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入账统一收据能税前列支吗

关于领购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市级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通告
发布者:市财政局(地税局)来源:市财政局(地税局)发布时间:浏览次数: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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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拓展财政票据领购方式,从日起,市财政局征收局核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性捐赠票据增加网上办理方式,单位可向市财政局征收局(电子邮箱:czzs_bangongshi@)报送审验文件(格式为*.jpg压缩文件),市财政局征收局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邮件回复审核结果。对审核无误的单位在网上通过“非税系统”为单位办理核发票据,邮件通知单位到市财政局票据中心购买票据。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单位,仍到市财政局征收局办理核发手续,到市财政局票据中心购买票据。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津财综〔2011〕36号),从日起,财政票据统一更换为财政部监制的新版票据,旧版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并缴销。&附件:1.领购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市级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办事指南&&&&&&&& &2.电子版资料下载&天津市财政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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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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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民政局,有关社会团体:
& & & & 为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切实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以下简称社团会费票据)监督管理,规范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行为,强化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统一发放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函》(财综〔2015〕9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 & 一、严格限定社团会费票据的适用范围
& & & & 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 & & & 二、明确社团会费票据发放管理部门
& & & &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承担向社会团体发放社团会费票据工作,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团体发放社团会费票据。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社团会费票据移交财政部门发放工作,将现有领取社团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名单以及库存的社团会费票据进行清理、造册,并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 & & & 三、严格执行社团会费票据的领用程序
& & & & 社团会费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 & & & 社会团体首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向与其注册登记部门同级的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函,说明收取会员会费的依据及标准;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团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单位章程复印件,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社会团体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社团会费票据。
社会团体再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申领的社团会费票据存根和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进行核销后,方可继续申领社团会费票据。
& & & & 四、实施社团会费票据的电子化管理
& & & & 《贵州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自编号起纳入非税系统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实施好社团会费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及时与省财政厅信息中心联系,获取单位编码,做好非税系统单位添加、权限设置、票据挂接等工作,提高社团会费票据监管效率和水平。对纳入非税系统管理以前所申领的社团会费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非税系统外继续发放给社会团体使用,待发放完毕后再通过非税系统申领新票据,避免造成浪费。
社团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社团会费票据纳入非税系统管理后,社团会费收入的管理模式不变。
& & & & 五、进一步规范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
& & & & 各社会团体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社团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不得擅自印制、转让、买卖、销毁社团会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09〕49号)有关规定执行。
& & & & 六、切实加强社团会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 & & &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社团会费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社会团体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社团会费票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申领、使用、管理社团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整改期间,暂停向其发放社团会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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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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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青岛地方税务局
【引用文档】
【正&&&&&&文】
   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答:发票或财政监制的票据可以扣除。
相关词典: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进行集中核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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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进行集中核销的通知
  省级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的征收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决定对日至日发放的票据进行核销,视情对日至日已使用的票据进行销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销范围
  社会团体已领购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票据,均属于核销范围。特别是2009年发放的600本《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票据(票号sj—sj),含已使用、正在使用、未使用的票据必须全部核销。
  二、核销内容
  (一)各社团领购使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4.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5.是否存在丢失损毁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声明作废,并向财政厅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核销依据
  (一)《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
  (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三)《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发【号)
  (四)其他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和规定
  四、核销方式和步骤
  省国库支付局收费管理处与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联动,协作展开核销工作。核销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6月至7月。统计具体发放数量,督各社会团体进行票据整理和自查。
  (二)核销阶段。8月省民间组织管理进行初审,相关社会团体提交《陕西省财政票据核销表》;9月份相关社团将《社会团体章程》、《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票据核销表》、票据送省国库支付局收费管理处进行核销。
  (三)总结阶段。10月中旬,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视情对应销毁票据完善相关手续,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五、核销要求
  望各社会团体高度重视此次票据核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此次核销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各社会团体积极配合做好核销工作。对核销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此次票据核销工作取得实效。
件:《陕西省财政票据核销表》
  省国库支付局收费管理处
联系人:党
  联系电话:029-
  核销地址:陕西省财政厅综合楼五楼520室(西安市碑林区南四府街11号)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郭林祥
  联系电话:029-
  陕西省国库支付局收费管理处
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报道】
中国社会报网站
网站管理:陕西省民政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广场省政府东院2号楼
邮编:710006
联系电话: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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