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资格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9月从原武汉市税务局分设组建而成,现有16个机关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收入规划处、财务装备处、督查内审处、征收管理处、税政管理一处、税政管理二处、税政管理三处、社保规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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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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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级财税部门反映。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2013年至2017年免税资格的需在2014年4月底以前向企业所得税主管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材料,以后年度的免税资格申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国、地税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审核,凡申请资料齐全、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予以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区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市级税务机关。
三、国、地税区级税务机关在每年4月底前要做好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的户管清理工作,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夯实所得税基础管理。
四、区级财税部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
附件2: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  &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级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其注册地在武汉市的,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经市级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当年9月底前向企业所得税主管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区级税务机关受理免税资格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及时送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审核认定,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发文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及享受年限,并同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市级认定机关确定的免税资格年度起计算。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的复审工作,按照本办法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不能申请享受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登记时间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初次取得免税资格和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在申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前,应按税务部门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经区级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方可申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在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区级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情况。
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级税务机关报告,由区级税务机关报市级认定机关。市级认定机关审核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区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市级认定机关审核后,符合免税条件的,在剩余年限内继续享受。
第十条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二条& 区级税务机关每年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及年度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情况进行后续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认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区级税务机关应当暂停其享受当年度的税收优惠,报市级认定机关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发布公告,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三条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应将剩余财产处置方案报备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区级税务机关监督下进行实施,如违反本办法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区级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四条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由市级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按照鄂财税发[2012]3号文的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注册成立时间
批准设立登记机关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号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号码
一、国家政策规定基本条件:
1、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口 社会团体 口 基金会 口&民办非企业单位&口&宗教活动场所 口 其他组织 &口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是 口 &否 口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是 口 &否 口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 口& 否 口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是 口 否 口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是 口 &否 口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工作人员。申请前年度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元/人。是否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是&口 &否&口
8、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是 口 否 口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口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是&口 &否&口
二、申报单位收支基本情况:
1、申请前一年度资金来源情况
占比: &%;
占比: &%。
2、申请前一年度支出情况
公益性/非营利性支出
占比: &%;
管理性支出
占比: &%。
三、附列资料:
1、申请报告。 有&口 无&口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有&口 无&口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有&口 无&口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 有 &口 无&口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有&口 无&口
6、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有&口 无 口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证明材料。  有&口 无&口
声明:此表格及附列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填报的,
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编辑:武汉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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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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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武财税发[ 2014]71号)的规定,现将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经市级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申请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应经市级财税部门联合进行资格认定。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报送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三、申请时间
  (一)日前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2013年至2017年免税资格的,需在2014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日以后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应在申请当年9月底前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办理流程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组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2014年4月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到所在地的区级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凡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由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如下:
  1、日前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中央各部门、各行业协会、总会、社会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
  2、日至日期间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
  3、日后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
  除上述各类以外的非营利组织,由地税部门负责办理其税务登记。
  (二)凡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三)凡申请资料齐全、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办税服务厅将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经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发文公告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及享受年限。享受2013年至2017年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在2014年5月底前发文公告。
  五、法律责任
  (一)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其他事项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
  1、事业单位是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2、社会团体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3、基金会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主要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法律服务业。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按照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可通过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uhan.hb-n-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点击下载)和(点击下载)和本公告等相关政策文件。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有疑问的纳税人,可致电咨询。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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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鄂ICP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 & 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所需资料如下: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五份,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复审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送以下材料:(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4)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情况;(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当年度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申请前年度下半年或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无须提供;(7)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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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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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答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2次,申请免税资格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或10月31日前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根据[2014]13号文件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省级认定工作小组,承担认定工作,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省财政厅(税政处)及省国、地税局(所得税处)。
  对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报送资料一式两份分别至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及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对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营利组织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才可申请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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