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个超 200 人以上股东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股东人数超200人处理办法
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直接股东符合要求,但存在部分股东是持股公司或部分股东的股权结构复杂人数众多,造成间接股东的总人数远远超过200人,且存在代持等情形。律师对代持情形进行了清理、还原,但最终股东总数还是超过200人,而且公司不同意再清理,提出由省政府出文确认股东人数多是历史原因,当时并不违法,目前已无法改变。请问:此种情形如何处理为妥?
一、法律法规及会里规定
1、《公司法》修订沿革 ( 共 4 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七十九条 【设立发起人的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证券法(2005修订)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保监会培训(1)《2010年第二期保代培训》股东200人问题&&&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超过200人,合并计算&&&特别提示:有券商问到,可否把股东超200人的上市主体,注册数个股份公司股东,每个股份公司股东包括100个股东,这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应予否定&&&两个例外情况:(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对于2006年前与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思路是区别对待,证监会正在研究相关意见&&&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为上市而进行清理,但如果决定清理,就一定要做好,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并且不要清理后马上申报,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合理把握申报时间&&&信托持股意义不大,即使信托也要追到最终受益人;通过持股公司规避200人要合并计算&&&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
(2)《201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历史问题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没有问题,可以正常上报。如果是2006年以后存在股东200人以上的情形,肯定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肯定不能报。
(3)《2011年第一期保代培训》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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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10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关于200人以上股东的企业如何确认的问题,证监会正在研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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