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有生产税净额计算公式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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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卷 第 1期
邵阳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Vol_l1No.1
2012年 O2月
JournalofShaoyang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 Feb.2O12
宋代富民诡名寄产及挟户规模考察
薛政超,屈雪芬
(邵阳学院 魏源及湘西南文史研究基地,湖南 邵阳 422000)
摘 要:宋代富民为逃脱税役而隐匿资产,或将土地财产诡托于真假 官户、寺观、贫民下户和逃亡户,或诡分子户,少则
几户,多见几十户、上百户。官民诡分子户在下户中所 占比例高达 7O 9O ,诡户者可 占到总户数的21.5—41.4 ,其中富
民之诡户大概为总户数五分之一到五分之二之间。富民上户以诡名寄产逃脱赋役现象的普遍存在,说明这是他们作为一个
阶层的共同行为,对唐宋以来国家所确立的以财富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役政策的逃避或反抗。
关键词:富民;诡名寄产;宋代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2)01一O1。0一O8
在宋代,国家赋役主要按土地资产征收。__1j(
上户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富民诡名寄产及
由于同期之土地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而不断集中,从
挟户规模的问题 。
理论上讲,土地等资产的主要或少数 占有者——富
民,则应成为 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而在实际
赋役征纳 中,富民并没有完全接受国家税制的安
在宋代之前,随着税资产的 “两税法”的实行,诡
排,而是通过隐瞒财产使国家失去征税依据而逃
名寄产现象就已出现。如唐后期,所谓 “前贤”、“衣
税,其主要方式有二:一是 “有产无税”与 “产去税
冠”,“例无徭役”,“不惟 自置庄 田,抑亦广 占物产”,
存”,具体来说,“富民买田而不收税额,谓之有产无
而富户 “惧其徭役,悉愿与人,不计货物,只希影
税,贫民卖田而不推税,谓之产去税存”; 卷。。附广税
覆”,[]卷‘866杨夔:复宫阙后上执政书
通过贿赂官吏向衣冠
赋考下.附论叶水心说吩世业 二是诡名寄产或诡名析产、诡
户诡寄资产,以至虽 “有富之实”,而 “无富之名”,从
名子户、诡名挟户,即 “避差科者或隐寄税钱 ,诡名
而达到 “税益少”的目的。[]卷‘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五代
以就下等”,_3](卷。,元丰五年三月乙酉刘谊言,胛。且 “诡名挟
时,诸“县力及人户,多为州使影 占,或台省投名,唯
户,非下户所为”,E4]卷‘论潼川路措置经界奏议 []卷‘,绍兴二十
贫民客户,在县应役,例有不均之叹,且多侥幸之
以诡名寄产逃避赋役者,一般也是富民
流”。_8j(卷俩台省部.奏议第六饥。 到宋代,此类现象大量出
收稿 日期 :201l—O9一O7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项 目(O9YBB363);湖南省教育厅资助重点项目(1OAl11);湖南省哲社成果评审委课题(1Oll285A)
作者简介:薛政超 (1975一),男,湖南益阳人,邵阳学院魏源及湘西南文史研究基地副教授,云南大学历史学博士后。
① 据笔者估计,到宋代时,富民约为总户数的13.3—33.9 ,掌握着6O一7O 的土地。参见薛政超:《唐宋国家土地与赋役职能之转变:立
足于 “富民社会”的考察》,昆明:云南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2010年,第4O一42页。
② 周宝珠与王曾瑜等先生对宋代诡名寄产的问题已有专论,但与本文所持之 “富民”角度不同。参见周宝珠:《关于宋代诡名户问题》,《开
封师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31978年第2期,第 42~52页;王曾瑜:《宋朝的诡名抉户》上、下,《社会科学研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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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
中国史研究 【
核心提示:青苗:王安石实行青苗法,实际上以贷款为名,徵收一笔新税。宋太宗和宋真宗时和买绢帛,预支钱币,还可能对贫民下户有某种好处,而青苗法的真正意图却在于收利息。如在河北,&每户支钱,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110]。青苗钱每年利息为40%&&60%,後改为年利息20%,由于官吏、保正、保长们的作弊勒索,农民的实际负担肯定要高于规定的年利。
本文摘自《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 作者:王曾瑜、张泽咸& 原名&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
宋朝实行依人户财产划分户等的制度,将乡村主户分为五等,坊郭主户分为十等(坊郭户也有主户和客户混通,分为十等)。&坊郭户&的名称自唐後期,已屡见史册,然而作为城市户口,比例小,在经济生活中不起决定作用。本文集中探讨自&九品差调&到宋朝五等户的演变。中国古代的户等制度的正式出现,始于&九品差调&,备于唐,盛于宋,与国家的赋役有重要的关系。
一、从&以訾征赋&到&九品差调&
划分户等主要依据&物力&多少而定,按户计算资产的办法,早在秦汉时期即已存在。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1],&乃尊奖并兼之人&,&上家累巨亿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下户踦●,无所跱足&[2]。汉代史籍有&高訾&(大姓、大家、富訾、豪右)、&中人之家&(中民)、&小家&和&贫民&,即是按财产多少区分的,当时谓之&各以其物占&[3]。汉简记载,核算一些富户的赀直,把牛、马、驴、车、田、宅、奴、婢都统计在内[4]。&贫民&却只能&以衣、履、釜、鬵为赀&[5]。核算民户的赀产,是为了&以訾征赋&[6]。汉朝设置啬夫、有秩等基层政权头目,&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後,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7]。此外,灾荒之年还有按赀产减免赋税的办法。如汉成帝鸿嘉四年(公元前17年)正月,诏令关东&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8]。总的说来,秦汉时虽有计赀的制度,并与赋税的徵收或减免有密切关系,但似乎尚未出现正式的户等制度。
西汉以後,计赀徵收赋税的办法,仍然继续使用,并在实践中有了明显的发展。
北魏孝文帝时,召开公卿大臣御前会议,讨论在全国贯彻实施三长制。著作郎傅思益发表了不同意见,他说:&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9]这种为日已久的九品差调法到底始于何时,史书未见有明确记载。《初学记》卷27《宝器部&绢》条所引《晋故事》,记录了西晋开始实施课田制时,法令规定徵收租调的具体数额,并且指出:&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所谓&自如旧制&,说明早在课田制颁行以前,社会上业已存在九品相通的差调办法。但自司马炎篡魏建立晋政权,直至灭吴以前的十馀年内,看不到晋政权实施计资徵赋的痕迹。三国鼎立时,蜀、吴两国徵收赋税,也不见计资的记载,而曹魏却有计资调发的办法。汉末建安时,曹操为司空,&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曹)洪赀财与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邪。&&[10]表明曹操执政时,确是存在着计赀发调。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颁令,户调绢绵[11],便是铁证。因此,我们推测西晋的九品相通,计赀发调办法是始于曹魏时,这不仅符合&自如旧制&的说法,而且联系到魏文帝刚即位,便颁行了选拔人士的九品中正制,从侧面证明,同一时期在经济政策方面,也出现了区分为九品的徵税办法。
关于两晋南北朝时期&九品混通&徵收户调的办法,唐长孺先生已作过详细论述[12],不须重复。应当指出,北魏前期,已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魏献文帝时,&因人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这项法令将过去的&九品混通&输租办法进一步具体化了,也将太武帝时,所以&裒多益寡,九品混通&原则具体化了[13]。按照贫富不同品级,对输税地里远近作出了明文规定,与後来赵宋依户等高低决定支移远近的办法颇相类似。
北魏晚年,分裂为西魏和东魏,但东、西魏都继续实施&九品差调&的办法。现存西魏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瓜州地区的计帐文书记载,民户区分为上、中、下三等,按照不同情况徵收租调[14]。东魏不久被高氏所替代,建立了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规定&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三年一校焉&[15]。这说明东魏、北齐同样存在上、中、下三等不同的徵税办法。至于三枭远近的差别则与北魏时的规定相类似,而且明文规定&三年一校&,当赋税额少时,下户乃至中户可以不纳,这是前所未见的。
总之,秦汉以至南北朝时期,社会上普遍存在着计算家赀物力的办法。虽然各个朝代的计资有其特色,如汉代有&以赀为郎&[16],&訾算十以上乃得官&,&无訾又不得官&[17],这类计赀须另当别论。甚至在王莽时,&壹切税吏民,訾三十而取一&的赀赋[18],也不能和本文所说的计赀以划分户品等级相提并论。
自曹魏以至南北朝时期,南北都出现了&九品相通&的徵赋办法,由于史料限制,现已无法知道&九品混通&的具体做法。但可以推知,为了保证国家需要的大量赋税收入,各地必须划分民户品级,评定赀产必然要成为当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工作。北朝时,明文规定九品区分为上、中、下各三品,上户出赋多,输租远,中、下户纳税少,照顾就近输纳。由此可见,九品户的划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已在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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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曾瑜 张泽咸
编辑: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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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图片热点视频宋朝的“和买”是如何由政府购买变成国家赋税的
作者:梁发芾
&&&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人文经济学会。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人文经济学会原创文章  作者:  梁发芾  宋代历史上有一种政策叫做“和买”,是小民最为沉重的负担之一。其实,它最初实行的时候,还是一项惠民政策呢。但在实行过程中逐渐走样变形,从一种有偿的政府购买,逐渐变成了无偿的国家赋税,终于成为民害。  历史上,“和买”是指国家向(,)购买物品,但一般把国家向百姓购买粮食叫做“和籴”,所以“和买”主要是指国家向老百姓购买丝绸布帛之类纺织品。在宋朝,国家向老百姓征收“两税”,其中的夏税中就包含丝绸布帛之类,主要供皇室消费,也用人服装。但夏赋的定额并不能满足朝廷的需要,因此,宋朝建立之初政府又拿出一些钱,向社会购买这些物品,这就是和买。夏税是农民必须给政府无偿缴纳的赋税,而和买则是农民有偿卖给政府的商品。用今天的话说,和买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在宋朝,政府从老百姓那里和买的纺织品的数量,多于无偿的夏税,而石时期每年的定额一度在一千万匹左右。  “和买”在全国推行的年份,应该是宋仁宗天圣年间((公元1023年-1032年),起初是在春天预先向农户提供资金,到夏天后由农户给国家上交丝帛之类,因此也叫“和预买”,或“和买绢”。预支现金在本质上可以看作是政府给老百姓提供了一种半年期的贷款。在历史上,南方生产纺织品的农户们经常被资金所困惑。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免不了要向富户们借高利贷,因为利息很高,往往造成农民的破产。显然,政府预先提供资金,减少高利贷盘剥,对于农民是有利的。因此,最初的和买政策是对农民的一种优惠照顾措施。当时一匹绢的市场价格是800钱,而政府在春天以一匹1000钱(1000钱为一贯)的价格预先付款,对于农民来说,当然是非常优惠的政策了。所以,地方官员总是愿意给自己家乡多争取这种优惠,而没有给当地的老百姓争取到这种优惠措施,还受到老百姓的攻击。朱熹曾经写到,“旧抛和买数时,两浙运使乃绍兴人,朝廷抛降30万匹与浙东,绍兴受14万。是时都吏乃会稽县人,会稽又受多。惟余姚令不肯受,为其民以瓦砾掷之,不得已受归,而其数少。”有些官员为自己的辖区或家乡争取了更多的额度,而不愿争取更多的额度的,居然受到老百姓的瓦砾袭击。也有资料记载说,“越州诸县争认多数,惟嵊县知县以官与民市,久必为害,独不肯受,民皆怨之”。  应该说,这个嵊县的知县是一个目光如炬的老到官员。他知道,老百姓与官家做交易,老百姓最后一定会吃亏,这种政策最后一定演变成小民的大害。非常显然的道理是,和买交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官方手握着对老百姓生杀予夺的大权,可以随时变更交易的规则、条件和约定。  嵊县知县的忧虑,不幸后来都变成了现实。  政府逐渐不能按时给钱。政府规定,和买的本钱,要在每年的正月15之前一定送到农民的手上,而农民必须在8月份交上纺织品。在执行中,政府往往要么不能按时给钱,要么只给一部分钱,要么以其他乱七八糟的东西顶替,比如用贬值的交子(一种纸币),甚至和尚的度牒,有些地方给食盐,有的甚至只给盐钞。  刚开始实行和买政策时,政府以1000钱一匹的价格购买农民的绢。宋朝的物价一直在上涨,但政府采购的价格一直没有改变。市场上一匹绢达到数千钱的时候,政府还是按照一千钱的价格支付价格。如果把这种预付款看做是贷款的话,那么,在半年之内利息就超过本息数倍,是典型的高利贷了。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不能及时预支本钱,或者以不值钱的东西代替,那么,农民的损失就更大了,农民当然不愿意做这样的亏本买卖。农民不愿意,政府就按照户等的高下强行摊派。宋代农户按资产分为九等,当时向上四等人户强行摊派,下五等则免除和买。但上户往往是有实力的人家,与胥吏合谋作假,将上户的负担逐渐转嫁给下户,最终是下等人户也要缴纳和买绢。  这时候 ,有一种特别适合地痞流氓的活计也就兴起了,那就是当揽头。一些地痞流氓和官府勾结起来,作为承包人,到乡下去收取绸绢。这些人到了乡下,狐假虎威,向百姓敲诈勒索。如果老百姓亲自去官府缴纳,与揽头串通一气的官府就会吹毛求疵,百般刁难,老百姓受不起这种折腾,只好让揽头代自己去缴纳。历史记载说:“人户输纳夏税、和买缣布等,近岁贪吏至与专、库分利,故凡民户自赴官输纳者,往往多端沮抑,不堪滞留之苦,则委揽纳之家而去,民有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比来州县受纳官不得其人,间有徇私自吏,凡揽子等赉到,更不问纰疏长短,一切受之。若人户亲纳,哲吹毛求疵,稍不及格,即以柿油墨煤连用退印涂渍。”除了交给揽头,任揽头盘剥外,别无选择。  接下来逐渐演变的过程是,预支的钱越来越少,顶替的食盐之类也越来越少,最后,钱也没有了,顶替物也没有了,而农民给国家出“卖”的布帛丝绵,仍然必须按定额按期限如数完成。这样,和买就变成一种无偿的赋税。这种情况大概在北宋的后期宋徽宗时期就已经出现,到南宋高宗建炎期间(公元1127年5月-1130年)相当普遍了。  和买成为一种普遍的赋税,不管当地是否生产丝绢,都要一律负担。不出产丝绢的农民,或者遇到水旱强盗拿不出指标规定的丝绢的农民,只好到外地去购买,然后完成任务。这种大量的购买自然提高了丝绢的价格,也给商人哄抬物价带来机会,农人必得遭受商人的再次盘剥。而官府也乘火打劫,巧立名目,在农民购买的用于缴纳和买任务的每匹丝帛上,加收数百文的头子钱,市利钱,靡费钱之类税费。  官府不但赖掉应该给老百姓的价钱,还要征收一种叫做“加耗”的附加税,叫做“秤耗”,百姓纳折帛银,官府也往往“以加耗为名,大称斤两”。官府向老百姓收取“加耗”,是中国赋税征收史上的固有传统。老百姓缴纳粮食,就会加收“鼠耗”,“雀耗”之类,就是说,粮食被收到国家仓库后,会有老鼠和麻雀偷食,会有耗损;老百姓向政府缴纳白银,也会认为在熔铸的时候会有损耗,叫做“火耗”。这些耗损都是预先让农民负担的。有时候,这种加耗的数额,可能比正税的还多。和买的损耗,叫做“秤耗”,本来一匹绢的重量是11两,但是官府要加收若干两的耗损,让你交13两或更多。耗损加多少,没有一定之规,总之是取决于官员的心肠黑到什么程度了。  政府本来是向老百姓买纺织品,你不给钱,白拿也就算了,但官府又要从中谋取利益。纺织品价格上涨之后,政府就开始另打主意,就是要钱不要物品了,要老百姓给官府交现钱。这种做法,历史上叫做“折色”。给官府缴纳的物品叫本色,折成现钱的就叫折色。这时候政府不要本色要折色,这种钱叫做“折帛钱”。因为纺织品价格上涨了,政府就按照最高的价格折算。小民为了缴纳折帛钱,必须把自己生产的纺织品卖了,变成现钱;因为人人都急于去市场出售至进口出的产品去完税,纺织品的价格就下降了。农民在这种折腾中损失就非常大。而政府却从中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当时有臣僚上奏说:“诸路州县输纳夏税,令人户纳折帛钱六贯五百,却遣人于出产处收买轻绢,每匹不过两贯五百,起作上供,支散军兵,实为公私之害”。一匹绢的市场价本来是两贯五百文钱,但是,官府却要老百姓缴纳六贯五百文,足足多出四贯。官府却又回头去市场以两贯五百文钱购买,上交国家完成任务,中间这四贯的差价,当然被官府官吏们白白拿走了。  和买从一种惠民的善政,变成虐民的弊政,由一种政府向民间的有偿采购,变成了无偿赋税。宋孝宗时期的秘书郎孙逢吉就说,和买已经成为“白著之赋”,朱熹也说,和买这个“白著之科反为一州无穷之害”。孝宗时一个叫做程叔达的人上奏说:“方今民间苏纳税赋,惟和买最为流弊之极。其始也,官以钱、盐折支,其后既无钱、盐,但据岁额直科本色,又其后不用本色,乃以直科之数折纳价钱。今一缣之直,在市不过三数千,而折纳之价乃至七千”,就是说,市场一匹缣的价钱是三千多钱,而给官府交折帛钱,却要七千钱,增加了一倍。历史记载说,由政府购买的和买所转化的赋税,是正税的两倍多。  和买最终成为南宋最大项的财政收入,也成为南宋最严重的民害,老百姓千方百计要逃避和买的义务。但也有极少数地方的老百姓,从一开始就拒绝和买,也就免去了被盘剥的宿命。有一则历史笔记记载说,“是时,越州会稽民繁而贪,所贷最多,旧额不除,至今为害而不能革。惟婺州永康县有一杰黠老农,鼓励乡民,不令称贷,且云官中岂可打交道,邪众不敢请。独此一邑,遂无是患”。意思是说,当初实行和买政策,要求农民向政府借贷本钱的时候,会稽的老百姓看不清官府的本质,贷了许多,结果成为定额,一直祸害子孙;而婺州永康县一个狡猾的老农说,官府是无法打交道的,于是煽动古惑大家不要向官府借贷和买本钱,结果以后一直没有受到和买的祸害。这样狡猾的老农就像本文开头所引的嵊县知县一样,都是对于中国的官府有深刻认识的明白人。只可惜历史上这样的明白人太少,所以人们总是免不了被官府愚弄和盘剥。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人文经济学会
(责任编辑:柳苏源 H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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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有田产的“主户”只占民户总数20%左右,其余大都是四处租种土地的“客户”,导致这种状况的重要因素是& ()
A.经济严重衰退&&&&&
B. 土地政策调整&&&& C.坊市制度崩溃&&&& D.政府管理失控
fcooc&【答案】B
试题分析:宋代的土地政策和其他的朝代有很大的不同。土地兼并作为毒瘤一直都存在,而宋代却放任不管。这样的土地政策也创造出题中所阐释的现象。因此本题B选项正确。
考点:中国古代的经济·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宋代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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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几句:
备课中心教案课件试卷下载宋代乡村“上户”的阶层属性
日 11:26 来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5期
作者:邢铁
内容摘要: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从社会学的分层理论来看,宋代乡村主户五等户中的“上户”,就是学术界所说的“富民”。通过考察唐宋之际社会结构的变化过程可以看出,在有家产有特权的官户、有家产无特权的主户、无家产也无特权的客户三个阶层稳定下来以后,“富民”阶层的地位和作用便凸现出来了。  关 键 词:宋代 富民 阶层 户等 上户  作者简介:邢铁(1957-),男,河北新河人,历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唐宋社会经济研究,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近年来学术界提出的“富民”阶层的概念,对于我们摆脱原有的思维定式,准确认识宋代以来的乡村基层社会,有着基础性的意义。所谓“富民”阶层,运用的是社会学的分层理论,是就社会地位的综合评价而言的,不是等级,也不是阶级;不过,“富民”阶层的壮大是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富豪群体崛起的结果[1](P41~44),界定的主要标准还是经济实力,即家庭财产的多少,因此,户等制度应该是考察“富民”阶层的一个重要的角度。  户等制度是以家产多少为依据,把民户划分为若干级别的制度。通常分为上中下三等,有时候细分为九等或五等;分为九等和五等的时候也习惯归纳为三等。其中的上等户即“上户”,从国家财政税役的角度看,是有资产但没有蠲免特权的税役负担者;从传统的阶级分析的角度看,是靠出租土地为生的地主;从认识乡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来看,应该就是富而不贵的“富民”阶层。  一、户等划分方式所反映的社会结构的变化  唐朝的户等制度沿用传统的三等九则(也称为九等户)形式,北宋初年演变成了五等户制。九等户与五等户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全体乡村民户为划分对象,后者则是在主客户制度基础上的划分,只包括主户,剔除了客户[2](第三章)。这实际上是唐宋之际社会结构变化的反映。  唐宋时期社会结构变化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门阀士族的衰落,门阀士族出身的官僚被科举入仕的士大夫所取代。但是,就宋代士大夫依然是超脱于税役负担和户等编制之外的特权阶层而言,却与以前的门阀士族没有多大区别。通常认为的门阀士族在唐代后期已经衰落,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这些通过科举考试走上仕途的士大夫主要还是门阀士族子弟,是门阀士族子弟中的“儒雅”之士,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庶族平民子弟。“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情况极少,主要还是一种理想和诱惑。“士族之特点既在其门风之优美,不同于凡庶;而优美之门风,实基于学业之因袭”[3](P72),长盛不衰的大士族要靠世代高官和婚配来维系,内里是靠家传的学问和门风支撑的,如果说在汉魏时期门阀士族主要是靠武力和经济实力崛起的,越到后来越沉淀为一种文化传统,表现为家学和门风了。科举制度兴起以后,他们的子弟凭借世代相传的家学优势一竞高下,比那些没有家学背景的普通家庭的子弟走得更顺,一些本来可以凭借门第恩荫补官的年轻人也要到科场上一试,就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学问实力,以至于有人提议不让士族子弟参加科考。到两宋时期,尽管原来的门阀士族的后代和科举入仕的士大夫已经混同,人们在观念上还是看重有家学背景的人,《宋史》列传与唐代墓志一样,记载有家学背景的人物的时候总是要说上一句“家学渊源”之类的话,甚至把没有家学背景的科考及第的第二名榜眼称为“瞎榜”[4](卷二六一《陈思让传附孙若拙传》),流露的就是这种观念。宋朝的文人看不起唐朝的文人,主要是觉得他们太热衷于诗赋之类的文学,不仅没用,而且都是那些没有家学传统、凭借自己的小聪明的人搞的,认为见真功夫的学问还是经学;王安石变法的时候废除了诗赋考试,把经学作为科举考试的重点,也是这种价值观念的反映,因为经学是贵族学问,治经学的大都有家学传承,大都是原来的门阀士族子弟。门阀士族到唐宋时期确实发生了变化,但不完全是衰落,准确地说应该是分化,有些衰落了,同时也有一部分凭借其家传的学问优势、通过科举制度继续走着仕途。这些有着优秀子弟的门阀士族没有衰落,而且由此得到了更新。也就是说,原来的特权阶层仍然是高居于所有民户、包括“上户”之上的特权阶层,在宋代称为官户、形势户,不在户等的划分范围之内。  与户等制度的变化密切相关的,主要是这个特权阶层之下的各个阶层的变化,特别是客户阶层的形成和增长。  唐朝以前就有主客户的说法,客户专指流亡他乡的客寓民户,也称为“浮客”或“浮寄”人户,时称“人逃役者,多浮寄于(他乡)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5](卷七四六)。其中有因贫困破产流亡他乡的穷人,有逃避税役的下层民户,也有避居异乡的富人,甚至是大富豪,武则天的时候李峤上疏主张对浮寄客户采取“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居”的办法区别对待[6](卷八五《定户等第》),即反映出这种情况。五代时期仍然规定,对那些“其浮寄人户有桑土者,仍收为正户”[7](卷二○《县令》下),与土著的“正户”相对的客户的含义依旧。到了宋朝,客户的概念则成了佃农的代名词:“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谓之客户”[8](卷4《牛米》);或者仍然兼有前朝旧制的痕迹:“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9](《食货》一二之六七)。客户的首要特征已经不是外地民户,而是没有自己的田产了。  宋朝官方户籍中的“客户”指没有土地、不负担二税的民户,是借用了民间术语,其含义本来是指租佃关系中的佃农雇农。可以说,这个名称使用范围的扩大,标志着租佃关系的扩大。这除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也是庶民地主的等级特点所使然。庶民地主中的一部分人经过科举途径入仕,成了新的权贵士大夫,大多数仍然是富而不贵的平民身份,没有法定的政治特权,也没有诸如以前门阀士族那样大的宗法势力,不能凭政治的或宗法的力量来控制土地上的劳动者,只能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来获取地租。租佃关系下的佃农雇农主要是原来逋逃民户中的贫困无产者,因此客户便与佃农成了同义语,甚至直接称为“佃客”了。尽管租佃剥削也是很重的,却比以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半奴隶式的剥削方式(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部曲)有着历史的进步性,使客户有了独立的家庭生活,能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上稳定下来,从而使破产民户在客户阶层中积聚扩大。据柳芳说,这些人在唐朝的时候已经“杂于居人什一二矣”[10](卷三七二,柳芳《食货论》),到北宋时期占到了全体乡村民户的35%以上。  宋代客户的增多还与奴婢地位的上升有关。与唐朝及其以前各个朝代相比,宋代史籍中有关奴婢的记载明显减少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奴婢人数确有减少。主要原因,是官府和私人作坊中的奴隶劳动已经得到改善,农业生产中的奴仆也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而消失,上升为佃农雇农了。宋代以前贫穷民户自卖为奴的现象很普遍,特别在遭罹天灾人祸之后,大批农民流离失所,依附于豪门大户名下,以牺牲自身的自由来取得大户的庇护,用繁重的劳作换来勉强糊口的食粮。大批的奴婢、半奴婢不仅用于豪强地主的家庭生活,而且被用于生产领域,魏晋南朝的部曲家丁、北朝至隋唐均田制下的奴婢授田,就反映出这种社会现实。这种情况到宋代发生了明显变化,世袭奴隶制被废除,杀奴成了违法行为,甚至奴隶血统论观念也在被人们所摈弃。北宋初年颁行的《宋刑统》中沿用唐律,仍然有“奴婢贱人类比畜产”之语,即使在当时的士大夫们看来,也是“不可为例,皆当删去”的内容[11](卷四),甚至已经出现了法律令文中有“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人,谳议者已不用此律”的说法[12](卷九)。虽然还有一些奴婢存在,数量已经大为减少,奴隶劳动基本上从生产领域退出,主要用于达官贵人的家庭生活了。  北宋官奴婢的数量也减少了,新发现的《天圣令》残本中,废弃了唐令中的不少官奴婢的法令,如被视作畜产的官奴婢赏赐制度、官奴婢的劳役与供给制度、捕获逃亡奴婢的酬赏制度,都废除了[13]。所以,尽管宋代存在着贫富分化日趋加剧、破产农民日趋增多的事实,他们的破产也只“破”到佃农客户的程度,没有继续下降沦为奴隶;原来的奴隶的地位虽然稍有上升,也没有或很少有人能一步上升到自耕农的水平,仍旧没有自己的田产,只是成了可以自由迁移的佃客。宋代客户阶层的壮大,就是自耕农破产、地位下降,和奴婢减少、地位上升两方面合力作用的结果,并且由此形成了一个政治上有了平民身份、经济上依然一无所有的社会阶层。  与宋代奴隶减少相关的另一个重要现象,是“官户”含义的变化。唐朝以前的官户,指平民犯罪及其家属没入官府服杂役者,是半奴隶身份的官府依附户。《唐律疏议》卷三说官户是“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役,州县无贯者”,规定官府奴隶一次放免为官户,再次放免为杂户,三次放免才算是良人,官户介于奴隶与良人之间,仍然属于贱民之列。五代宋初还是这样,建隆四年(公元963年)颁行的《宋刑统》卷一二说“官户亦是配隶没官者”,卷一八也把官户与工乐户并提。到了仁宗时期,官户的含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此间的墓志铭已经称“邑豪入粟得爵者,准官户”[14](卷十九);这些已经得到爵位的官户,显然是指品官之家了。北宋后期官户的身份具体规定为“诸称品官之家,谓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因军功捕盗转至陞朝官,非军功捕盗人转自大夫以上,方许作官户”,这些官户都是有“例免科役”的特权的[15](卷四九,宣和七年六月乙丑),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中所说的官户也都是这个意思[16](卷四八《户婚》)。而且,并不是有人入仕当官的家庭就算官户,宋朝的“吏职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补官人,往往攀缘陈情,改换出身”[9](《职官》五之十七),本来不属于官户,却千方百计措身官户之流,因为官户享有特权,尤其是“当户差役例皆免之”[17](卷二八);即使是在王安石变法期间让官户纳助役钱,也有“官户输(助)役钱免其半”的优待。南宋乾道年间募役法废除以后,也特别规定官户可以雇人代役,实际上是督促官户出钱助役,与王安石的办法不同的,只是“令官户与人户一等输纳,更不减半”[9](《食货》十四之四二)。总的看来,在唐宋之际,官户的含义已经由社会最底层的半奴隶阶层的代称,转变为特权阶层的称谓了,并且与旧式权贵之家的形势户、新权贵士大夫等一起,构成了宋代社会中越居于一般民户之上、具有免役特权的阶层。  当然,这只是就“官户”一词的含义说的,并不是说所有的以前属于半奴隶身份的官户都成了品官之家;原来属于官户的大部分人只是脱离了半奴隶的地位,上升补充到了佃农客户阶层之中。官户含义的变化(被借用),只是表明原来半奴隶身份的人越来越少了。  二、“富民”阶层的稳定和壮大  经过社会结构的重新排列组合式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客户阶层人数的增多,唐宋之际,原来繁杂的社会阶层已经演变成了三个明显而稳定的社会阶层:第一阶层:有特权有家产的皇族、官户和形势户(可统称为“官户”);第二阶层:无特权有家产的主户,即普通的平民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第三阶层:无特权亦无家产的佃农客户。  第一阶层与以前的贵族一样享有免役特权,无论职役差役和夫役都与之无涉;第三阶层由于没有自己的土地而被免除了二税负担,也不负担按家产多寡轮差的职役差役,只有计丁征派的夫役;那么职役差役就全部落在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第二阶层的身上。宋朝划分五等户的目的在于征派不同的职役差役,因此户等划分的对象只能是第二阶层的主户,不能包括特权阶层,也不必包括客户了,主户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在职役差役中的作用首先突出来,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逐渐地凸现出来了。  当然,所谓三个社会阶层的稳定,是就阶层的区分而言的,宋代是个流动性很大的社会,具体到某个人某个家庭,社会地位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宋人说的“千年田八百主”,“今之富民,鲜有三世之久者”[18](卷三《最高楼》),以及“富民大家保数世而不失者,抑几何人”的感叹[9](《职官》七九之二八),就是指的这种情况。对此我们且不多说。  前面说过,主户在唐朝初年曾经被称为“土户”,即土著的、纳税服役的民户,也称为税户、课户或正户,唐中叶以降称为主户,开始与无产无税的客户相对了;值得注意的是,在宋代的实际生活中,主户并不全是与佃客相对称的另一方,不全是出租土地的富户,其中大部分人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主户专指与佃农相对称的地主雇主,是元朝以后的事情,两宋时期还不是这样,主户与客户对称的意义只局限于财政税役(主要是职役差役的征发)的范畴之内。正因为如此,主户阶层与户等制度变化的关系才最为直接:他们在经济上虽然与权贵阶层一样有数量不等的资产,但在政治上“主户之与客户皆齐民”[19](卷二《与刘信叔书》),没有免役特权,所以成了无可逃脱的户等划分的主要对象。主户是一个最为庞大复杂的部分,因贫富分化而形成了若干不同的经济阶层,可以细分为三层或者五层:
  中户—自耕农(第三等户)
    这便是划分主户五等户的社会基础。这样,传统的以贵族官僚之外的全体民户为划分对象的九等户制,到北宋初年,就演变为以主客户制度为基础的主户五等户划分方式了;上户被准确地定位在贵族特权阶层与自耕农阶层之间,专指那些富而不贵的平民地主了,也就是所谓的“富民”阶层了。  关于各个层次的民户的资产数量,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唐朝的时候,中央户部只规定划分户等所依据的资产范围,至于各等民户的资产标准数量,只能由各县或各州自己确定;由县或州根据当地民户的数量和贫富状况、所应征派税役的总额来确定各等民户的具体比数。尽管朝廷要求“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6](卷八五《定户等第》),富庶县与贫困县相比也很难平均。不过,在当时的条件下,更大范围内的平衡也是不现实的。宋代也是这样,各地“随其风俗,各有不同。……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9](《食货》一三之二四)。这是就第一等户而言的,包括第二等户在内的“上户”应该也是这样。方回也说,当时的“富者数万石之租,小者万石、五千石,大者十万石、二十万石,是为富民”[20](卷十八《附论》);这是说的地租,一亩地收一石租,是这些富民有5000亩到20万亩的土地。据苏轼说,有的地方甚至把只有二三十亩地的家庭也算作“富民之家”[21](卷三七四,元祐元年四月癸巳)。还有学者具体推算出,北宋时期中等人户家产约1 000贯,南宋约3 000贯[22]。这也不奇怪,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不同,富裕地区和贫穷地区的家庭经济实力是不一样的。对“富民阶层”问题研究最多的林文勋教授认为,在宋代社会生活中被认可为富民,至少应该每年有5 000石地租的收入,折合为地亩,应该是有5 000亩地的人家[1](P40)。达到这种水平的富民,应该是主户五等户中的上户,甚至是一等户,中户肯定达不到。其实,上户的家产只有下限(超过中户),不可能有上限,我们没有必要在其家产的标准问题上纠缠。  上户即“富民”在当时乡村农户中的比数,也只能做大致的推算。据《宋会要辑稿》、《长编》和《元丰九域志》、《太平寰宇记》等文献考察,自北宋初迄南宋末各地区的主户为65%;主户中各等户的比数没有很精确的统计资料可查,有关论著引述比较多的记载有: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九:乾兴元年(1022年)十二月上封者言“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得千户”。是中上户占1/3,下户占2/3。  张方平《乐全集》卷二一说:“逐县五等版籍,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卷二六说“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是中上户占1/10,下户占9/10。  《宋会要辑稿·瑞异》三之八:乾道三年(1167年)临安五乡受水灾,在280户中仍可负担税役的上户有45家,余235户皆为中下户。是上户约占主户的1/6。  吕祖谦《东莱集》卷一记载:南宋初严州主户共82 197丁,其中第一至第四等有17 018丁,第五等有丁71 479。“是十分之中九分以上觴瘠困迫,无所从出”。  范成大《吴郡志》第一九卷估算苏州五县可征派的河夫时,说“自五等已上至一等不下十五万户,自三等已上至一等不下五千户”。是中上户仅占3%。  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第一编第一章中计算出,下户占宋代总户数(含主客户)的43.3%~58.5%;王曾瑜先生在《宋朝阶级结构》第三编第四章通过“物力养马户”的情况推断出,上户在开封府路占2.7%,在河东路仅占0.1%。此外还有一些笼统的说法,如“上户居其一,下户居其九”之类,所反映出的各地区的情况是相同的。大致上呈宝塔型,上户最少,中户稍多,下户人数最多,上户约占主户的10%;折算为占乡村全体农户的比率,大约是6%~7%的样子。从所占比例甚至绝对数量上看,上户即“富民”确实不多,不过,在一个地区或群体中真正起主导作用的,历来都是一小部分精英人物。  三、“富民”阶层的地位和作用  划分乡村五等户的依据是各家的经济实力,与政治地位没有关系;因为户等划分仅仅是登记各家的财产,而不是赐予财产或认定其政治特权。这些“富民”除非有子弟通过科举考试的途径入仕当官,而且要到一定级别,否则家产再多也是平民阶层。他们“作为宋朝的编户齐民,在法律上很难找到与乡村下户不同的特权”[23](P359)。与官僚阶层一样,“富民”也有大量的财产;与官僚阶层最大的不一样,是官僚阶层拥有政治特权,而“富民”只有财产没有政治特权[1](P39),仍然是平民身份。  从这个意义上说,宋代的乡村五等户制度不是等级制度,也不仅仅是征派职役差役的工具,具有超过这两个方面的更深刻的含义:客观真实地记录了当时各个层次的家庭的经济状况。很明显,无论按五等户五个阶层,或者概括为上中下三个阶层,抑或加上客户为四个阶层,其间的区别完全是资产的多寡和有无,五等户中的每一个户等,就是一个家庭经济阶层。由于征发职役差役的缘故,五等户没有把客户包括在内,实际上二者是一个整体,前者以资产多少为凭,后者以资产的有无为准,都是农村家庭经济阶层的准确划分;特别是主客户划分的界限即资产有无的第一次出现,比原来的单纯以资产多寡为标准的划分更符合实际,更明显地具备了家庭经济阶层划分的意义。  宋代以前,由于门阀士族和奴隶制残余的存在,社会阶层结构更为复杂;宋代以后直到近现代,农村的社会阶层结构却没有发生明显的质的变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分析中国社会的阶级状况,列举了农村中的地主、富农、富裕中农(上中农)、中农、下中农、贫雇农和赤贫等阶层(毛泽东同志称之为“阶级”),我们大都可以在宋代社会中看到,甚至连一些称谓都是相同的。这说明,宋代是我国古代乡村社会阶层结构的定型时期,对宋代以后的乡村社会阶层结构有“塑形”的意义。相应地,上户作为通常所说的平民地主[24],典型地体现出了“富民”阶层的特性——乡村中只有富裕的家产,没有政治特权;对佃农只能凭借田产实力进行经济剥削,没有权力进行政治压迫;既向佃农收取地租,又向官府缴纳赋税的民户。  甚至可以说,平民地主是具有我国古代社会特色的阶层,历代都有,秦朝的“黔首”就包括这些人,只是当时在乡村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贵族地主,南北朝隋唐时期是门阀士族;到了两宋时期,平民地主才开始在乡村乃至整个社会中起主导作用了。特别是南宋时期,农村的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大,农村的社会矛盾却没有激化而是趋于缓和,因为当时有一种自发的“协调的力量在维持农村的稳定,对冲突的力量发生了平衡的作用,使农村的不安不至于扩大,甚或消弭于无形”之中,起这种协调作用的阶层,有学者称为乡村的“富家”[25](P2),也有学者称为“富民”,其地位和作用凸显出来了。  就像“清贫”与“贫穷”的含义有所不同,所谓“富民”的“富”,也不仅仅是指的家产富有,也包括文化、地位和威望,是综合性的指向,与传统的等级、阶级概念相比,更接近社会学上的阶层概念;“富民”中有很多士人,这些士人在北宋时期尚且谋求官位,到南宋时期则把兴趣转移到了“巩固其家族在本乡的基础”方面,有学者称之为士人精英“地方化”的趋势[26](P207)。正因为这种综合意义上的“富”,这些“富民”壮大起来以后,成了乡村社会中的一种协调和稳定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  [2]邢铁.户等制度史纲[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  [3]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  [4]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5]李昉.文苑英华[M].北京:中华书局,1966.  [6]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  [7]王溥.五代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98.  [8]洪迈.容斋随笔[M].北京:中华书局,1984.  [9]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10]董浩.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2.  [11]赵彦卫.云麓漫钞[M].北京:中华书局,1996.  [12]费衮.梁溪漫志[M].丛书集成初编本.  [13]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J].历史研究,2004(4).  [14]余靖.武溪集[M].丛书集成初编本.  [1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16]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M].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  [17]李觏.李直讲先生文集[M].丛书集成初编本.  [18]辛弃疾.稼轩集[M].丛书集成初编本.  [19]胡宏.武峰集[M].丛书集成初编本.  [20]方回.古今考[M].丛书集成初编本.  [2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22]程民生先生访谈[J].宋史研究通讯,2007(2).  [23]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24]冯尔康.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A].中国历史上的农民[C].台北:馨园文教基金会,1998.  [25]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26]肖启庆.中国近世前期南北发展的歧异与统合[A].清华历史讲堂初编[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责任编辑:田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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