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收费改革,逐步确定服务价格应由什么人决定的机制

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11134文章来源:河北省物价局
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号),1月19日《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进行全文刊发。
& &《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全面深化价格改革,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促进转型升级、节能环保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形成,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完善,灵敏及时的价格调控机制和优质高效的价格服务机制基本健全。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部放开,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一)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电网输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争取2016年我省纳入国家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合理制定电网输配价格。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前,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标杆电价体系,使电力价格更好地反映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缩小大工业电价与一般工商业电价价差,逐步实现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的销售电价分类模式。实现农业生产到户电价同网同价。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 (二)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放开成品油价格。逐步放松非居民用气价格管制,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适时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加快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逐步减少交叉补贴。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三)推进供水价格改革。合理确定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等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引导用户优先使用外调水、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非常规水。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将供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费用、合理盈利的水平。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实行终端水价制度。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一提一补、全额返还”等节奖超罚水价管理模式,对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实行分类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逐步将农业水价调整到补偿成本水平。科学制定南水北调供水价格,工程运行初期实行超额累减过渡水价政策。积极促进水资源税费改革,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的税费标准推进改革。 (四)推进供热价格改革。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逐步放开除居民以外的其他类供热价格。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合理确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凡集中供热的市、县(市、区)必须出台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及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五)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放开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价、旅客票价,放开中央定价项目外的港口收费。通过建立统贷统还、非营利性养护管理收费和特许经营等制度,完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形成机制。完善停车收费政策,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016年出台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调放结合,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强化价格、医保、医疗等相关政策衔接,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研究制定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限定并逐步取消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加快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牵头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七)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在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实行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改革公办高等学校收费形成机制,高等学校学费由按学年收费逐步改为按学分收费,推动固定学制向弹性学制转变,2016年选取1-2所高等学校进行试点,逐步增加试点高等学校,条件成熟后在全省全面推行。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合理调整“211”工程高等学校、省属重点骨干大学与普通高等学校学费间的价差,适当拉开不同专业类别之间学费差距,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适时取消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收费政策。放开研究生教育阶段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规则,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八)推进旅游、养老、中介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有利于旅游业发展、有利于激发旅游消费潜力的原则,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区分不同类型景区、游览服务特点,实行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市场发育成熟、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九)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改革。根据财政增加投入的情况,对属于收费养人和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收费,逐步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实行零收费。对向少数人群提供的政府服务,原则上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服务成本核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下限制,凡是有上下限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管理。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单位名录公示制度。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 三、建立健全促进转型升级、节能环保价格政策体系 (一)建立完善促进结构调整的差别价格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电价和差别水价政策,将差别电价、水价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用水。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用电实行单位能耗超定额加价。完善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对超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对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至10倍制定。 (二)建立完善提高居民资源节约意识的阶梯价格政策体系。在居民生活方面,对满足基本需求的,实行较低价格,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对超出基本需求的,适当提高价格,通过价格政策引导居民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全面推行并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进一步扩大居民阶梯电价和水价覆盖面,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制度。新增供气城市同时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三)建立完善全面反映环境损害成本、污染物处理成本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对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对超低排放机组给予电价补偿,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自2016年起,未达到新地标排放标准的不再享受环保电价政策。对秸秆切割、粉碎、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支持秸秆初加工发展。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分步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到2020年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提高到2014年收费标准的5-10倍。扩大排污费征收范围,研究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并逐步调整至与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基本相当的水平。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鼓励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等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标准,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探索开展用能权(用煤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海洋倾倒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 (四)建立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落实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变化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政策。支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鼓励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争取国家光热、储能等新型示范项目试点电价及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支持。对风、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给予电价扶持政策。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对抽水蓄能电站实行两部制电价。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充换电服务费与油(气)价格联动机制。 (五)建立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对商贸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业中的商场(超市、门店)、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大型商业超市、宾馆服务业采用电蓄热、电蓄冷设备,其设备低谷用电享受“双蓄”电价。落实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六)建立完善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建立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价格机制,破除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各种价格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各种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对冀京、冀津合作办医、合作办学,区别不同性质,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对京津专家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会诊和门诊诊查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京津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分校,经批准可执行本部学费标准。运用价格手段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建设,对涉及政府定价的PPP项目,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立京津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数据库,完善京津冀价格调控监管合作机制。 四、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一)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和服务,在放开价格的同时,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或议价规则,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市场失灵。选择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银行、药品、电信、商业(包括网络)零售、旅游、餐饮、修理和美容美发等行业,逐步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探索不同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则和方法,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准确度,固定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率要达到100%。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价格知情权。&&&&&&&&&&& (二)强化反价格垄断执法。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强对商业银行、汽车销售、知识产权、保险等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竞争行为的监管。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建立价格垄断案件线索收集制度,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价格垄断违法案件,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常态化、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哄抬价格和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建立市场价格巡查制度,加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要节假日等敏感时期的价格监管。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和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注重采用公告、提醒、告诫和警示等方式,引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公开通报机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四)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强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省统一联动、四级联网的价格举报系统,畅通群众维权渠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实行价格失信惩戒制度,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引导诚实守信、合理定价。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五、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一)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省级管理的价格,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授权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河北省定价目录》,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授权的定价事项和具体适用范围,建立本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 &&&&(二)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定价机制。创新政府定价方式方法,从直接制定具体价格,逐步向建机制、定规则转变,更多运用标杆价格和价格联动机制,增加价格弹性,使政府定价更加贴近市场。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定价格和收费文件一般有效期3年,到期重新核定。严格履行风险评估、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价格公示等政府定价工作制度。对可能对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要进行风险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要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全面推行价格政策跟踪调查和评估制度,对涉及重要民生和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价格政策按程序定期进行公开评估。 (三)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经营者应按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六、改进优化价格调控和服务 (一)完善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机制。发挥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价格应急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信贷和储备等政策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综合调控。丰富重要商品价格调控手段,建立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完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处理机制,实施分级预警响应制度,及时有效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努力把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认真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启动机制,确保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落实和完善生猪价格调控预案,稳定生猪市场价格,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将政府调控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通过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稳定市场价格。落实好化肥、蔬菜和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 (三)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健全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由监测点直接上报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动态,敏感时期、重点时段实行应急价格监测。加强价格数据分析和运用,坚持月度和季度价格形势分析制度,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反应灵敏度和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四)强化价格公共服务。依法开展涉案、涉纪检监察、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为司法、纪检监察和政府行政工作提供公共服务。构建高效便捷的价格争议纠纷调处机制,推进价格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积极做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价格纠纷调解和价格认定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探索“互联网+”价格服务新模式,借助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建立价格大数据平台。加快构建河北价格指数体系,对国内外影响大、市场份额高的重要商品和市场,分类编制价格指数,完善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整合发布载体,建设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价格形成中心,推动专业市场和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升我省市场价格话语权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定期公布农产品调查成本与收益数据,引导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消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改革合力,加大推进力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推进改革顺利实施。价格改革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二)强化能力建设。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认定、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等工作,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基层价格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或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成本监审、价格认定、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三)精心制定方案。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行业特点,分类别、分领域制定细化改革的具体方案。要认真研究、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严格履行程序,确保具体方案可操作、有实效。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在推进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中,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 &&&&(四)做好舆论引导。坚持宣传引导与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准确、全面、深入解读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突发舆情,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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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142号 电话: 邮编:050051&& 冀ICP备号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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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编办(审改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优化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各地要结合审改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  随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大部分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的局面将被打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对于绝大多数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三、从严设立政府定价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地方审改部门已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明确了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中介服务事项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转企改制后,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各级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四、科学合理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加强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和监管,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一是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要保证定价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要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复杂程度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二是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调查论证、成本审核、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和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管理要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目录清单外无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经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各级审改部门制定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明确行政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应根据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政府定价目录进行适时更新。&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后评估制度。各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逐步建立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政策的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估相关收费政策的合理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根据后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二)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内容,各级价格、财政、审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通力合作,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宣传、扎实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务院审改办将加强对地方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督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上下联动,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工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审改办(中央编办代章)&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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