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未办房产证来人说要看我的房产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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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理期间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子吗
-& 16:44:00 来源: 顾先生
?编号:34192
?标题:房产证办理期间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子吗
?处理人/部门:----
?提问者:顾先生
?提问时间: 16:44:00
我现在要起诉的人名下有一处房产,我想让法院查封,但是我找的律师告诉我,房子正在办理房产证,这期间不给于查封,我想咨询一下是真的吗?
记者跟进:
您好,房子正在办理房产证,可以预查封。《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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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遭法院查封怎么办 法官:拉卖房人去办“预告登记”
日讯,买了房子,钱也已经开始交了,该到办房产证的时候却突然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这类事情,近一年内数量突然飙升。北京二中院调研后发现,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当然是买房人遇到了无良开发商或欠有巨债的原房主,但也有一部分买房人因为自己的原因不办房产证,这种时候如果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偿债,买房人也只能跟着“吃瓜落儿”。
买了房子遭法院查封怎么办
2014年至今年10月底,二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共受理涉及“买房人异议”的588件,其中前年73件,去年199件,今年前10个月已受理316件,数量涨幅相当可观。这类案子最典型的情况是,开发商或原房主欠债,法院查封其名下的房屋,买下房子的市民发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于是向法院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
遇到这种情况,借钱给开发商或房主、现在得不到还款的债权人会觉得委屈,买房人也委屈。买房人少则支付几十万,多则几百上千万,如果房子被查封拍卖,就只能自己再去找卖房子的一方追讨,但实际上,如果卖房子的一方已经成了法律上的被执行人,要么没钱,要么早就消失了,买房人毕生积蓄可能一日之间即化为乌有。可要是不查封,债权人也冤啊:借出去的钱,本来有房子做抵押,现在却到不了手。
二中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詹同说,如果买房人向法院提出“停止查封”,一个前提是出具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而且这份合同必须是在法院查封之前就签订的。如果当初签的只是认购书、意向书,那就没用。同时,买房人还必须证明自己已经交了足够多的款项。法理上是要求必须交了全款才行,但考虑到房屋的高昂价值,实践中一般只要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一部分,而且同意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那么通常情况下,房子也可以保住。但是为了杜绝出现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况,法院要求,一手房的买房人要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正式购房款发票,二手房买房人,要以银行转款记录或凭证等作为判断依据,不能仅凭收据、收条就认定付款事实。
但凡事都有例外。詹同说,有的时候即使已经交了全款,买房人还是要受到损失。在一起案件中,市民刘某为投资,在一个房地产项目里买了多套房。但是当他可以去办房产证的时候,为了避免今后出售房屋带来的税费,他自己不去办,房产一直在开放商名下。此后,该房地产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法院执行,连同刘某的房屋一起查封。刘某向法院提出异议,却被驳回。
詹同说,在购买房屋之前,买房人务必将以下情况确认清楚:房屋开发销售手续是否齐备、是否设定抵押、是否已被法院查封。尤其是名下已有住房及购房经营性房屋(商铺)的买房人,由于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力度相对不强,承担的风险比仅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消费者大得多。
执行法官侯成成说,作为普通老百姓,有一个方式可以避免这类的麻烦:“《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它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只要买房人和开发商去房屋管理部门做了预告登记,就能够在房产证到手之前,对抗法院的查封。买二手房也是一样,签订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去房管部门做了‘预告登记’,如果在交易过程中,突然出现房主欠债,法院准备查封时,这个‘预告登记’就能够看避免买方的损失。”侯成成说,办理了预告登记,出卖方就无法再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也不能再另行处分房屋,大大降低了出卖方恶意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风险。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买了房子遭法院查封怎么办
2014年至今年10月底,二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共受理涉及“买房人异议”的588件,其中前年73件,去年199件,今年前10个月已受理316件,数量涨幅相当可观。这类案子最典型的情况是,开发商或原房主欠债,法院查封其名下的房屋,买下房子的市民发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于是向法院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
遇到这种情况,借钱给开发商或房主、现在得不到还款的债权人会觉得委屈,买房人也委屈。买房人少则支付几十万,多则几百上千万,如果房子被查封拍卖,就只能自己再去找卖房子的一方追讨,但实际上,如果卖房子的一方已经成了法律上的被执行人,要么没钱,要么早就消失了,买房人毕生积蓄可能一日之间即化为乌有。可要是不查封,债权人也冤啊:借出去的钱,本来有房子做抵押,现在却到不了手。
二中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詹同说,如果买房人向法院提出“停止查封”,一个前提是出具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而且这份合同必须是在法院查封之前就签订的。如果当初签的只是认购书、意向书,那就没用。同时,买房人还必须证明自己已经交了足够多的款项。法理上是要求必须交了全款才行,但考虑到房屋的高昂价值,实践中一般只要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一部分,而且同意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那么通常情况下,房子也可以保住。但是为了杜绝出现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况,法院要求,一手房的买房人要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正式购房款发票,二手房买房人,要以银行转款记录或凭证等作为判断依据,不能仅凭收据、收条就认定付款事实。
但凡事都有例外。詹同说,有的时候即使已经交了全款,买房人还是要受到损失。在一起案件中,市民刘某为投资,在一个房地产项目里买了多套房。但是当他可以去办房产证的时候,为了避免今后出售房屋带来的税费,他自己不去办,房产一直在开放商名下。此后,该房地产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法院执行,连同刘某的房屋一起查封。刘某向法院提出异议,却被驳回。
詹同说,在购买房屋之前,买房人务必将以下情况确认清楚:房屋开发销售手续是否齐备、是否设定抵押、是否已被法院查封。尤其是名下已有住房及购房经营性房屋(商铺)的买房人,由于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力度相对不强,承担的风险比仅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的消费者大得多。
执行法官侯成成说,作为普通老百姓,有一个方式可以避免这类的麻烦:“《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它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只要买房人和开发商去房屋管理部门做了预告登记,就能够在房产证到手之前,对抗法院的查封。买二手房也是一样,签订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去房管部门做了‘预告登记’,如果在交易过程中,突然出现房主欠债,法院准备查封时,这个‘预告登记’就能够看避免买方的损失。”侯成成说,办理了预告登记,出卖方就无法再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也不能再另行处分房屋,大大降低了出卖方恶意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风险。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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