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陕西省文物商店店应具备哪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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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文物和文物商店设立及销售文物许可和《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
拍卖文物和文物商店设立 及销售文物许可
湖北省文化厅
法律法规依据
  拍卖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商店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销售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文物:(1)拍卖企业需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进行超出许可证范围的文物拍卖活动;
  (2)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宣传的复仿制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物品;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民族利益的物品;涉嫌丑化国家形象及政治人物的非主流艺术品;带有黄色暴力等内容的物品。这9类对象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或应严格审核;
  (3)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动植物种制品,其它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4)1949年之后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实物、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等限制出境物品应重点审核。
 文物商店设立:(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中国法人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文物知识。
 销售文物:凡不够博物馆收藏标准和复品较多的铜器、玉器、陶瓷器、书画、文房四宝、碑帖、钱币、家具、竹木牙石、雕刻品、杂项等文物,均属内销文物的范围。对已上柜的文物,如有博物馆等国家文物收藏单位需要,仍按藏品提供办法优先提供。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不能买卖。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拍卖文物:(1)申请书。(2)文物拍卖标的名称、年代、质地、作者、规格等详细资料和图片。
  文物商店设立:(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资料;拟设立文物商店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草案、经营文物的种类等;(2)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证的原件(审查后归还); 复印件一式两份以及联系方式、地址等材料; 文物商店场所使用权、所有权证明、银行资信情况证明,以及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证明、五名以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销售文物:(1)申请书;(2)拟销售的文物清单。
办理期限:
14个工作日(特别程序时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申请表格,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
收费依据和标准
数量限制:
湖北省文化厅安全鉴定处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公众网上办理链接:
http://www.:88/iframework/online/zxsb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该项行政许可工作日。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
湖北省文化厅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1、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2、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3、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4、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按照《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公众网上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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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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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权力事项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滨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科
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文物商店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收费标准与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是否在线申报
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订)第53条。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2013年7月施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第34项。
办理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对文物商店设立的相关要求和规范。2.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3.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4.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应当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下列材料:1.文物商店设立申请(原件2份,纸质)2.保管文物的场地、设施、技术条件报告(原件2份,纸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4.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5.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2份,纸质)6.企业开业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验资报告书(原件2份,纸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窗口咨询地址: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滨州市黄河八路355号)电话咨询号码:电子邮箱: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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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品;文教用品;文化办公用机械;电子计算机;装饰材料;服装;珠宝收购;装裱字画。
公司注册地址
天津市 南开区 古文化街宫北48号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店
天津市华海工贸公司华艺阁文物商店详细介绍
天津市华海工贸公司华艺阁文物商店地址设在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宫北48号,主要经营工艺美术品;文教用品;文化办公用机械;电子计算机;装饰材料;服装;珠宝收购;装裱字画。,店铺注册资本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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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编&&& 码:0
(二)实施机构:日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三)申请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日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六)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文物商店审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文物商店审批许可,应当向文广新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纸质);
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纸质);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纸质);
4、场所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纸质);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一份、纸质);&&
6、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资信证明(原件一份、纸质);
7、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纸质);
8、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日照市烟台路197号国际金融中心)
电话咨询号码:9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接收。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地址:日照市烟台路197号国际金融中心,联系电话:9。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3――8717039
网络查询网址:
1.进入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2.在首页找到办理情况(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部门、受理事项、申报日期、应办结日期、办件状态)。或在首页找到办件查询(输入受理编号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 批复文件
(五)流程图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文广新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考核科负责对市文广新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文广新局窗口电话:9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考核科:8
电子邮箱:
信箱: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邮编:276826
(二)行政复议
日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地址:日照市泰安路33号,联系电话:
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东港区烟台路197号,联系电话:6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 五、有关说明
&&&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申请函标题
报申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邮编
申请内容:
申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4、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文物法》第五十一条所列不得经营的文物和《文物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及《文物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买企业"的规定。
5、依据《文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在销售文物前需向我局申报,待进行售前审核并做出允许销售标识后方
6、依据《文物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对购买、销售的文物做出规范记录,每半年报我局备案一次。
你单位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所载明的要求进行经营。
&&&&&&&&&&&&&&&&
&&&&&&&&&&&&&&&&&&&&&&& 日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日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设立文物商店审批许可,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
二、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文物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三、对购买、销售的文物做出规范记录,每半年报文广新局备案一次;
四、在销售文物前需向文广新局申报;
五、我公司将遵守以上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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