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员对应的建筑工程工伤保险费率率是多少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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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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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1、《关于明确我市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的通知》
2、《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3、《关于印发郴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关于郴州市律师、会计事务所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5、关于印发《郴州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1、参保单位&
1、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
2、 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办理规定告知暨参保单位承诺书
3、 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 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5、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名册
6、 参保单位职工健康检查报告单;
一、受理 (一)岗位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初定费率,填写费率审批表。 (二)岗位责任人审核后交由经办人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中心基金征缴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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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时间及要求》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人社部、财政部: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通知》就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明确了费率的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社部、财政部。  为了做好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人社部、财政部还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细化要求,并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通过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此次费率调整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把握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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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参保单位:
  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为确保我市
2016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保障工伤职工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0号)、《关于做好2016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冀人社字【2016】7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石人社字【2016】61号)精神,现对2016年度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关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原则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细化分类、健全机制、逐步过渡&的原则,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增强基金保障水平,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可持续运行。
  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对行业的划分,根据我市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一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见附件)。
  三、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
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0%、1.2%、1.5%、1.7%、1.9%、2.5%。
  对劳务派遣单位,其费率最低不低于第四类工伤风险类别的基金费率。如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超过四类风险类别的,按所在类别确定相应的基准费率。
  对社会保险代理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工伤保险二级户拆分的,参照劳务派遣单位确定其类别和基准费率。
  四、费率调整方法
  2016年度费率浮动,主要依据各单位2015年度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支缴费率情况进行浮动费率。
  煤炭、钢铁企业执行行业基准费率,暂不上浮费率。不实行费率浮动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实行费率浮动的,具体浮动办法按下表执行。
  (一)主要考核指标
  注: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G),是指上一年度(日至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的费用额占该单位缴费额的比例。
  (二)辅助考核指标
  参保人数1000人(含)以上单位每工亡1人的提高0.05%,1000人以下每工亡1人费率提高.01%(工亡人员按2015年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结算人数计)。
  (三)两项指标累计上浮不超过行业基准费率150%。
  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操作流程
  (一)市局依据省、市费率调整政策,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类别将基准费率由原三类批量调整为新八类,并按参数进行浮动调整。
  (二)经办机构征缴环节打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告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所属浮动费率档次、本年度缴费费率以及申诉的部门和时限等信息。
  (三)参保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于收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重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逐级申报。各级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第15项确定的额工伤保险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环节根据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所属费率浮动档次,核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打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征缴环节按浮动后的费率征缴工伤保险。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进行划分,对所有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内容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时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确保各项基础信息真实、准确。费率三类改八类后,申报环节要组织对参保单位执行新的行业类别和基准费率进行校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二)基金财务处理。对有下浮费率的参保单位,其退费金额不返回各单位账户,采取一次性挂账、逐月抵扣的方式,冲减以后月份工伤保险费。需要打印收据的,费率下调当月由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财务(自主缴费系统)打印,以后月份的逐月打印。具体财务操作按基金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三)围了确保费率调整工作准确及时完成,市局定于日停止办理工伤保险业务(人员增减业务外)。自日起,各经办机构对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按照新的风险类别核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时间为日至12月31日。
  (四)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市局报告。费率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对费率浮动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实际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总结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于十月底前上报市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处。
  七、联系方式
  参保企业如有疑问,请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处(科)联系。
  (一)费率浮动业务
  市局联系处室: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处
  联系人:孙刚 王磊
  联系电话:25834
  (二)行业基准费率业务处(含二级户拆分)
  市局联系处室: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申报处
  联系人:张永光 王晶苗
  联系电话:25860
  (三)财务处理业务
  市局联系处室:市社保局基金管理处
  联系人:许红 张丽
  联系电话:25827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服务热线:8
工伤热线: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219号鹿诚商务中心1号楼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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