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老总说已经新三板挂牌企业名单批文,我想问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能不能查到为什么关于企业我什么都没查到

珠海港:关于公司控股企业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告_珠海港(000507)_公告正文
珠海港:关于公司控股企业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告
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
关于公司控股企业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集团”)的控股企业珠海港N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N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引入了三家战略投资者。目前,港N公司增资扩股后的股权结构已明确,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申请进行股份挂牌报价转让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港N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珠海港N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630
3、住所:珠海市南水镇南港西路596号10栋一楼101-56房
4、法定代表人:时启峰
5、注册资本:48,477.5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工商变更尚未完成)6、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7、经营范围:综合能源开发、投资、建设与运营
(二)现有股权结构(工商变更尚未完成)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汇达丰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领先互联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惠诚寰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三)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350,512,364.38
373,420,532.92
1,017,201,745.04
1,177,954,334.45
187,065,174,.82
190,020,522.11
554,278,707.49
697,097,261.63
所有者权益
163,447,189.56
183,400,010.81
462,923,037.55
480,857,072.82
50,280,511.12
50,596,626.66
56,087,112.14
87,145,475.62
21,324,042.56
19,952,821.25
16,561,089.61
30,922,829.61
公司对港N公司进行合并报表。
二、关于港N公司挂牌对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的说明及承诺
(一)不影响公司独立上市地位
港N公司作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将继续保持对港N公司的控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港N公司挂牌新三板并不会对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本公司上市地位。
同时,港N公司与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港N公司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二)不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最近三年又一期,公司基于对富华风能(港N公司的前身)持股比例享有的主要权益与公司相应整体权益数据比对如下:
占公司同期合并财务报表
(基于富华风能95%股权享有的权益)
对应财务数据的比例(%)
155,274,830.08
47,766,485.56
20,257,840.43
占公司同期合并财务报表
(基于富华风能95%股权享有的权益)
对应财务数据的比例(%)
174,230,010.27
48,066,795.33
18,955,180.19
占公司同期合并财务报表
(基于富华风能95%股权享有的权益)
对应财务数据的比例(%)
439,776,885.67
53,282,756.33
15,733,035.13
占公司同期合并财务报表
(基于富华风能98.08%股权享有权益) 对应财务数据的比例(%)
471,624,617.02
85,472,282.49
30,329,111.28
虽然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中,富华风能(港N公司的前身)的净利润占公司整体比重较大,但是港N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并未改变公司对其的绝对控股地位以及对其予以合并报表的控制权状态,也不会改变公司对港N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因此,港N公司挂牌后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并无重大影响。
此外,港N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将进一步推动本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完善本公司及港N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港N公司的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三)不影响公司的核心资产及业务
公司的两大主业为港口物流、综合能源,其中综合能源板块又包括了火力发电、风能发电、天然气发电、管道天然气等业务,港N公司主营的风能开发业务仅属于公司综合能源板块的其中一部分,不会影响公司的核心资产和业务的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港N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不会影响公司整体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四)港N公司未来不会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目前港N公司的控股股东电力集团计划,在其控股子企业浙江科啸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风能发电业务整体投入正式运行且达到可转让状态之后,将以适当的方式注入港N公司,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与港N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港N公司挂牌新三板后,将作为公司风能发电业务的运营平台,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五)关于公司保持对港N公司控股权的承诺
为了在港N公司挂牌新三板后,维护公司的独立上市地位及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承诺:自港N公司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新三板批文之日起,未来三年内将根据港N公司经营成长情况,持续支持港N公司的发展,继续保持对港N公司的控股权,以利于港N公司、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长远发展。
综上,港N公司拟申请挂牌新三板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
三、关于港N公司的独立性说明
(一)港N公司(富华风能)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持续性交易情况。
(二)关于港N公司与公司资产、财务独立的说明
港N公司和公司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港N公司的资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因此,港N公司与公司资产独立。港N公司设立独立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会计核算体系,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港N公司和公司均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港N公司和公司均独立纳税,不存在混合纳税的情况。因此,港N公司与公司财务独立。
(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交叉任职的说明
港N公司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卢水生、财务负责人刘庆裕、董事会秘书王煜;
公司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总裁黄志华、副总裁李少汕、副总裁兼董事局秘书薛楠、副总裁张庆红、副总裁冯鑫、财务总监杨光辉。
因此,港N公司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四)公司与港N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
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港N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关于使用公司最近三年募集资金的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公司于2013年3月通过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07,322,144.63元,募集资金投向包括了为富华风能增资等。根据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及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同意公司利用配股募投资金对富华风能增资的金额由8799.85万元调减为2185万元,该增资事项已于2013年7月完成(详见刊登于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情况公告》),对富华风能增资使用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的4.31%。
目前,富华风能整体变更为港N公司后,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是公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风能利用业务,以更好回馈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符合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局关于挂牌新三板对港N公司、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影响的说明
(一)港N公司拟申请挂牌新三板,将有利于港N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支持港N公司发展新能源产业,助力本公司打造新能源产业平台;有利于港N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符合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港N公司拓展融资渠道,丰富融资工具,加快港N公司在新能源产业的布局和发展。
(二)港N公司拟申请挂牌新三板,符合本公司“双主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将强化本公司新能源产业的战略定位,吸引新能源产业方面战略投资者和产业资源,提升本公司新能源产业板块的业务拓展能力,优化本
公司的产业布局和资本结构,加快推进本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升本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
(三)通过在新三板挂牌,有望不断充实风电业务乃至新能源业务的发展实力,有利于树立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的品牌,扩大宣传影响,改善市场对公司及该板块过往低估情形,获得合理估值。通过为上市公司股东创造更多价值,提高股东回报,符合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功能和基本原则导向,符合公司战略考量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港N公司股票挂牌新三板将对其自身、公司及股东利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六、风险提示
港N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能否顺利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 编号:ZX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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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期货公司(试行)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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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期货公司(试行)
  第一条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从事期货业务的申请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期货公司”)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期货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立,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期货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按照本指引披露。
  第三条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除应遵循本指引外,还应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期货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五条期货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充分揭示和披露与行业及业务特点相关的各种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析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如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分析可能存在的管理风险,如因内部制度不健全、自身执业操守不严格、职员道德水准不高等可能对公司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三)分析可能存在的盈利风险,如资本市场存在的不确定性和较强的周期性,使公司盈利水平存在一定波动的风险;
  (四)分析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如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不合理而产生的风险;
  (五)分析可能存在的金融产品创新风险,如过度追求金融创新而忽视风险管理,引发的风险;
  (六)分析可能存在的系统操作风险,如因电脑系统落后、网络技术不完善、业务技术创新等产生的风险;
  (七)分析可能存在的行业内竞争风险,如行业同质性较高的情况下,职员离职及客户交易成本相对较高,造成客户流失的风险;
  (八)分析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而产生的政策性风险。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披露设立与日常管理情况,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设立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合法合规性;
  (二)公司挂牌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披露相关审批程序、取得的审批结果;
  (三)主管部门对公司挂牌后股权变更、融资、董监高变动等需要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事项及具体安排;
  (四)各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设立及运营的审批程序及合法合规性。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披露核准以及依法经备案开展的业务范围,管理总部、分公司的名称、地点、职员总数,以及营业部的数量、职员总数、分布等情况。
  期货公司应披露业务核心人员、投资业务核心人员及关键岗位(如风险管理岗)关键人员的从业资格(若需)、职业经历、专业性、独立性、稳定性、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公司对上述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风险的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期货公司应单独披露其研究情况,包括经费支出、研究人员总数、研究人员结构(年龄、学历、从业年限、技术职称等)、主要研究成果及研究成果对公司开展业务的积极影响等。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披露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日均客户权益;
  (二)期货业务收入;
  (三)成本管理能力;
  (四)客户日均持仓;
  (五)报告期内客户日均权益环比增长量。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披露业务经营涉及的全部资质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客户资产保护:应对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披露,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应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进行披露,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应对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进行披露,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进行披露,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应对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进行披露,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公示:应对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披露,体现其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七)客户资料保护:应对公司客户资料保护具体措施的安全性进行披露,体现其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披露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被相关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情况以及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形成处罚结论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对各监管风险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其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期货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的如下主要财务指标: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总额、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净资产、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扣除客户保证金的流动资产、扣除客户权益的流动负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分析以上各项指标在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趋势变化、原因及符合监管指标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主管机关对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及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应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
  (二)公司应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
  (三)公司应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
  (四)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债券融资情况,包括融资金额、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履约还款情况以及融资审批情况等。
  第十六条本指引所涉期货公司业务指标均按照相关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的规定及要求计算。
  第十七条本指引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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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今日发布。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完善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现正式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日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  二、自《分层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正式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入创新层。申请进入创新层的申报文件、操作流程和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三、为保障分层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分层数据准确和完整,拟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通过主办券商于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支持平台”填报经审计的2013年度营业收入等数据。挂牌公司应当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主办券商应当勤勉尽责,做好挂牌公司填报数据的事先审查和督导。  四、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最迟于日前,经主办券商督导后,公开披露《分层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相关制度。  五、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及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整改后,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可以进入创新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进入创新层。  七、全国股转公司在官网公示进入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名单后,有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公示分层名单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向指定邮箱(.cn)发送加盖公司公章的异议申请文件扫描件和证明材料,并及时将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的原件邮寄至全国股转公司。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分层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  第一节 分层标准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挂牌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挂牌时直接进入创新层: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挂牌时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中包括不少于6家做市商,按发行价格计算的公司市值不少于6亿元,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  第九条 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申请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挂牌即采用做市转让方式。  (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未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进入基础层。  第二节 维持标准  第十一条 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满足以下维持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2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3.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第十二条 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除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维持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二)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三)公司治理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要求,且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层级划分和调整  第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分层标准及维持标准,于每年5月最后一个交易周的首个转让日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层级(进入创新层不满6个月的挂牌公司不进行层级调整)。基础层的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条件的,调整进入创新层;不符合创新层维持条件的挂牌公司,调整进入基础层。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分层管理的需要,适当提高或降低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频率。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正式调整挂牌公司层级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进入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名单。挂牌公司对分层结果有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的,应当在3个转让日内提出。全国股转公司可视异议核实情况调整分层结果。  层级调整期间,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调整进入创新层。  第十五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转让日内直接调整至基础层:  (一)挂牌公司因更正年报数据导致财务指标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  (二)挂牌公司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或者市场操纵等情形,导致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  (三)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且持续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分别揭示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的证券转让行情和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二)年均复合增长率= -1,其中Rn代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第n年)的营业收入。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在最长不超过120个转让日的期限内,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  (四)最近12个月: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往前计算的最近12个月。  (五)最近60个可转让日: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扣除暂停转让日后的最近60个转让日。  (六)股东权益: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七)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投资者。  (八)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是指申请挂牌公司在依法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函后至正式挂牌前,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九)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股本、做市商家数、合格投资者,以截止到4月30日为准。  (十)不少于、不低于、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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