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是否对外资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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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来源:新浪房产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房地产开发信贷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信贷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 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的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信贷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八、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建立房地产信贷业务分析制度,跟踪、调查、分析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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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 开发商公布为准。本稿件为新浪乐居独家原创稿件,版权所有,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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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问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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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确实是2002年吗?我记得是2003年哦!这两条分别是
2003年4月 121号文件拉响宏观调控警报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18号令),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总方针,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应该就是这两条吧,当年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回答者:g***0 |
  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610&字节小小玩熊
7:13:05 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 通和.戈雅公寓 业主论坛 gygy.hz.soufun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回答者:x***5 |
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并购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我行目前处于尝试阶段。
——房地产贷款:包括法人房地产业务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这里只介绍法人房地产业务,其中包括商品房开发贷款、法人商业用房贷款、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建筑安装企业的设备投资贷款。(参考文件:宁商银转(2003)转发《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商业银行房地产风险管理指引》
回答者:m***1 |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信贷款业务迅猛增加,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迅速上升。仅以×××为例,截至2005年6月末,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341.66亿元,比年初增加35.62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已达8.27。造成此项业务如此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商业银行对资产风险的重视程度逐年提高,因此,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视为低风险的信贷品种,作为信贷业务扩张的重点大力进行拓展。
然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真的是风险极低吗?不可否认,从短期来看,个人住房贷款可以说是商业银行资产类别中质量最高的贷款种类,仍以×××为例,截至2005年一季度,全市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率仅为0.7,低于全部贷款不良率6.xxxx百分点。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特定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不见得就是商业银行的低风险金融产品,在特定意义上说,这项业务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还要高于其他贷款种类,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对当前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控制,盲目乐观地快速扩张,不久的将来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将可能成为商业银行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源。下面,就其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
从目前的情况分析,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信贷业务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风险:
1.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表现就是资产结构中的中长期贷款比重过高,现金和国库券等不足以应付提款需求,又缺乏及时融入现金的手段和渠道。我们知道,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尤其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般期限较长,最长可达30年,如果商业银行的这类中长期贷款快速增长,同时占比迅速提高,而作为其资金主要来源的存款又多以短期为主,逐步形成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化和资金运用的长期化,出现资金期限上的错配,造成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当然,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是可以接受的,但这个缺口应当控制在一定的比率范围之内,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就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利率风险管理。根据国际经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
2.房地产商转移的融资风险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对于融资的依赖程度明显高于一般的工商行业。因此,作为经营房地产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程度相对较高有清醒的认识。正是由于这种风险收益特性,中国人民银行与2003年6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件),对房地产信贷业务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作为积极拓展的业务领域,甚至为配合竞争给与其种种优惠,使其在消费信贷中的比重逐步增大,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就利用了这些条件,以合规或者不合规的方式将个人住房贷款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渠道,使得房地产融资的风险向个人住房贷款中转移,代表性的现象就是“假按揭”,开发商串通一些“假购房者”以这种方式骗取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达到为企业融资的目的。
3.个人信用风险
当前个人信息管理状况,使得商业银行很难进行准确的风险判断。从信用风险的角度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被迫违约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二是借款人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属于中长期信贷,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20-3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的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缺失以及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往往可能转化为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考虑到当前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者主要是收入水平波动较大的、收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白领阶层,这种中长期内的风险尤其值得关注。
4.贷款操作的风险
从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角度看,由于缺乏必要的相关法律约束,再加上各大商业银行之间激烈的竞争,房地产信贷部门有时为了扩大业务范围,竞相降低贷款人的首付比例,甚至出现“零首付”,同时放松贷款人的审批条件,或者没有严格执行抵押住房登记制度,贷款的前台、中台和后台没有进行责任上的严格区分,对客户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严格把关。
从当前的情况,各商业银行在同一城市经办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网点偏多,在授权不严格的情况下,贷款者可以在多家银行的经营网点同时申请住房贷款,一旦贷款人无力偿还,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陡然发生。
由此可见,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风险并不是极低,但是,风险也不是不可防范的。在我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开展的
回答者:李***李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 银发[2003]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
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
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
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
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
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
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
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
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
(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
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
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
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
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
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
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
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
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
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
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
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八、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建立房地产信贷业务分析制度,跟踪、调查、分析商业
银行房地产信贷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
乡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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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八、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建立房地产信贷业务分析制度,跟踪、调查、分析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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