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使用证的房屋能确权吗

宅基地确权:只有村委会审批手续没有其它证件可以确权吗?
宅基地确权是对农民的确认,只有确权颁证了,咱老百姓才能把心放在肚子里。但在农村还存在很多宅基地没有证的问题,许多农民担心证件不齐不给予确权,像这种情况能不能顺利确权颁证呢?农村宅基地没有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1、证件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正常识别的2、未经批复直接或通过村民间流转宅基地建房的3、申请宅基地只得了村集体的审批,但没有颁发国土部门的相关证件4、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虽宅基地一直在家族名下,但一直没有相关证件对于该类问题,只要有宅基地权属证明信息,历史事实清楚,一般都可以确权颁证。根据《关于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如符合确权要求,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上一级政府审核,属于合法的,应当给予确权发证。由此可知,确权工作是面对现实、尊重历史的,并朝有利于咱农民生产、生活的方向推进的。咱农民朋友大可不必为没有相关手续而担忧。(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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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近日,全国范围内都在进行工作,而在农村,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是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也就是说是本村的一户人家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那如果多户的就难免确权不到,那确权不到的宅基地能用吗?用了会有什么后果?
1、无法抵押。随着十八届三种全会的决议,宅基地将作为农民的财产,而农民占有这个财产的证明,只能是这次的土地确权证书。随着土地抵押改革的推进,缺少证书,将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
2、无法转让。在不久的将来,的交易范围必将逐步扩大,在转让交易的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唯一合法占有的证明,也是交易需要提供的必备资料,没有这个资料,将无法交易。
3、经济损失。由于无法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正常交易,只能走地下市场。私自签订转让,但这样转让的价格,将会被大大压低。可以类比小产权房。
那么多余的宅基地就不能使用了吗?其实不然,由于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和策略,每处宅基地对应的基本单位是一户,如果你有多处宅基地,那么需要提前分户。因为很多农村都是三代人在一个户口本上,一个户口本上满满当当十几口人。
这样宅基地土地确权的时候,就可以每户确权一处宅基地,合理规避一户一宅确权的风险。
相关土地分类:380人有用347人有用1038人有用402人有用宅基地确权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然会带来房屋的拆迁的结果,而在此过程中有不少被拆迁人反映,遇到违法和强制拆迁。对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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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没有房屋可以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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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土地确权。 是政府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的确认和确定。 宅基地可以适用于《确定土地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
土地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土地确权。 是政府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的确认和确定。 宅基地可以适用于《确定土地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   7、改建。   6、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土地权,不确定土地使用权,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   9、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地籍调查,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简称土地确权。   5,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8,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确定,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建、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册:   1、接受转让、翻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才能得到的确认和确定,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   2、核属审核。 是政府依照法律、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   3、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坍塌、按照确权规定,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可以适用于《确定土地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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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权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认为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契约产生的由承租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租赁契约成立后、租赁物交付前和租赁物交付后所产生的权利。
房屋租赁权的定性
除非是才发放的,否则属于闲置,不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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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郄建荣
  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今天在做出上述表示的同时透露,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此,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强调,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等须颁发统一产权证书
  据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 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他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有任何含糊。”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 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 这位负责人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 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通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对于农村住宅存在的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 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这位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 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分三个时间点处理
  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因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通知》结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又考虑 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 这位负责人说,这部分宅基地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具体登记规定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 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 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 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非本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记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 建房使用宅基地。他说,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这位负责人强调,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 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对于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指出,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 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 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这位负责人强调,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此外,《通知》也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妇女及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 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应予以保护”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法制网北京2月8日讯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倪子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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