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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生二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吗?
领取二胎待遇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具有生育证生育二胎,因头胎没有报销,产假为98天,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
报销所需材料:个人医疗保险编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包括两个孩子的)以上5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住院现金收据,出院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
凡是符合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领取二胎待遇时,有两种情况需分别处理。一种是之前已有生育二胎的计划,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男职工就不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女职工一胎和二胎待遇一致,即可领取98天的基础产假工资(难产、剖宫产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和生育医疗费。
第二种情况,之前已办理独生子女手续,领取了一胎生育保险待遇,这种情况在领取二胎待遇时,需男职工退回15天的护理津贴;女职工在正常享受二胎待遇的同时,扣回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即只能领取3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由于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才能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和女职工的60天奖励假。您现在是符合政策生育第二胎,而您在生育第一胎时不应领取护理津贴和奖励60天假,在您报销第二胎的相关待遇时,首先应退回男职工的护理津贴,其次在女职工报销时核减60天津贴。
如果夫妻决定生育二胎,在报销第一胎时,请在生育第一胎的诊断书上填写“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二胎”,并签上你或你妻子的名字即可,可以照常报销98天的生育津贴。如果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生育第二胎时只能享受38天的生育津贴,第一胎多享受的60天独生子女奖励在报销二胎时扣减。
具体各省市产假情况:
准妈妈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妈妈,都可以享受。
无法享受的人员:非婚生子女、超生的人员。
2.准妈妈分娩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满12个月。在准妈妈生育期间,仍在参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Tip:以北京市为例,准妈妈所在的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可享受全额的生育津贴、医疗费定额、产前检查费,以及一次性的营养补助。
不足12个月的,生育时可以享受相应比例的福利。
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生育险,怎么办?
国家规定,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如果没有缴纳,准妈妈的生育保险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
生育保险的医疗报销服务,对医院有什么要求?
一般来讲,生育保险是参考医疗机构的。但是医疗机构有一个必须的条件,就诊的医院必须有助产的资质,并且是所在城市的医保定点医院。
准妈妈在怀孕期间,生育津贴应该如何计算?
在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可以保证准妈妈一发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发,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般来说,生育期间可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从妊娠到生产的期间,可按3个月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津贴:妊娠7个月及7个月以上,生产或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例如:30岁的职业女性,月收入4000元,按正常情况生育,可以享受3个月--每月4000元左右的“生育生活津贴”,外加“生育医疗津贴”3000元,共计15000元(0=15000)。
生育险中,准妈妈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怎么算?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与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数有关,各地对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比例及基数规定略有不同,所以具体产假期间可以拿到多少,还需要询问单位负责人事的相关人员,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是多少,然后自己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准妈妈的生育保险的基数是4000,那么产假期间的工资总额就是:4000/30*产假天数。
根据2016年最新计生法案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二孩以内)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果生育保险所在地不在户籍所在地,那么准妈妈还能够享受生育险么?
但是需要准妈妈提前做一些准备,尽可能在怀孕的前3个月就办理好两个证明: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准生证:需要准妈妈回自己或者配偶的户籍地,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派办事处计的生办办理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要准妈妈到居住所在地的计生委办理。
准妈妈应该在什么时候办理生育保险的报销?
要求实在生完3个月以内。
假如自行报销,最好选择每个月的上中旬,因为下旬会盘账,就可能会拖到下个月的上旬才能受理。
自行办理报销的时候,应该去哪里办理?
产后的报销一般是在所在区域的社保局的:生育保险办和社保津贴办。
先去社保津贴办,因为生育保险办会收取票据,这样就会使票据的二次使用时间拖长,报销的时间也就拖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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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复杂啊,正在研究
宝宝 1岁7个月
可以的,他这个包括你住院生孩子的费用,然后再评估你工作性质有个产假的嘛,产假是有工资补贴的呀,这个是直接去社保办那里报销的,不是说你拿发票去单位报的
报生育险需要准生证么?
宝宝 1岁6个月
产检不是也能报
宝宝 1岁5个月
生育险能报一万多吗
宝宝 1岁5个月
产检是自费的不能报,生育金买的话全报,我们这里能报一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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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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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只发生育津贴,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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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到底该不该双拿
  一方说:女职工不能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另一方说:地方政策规定没错,女职工产假期间不能既拿产假工资,又拿生育津贴  本报记者包建永&&  前不久,三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周永辉撰写《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支付问题探讨》一文,指出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产假工资或只发生育津贴的做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应属无效。他认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两项合法权利,女职工理应依法享受,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得被剥夺。  5月21日下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江黎明在谈此问题时则表示,地方政策没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肯定不能拿双份收入。  我市女职工只享受产假工资  和生育津贴中的一项,已跨时9年  江黎明介绍,目前我市用人单位普遍做法,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只拿生育津贴,如果折算下来的产假工资比生育津贴高,用人单位通常会补发一些,让生育津贴向产假工资靠齐。  日起施行的《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规定的产假期,按照月缴费基数的60%计算生育生活津贴补偿给用人单位。”此处的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日起施行的《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经费仍按工资渠道列支。”此处的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由此可见,自2004年以来的9年中,虽然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发放形式有所变化,我市女职工都只享受其中一项权利。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个概念两种提法吗  对于上述政策规定,周永辉提出异议:“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混为一谈。”  5月22日,周永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两项合法权利,不能合二为一。  周永辉在三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多年。在工作中,常被问及“既然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的是一样的钱,为什么还分成两种说法?这样的法律规定不是多此一举吗?”他意识到,这是个问题。这两年来,他通过梳理有关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后认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同概念的两项权利。他的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把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列为两项不相交叉或不相包含的权利。  日施行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把产假工资和福利待遇分开来说。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明确生育津贴的享受者是职工。  2012年4月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国家法律层面讲,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作为两个概念在使用的,从来没有混为一谈。”周永辉分析,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工资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后者是社保待遇的一种形式;它们的支付主体也不同,一个是用人单位,一个是社保经办机构,享受的主体则相同,都为职工。  他因此判断,《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与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地方规定内部、规定与规定之间是否相矛盾  在梳理相关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周永辉还发现同个规定内部出现自相矛盾,同个发文机构的不同规定之间相矛盾。  他指出,《台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写到“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这实际上把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划了等号;其第十六条又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经费仍按工资渠道列支”,这又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来使用。  他还指出,2005年3月省政府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写到“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这里不但也把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划了等号,而且又与同为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日起施行)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等规定相矛盾。  生育保险是“保”职工还是“保”用人单位  不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江黎明认为,地方政策不违法,有其合理性。  他的看法是:一,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是为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不可能发双份;二,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缴纳的,产假缺人和支付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又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因此,留一份给用人单位作为对其损失的补偿。  用人单位发一份留一份的做法,周永辉觉得不妥。他解释,即使女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也须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用人单位仍然只支付产假工资,却领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如果这样,生育保险对女职工来说意义不大,却为用人单位大大降低了‘损失’。”他说。  周永辉的理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但要支付产假工资,还要按规定另外支付一笔生育津贴。”  (注:由于“用人单位”在各个法律规定中的指称有所区别,若非特别说明,报道中涉及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般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台州各部门及法律界人士观点  针对周永辉的观点,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法律界人士。他们从法理、现实、相关法律制定的背景等角度,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市法学会俞应祥:  国家法律不明确,给了地方立法空间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到底是可兼得的权利关系,还是互补的权利关系?这是问题的关键。”市法学会会员、台州学院法学教师俞应祥说,国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既享受产假工资,又享受生育津贴,所以,在讨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否双拿的问题前,必须先弄清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  俞应祥分析,原先女职工产假期间只有产假工资,后来,我国为了跟国际接轨,才有了生育津贴这个概念;它按照一定工资标准发放。他觉得,不管是产假工资,还是生育津贴,其功能是一样的。同时,国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两者是必须兼得的权利关系,这也给了地方立法自主空间。所以,他认为,两者应是竞合的权利关系。“两者择一,就高不就低。”  俞应祥说,跳出台州,各省、市规定大同小异,都只支持女职工主张其中一项权利。“如果规定女职工兼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将对用人单位很不利。”他表示,“其结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聘用女职工,增加女性就业压力。”    市法制办陈诚:  立法本意应是既保障女职工权益,又兼顾用人单位承受能力  市法制办秘书法规处陈诚表示,我市的生育保险政策与省政府的规定是一致的。  他说,《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产假期间工资,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立法精神以及生育保险政策演变来看,也体现了这一点。针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的规定,他认为这里所指的“福利待遇”不包括生育津贴。  “有关生育保险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权益,这点毋庸置疑。”陈诚说,“但是,政策也在兼顾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他认为,现有的生育保险政策,对于女职工来说,产假期间的生活来源有了更好的保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等于转嫁了支付产假工资的压力,也会更自觉地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陈诚指出,如果片面强调保护女职工权益,而不顾及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最终利益受损的,仍然是职工。    律师俞飞燕: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法律属性一致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俞飞燕律师认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目的,都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来源,两者虽称呼不同,在法律属性上是一致的——  首先,生育津贴实际上属于补偿性质,而非盈利性质。它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的,故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公平公正的目的。女职工如果既拿生育津贴,又拿产假工资,那就是双重收入,变成了盈利性质。  其次,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拿双份,那么,她很可能比不生育的、正常工作的男职工收入还高,属于不公平现象。  再次,用人单位雇人代替产假职工岗位,必然要支付工资,如果再支付产假工资,就出现支付“双倍”工资的现象。这必然导致用人单位顾忌录用女职工,不利于女性就业。  针对周永辉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俞飞燕也提出不同看法。比如,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包括“产假”。“这里的法定休假日指的应该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里所规定的年节及纪念日;产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属于特别规定。”她说。  她同时表示,不止台州,北京、深圳等大城市的生育保险政策,也是不支持女职工产假期间既拿生育津贴,又拿产假工资的。    市劳动监察支队张杰:  立法应该与时俱进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张杰认为,虽然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都规定了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两者不可兼得,但是,这仍然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首先,从法理上讲,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肯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基本生活保障,后者是社会应急救助。国家法律法规始终没有混淆两者的概念。  其次,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随着社会进步,女职工也应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之前,省、市一直施行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可兼得的生育保险政策,之后,女职工生育待遇仍在原地踏步。社会保险法出台,女职工生育待遇应有所提高才对。  再次,从现实考虑,随着物价上涨,女职工领到的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的购买力已经不如从前。如果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不变,那么,女职工今后的生育保障水平是下降的。  “降低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应该不是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地方立法应该与时俱进。”张杰说。  新闻延伸《《《  天津《每日新报》的两篇报道  关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否兼得的问题,许多职工都有疑问,网上有关这个话题的讨论也很多,但是,大家都只停留在各自所在省、市规定层面展开讨论,而各省、市关于生育保险的政策,是明确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兼得的。  在实践中,女职工争取权益的行动,都被地方规定挡了回去。2009年,天津《每日新报》就刊登了两篇这方面的报道。  日,《每日新报》刊登《申报了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还该不该给?》一文。女职工小严在产假期间,只领到生育津贴,没有产假工资。小严认为不合理,提起劳动仲裁,得到支持。但公司不服仲裁,上诉法院。法院一审推翻仲裁裁决,认为两者不可兼得,其依据是当地生育保险政策明确规定两者不可兼得。  日,《每日新报》又刊登《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可否兼得?》一文。当地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上海的办事处)一直实行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双发政策,2009年该企业以受金融危机影响为由,改发其中一份。女职工投诉,一法律人士援引天津市和上海市关于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认为该企业不违法。若如此,该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可能一直误读了中国法律。  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地方施行多年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可兼得的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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